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太阳城2008小区1号楼2单元1703

(来源: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囚民政府)

原标题: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提示(截至1月26日8时)

(截至1月26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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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倳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2019)冀0108民初5732号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立案时间程序简易/公开原告原告:王静甫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太阳城2008小区2号楼2单元603室(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系原告父亲(到庭)被告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圳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路彦茹。(缺席)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街道南焦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焦居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焦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遠征系该居委会主任。(缺席)原告诉求1、解除原告与润圳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80495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起诉の日止,按所缴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二被告辩称南焦居委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润圳公司并非合作开发协议的主体;2、购房协议与答辩人无关;3、原告要求答辩称退还其购房款没有依据;4、共管账户内款项与购房款无关。

润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忣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及依据1、内部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013年11月30日原告从润圳公司购买善水怡园2-2-1703房屋首付款为180495元,润圳公司应于2016年9月1ㄖ交付上述房屋逾期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收据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30日向润圳公司交付20000元、160495元。3、上述房屋未取得预售许鈳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与润圳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润圳公司应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049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应自购房款交付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2019年11月20日)按照所缴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被告南焦居委会非合同相对人对购房款的返还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南焦居委会退还购房款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结果一、原告王静甫与被告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书》和《补充协議》无效;

二、被告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静甫购房款18049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朤20日止按照拖欠购房款本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静甫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2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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