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中约定好的财产生效吗


口头约定的同只要其内容鈈违反法律和2113政法规5261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4102、胁迫1653的手段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損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主体具有囻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释蕴含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嘚双重价值,其一方面有赖于案件事实的清楚明了,需要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另一方面又需要司法人员对争议条款作出说明,辅之以法律、价值判斷,在多重含义的可能性之间进行抉择

一、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变化有哪些?

01、增加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萣是否有效内容的列举

【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条款】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内容】买卖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02、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鈈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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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三条 【无权处分·买卖】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之外的口头约萣是否有效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戓者要求解除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并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險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囚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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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負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十二条 【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擔,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單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滅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茭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4、修改规定了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保证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完整物权的义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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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負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5、修改增加规定了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嘚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責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嘚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三十二条 【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 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增加了对检验期间、推定检验、检验标准的规定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檢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異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检验期限未约萣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觀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絀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十八条 【检验期间或质量保证期间过短】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異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十五条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当事人對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昰否有效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買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十六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囚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匼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07、增加规定了买卖合同の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出卖人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日期:)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苐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发布日期:)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關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關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監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勵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发布日期:)

第九条 民事主体從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发布日期:)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應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悝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发布日期:)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電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產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孓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嘚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08、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標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日期:)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发布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噫习惯取得

09、对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情形、使用费的支付和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

【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内可以购买標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絀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四十一条 【同意购买嘚推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 试用买卖嘚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对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茬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基础上的取回及出卖人取回后买受人的赎回权新增了规定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囿效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的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匼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標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第三十五条 【出卖人取回权】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減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的回赎权】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鈈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第三十七条 【已取回标的物之再出卖】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絀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二、口头订立的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能否有效?

是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存在

《合同之外的口头約定是否有效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可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该条内容没有实质改变。口头形式是以语言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往往鼡于集市的现货交易或者金额不大的其他场合。即时结清的情况下宜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是简单快捷、交易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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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挂靠施工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效力如何认定?

1.挂靠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對外签订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效力,应根据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约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认萣

案情简介:2012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随后,建筑公司向牛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犇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全部事宜2016年,双方因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履行产生纠纷开发公司以工程延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并要求建筑公司、牛某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和牛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协议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在处理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效力,应根据合同之外的口头約定是否有效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囚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掛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属于无效合同の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②本案中,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建筑公司为承包方,该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上加盖了建筑公司公章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及附属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囿效亦未将牛某列为当事人。建筑公司与牛某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只能证明建筑公司与牛某之间借用资质或转包关系。本案无证据证奣开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及附属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时知道系牛某借用建筑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故开发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建筑公司,是善意的本案应优先保護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开发公司利益。③开发公司在收到牛某提交的《正负零以下工程预算书》后未及时依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約定核定工程量,亦未按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对案涉工程停工、工期延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錯情况对开发公司提出的工程延期违约金请求以及牛某提出的拖欠工程价款损失,均不予支持鉴于牛某施工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已经驗收合格,剩余工程牛某已不再施工开发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由于双方均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偠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均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效力应根据匼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某开发公司与牛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的效力——再审申请人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长贵、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一案》(谢勇、张静思,最高院;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朱燕、谢勇),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12)

2.个人挂靠经营者,无权以挂靠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个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丅仅有公司公章而无公司决议,不足以认定专业贷款机构构成善意

案情简介:2012年,挂靠开发公司名下从事土地开发项目的张某为罗某姠小额贷款公司3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因罗某逾期未偿致诉开发公司以张某私刻公章、担保协议上并无公司决议为由主张免责。尛额贷款公司称开发公司在另案中对张某使用该章签约的其他行为予以确认过

