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梅县何向鹏市场发展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红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灵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何向鹏黄梅镇沙岭居委会二组(黄梅县何向鹏鄂东新农茂五楼)
法定代表人:何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訴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黄梅县何向鹏市场发展管理中心与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黄梅县何向鹏市场发展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梅县何向鹏市场发展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