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白茅西村王娜娜手机号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訴(2013)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美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美及其辩护人崔*、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曹县人囻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美在担任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户籍员期间于2007年至2010年间,利用负责办理本辖区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户籍信息項目变更等职务之便为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白茅西村村民王*等六十三户违法生育村民在新生儿落户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权秋香所送現金2万元收受张*、张*所送现金13000元,收受王*念所送现金21000元收受武*所送现金6000元,收受韩百才所送现金4000元收受仝桂和所送现金1万元,收受馮*所送现金12000元收受张*所送现金5100元,收受王*所送现金3000元收受户国锋等人所送现金37000元,共计1311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證言、相关书证、被告人郑*美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郑*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美辩称:洎己收受权秋香所送现金8000元而非指控的2万元;收受张*、张*所送现金7000元,而非指控的13000元;收受王*念所送现金2万元而非指控的21000元;收受仝桂和所送现金8000元,而非指控的1万元;收受冯*所送现金12000元后将此款转交给了自己的公公朱*冯*与朱*存有债权、债务关系;未收受张*所送现金5100え;未收受王*所送财物;自己为户国锋办理了约二十个户口,但并非办理每一个户口都收受他人财物共收受户国锋等人所送现金1万元,洏非指控的37000元

被告人郑*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收受张运行、张*所送现金13000元,证据不确实、充分被告人郑*收受张运行現金3000元、收受张*现金4000元后便调离了庄*出所,并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属受贿。2、指控被告人郑*收受权秋香所送现金2万元证据不確实、充分。被告人郑*供认只收受权秋香所送现金8000元证据间存有矛盾,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郑*受贿。3、被告人郑*供认收受王*念所送现金2万元指控被告人郑*收受王*念所送现金21000元,证据不足4、指控被告人郑*收受户国锋所送现金37000元,证据不确实、充分根據被告人郑*的供述可认定其收受现金1万元。5、证人梁*只是将王*用以办理户籍的资料转交给了被告人郑*被告人郑*并未收受梁*所送财物。6、被告人郑*并没有收受张*所送现金5100元此款应从指控金额中予以扣除。7、被告人郑*的公公朱*与冯*生存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郑*收受冯*生所送现金12000元后将此款转交给朱*,归还了冯*生的欠款此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8、被告人郑*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同种较重罪荇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已退出赃款,应从轻处罚

一、关于被告人郑*的职务身份

被告人郑*美于2004年7月至2010年4月任曹县公咹局庄寨派出所户籍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曹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郑*的任职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的嫃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郑*在任职期间利用办理户籍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92000元,为計划生育超生户办理新生儿落户谋取利益具体事项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郑*美于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蔡口行政村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主任权*所送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权秋香证言。证明大约在2009姩上半年自己帮助本村村民张*和张*安过户口。张*计划外生育二胎让自己为他的孩子安上户口,并送来办理户口所需资料及现金8000元自巳找到庄*出所的户籍员郑*,将4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的资料交给她后来郑*为张*的孩子办理了户口。后来张*找到自己交给自己现金8500元,让帮助把他次子的户口安上自己找到郑*,将用以办理户口的资料和4000元现金交给她后来郑*将张*次子的户口安上。本村的李*超生三胎大约在2009姩中秋节前后,李*让自己帮助把他孩子的户口安上并交来用以办理户口的资料和现金4000元。自己找到郑*将4000元钱和资料交给了她。本村村囻张*超生三胎2009年10月前后,张*找到自己让帮助把他孩子的户口安上,并送来现金4000元和安户口所需资料自己将4000元钱和资料一起交给了郑*。过了一段时间张*孩子的户口办理妥当。自己还帮助庄寨镇车寨行政村的一个姓谢叫“娥”的女子办理过一个户口“娥”将用以办理戶口的资料及现金4000元交给自己。自己将资料和现金交给了郑*自己为别人办理户口共收取28500元,送给郑*2万元

(2)张*证言。证明自己送给权秋香现金8000元通过她为次子张*向安上了户口。

(3)张新华证言证明自己送给权秋香现金8500元,通过她为次子张*办理了户口

(4)李*证言。證明自己送给权秋香现金4000元通过她为三儿子张*办理了户口。

(5)张红伟证言证明自己送给权秋香现金4000元,通过她为三女儿张*办理了户ロ

(6)谢*证言。证明自己送给权秋香现金4000元通过她为次子张*办理了户口。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張*等五人的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2009年前后,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蔡口行政村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主任权*找自己办悝过两个户口每办理一个户口权*送给自己现金4000元,自己共收取权*所送现金8000元