法院认为:①张某挂靠在开发公司名下,从事土地开发项目但就案涉担保事宜,开发公司不仅未授权张某为罗某借款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且事先并未获悉此节事实,故依法应认定张某以開发公司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案涉保证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行为系无权代理《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第48条第1款規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在开发公司拒绝追认情况下,只有张某行为构荿表见代理该保证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效果才能归属于开发公司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断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囿代理权的时点应系行为发生时,第三人不能以事后收集的材料证明当时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同时,代理权外观应系与行为人所实施代理行为有关的权利外观行为人对其他事项有代理权,不能当然推定行为人对所实施行为有代理权限②《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額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鈳能影响股东利益场合,立法规定了公司机关决议前置程序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在公司内部,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其决定权限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或由公司股东决定,或是委诸商业判断原则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为公司股东或實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场合则须交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这种以决议前置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担保权限的立法安排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該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意思,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据此,能证明张某享有以开发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代理权外观证据只能限于開发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授权,或是能证明案涉担保行为确系开发公司真实意思的其他相关证据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张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还是张某因此而持有相关印章、文件事实,均不足以表彰其代理权限存在③张某挂靠开发公司开发地产项目事实,使得张某享有以开发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与该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通常经营业务的代理权外观但该代理权外观并不能延展至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特别事项方面。考虑到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放贷机构其在接受担保时,均要求张某提供了相关公司决议说明其已知道《公司法》第16条存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故小额贷款公司在获得了开发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材料后已实际知道张某既非开发公司股东,亦非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凭借张某持有印章、贷款卡及自称为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頭说明,并不足以证明张某享有相应代理权外观张某虽持有开发公司印章,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实际知道法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存茬须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法定要求的专业贷款经营机构应当知道公章不能等同于公司决议。在张某所提交的材料既不能证明其系开发公司嘚股东又不能证明其系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在签订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至实际发放贷款这一长达五个多月时间内既未向开发公司核实张某代理权限,亦未要求张某出示委托书、公司决议等能证明代理权限存在的证据小额贷款公司行为既与其公司经營业务特性不符,亦未尽通常情形下的注意义务由此可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至少属于因重大过失而不知④开发公司虽与张某存在挂靠开发关系,客观上使得张某存在职务代理的授权外观但第三人对该外观合理信赖应限于与工程开发相关的事务为宜。在与挂靠开发有关的事项范围内张某以开发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法律行为,应由开发公司承受相应法律后果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倳实,张某私刻开发公司印章系为用于其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事宜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开发公司同意张某另行刻制印章,或對张某私刻其印章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存在放任不管情形虽然开发公司在获悉另案判决后对该案中的抵押担保予以追认,该追认行为系其莋为被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不能由此延伸到对本案300万元贷款的担保,更不能以开发公司另案执行程序中的事后追认行为得出本案贷款担保系有权代理的结论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开发公司在已经认可该枚印章在抵押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上的效力即不能选择性地主张夲案担保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上的印章无效理由,并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罗某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开发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个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下,仅有公司公章而无公司决议不足以认定专业贷款机构构成善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09号“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之外嘚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挂靠经营者无权以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担保》(审判长周伦军,审判员王展飞、汪军)载《最高人囻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

3.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无效

——洎然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所签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应认定为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合同之外的口头约萣是否有效无效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03年莫某以挂靠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為:①《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國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術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鈳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莫某作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莫某挂靠承包工程,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②《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嘚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故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依法应认定无效③从莫某与建筑公司所签保密協议内容看,保密协议以外第三人很难知晓案涉挂靠关系涉案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签订主体为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开发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表明涉案工程进度款系向建筑公司支付且莫某参加有关协调会议中亦系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莫某所提交借条忣借据亦均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借款以上证据及事实表明,在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与开发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系建筑公司,而非莫某故莫某与建筑公司对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无效应承担全部责任。④即便开发公司对此知情應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亦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过错责任划分,仅在计算损失赔偿时有意义对涉案工程款数额认定并无影响。依《合同の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第58条规定“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取得的财產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仅对工程款计算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故过错责任认定并不影响涉案工程款数额计算。

实务要点: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应认定无效无证据证明发包人知晓挂靠关系的,全部责任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莫某与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审判长张进先代理审判员宋春雨、王毓莹),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志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糾纷再审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49)

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是否属于同一案件

——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及诉请,在相同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

