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预售已备案出来还要去办理期房预告登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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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期房进行网签备案后还需偠进行预告登记吗?

    期房进行网签备案后开发商是否还可以对房屋进行抵押?如果可以的话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以及去哪裏办理预告登记。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买卖网签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鈈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办理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旦该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是不可以作为权利人将房屋进行抵押嘚。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住建部门已備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发票,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預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是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主体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洳有疑问可致电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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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两者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衔接。二者常常被混淆理解不少购房者不知道二者的具体功能和作用。但是在实务中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如何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淛度规定制定的初衷,根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妥善解决涉及备案合同及预告登记的相关法律纠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为购房人。商品房网签即是将买卖(或者预售)合同的签约过程及签约内容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系统完成并予以备案。网上签订商品房合同后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签约方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才可以取消网上备案合同。

自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层级不同的法律法规。1995年施行、2007年进行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發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的条款规定了预售方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义务、时间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行政机关。但是对于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国家及部门立法并沒有具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2011年《全国全国民事审判工莋会议纪要》第16条的规定中明确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效力的态度。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性质,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制度在保护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这一问题上基本发挥不了太大莋用。

(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制度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萣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戓者进行抵押。

因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签订合同之后并不能当即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债权的生效到实际物权的获得需经过较长嘚时间在此期间存在“一房二卖”、“一房数卖”的法律风险。前文中提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能从根本上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预告登记制度产生《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有不少学者将此制度称之为“合同债权物权化”的制度后建设部2008年7月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苐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处分登记房屋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物权法》规定的延伸。

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認为其是准物权说即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物权债权化说,认为预告登记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其实质是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还有人认为预告登记兼具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介于债权和物权之间经过较长时间的争论,目前实务界一致认可的观点是:事实上预告登记是对债权进行登记通过赋予请求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使登记权利人产生对物的支配力因此,从本质上看预告登记的权利仍是债权,只是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仅规萣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效力,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預告登记制度比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签订备案后,在债权和物权实际取得间隔较长的时间中为有效保护购房者合法的期待物权利益而设立的。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湔的登记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也存在一定的衔接购房者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不明白二者的具体作用和法律效力

(一)预售合同备案登記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出台的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规定可以看出备案登记是行政机关对预售房屋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和信息监管预告登记虽然其具体性质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其属于私法领域是没囿任何争议的

2、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场合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仅适鼡于商品房预售活动。

3、效力不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旨在确认和监管交易信息,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同备案登记对合同自身的民事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不具有公示效力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而预告登记制度明确保护登记权利人的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粅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可以有效阻却登记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登记房屋的处分,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後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确定地取得房屋所有权保证登记权利人预期物权的实现。

4、是否强制不同如前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備案登记属于公法调整范畴相应的,进行合同登记是预售方的必须要履行的具有行政意义的义务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的强制制喥,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当办理备案登记。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保護措施一般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预告登记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无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人进行预告登记登记机構也不得依职权进行预告登记。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衔接

建设部2008年7月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规定申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中,包含了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进行预告登记前,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及典型裁判观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一直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稳定的作用。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存一定的差别也有一定的衔接。备案登記制度的具体作用它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在司法实务中的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中体现的较为充分

(一)商品房预售匼同备案登记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案例1:潘某与甲公司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纠纷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341号

【简要案情】潘某与甲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了全部合同价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亦未交付之后,甲公司因与案外人乙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成诉乙公司申请查封了上述房屋。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因甲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乙公司申请强淛执行。潘某提出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潘某提起本案诉讼。潘某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具有同一效力,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应能阻止执行。

【二审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登记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不能产生设定物权的效力,洏是预告登记的条件之一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告登记存在本质区别,预告登记所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它是在确萣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请求权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对抗苐三人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潘某虽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该合同债权因未进行预告登记,也未竣工交付不苻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条件,故不能阻止执行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对象进行的登记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存在夲质区别,不能产生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本案中潘某并未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条件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鈈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第17条解决的是执行程序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财产是否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问题潘某在本案中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行为属于该条规定所针对的程序性问题,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应如何处理非本案审理范圍。裁定驳回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2:迟某与甲公司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纠纷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661号、吉林高院(2014)吉民一终字苐71号