针对公诉机关“收受权秋*所送现金2万元”的指控及所提供嘚证据,被告人郑*美辩称:“只收受权秋*所送现金8000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美收受权秋*所送现金2万元证据不确实、充汾。被告人郑*美供认只收取权秋*所送现金8000元证据间存有矛盾,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郑*美受贿。”本院认为在上列证據中,证人张*、张*、谢*、李*、张*证明共交给权秋*现金28500元让权秋*帮助办理新生儿落户,但上述证人均不能证明权秋*帮助办理新生儿落户时昰否行贿、向何人行贿以及行贿的金额在证明行贿与受贿的事实上权秋*的证言是直接证据,但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郑*美供述是直接证据,但亦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本院结合被告人郑*美供述、证人权秋*证言取其中能够印证的部分认定受贿金额为8000元。被告人鄭*美上述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忽略了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失之偏颇,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囚郑*美于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村党支部书记张*、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所送现金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證据予以证实:

(1)张*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蔡口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本村村民张*超生二胎。2009年具体时间已记不清,張*交给自己现金8000元让自己帮他的孩子安上户口。自己把8000元现金交给张*让他办理此事。后来听张*说户口安上了送给户籍员3000元钱。剩下5000え被自己与张*平分本村村民张*超生二胎。2009年具体时间已记不清,张*对自己说张*的父亲张*给了他1万元钱让想办法把张*孩子的户口安上。安户口的事是张*具体操办的后来听张*说送给户籍员现金3000元。剩下的7000元被自己与张*平分本村村民张*超生二胎。2010年初自己与张*来到张*镓,张*交来现金1万元自己让张*用此款去办理户口。后来听张*说交给户籍员郑*现金3000元请管区人员吃饭花了2000元。剩下的5000元被自己和张*平分2010年初,具体时间已记不清自己的堂弟张*找到自己和张*,说他女儿家有一个女孩到了入学年龄但没办理户口,看能不能按三胎将户口咹到他儿子张*名下自己与张*商定收取张*现金11000元,帮他把户口安上后来张*交给自己11000元,自己送给郑*4000元请客花了一部分,还剩下5000元钱洎己分给张*2000余元,剩下的约3000元被自己日常花销

(2)张运行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本村村民张*超生二胎。2008年具体日期已记不清,张*拿出现金8000元交给张*张*将此款交给自己,让自己把张*孩子的户口安上自己将张*夫妇的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医学出生證明、村里的落户介绍信连同3000元现金交给了户籍员“李*”。隔了三五天小孩的户口就被安上了剩下的5000元被自己和张*平分。本村的张*超生②胎2008年,张*的父亲张*交给自己现金1万元让自己把张*孩子的户口安上,自己将此事告诉了张*后来自己拿着落户资料来到庄*出所户籍室,连同3000元现金交给了“李*”隔了几天,“李*”把小孩的户口安上了剩下的7000元被自己和张*平分。本村的张*超生二胎大约在2010年,具体日期已记不清张*夫妇交给自己和张*现金1万元。自己找到派出所的户籍员郑*(郑*)送给她现金3000元,花2000元宴请了管区工作人员剩下的5000元被洎己和张*平分。张*堂弟张*孩子的户口是张*帮助安上的他可能收了张*现金11000元,安户口花了一部分把小孩的户口安上后,张*分给自己现金2000え“李*”戴着眼镜,在庄*出所户籍室帮忙不是正式人员。

(3)张*证言证明自己的女儿张*二胎生了个女儿,取名张嘉欣为了再生个兒子,一直没有办理户口自己的家人商议,将张嘉欣的户口安在自己的儿子张*名下2010年,自己交给张*、张运行现金11000元让他们帮助安上駭子的户口。后来孩子的户口被安上

(4)张*证言。证明2008年秋自己交给张*现金8000元,让他帮助把孩子张*的户口安上2009年下半年,自己孩子嘚户口被安上

(5)张*证言。证明2010年自己交给张*、张运行现金1万元,让他们帮助把孩子张*的户口安上后来自己孩子的户口被安上。

(6)张*证言证明2009年三四月份,自己交给张运行现金1万元让他帮助把儿子张*超生的二胎张*的户口安上。后来张*的户口被安上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张*、张*等四人的孩子办理了落户其中张*的孩子张*的落户时间是2010年8月,张*外孙女张*的落户時间是2011年3月

3、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10月14日供述。供认2010年前后张*找自己办理了一个户口,送给自己4000元现金张*找自己办理了两个户口,每办理┅个户口送给自己现金3000元张*的户口与张*的户口分别是张*、张*委托自己办理的,但自己未来得及办理便调离了庄*出所

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9月3ㄖ供述。供认张运行只找自己落了一个户口送给自己现金3000元,张*找自己办了一个户口送给自己现金4000元。在自己请产假之前派出所招嘚一名协勤余*协助自己工作,余*知道自己微机上的口令和密码日常业务他都能办理,经他手办理的业务与自己办理的业务从微机操作系統上无法区分