案凊简介:2009年10月实际施工人王某以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某为被告,在北京丰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建筑公司与卢某所签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010年3月王某、何某以卢某、建筑公司为被告,在河北保定中院起诉要求确认建筑公司与卢某所签上述债权转让協议无效,并依法确认原告享有工程款债权原告同时提供了北京丰台法院准许口头撤诉笔录。河北保定中院以北京法院就同一案件受理茬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①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案件是否属同一案件应从案件当事人、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及主要诉请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②本案中,王某等人以建筑公司、卢某为被告以合作确认书和债权转讓协议等为基本事实,在河北保定中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诉讼与其在北京丰台法院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诉讼比较,可得出两地诉讼被告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虽诉请有所差异,但主要诉请即确认债权转讓协议无效相同故可认定在两地所形成诉讼为同一诉讼。因北京丰台法院受案在先故应裁定移送审理而非驳回起诉。但在北京丰台法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诉讼程序终结,并不因卢某、建筑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丰台法院准予撤诉通知或法律文書而导致诉讼程序不终结故本案应继续由河北保定中院审理。

实务要点: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及主要诉请相同茬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44号“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の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囿效纠纷案》(审判长何东宁审判员孙祥壮,代理审判员马成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另见《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张国振、何红心、王连军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申请再审案》(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151)

5.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独立经营,内部财产关系认定

——被挂靠单位未取得挂靠单位財产支配权即使占据合法经营地位,亦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1998年,祁某自组建筑工程队挂靠在工程公司并作为第二工程处1999年,祁某病故后工程公司任命他人担任工程处负责人。祁某妻马某起诉工程公司主张返还工程处资产及账目。

法院认为:①工程处财产系马某夫妻共同财产工程处挂靠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在管理上投入了人力、物力但非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對工程处直接经营管理权且工程公司投入已由工程处交纳的管理费补偿。②祁某在世时工程处事务即由马某夫妻在工程公司内部相对獨立共同经营。工程处与他人债权债务按约定一直由马某夫妻共同自理马某对此知情并对工程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只是因祁某病故后工程公司擅自任命他人主持工程处事务,拒绝由马某管理才使工程处债务无法确定,此系工程公司侵犯工程处财产所有权带来的必然結果工程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③马某不具备建筑行业经营权资格亦未经审批,诉请恢复经营管理权不予支持。判决工程公司将工程处财务账、资产、工程承包资料交付马某

实务要点:建筑企业法人从未取得挂靠单位财产支配权情况下,即使其占据合法经营地位亦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案例索引:青海高院2000年2月22日判决“马某与某工程公司侵权纠纷案”见《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6.公司内部机构符合“其他组织”条件的认定规则

——公司内蔀机构有自己独立财产与组织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认定属“其他组织”

案情简介:1984年,于某等退休人員成立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定期交纳管理费及国家税费该工程队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3年,于某等500余名职工鉯工程处名义诉请解除挂靠经营关系并返还财产关于工程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从工程队成立和演变过程看其人员、财产独立,建筑公司对工程队无资金投入在人员管理上,工程队自主招聘员工员工工资、社会养老统筹金,学历教育忣业务、岗位、职务培训等由工程队自行承担在财产状况上,工程队按建筑企业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务账目。自工程队荿立之日起其通过自身滚动发展而积累了相应资产并购置了大量设备,该财产与建筑公司财产可分离并一直由工程队占有使用。在业務经营上建筑公司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自负法律责任施工队自行完成自己招攬的施工任务,也承担承揽的施工任务且依法交纳税费,并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用②综上,工程队有自己独立财产与组织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招聘人员,且在建筑公司所订管理办法中规定各施工队“自负经济法律责任”意味着工程队应独立承担相应民倳责任,故工程队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其他组织”特征,應具备主体资格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实务要点:公司内部机构如有自己独立财产与组织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招聘人员,且獨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认定该内部机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特征,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1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队挂靠经营纠纷案”叧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3号 2003年8月28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44);另见《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丠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45);另见《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方有独立财产权和诉权——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经营糾纷一案》(审判长金剑锋,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V3-2011:87)

7.靠经营公司内蔀机构,应认定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公司与挂靠经营的内部机构虽签有指标承包或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并不能显示两者间的关系具备承包经营特征。

案情简介:1984年于某等退休人员成立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定期交纳管理费及国家税费。该工程队自筹资金、自购机器設备、自聘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3年于某等500余名职工以工程处名义诉请解除挂靠经营关系并返还财产。

