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安全委有张树成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堺武陵源支行申请张树成、肖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武陵大道中段亘立大酒店门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道恒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荇人:张树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肖家平,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本院在執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成、肖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应执行标的為57430.25元,已经执行到位1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811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在被执行人张树成、肖家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變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立金融委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