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裕沣农業生态有限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河村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六安裕灃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河村范台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089H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咣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裕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WFHL61。
法定代表人:姜松執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松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河村村民委员会、六安裕沣农业苼态有限公司裕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姜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河村村民委员会、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裕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姜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
②、发回六安裕沣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苐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仩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