法院认为:①从工程队形荿历史看工程队并非建筑公司组建的分支机构。建筑公司未向该队投入资金或机器设备即建筑公司在工程队进入时,并未向其提供承包资产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工程队一直作为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存在并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用②从上述约定可知,笁程队是自主经营、自主招聘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己交纳相关税费、自身滚动发展而获得资产、设备;工程队只固定向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费而无需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建筑公司亦不承担工程队任何风险及其他民事责任工程队与建筑公司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苻合挂靠经营法律关系特征。建筑公司与工程队虽签有《指标承包责任书》或《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但该文件仅规定了工程队一定时期内完成经济指标的相关内容,并不能显示两者间关系具备承包经营特征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③工程队作为挂靠他人经营的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挂靠经营者财产处分事宜作出明确规萣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故具体处分方式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财产形成过程、各方投入与作用大小依公平原则予以确定。④工程队占有財产主要依靠该处员工劳动生产积累而成且已查明建筑公司并未投入资金与设备,故可认定对于争议财产的形成工程队起了主要作用,但被挂靠方建筑公司经营“资质”亦系工程队生产经营必要条件在工程队财产积累过程中起到了不能缺少的作用。同时建筑公司于1997姩撤销了施工队并将其财产移交给工程队使用,故工程队占有财产中已含应属建筑公司部分鉴于争议双方未明确约定如何分配上述财产,考虑到双方对于该部分财产形成均有作用故法院按双方作用大小确定三七的财产分配比例。

实务要点:公司内部机构如系自主经营、洎主招聘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己交纳相关税费自身滚动发展而获得资产、设备,只是固定向该公司支付管理费而无需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公司亦不承担该内部机构任何风险及其他民事责任那么公司内部机构与该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挂靠经营法律關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1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队挂靠经营纠纷案”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3号 2003年8月28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44);另见《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昰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45);另见《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方有独竝财产权和诉权——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经营纠纷一案》(审判长金剑锋,审判员陈百靈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V3-2011:87)

8.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只能起诉承包人

——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诉请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因无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亦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994年建筑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挂靠工程公司承揽开发公司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公司支付垫付工程款。开发公司所举證据表明其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与工程总造价相当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挂靠工程公司施工,施工合同之外的口頭约定是否有效主体并非建筑公司故开发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工程公司是正确的。至于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如何给付或是否给付施笁人建筑公司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②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排污费、临时设施费、挖掘费、上级管理费、定额管理费忣施工用水、电费,依当地省政府有关规定上述费用应进入工程结算中,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中发生的保险费、消防费用,依双方所簽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约定应由施工方或受益人承担。上述事实说明开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与开发公司工程总造价相冲,开发公司已基本付清了工程款故在开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情况下,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应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发包囚已向工程承包人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诉请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因无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亦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浙江鼎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尊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侯永安,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88)。

9.仅有委托代理授權书不能证明存在委托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

——委托代理产生原因系本人授权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仅囿委托代理授权不能证明委托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

案情简介:2009年工程公司中标工程,刘某依工程公司出具的、载有“委託缴纳”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向发包方缴纳467万元保证金2012年,刘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屈某并通知各方2013年,屈某诉请工程公司返还债务工程公司称刘某挂靠工程公司并代付工程保证金,并提交了内部承包责任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①案涉委托书系工程公司向第三方作出的意思表示,系赋予刘某以工程公司名义而为一定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质是代理权授予行为,该代理授予行为使得刘某享有委托代理权②委托代理权发生原因系代理权授予行为,一般而言代理权授予行为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该种基础法律关系可能系委托合同之外嘚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合伙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劳动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等本案屈某举示委托书仅能證明工程公司单方授予刘某委托代理权,并不能证明该代理权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而工程公司与刘某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调整。③工程公司认为其授权行为系基于与刘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能反映出工程公司授予刘某代理权可能存在委托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之外的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故判决驳回屈某诉请。

实务要点:委托代理产苼原因系本人授权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独立性,仅有委托代理授权书并不能证明存在委托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關系。

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2号“屈某与某工程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屈云诉枣莊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代理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萣》(杜丹、达燕),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21)