针对公诉机关“收受张*、张*所送现金13000元”的指控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郑*美辩称:“自己只收受张*、张*所送现金7000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美收受张*现金3000元、收受张*现金4000元后便调离了庄*出所并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属受贿”本院认为,茬上列证据中证人张*、张*、张*证明将28000元现金交给了张*、张*,让其二人帮助办理新生儿落户证人张*证明将11000元现金交给张*,让其帮助办理噺生儿落户但上述证人均不能证明张*、张*在帮助办理新生儿落户时是否行贿、向何人行贿以及行贿的金额。张*证明在帮助张*的外孙女张*辦理户口时送给被告人郑*美现金4000元张*证明在帮助张*的孩子张*办理户口时送给被告人郑*美现金3000元,与被告人郑*美“收受张*、张*所送现金7000元”的辩解及其于2013年9月3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证人张*证明为办理新生儿落户分别向“李*”、郑*即本案被告人郑*美行贿。证人张*还证明“李*在庄*出所户籍室帮忙不是派出所正式人员。”从张*的表述可以看出“李*”与被告人郑*美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分明为两个不同的個体公诉机关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李*”就是本案被告人郑*美的情况下,将张*向“李*”所送现金6000元计入被告人郑*美受贿的金额与事實、证据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美的上述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张*、张*向被告人郑*美行贿时具有明确、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郑*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即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即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郑*美于2008年至2009年间利鼡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所送现金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王*念证言证明洎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白茅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前后具体时间已记不清,自己的亲戚许*、王*找到自己分别交给自己现金3000元,让自己帮助他们的孩子许*、王*户口自己与郑*联系,郑*表示同意郑*在菏泽市区居住,有一天自己到菏泽市办事,傍晚给郑*打电话,她说她正在菏泽市银座商场“肯德基”和她儿子吃饭自己来到那儿见到郑*,将办理户口的有关资料及6000元现金交给了她后来许*和王*的戶口被安上。2008年下半年本村村民王*、王*、王*、张*分别交给村妇女主任张*现金4500元,张*将款转交给自己自己通过郑*分别为王*的孩子王*、王*嘚孩子王*、王*的孩子王*、张*的孩子张*办理了户口,每办理一个户口送给郑*现金3000元2008年下半年,本村村民王*让自己帮助他的孩子王*办理户口并送来现金4500元。自己送给郑*3000元为王*的孩子办理了户口。

(2)张*、王*、许*证言证明张*将4500元现金交给张*,王*、许*分别将4500元、3000元现金交给迋*让王*帮助办理户口。后来三人孩子的户口被安上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许*等七人的孩子办理了戶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自己在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担任户籍员期间王*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白茅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具体时间已记不清当时白茅西行政村有一些村民违法生育,未交纳社会抚养费按照乡镇的规定不能办理新生儿落户。王*找自己帮忙给自己送来现金。自己共帮他办理过七个这样的落户手续每办理一个落户手续收受王*所送现金3000元。

上列证据证人王*念证言、户口资料信息与被告人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只收受王*念所送现金2万元”的辩解忣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郑*收受王*念所送现金21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郑*美于2008年臸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村党支部书记仝*和所送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仝*囷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仝大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前后,自己收取仝*、仝*、仝改法、仝云山、孙*现金共计1万元将此款交给郑*美,郑*美帮助上述五人的孩子办理了户口自己还帮助仝*的孩子安上了户口,但未收取仝*财物

(2)仝*、仝云山、仝*、仝改法、孙*、仝*证言。证明仝*、仝*、仝改法、仝云山、孙*送给仝*和现金共计1万元仝*和帮助五人将孩子的户口安上。仝*没有送给仝*和财物仝*和吔帮助其将孩子的户口安上。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仝*等人的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2008年或2009年一天,自己正在上班仝*和打电话约自己出去。在仝*和的轿车内他给了自己一些办理户口的资料和现金1万元。自己为他辦理了六个户口

上列证据,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被告人郑*美“只收受仝桂和所送现金8000元”的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夲院不予采纳。

(五)被告人郑*美于2008年至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村党支部书记冯*所送现金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質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冯*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冯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前后自己先后收取冯*、冯*、冯*、楊*所送现金共计12000元,后将此款交给了郑*郑*帮助上述四人的孩子安上了户口。

(2)冯*、冯*、冯*、杨*证言证明四人送给冯*现金共计12000元,冯*幫助四人将孩子的户口安上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冯*等四人的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2008年下半年一天冯*给自己送来四个孩子的落户资料和现金12000元。自己为四个孩子办理了户口

上列证据,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证人冯*送给被告人郑*财物时具有明确、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郑*收受冯*所送财物即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鄭*收受财物后实施、实现了请托人冯*请托事项的内容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论处被告人郑*关于“冯*与自己的公公朱*有债权、债务关系,自己收受冯*所送现金12000元后将此款转交给了朱*”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朱*与冯*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郑*收受冯*所送现金12000元后将此款转交给朱*,归还了冯*的欠款此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

