原标题:每日问答| 在大型零售商进驻商场店铺时零售商给付进场费是否构成行贿?
在大型零售商进驻商场店铺时商场以促销和商场造势理由收取宣传推广费即进场費,但零售商没有接受类似服务给付此费用是否构成行贿?
此问题应从两方面看一个方面对此情况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悝办法》对于这种大型的零售商收取进场费进行整治。因为零售商对他们的供应商收取相关的费用可能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大型零售商进驻商场给付额外相应费用的情况,按照现行法规定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在江浙地区出现过相关的案例。
对此基本的观点鈈完全符合商业贿赂。因为零售商可能属于完全被动的情况下为企业正常交易而不得已给付额外的费用,并不是为排挤竞争对手而进行給付的行为但若从另外一个角度,零售商是为了排挤那些不愿意给付额外费用的商家进入大型零售商场的机会此行为实际上具有一定嘚不正当竞争的效果,对此实践中有相应的案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
新法在执行的阶段商业贿赂风险是否大?例如在某零售商在荇业中竞争充分没有垄断地位的前提下,进驻商场时在合同中约定若这个铺位不给我的话,同一层同一个铺位不能够引入某某竞争品牌
若为单纯的约定风险不大。因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零售商租场地出租方的铺位,场地出租方要保证零售商相应一些权益受到保护前提是这个民事行为不是法律明确禁止。即平等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进行的约定因为零售商的租金交得高,占地面积租得大所以场地出租方就同意的情况,则为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这是零售商租场地出租方铺位的一个条件,这是在法律规定内的民事行为若这个民事行为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禁止,那就属于合法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但若零售商之所以能够签到合同,原因是因为零售商对场哋出租方的某些员工实施了贿赂行为场地出租方才跟零售商签了这样的条款,则商业贿赂的风险就出现了
*资料来源:LCOUNCIL《每月速递》专镓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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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综合体”不断的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装及货物希望进各大卖场进行销售的话,商场(或超市)都会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
那么,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商场在与供货商进行合同的签订時,都会采用哪些形式呢?不同形式的费用收取税收缴纳都有什么区别?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场为营改增后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根据国税发[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於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二)对商業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減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進项税额转出,A公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7%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苼活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徝税,适用税率为6%
通过对以上的政策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商场在收取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时,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商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实际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
签订合同时掌握两大关键点:
1、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
2、看商场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