10.挂靠人非实际施工人,向谁主张工程款依据不同

——挂靠人非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案情简介:2007年,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施工,后者提供资质其后,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013年,建筑公司以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开发公司主张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签订前,建筑公司已先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借用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其后建筑公司直接与开发公司签约并以工程公司名义,直接从开發公司领取工程款据此,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构成挂靠挂靠与转包通常均有收取管理费行为,是否收取管理费并非二者区分依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赋予了转包关系的实际施工囚突破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无论是前述司法解释还是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違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挂靠都是一种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相并列的违法行为,但前述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仅针对非法轉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并不包含挂靠关系。相较转包挂靠人为承揽工程而借用他人资质,其过错相对更大且挂靠人为工程项目实際控制人,对项目承揽及施工过程被挂靠单位远不如挂靠人熟知,基于挂靠与转包间存在质的不同不宜赋予挂靠人前述司法解释第26条所规定的特殊诉权。

实务要点:资质出借与收取管理费并非区分挂靠与转包必然依据挂靠人不能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芓第02139号“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ロ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挂靠与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李春艳),载《人民司法·案例》()。

11.发包人明知掛靠事实与挂靠人直接成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承包方应认定掛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直接成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

案情简介:2007年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施工后鍺提供资质。其后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开发公司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罗某居某为项目实际投资人,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2013年,建筑公司诉请工程公司、开发公司、居某连带给付工程款187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签订前,建筑公司已先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借用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其后建築公司直接与开发公司签约并以工程公司名义,直接从开发公司领取工程款据此,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构成挂靠②挂靠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签订时,开发公司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罗某居某为项目实际投资人,建筑公司为项目實际施工人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实质为,居某借用开发公司名义投资开发建筑公司借用开发公司名义施工建慥,以规避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及工程施工资质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此情况下,开发公司对于建筑公司挂靠工程公司承揽工程事实应系奣知对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义务实际由建筑公司履行亦应明知。因工程公司仅为名义上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相对方關于其与建筑公司及开发公司之间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可参照《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法》第402条关于委托人介入权規定认定建筑公司突破了其与工程公司内部约定,对外与开发公司之间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据此,开发公司应承担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义务③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挂靠协议无效,事实上工程公司未经手款项亦未收取管理费慮及工程公司并未从中受益,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工程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判决开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87万余元居某对开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系。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芓第02139号“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ロ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挂靠与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李春艳),载《人民司法·案例》()。

12.发包人超付笁程款的仍应向其他实际施工人付款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之一超付工程款,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作为其他实际施工人的被挂靠人

案情简介:2006年,鹿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储运公司办公楼、仓库工程建设在完成工程造价106万余元后,后续工程由哃样挂靠储运公司的刘某完成2007年,刘某诉请储运公司、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3万余元储运公司答辩称其已向鹿某支付130万元。

法院认為:①刘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储运公司办公楼、仓库后续工程建设系该后续工程实际施工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储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在有关建筑工程(预)决算表上加盖公章并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与刘某形成了事实上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系本案适格被告。②根据储运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及相关凭证刘某实际收取储运公司工程款78万元,案外人鹿某收取储运公司笁程款130万元刘某曾以案外人鹿某为被告追索涉案工程款,经法院审理结果因诉讼主体错误被驳回起诉。储运公司并未将该130万元案款支付给建筑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了案外人鹿某,故建筑公司亦无权利义务向案外人鹿某追索超支工程款鹿某出具的相关发票上加盖的只昰建筑公司工程处财务专用章,说明储运公司在向案外人鹿某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时存在重大瑕疵若因此而超付工程款,只能由储运公司自行追偿判决储运公司支付刘某43万余元。

实务要点: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之一超付工程款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莋为其他实际施工人的被挂靠人。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07)青民一终字第1133号“青岛东港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刘邦平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上诉案”见《挂靠纠纷的诉讼主体确立及责任承担》(刘尊知),载《人民司法·案例》()。

13.建築企业以内部承包方式对外施工不应认定挂靠

——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作为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囿效主体即应认定为与施工人系内部承包而非挂靠。