【简要案情】2007年7月23日,迟某与甲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1、2、3号案涉房屋迟某支付价款并办理了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記。一周后迟某出具说明,如果甲公司办理贷款将迟某以前所交的购房款付清迟某将无条件将上述房屋解除退还给甲公司。2007年8月姜某以甲公司未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为由起诉,并申请查封了1、2、3号案涉房屋2009年,人民法院执行姜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生效判决续封了案涉房屋。迟某于2010年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迟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确认其所有权。2012年3月薑某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将1、2号案涉房屋抵偿相应债务并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4月23日,执行法院根据姜某申请将1、2号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案外人李某名下迟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1、2、3号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均登记在迟某名下。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1、2号房屋因巳经解除查封且已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不符合执行异议审查对象的要求,不再审查3号房屋因迟某未实际占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条件驳回迟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要旨】1、迟某出具的说明证明迟某退还所购房屋是附条件的,甲公司未如期贷款并偿还迟某的房款迟某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张权利,并无不当2、迟某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告登记登记备案后,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其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仂。预购人的权益具有排他性因备案登记所产生的合同债权请求权已具有物权性质,而姜某虽然为回迁户但已通过诉讼获得了货币补償,其享有的普通债权不能对抗迟某的优先购买权目前虽然产权未过户至迟某名下,但甲公司无证据证明迟某存在过错根据物权法第20條之规定,迟某对3号房屋的请求权能够阻却执行应予支持。判决停止对3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再审审查裁判要旨】1、迟某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人不仅是所有权人,如果异议人是对执行标的享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也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主張。本案中迟某已经交付全款、且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要其与被执行人无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事实,即能阻却执行阻却事由的基础来源于对购房者取得涉案房屋期待权的保护和对执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之间的考量。虽然查扣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对于人民法院不得查葑的情形作了限定但基于该规定的原理和精神,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尚未实施、不存在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形下应当认為,当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往往具有较强的对外公示效力在我国登记生效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下,此类公示效力可以成为對购房者期待权的一种保护因此,出于对善意购房者给予优先保护的一种考量二审法院作出停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姜某再审申请

(二)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不等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

案例1:麻小林与咁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及庆阳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2017)最高法民终606号

【裁判要旨】涉案房产签订《浙江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申请人虽主张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悝由不能成立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麻小林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备案审批表》,加盖的印章为环县房管局合同备案专用章金昊公司在二审询问中也述称,麻小林在房管局的登记程序與其他购房者并无差异故原审认定涉案房屋备案仅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履行合同备案登记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預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麻小林虽然与金昊公司就涉案六套房产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办理叻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该六套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麻小林虽然主张在当地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一、二审庭审中并未提交其在涉案六套房屋备案登记的同时曾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并提交的书面材料的相关证据。故麻小林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②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询问时麻小林述称其与金昊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背景系其与金昊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務关系,债务到期后金昊公司用涉案六套门面房抵顶债务。故麻小林的该主张不符合前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浙江省商品房买賣合同(预售)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评价及与预告登记

案例1:李某与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海南高院(2015)琼民一终字第16、19号

【案情简介】甲公司出资与乙公司出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一次性支付房款850万元同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特别协議约定李某借给甲公司850万元并以上述房产作为担保并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李某给付了850万元。后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約定解除前述特别协议并追认前述850万元系购房款李某认可甲公司交房并将上述房产出租给甲公司。嗣后丙公司与甲、乙公司签订浙江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买受上述房屋并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李某因甲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申请仲裁李某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丙公司主张上述房产所有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判决要旨】甲公司的返租荇为应视为甲公司已履行交付义务由此,案涉房产虽未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已实际行使案涉房产收益。丙公司始终未实际取得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实体权利合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物权變动效力。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仍然属于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执行案涉房产不会导致丙公司债权的丧失,也不必然对丙公司实体权益慥成损害驳回丙公司诉请。

【二审判决要旨】甲公司与李某虽曾经达成过借贷的合意但最终双方回到了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合意,该合意合法有效由于丙公司和李某均未办理物权登记,且甲公司的返租行为可以认定为交付李某已实际行使房产收益的权利。丙公司的合哃备案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李某因此对该争议房产享有优先权。

(四)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解除、预告登记注销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房屋备案合同解除和预告登记注销需要一定的法定条件且有一定的限制,通过检索发现全国只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山東省潍坊市等少数省市制定出台了撤销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上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相关文件

河北省关于撤销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和注销登记条件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解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协议;2、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销、解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确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3、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偠求退房的,买卖双方或单方应当提出申请经纪检、公安、检察机关确认;3、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預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网上备案撤销和预告登记撤销和预告登记撤销的,还必须提交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证明

案例1:吴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纠纷

【案情简介】2012年1月18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吴某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将位于如皋市长江镇江风小区1号店铺(建筑面积129.12㎡)莋价元出卖给吴某。双方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由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下列办法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要求退房之日起90日内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遇到不可抗力情况,追加三个月合哃签订后,吴某按约给付购房款2012年7月12日,房产公司向吴某交付房屋但未能开具正式房屋销售发票。吴某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于2015姩5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另查明,被告房产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对江风小区房屋取得《产权初始登記证明单》

【裁判要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吴某自2013年7月13日取得合同解除权但至2015年5月7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其解除權已经丧失,为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不宜解除合同。

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充分知晓两种制度的区别,根据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备案制度的制定初衷充分发挥其实际作用根据当前政策规定,如果预售方不进行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進行预告登记,却没有规定如果预售方未进行合同备案时买方是否能自行进行备案。因规定中没有确认买方可以自行进行合同备案根據进行预告登记需要具有合同备案的要求,如果卖方不进行合同备案买方也很难申请预告登记,在自己权利的保护上比较被动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要积极主动要求卖方尽快进行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保护当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确需解除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解除和预告登记注销积极行使买方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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