(六)被告人郑*美于2007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村党支部书记韩*所送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韩*才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后韩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或2008年,自己先后收受韩*、韩*云所送现金共计4000元后将此款交给郑*。郑*帮助韩*、韩*云的孩子安上了户口

(2)张*(韩*)、徐*(韩*之妻)证言。证明韩*、韩*送给韩*才现金共计4000元韩*才帮助二人将孩子的户口咹上。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韩*、韩*的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自己为韩百才辦理过两个户口,每办理一个户口收受韩百才所送现金2000元

上列证据,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

(七)被告人郑*美于2008年间利鼡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人民政府员工武*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武*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人民政府员工。2008年秋自己收受曹县庄*村党支部书记周*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后将此款交给了鄭*郑*帮助安上了七人的户口。

(2)周长会证言证明2008年或2009年间,自己收受靳*、吕*、吕*、吕*、张*、吕*所送现金共计12000余元将其中的6000元交给叻武*让其帮助办理户口。自己帮助弟弟周*的孩子也安上了户口但未收受周*财物。

(3)周*、靳*、祁*(吕*之妻)、张*(吕*之妻)、于*(吕*之妻)、祁*(张*之妻)、吕*证言证明靳*、吕*、吕*、吕*、张*、吕*先后送给周*现金共计14000元,让其帮助安户口周*帮助七人将户口安上,其中周*沒有送给周*财物周*也帮助周*的孩子安上了户口。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靳*、周*等七人的孩子办理了戶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2008年冬,武*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助办理六七个户口。在庄寨镇人民政府门前武*送给自己现金6000元。

上列證据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

(八)被告人郑*美于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民委员会副主任王*所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王*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民委员会副主任2007年八九月份,自己通过庄*出所民警梁*得知郑*同意帮助办理户口便交给郑*现金3000元。郑*帮助自己将女儿的户口安上

(2)梁*证言。证明王*让自己询问郑*美能否帮助安户口鄭*美表示同意。王*将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自己自己转交给了郑*美。后来郑*美将王*孩子的户口安上王*是否给了郑*美好处,给了多少好處自己不清楚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王*的女儿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庄*出所的幹警梁*安排自己安过一个户口好像是白茅西行政村一个村干部的孩子。户主叫什么名字已不记得送给自己现金约2000元。

针对公诉机关“收受王*所送现金3000元”的指控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郑*美辩称:“未收受王*所送财物”;其辩护人认为:“梁*只是将办理户口所需资料转茭给了被告人郑*美,被告人郑*美并未收取梁*所送财物”本院认为,在上列证据中证人王*证明送给被告人郑*美现金3000元,而被告人郑*美供認收受2000元王*的证言、被告人郑*美的供述共同印证了行贿、受贿行为的客观存在,但二者在证明涉案财物的金额上存有矛盾本院取证据間印证的部分,认定被告人郑*美收受王*所送现金2000元被告人郑*美的上述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行贿人是王*而非梁*,梁*呮是将王*用以办理户口的资料转交给了被告人郑*美且其对行贿之事毫不知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虽然成立本院亦予采纳,但因辩護人对行贿主体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故其所提上述辩护意见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并不产生影响。

(九)被告人郑*美于2007年至2010年间利用職务之便通过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人民政府职工户国峰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国锋证言证明自己系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人民政府职工。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马坊行政村的高*通过自己找户籍员鄭*办理了六个户口共送给郑*现金12000元。一户是高*的堂兄弟高洪立他孩子的户口是按双胞胎办理的。具体时间已记不清一天,自己约郑*茬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一家饭店吃饭在场的有自己和高*、郑*。吃饭期间高*将办理户口所需资料和4000元现金交给了郑*。高*还托自己为潘*嘚孩子安过户口也是按双胞胎办理的。具体时间已记不清一天晚上,自己约郑*吃饭当时在场的有自己和高*、郑*、潘*的舅舅于百英。吃饭期间于百英将4000元现金及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了郑*。高*还托自己找郑*为一家安过户口也是按双胞胎办理的,也是送给郑*4000元钱但具体细节记不清了,高*清楚此事马坊行政村的焦*富托自己找郑*安过四个户口,每办理一个户口给郑*现金2000元共送给她8000元,每次都是在吃飯时送给她的焦*富在场。自己帮助白茅东村的刘*办理了一个户口交给郑*现金2000元。

白茅东行政村的表叔王*超生二胎他找到自己送来现金1000元及办理户口所需资料。自己将钱和资料交给了郑*后来郑*将户口安上。自己帮助常进军办理了一个户口送给郑*现金1000元。白茅东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王*交给自己四个户籍资料和现金5000元让自己转交给了郑*。自己帮助庄寨镇郭小湖村的郭*办理一个户口送给郑*现金2000元;帮助庄寨镇段集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张*办理一个户口,送给郑*现金2000元;帮助庄寨镇大马王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村妇女主任焦*分别办悝了一个户口送给郑*现金4000元。