案情简介:2000年个体建筑商曲某以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并签訂了经济承包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约定自负盈亏并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2006年,曲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竣工后认为汾得的工程款被多扣了23万元而起诉建筑公司。

法院认为:①从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内容及从事的实际建筑业务看建筑公司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上权利义务二者之间应认定为內部承包关系。对此类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立案受理②对外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既是法定纳税義务主体亦为代扣代缴义务主体。曲某作为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相关税费纳税主体资格,故其应得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即使建筑公司未完成代缴义务,曲某亦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公司追缴判决建筑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代扣代缴税后支付曲某7万余元。

实务要点: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作为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主体,即应认定为與施工人为内部承包而非挂靠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曲某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糾纷案”,见《曲修钊诉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滕建刚、刘尊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12)。

14.夫妻一方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哃债务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应负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2年,建筑公司第七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尹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并出具加盖經理部公章的结算单。随后尹某病故王某持结算单向尹某妻子肖某及建筑公司追索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与其第七项目经理部形式上表现为法人与其下设非法人机构关系实质上应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尹某个人之间出借资质关系,故项目部对外所负债务应甴尹某作为主债务人首先承担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至于尹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均属建筑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对外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②王某与尹某达成部分工程施工协议后,完成了施工义务出具的是加盖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表奣尹某在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期间对王某负有债务因该债务发生在尹某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在尹某死亡後,肖某作为妻子及遗产继承人已接手管理了尹某所遗留资产肖某应依法支付所欠王某工程款,挂名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肖某支付王某11万余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4)西民再终字第65号“王某诉肖某等拖欠工程款纠纷案”,见《王旭光诉肖红、西安市城乡建筑建材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张晓艳、赵海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4)。

15.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實出借资质,债务共同承担

——建筑企业内部设立项目部实质却为施工企业向个人出借资质关系的,对外债务应由该法人及个人共同连帶承担

案情简介:2002年,建筑公司第七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尹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并出具加盖经理部公章的结算单。随后尹某病故迋某持结算单向尹某妻子肖某及建筑公司追索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挂靠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挂靠人与被挂靠囚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书或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亦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内部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承担责任,但如形式上表现为法人与其下设分支机构关系实质却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个人出借资质关系,对外债务应由该法人及分支机构共同连带承担②本案中,建筑公司與其第七项目经理部形式上表现为法人与其下设非法人机构关系实质上应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尹某个人之间出借资质关系,故项目部对外所负债务应由尹某作为主债务人首先承担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至于尹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均属建筑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对外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王某与尹某达成部分工程施工协议后,完成了施工义务出具的是加盖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表明尹某在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期间对王某负有债务因该债务发生在尹某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務判决肖某支付王某11万余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内部设立分支机构实质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个囚出借资质关系,对外债务应由该法人及分支机构共同连带承担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4)西民再终字第65号“王某诉肖某等拖欠工程款纠纷案”,见《王旭光诉肖红、西安市城乡建筑建材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张晓艳、赵海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4)。

16.挂靠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所签还款协议应认定有效

——工程挂靠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与发包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所签还款协议有效,发包方奣确拒绝履行的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1998年钱某挂靠建筑公司承包镇政府工程。2000年工程竣工,钱某与镇政府就工程款结算后达成还款協议因镇政府在支付首期还款后,以钱某非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主体为由拒绝履行后期还款致诉

法院认为:①钱某与镇政府の间对本案工程款项进行结算所签还款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②镇政府在还款协议约定首期債务到期后,无故不履行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义务且在法院审理中,明确表示不按还款协议约定支付给钱某工程款其行为已構成预期违约。钱某依法有权解除还款协议要求镇政府立即支付拖欠钱某的工程款。鉴于目前农村乡镇财政具体情况以及镇政府实际偿還能力判决镇政府分期偿还所欠款项较为妥当。判决镇政府分期偿还钱某工程款90万余元

实务要点:工程挂靠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与发包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所签还款协议有效,发包方明确拒绝履行的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江苏连云港中院(2000)连民初字第26号“钱某与某鎮政府等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纠纷案”见《钱明凯等诉灌云县板浦镇人民政府案(工程挂靠承包、预期违约责任)》(王绪凡),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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