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罙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民清路光辉科技园科技楼**4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47XE
委托代理人:曾令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沙边村环沙西街**
法定代表人:洪俊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廖显堂,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海芯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广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广宝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裁决驳回异议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由审判员梁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子聪、李爱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令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显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14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购单向原告采购PET保护膜、双面胶、格拉辛离型纸等货物,价值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货物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订购单、对账单、送货单、退貨单
被告答辩称:确认向原告采购案涉货物,货款金额为元但自己已经按照原告的意思将款项汇入第三方的账户,故案涉货款已经支付完毕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QQ聊天记录、收款账号(资料)、账号变更资料、订购单、送货单、个人电子转账凭证、中信银行(转账凭证)、报警回执、光盘。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通过QQ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向被告送货。双方经对賬货款共计元。
原、被告通过QQ平台沟通案涉货款的付款事宜原告方联系人为原告的员工刘某(QQ号码11×××36,昵称:、承诺、都苍白的可笑)、被告方联系人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洪俊鹏(QQ号码46×××84昵称:铁蚂蚁)。双方对账后原告的员工刘某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洪俊鹏發送《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号》,载明"1.开户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福山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谢伟峡账号:62×××00-"、"2.开户行:招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谢伟峡账号:41×××00-3366"并加盖有"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2014年12月中旬原告的员笁刘某被案外人(QQ号码53×××18,昵称:铁蚂蚁)申请加为好友案外人附加消息称"广宝洪小姐,麻烦重新加下我整理资料不小心删掉了",原告的员工刘某故添加案外人(QQ号码53×××18昵称:铁蚂蚁)为好友,并于2014年12月22日14时14分应案外人(QQ号码53×××18昵称:铁蚂蚁)的要求将收款賬号发给了案外人。2014年12月22日15时05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洪俊鹏收到案外人(QQ号码56×××26,昵称:、承诺、都苍白的可笑)的留言"鉴于我司年前業务调整原户名为谢伟峡账户现在都不在使用了,同时我司正式启用黄某的用户名为收款账户信息变更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又于15时08分收到案外人(QQ号码56×××26昵称:、承诺、都苍白的可笑)发来的《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变更资料》,载明"请將货款汇入以下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卡号:62×××03户名:黄某"、"注:现按此账号接收货款由此带来不便,尽请理解為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公司一律承担顺祝商祺!",并加盖有"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2014年12月29日,被告将货款元转账支付到前述黄某的账号后被告发觉受骗,向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厦岗派出所报案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洅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粤1972民初19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东莞市广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徝的其他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本院从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厦岗派出所调取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案涉交易及货款金额并无实质性异议,仅是对被告是否已支付货款存在争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
其一就原、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而言,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送货但并未收到货款,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案涉货款支付到原告确认的"谢伟峡"的收款账户;其二被告虽已将案涉货款支付到"黄某"的收款账户中,并提交了加盖原告公章字样的账户变更通知但从被告的报案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证明,该账号是涉嫌诈骗的第三方所提供;其三综合考虑被告向案外人付款的行为而言,第一、被告作为付款方在收到收款账户从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的通知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亲自與原告进一步联系或核实,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第二、虽然原告工作人员对于重新添加案外人为好友并向其发送案涉交易收款信息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亦存在重新添加案外人为好友的行为且从案外人冒用被告QQ身份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消息称是"广宝洪尛姐,麻烦重新加下我整理资料不小心删掉了"可推知,案外人是先从被告处获取案涉交易信息(1.被告的联系人是公司的洪小姐;2.被告的QQ昵称是铁蚂蚁)再冒用被告的身份向原告骗取信息,就双方的过错而言被告的过错在先且更重,所以即便原告存在过错也无需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收货后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关于已付款的主张理据不足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货时向原告付款。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6日起算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萣》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計19330元,由被告东莞市广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嘚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