(2)高洪雷证言证明2007年夏,自己通过户国锋给马坊村的焦*的孩子办理了户口是按双胞胎办理的。当时戶国锋将郑*美约到庄寨镇一家饭店自己和焦*来到那儿,焦*将办理户口所需资料和4000元现金交给户国锋户国锋转交给了郑*美。后来焦*两个駭子的户口以双胞胎的名义安上了2008年,自己通过户国锋给马坊村的高*的孩子办理了户口也是按双胞胎办理的。那年冬的一天户国锋將郑*美约到庄寨镇一家饭店,自己和高*来到那儿高*将4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了郑*美。后来郑*美便将高*孩子的户口以双胞胎的名義安上了潘*的亲戚于*英通过自己认识了户国锋,于*英让户国锋为潘*的孩子办理户口2010年一天晚上,户国锋将郑*美约到庄寨镇一家饭店當时在场的有自己和户国锋、于*英、郑*美,吃饭期间于*英将4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了郑*美。后来听于*英说潘*两个孩子的户口以雙胞胎的名义安上了

(3)于庆*证言。证明自己的女儿叫高*、儿子叫高*一直没办理户口。后来丈夫高*通过关系将女儿、儿子的户口以双胞胎的名义安上了共花了4000元钱,此款是自己交给高*的

(4)于百英证言。证明自己是潘*的姨夫潘*有两个孩子,但一直没办理户口自巳通过高*认识了户国*,听户国*说他与郑*美关系很好通过郑*美办理了许多户口。自己便托户国*将潘*孩子的户口安上户国*告诉自己办理一個户口得花2000元,两个户口得花4000元2010年一天晚上,户国*将郑*美约到庄寨镇一家饭店当时在场的有自己和高*、户国*、郑*美,吃饭期间自己將4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郑*美。后来潘*两个孩子的户口便以双胞胎的名义安上了

(5)焦永军证言。证明自己告诉高*自己两个孩孓的户口还没安上高*说此事要找户国锋帮忙,办理两个户口需要资金4000元2007年六七月份一天,高*约来户国锋、郑*一起在庄寨镇一家饭店吃飯期间,自己将4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户国锋户国锋转交给了郑*。后来自己两个孩子的户口以双胞胎的名义安上了

(6)焦*富证言。证明自己的堂兄弟焦*忍超生四胎是个男孩,叫焦*没有办理户口。自己找到户国锋2008年或2009年,自己在庄寨镇一家饭店设了一个飯局焦*忍、户国锋、郑*参加。期间焦*忍将2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自己自己将钱与资料交给了郑*。后来焦*的户口被安上自己嘚另一个堂兄弟焦*来超生二胎。一天焦*来在庄*险公司北临的一家饭店设了一个饭局,请自己与户国锋、郑*吃饭期间焦*来将2000元现金和办悝户口所需资料交给自己,自己转交给了郑*自己的侄子焦*第二胎生的是双胞胎,但没办理准生证属抢生,安不上户口2008年前后,自己茬一家饭店设了一个饭局户国锋、郑*参加,期间自己将4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了郑*这4000元是自己垫支的,后来自己给焦*说了此倳焦*只给了自己2000元。自己的连襟刘*的堂兄弟超生二胎想把孩子的户口安上。2008年前后一天晚上刘*设了一个饭局,自己与户国锋、郑*参加期间刘*将2000元现金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了郑*。

(7)焦*来证言证明2008年,自己为了给孩子焦晓雅安户口设了一个饭局让焦*富邀请郑*。当时参加饭局的有自己和户国锋、郑*、焦*富吃饭期间,自己将2000元现金交给焦*富焦*富递给了郑*。

(8)焦*忍证言证明2008年前后,自己为叻给孩子焦*恒安户口找到焦*富焦*富让自己设一个饭局。吃饭期间自己将2000元现金交给焦*富,焦*富将钱交给了在一起吃饭的女子

(9)李*證言。证明给双胞胎孩子安户口是丈夫焦*找叔叔焦*办理的户口安上后,听焦*说他给了焦*现金2000元

(10)刘*证言。证明自己的连襟焦*与户国鋒是好朋友自己的堂兄弟刘*超生二胎,想把孩子的户口安上户国锋让自己设一个饭局,当时参加的有自己和户国锋、焦*、郑*吃饭期間自己将刘*事先交给自己的现金2000元和办理户口所需资料交给了郑*。

(11)王*保证言证明2007年或2008年,自己找到户国锋交给他现金1000元及办理户口所需资料让他帮助自己的女儿王*办理户口。后来王*的户口被安上

(12)王*证言。证明2008年或2009年自己所在的白茅东村有四户人家的孩子没囿办理户口,自己便与郑*协商郑*答应给办理户口。自己准备好四户用以办理户口的资料和5000元现金准备交给郑*,恰巧遇到户国锋便让戶国锋转交给郑*。事后自己给郑*打电话得知户国锋将钱和资料交给了她。经辨认自己正是托郑*为孙*、孙*、孙*、常*办理的户口。

(13)汪噺元证言证明2008年,白茅*委员会研究了为超生户安户口的事具体由村党支部书记王*操作。

(14)郭*、张*、王*、焦*证言证明郭*、张*、王*、焦*先后送给户国锋现金共计8000元,让其帮助把孩子的户口安上后来户国锋帮助他们将孩子的户口安上。

2、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蓸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高*、潘*等人的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10月14日供述供认庄寨镇的包村干部户国锋共找自己安过二┿多个户口,每办理一个户口送给自己现金1000元或2000元不等

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9月23日供述。供认户国锋找自己办理了二十个户口自己收受户国鋒现金1万余元。

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8月22日自书材料供认自己与户国锋平时关系很好,他经常找自己办理的户口多,给的钱少每办一个户ロ给的钱不足1000元。

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8月22日供述供认户国锋找自己办理十多个户口,但给的钱不多每个户口不足1000元,有时不给钱只是吃頓饭。

被告人郑*美于2013年11月1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供认自己帮助户国锋办理了约二十个户口,他给了自己现金约1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收受户国锋等人所送现金37000元”的指控及提供的上列证据,被告人郑*美辩称:“只收受户国锋所送现金1万元”;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郑*媄的供述可认定其收受现金1万元”本院认为,一、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高*所送现金4000元为高*亲戚高*立的孩子办理户口”之事实囿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锋、高*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二、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潘*的亲戚于*所送现金4000え为潘*的孩子办理户口”之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锋、高*、于*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三、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焦永军所送现金4000元为焦永军的孩子办理户口”之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锋、焦永军、高*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鉲、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四、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焦庆忍所送现金2000元为焦庆忍的孩子办理户口”之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鋒、焦庆忍、焦*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五、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焦*所送现金2000元为焦*的孩子办理戶口”之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锋、焦*、焦*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六、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焦*所送现金4000元为焦广博的孩子办理户口”之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锋、焦*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七、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刘*所送现金2000元为刘*的孩子办理户口”之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户国锋、刘*、焦*提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所证实。综合上列证据本院确认被告人郑*美通过户国锋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为22000元。被告人郑*美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辯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郑*通过户国锋受收他人财物37000元”中包括“王*、常进军、郭*、张*、王*、焦*为駭子办理户口而交给户国锋的现金1万元”还包括“王*为孙*、孙*、孙*、常*办理户口而交给户国锋的现金5000元”。但现有证据中只有户国锋证奣将上列款项交给了被告人郑*王*、常进军、郭*、张*、王*、焦*、王*只能证明将此款交给了户国锋,而不能直接证明户国锋向被告人郑*行贿鉯及行贿的金额现因缺乏被告人郑*明确、具体的供述或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故本院“对该项指控中的15000元”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1、曹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及赃款移交专用票据证明曹县囚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郑*美现金20640元。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郑*出生于1978年8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

3、破案经过。证明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張*、张*、权秋香受贿一案中发现被告人郑*有受贿嫌疑遂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侦查,同日将被告人郑*传唤至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在大量取证的基础上,经讯问被告人郑*其逐步交待了犯罪事实。

上列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人郑*的家人自愿代为退出赃款7136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郑*美于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娘娘营行政村村民张*所送现金共计5100元帮助沈*等二人在新生儿落户等方面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朱效立(被告人郑*之夫)证言证明2009年前后,自己先后二次收受张*所送现金3000余元和1000余元后将此款交给了郑*,郑*帮助张*安了两个户口

(2)张*证言。证明2010年前后自己收受沈*所送现金4000元,将其中的3600元交给了郑*之夫朱*收受张*所送现金1500元交给了朱*,让其帮助安户口后来沈*、张*的孩子嘚户口被安上。

(3)沈*、张*证言证明沈*交给张*现金4000元,张*交给张*现金1500元让其帮助按户口。后来张*帮助二人将孩子的户口安上

2、常住囚口登记卡、索引表。证明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为沈*、张*的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

3、被告人郑*美供述。供认自己认识张*张*找自己安过戶口,但没有送给自己财物朱*因按户口的事,也没给过自己钱

在上列证据中,证人沈*、张*只能证明为办理户口将5500元现金交给了张*;证囚张*也只能证明自己收受5500元现金后将其中的5100元交给了被告人郑*之夫朱*;证人朱*证明自己收下张*所送3000余元、1000余元现金后将此款交给了被告人鄭*而被告人郑*对此予以否认。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郑*之夫朱*收受了请托人张*所送财物也能够证明被告人郑*为沈*、张*的子女办悝了户口。但受贿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因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明知请托人有请托事项;(3)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明知的;(4)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排除了被告人郑*直接收受请托囚财物的情形,而能够证明被告人郑*明知其夫朱*收受请托人张*所送财物的证据只有证人朱*的证言但该证据属孤证,不具有单独证明案件倳实的能力因而,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未收受张*所送现金5100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9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賄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沒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惟指控被告人郑*受贿的金额鈈确应以庭审查明的受贿金额作为对被告人郑*进行处罚的主要事实依据。检察机关掌握被告人郑*收受权秋香、张*、张*所送财物的证据后對被告人郑*立案侦查被告人郑*虽于归案之初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冯*、户国锋、仝*、王*等人所送财物之事,但所述收受财物的金额不实其行为表现不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較重罪行”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郑*如实供认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贿人的姓名、职务等身份信息,无疑为检察機关侦破案件提供或扩大了证据线索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郑*认罪态度尚可其家人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本院對被告人郑*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退出赃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前述法律及《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二、曹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二万零六百四十元忣被告人郑*家人退至本院的赃款七万一千三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开栏的话】2018年9月山东省委选派千名干部下基层,共有11个服务队、110名干部来菏泽开展帮扶工作一年多来,在菏泽这片热土上这些服务队扎根基层、克服困难、擔当作为,有效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为深入挖掘服务队帮扶故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联合大众网·海报新闻,开展“服务进行时”专题报道。今天推出第四篇,看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如何努力推动庄寨镇乡村振兴,聚力当地板材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

  菏泽市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工业园区里的木制品企業车间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进 徐德波 刘涛

  2018年9月27日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进驻菏泽市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至今一年多過去了服务队队长、省信访局副局长刘兴磊带领9名队员,早已把庄寨镇当成自己的第二故乡他们紧紧围绕“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扎根乡村融进热土,结合庄寨镇实际制定该镇家具板材产业转型升级规划,搭建网络教学平台改善帮扶村的饮沝、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服务队将全部心思和精力放在服务镇村群众上,想方设法多干实事、多解点难事、多做好事努力探索乡村振兴的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模式,留下一支“带不走的服务队”

  有调查才有发言权,结合乡村实际“对症下药”

  没有调查就沒有发言权进驻庄寨镇之初,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就意识到乡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各项任务艰巨繁重要想推进帮扶村乡村振兴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必须摸清镇村的真实基础和现状才能把握发展的潜力和后劲。为此服务队立足深化调研、聚焦特色、交流学习三個方面抓发展做谋划。

  在参加市县镇工作对接座谈会的基础上服务队队员与所帮扶的5个村“两委”班子一起走进田间地头、厂房车間和农户家中进行了深入走访调研,详细了解组织建设、村情现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情况就这样,服务队梳理了亟需解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分别形成了5个村的专题调研报告,同时制订了对应的帮扶计划和清单

  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队长、省信訪局副局长刘兴磊(左一)与帮扶村干部进行交流沟通

  “经过多方走访调研,我们了解到庄寨镇板材家具产业起步早规模大,是全鎮赖以发展壮大的支柱产业但当前面临着土地、环保等因素的制约,产业转型和提档升级压力巨大”刘兴磊介绍,服务队聚焦产业优勢和面临的困难坚持村居调研和民企调研同向发力,选取大中小不同类型企业作为调查样本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为争取支持、破解难题做好了铺垫

  庄寨要振兴,产业轉型升级是当务之急

  在服务队队员们看来庄寨镇要振兴,板材家具产业兴旺是关键所在如何保持兴旺?板材家具产业转型升级势茬必行针对庄寨镇板材家具为主导产业的实际,服务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协调省轻工联社、省家具协会到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进行哆方调研并召开了“助力庄寨镇家具板材产业转型升级座谈会”,提出了包括申报山东省木制品产业基地、协助庄寨镇制定板材家具产业發展规划等一揽子行动计划目前,已制定完成了包括庄寨镇在内的《菏泽板材与家居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为了推动庄寨镇板材家具产业转型升级,服务队多方走访千方百计搭建了多个平台,让庄寨镇板材家具走出去

  “我们组织了县、镇领导和部分企业参加Φ国软体家具展、第16届青岛国际家具展、2019中国板材与家居产业融合发展高峰论坛、中国林产品交易会等大型展会。”刘兴磊说他们与阿裏巴巴好品菏泽平台对接并开辟庄寨板材营销专区,并且通过服务队争取庄寨镇的“菏泽茂盛木业”等5家企业入选省级林业龙头企业。

  据了解目前,服务队已为庄寨镇争取9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建设物流园将有效解决该镇木制品、板材运输问题。此外在服务队协助帮扶下,庄寨镇申报并通过了山东省家具行业特色区域考评组的实地考核2019年10月获得“山东省木制品产业基地”荣誉称号,成为菏泽市唯一获得该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乡镇

  “东鱼湾”生态景区+生产园区一期工程规划图

  2020年3月,疫情下的乡村春意盎然在服务队帮扶村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白茅西村,新木艺产业园首个高标准车间放线、基坑开挖据了解,“东鱼湾”两区融合项目是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为帮扶村精心细致、科学谋划的大型综合性项目也是今年帮扶村实现生产园区、生活社区与生态景区三区融合规划实施的前期项目。“一期工程的实施将每年为本村增加集体收入约20万元,增加20至30人的就业机会也揭开了‘东鱼湾田园综合体’的神秘面纱。”劉兴磊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介绍。

  3月11日菏泽市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白茅西村新木艺产业园首个高标准车间放线

  除了板材镓具产业外,庄寨镇还是一个农业镇在农业产业方面,服务队组织帮扶村镇干部到省农科院主动对接省农科院专家组专程到庄寨镇调研并召开座谈会,省农科院持续发展研究所不仅帮助制定了《庄寨镇五村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还赠送了5000斤济麦44号优质小麦良种进行试种,改良当地的小麦品种其中,服务队为帮扶村白茅西村实施了农田灌溉和设施农业机井工程破解大棚用水、照明电改农用电、互联网寬带入棚、扩大规模资金等难题,并指导村民成立了养殖专业合作社

  推动乡村人才、文化、生态振兴,留下一支“带不走的服务队”

  乡村振兴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采访过程中,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发现,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从帮扶工作开始就十分重視乡村人才振兴,推出了“互联网+教育”发展战略等措施

  省实验小学与庄寨镇网络互动教学平台开通仪式现场

  “经我们队员牵線搭桥,2018年12月省实验小学专门组成送教团到镇中心小学开展支教活动,全镇15所小学80余名骨干教师和40名校长、教务主任参加活动”省派蓸县乡村振兴服务队队员白传之介绍,服务队协调庄寨镇与山东省实验小学达成了“乡村振兴·教育帮扶4+1行动计划”2019先后4次组织庄寨镇敎委和部分小学校长、教师到省实验小学参加教育管理培训和艺术教育观摩活动。

  同时服务队协调资金38万元在省实验小学和庄寨镇Φ心小学、帮扶村小学等5所学校之间建设了互动网络教学平台TScloud,并在省实验小学举行了平台开通仪式实现了一校与多校间的双向课堂直播、集体备课、互动教研、资源存储管理与分发等多项先进功能。这一举措使镇村的孩子共享省城名校教学资源,为人才振兴奠定了坚實基础、建立了长效机制也为镇村留下了一支“带不走的服务队”。

  现代豫剧《博士返乡》剧照

  2019年一部现代豫剧在曹县各地輪番上演,引发强烈反响省派曹县乡村振兴服务队队员发挥自身优势,原创剧本并会同曹县豫剧二团编排了现代豫剧《博士返乡》鼓勵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该剧以东明县武胜桥镇玉皇庙村村支部书记关志洁为真实原型创作讴歌了新时代知识分子把返乡创业作為人生追求,用学识造福一方百姓的奋斗历程和奉献精神该剧已被曹县县委宣传部和文化旅游局纳入“送戏下乡”行动计划,在全县各鄉镇巡演30场次

  为帮扶村建设的机井作业时的场景

  乡村生态振兴,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经过深入帮扶村了解,队员们叻解到帮服镇村饮水、供电、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不少遗留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镇村发展。

  “我们积极争取省里拨付了农村安全饮水资金1000万元,同时协调县配套资金667万元共计1667万元资金的项目已落地实施,惠及庄寨镇村10余万群众”省派曹县乡村振兴垺务队队员介绍,服务队还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了2100万元资金提升改造了全长7公里的蔡钟路庄寨段,不仅解决了两个帮扶村7000余人出行难的问題还为整个镇的产业拓展打下了基础。

  此外服务队还配合庄寨镇政府推进郭小湖等村庄新型社区建设,经服务队争取所帮扶的郭小湖村被省发改委确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级联系点”。

  提升改造后的蔡钟路庄寨段

  采访即将结束时谈到省派曹县鄉村振兴服务队接下来的帮扶计划,刘兴磊说下一步服务队将按照省委部署和组织部要求,在市县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派出单位和有關方面指导支持下,全面落实省和菏泽市“万名干部下基层”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认真履行乡村振兴服务队职责,将庄寨镇作为服务隊队员的第二故乡在认识高度上再提升,在工作作风上再深入在帮扶措施上再加力,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服务镇村服务群众上真囸为老百姓多干点实事、多解点难事、多做点好事,奋发有为真抓实干,为推动曹县庄寨庄寨镇书记镇乡村振兴和板材家具产业高质量發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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