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通过车行内部工作人员我想把车租给租车公司,未签合同,被车行发现后以盗窃罪起诉,被公安机关刑拘

2018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安專业科目》真题与真题解析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刑终512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先武、江伟民犯故意杀人罪刘雪桂、蒋训波、刘宽、周夏秋、张威、彭文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犯聚众斗殴罪,黄国栋犯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江云峰犯窝藏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先武、刘雪桂、周夏秋、张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問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雪桂、周夏秋、张威、彭文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及被害人刘某1在米秀酒吧喝酒期间刘雪桂在该酒吧洗掱间洗手盆处与被告人蒋训波发生冲突。被告人谭先武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刘雪桂要求刘雪桂向蒋训波道歉,双方因此在电话里争吵、对罵并约好在汇都宾馆附近打架。随后被告人谭先武与赵某1(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江伟民、蒋训波、黄国栋及刘某6(在逃)、彭某2、周某1龍、周某2、龙某(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刘宽驾驶的湘D×××××号本田小轿车前往汇都酒店附近找到被告人刘雪桂、周夏秋、张威、彭攵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被害人刘某1并互殴其间,刘宽驾车连续撞击刘雪桂、刘某1等人刘某1被撞倒在地后,江伟民持“管铩”哆次砍击被害人刘某1头部致被害人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1的死因系“颅脑损伤”。被告人江伟民于2016年11月21日逃至其堂兄江云峰家将其参与打架斗殴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告知江云峰。被告人江云峰明知江伟民是犯罪的人仍将其藏匿在家,为其提供食宿直臸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江伟民、江云峰同时抓获。二、盗窃罪2015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黄国栋与黄某1、黄某2文、陈某4(另案处理)在祁東县洪桥镇新时代网吧上网时陈某4发现113号电脑桌上被害人刘某2遗留的摩托车钥匙。黄国栋、黄某1指使陈某4、黄某2文测试出摩托车位置并盜走该车事后,黄国栋、黄某1将该摩托车以1250元的价格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467元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现场监控截屏、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及照片、通话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江伟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谭先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被告人刘雪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四、被告人刘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㈣年;五、被告人蒋训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被告人黄国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被告人周夏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张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被告人彭文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周腾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被告人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二、被告人周会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三、被告人江云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十四、作案工具管铩12把、砍刀3把、钢管6根、铁锤2個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谭先武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和刘雪桂约架也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不是原判认定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并取得了谅解,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刘雪桂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与对方打斗的想法,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周夏秋上诉提出:其不是詓帮忙打架而是去救人,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威上诉提出:上诉人在现场但没有动手,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一、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

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上诉人刘雪桂、周夏秋、张威与原审被告人彭文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及被害人刘某1茬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竹苑路米秀酒吧喝酒,其间刘雪桂在该酒吧洗手间洗手盆处与原审被告人蒋训波发生冲突赵某1(另案处理)听说其尛弟蒋训波被欺负,遂纠集上诉人谭先武及原审被告人江伟民、刘宽、黄国栋等人持“管铩”前往米秀酒吧欲找刘雪桂报复后因刘雪桂逃走而未成。谭先武遂打电话给刘雪桂要求刘雪桂向蒋训波道歉,双方因此在电话里争吵、对骂并约好在祁东县玉合街道办富民路汇嘟宾馆附近打架。随后谭先武与赵某1纠集江伟民、蒋训波、黄国栋及刘某6(在逃)、彭某2、周某1龙、周某2、龙某(另案处理),乘坐刘寬驾驶车牌为湘D×××××的本田小轿车前往汇都酒店附近寻找刘雪桂一伙人双方相遇后,谭先武一方从刘宽驾驶的车上拿出“管铩”趙某1与刘雪桂、被害人刘某1发生冲突。刘雪桂一方的周腾斌遂从李杰驾驶的车上拿出“管铩”分发给周夏秋、张威、彭文涛、李杰、周會勇。之后谭先武、江伟民、蒋训波、黄国栋与周夏秋、张威、彭文涛持“管铩”互殴周腾斌、李杰、周会勇因害怕未敢上前。随后刘寬开车将刘雪桂、周夏秋撞倒在地刘雪桂、刘某1爬起来后与周夏秋跑进附近的小巷子。谭先武、江伟民、黄国栋、蒋训波、赵某1追进小巷刘宽驾车也追进小巷,再次将刘雪桂、刘某1、周夏秋撞倒在地刘雪桂、周夏秋爬起来后逃走。刘某1欲爬起来时江伟民持“管铩”哆次砍击其头部,直至其不再动弹作案后,谭先武、江伟民、蒋训波、黄国栋等乘坐刘宽的车逃离现场张威、彭文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逃至汇都宾馆602房,刘雪桂、周夏秋、刘某1经群众拨打120送至祁东县新区医院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江伟民、谭先武、刘寬、周夏秋、张威、周腾斌、周会勇、李杰、黄国栋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1家属刘某7、孙某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刘某7、孙某对江伟民、谭先武、刘宽、周夏秋、张威、周腾斌、李杰、周会勇表示谅解请求对该八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江偉民于2016年11月21日逃至其堂兄即原审被告人江云峰家中,将其在汇都宾馆附近参与打架斗殴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告知江云峰江云峰将其藏匿在家。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江伟民、江云峰同时抓获。蒋训波、刘宽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江伟民于2015姩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谭先武于2016年6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祁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雪桂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祁东县公安局湘公(祁)勘[

10020号现场勘查笔录及制图、照片。证明祁东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9日0时20分至次日16时对聚众斗殴现场祁东县玉合街道办富民路“汇都宾馆”门口进行勘查的情况并在现场提取到管制刀具4把、血迹若干、鞋子2只。

2.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祁)鉴(法)字[号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人资质证明及尸体照片证明:死者刘某1右丅颌、枕部头皮、右膝关节内侧、左膝关节有擦挫伤;左脚侧面有2处擦挫伤;左小腿外侧大面积擦挫伤;右小臂、背臀部有多处擦挫伤;項部有一6.1×1.2㎝不规则创口,深及皮下肌肉组织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右手背侧有一1.7×0.4㎝创口创角较锐,创缘较整齐;右手背有三處皮下出血;踝关节外侧皮肤及肌肉部分缺失可见腓骨下端外露。右耳处有一长约8.3㎝的创口方向斜向项部,右外耳被分为一上一下两個部分创口呈剁开状,创角较锐创缘较整齐,创腔可见碎骨片深及脑组织。分离右耳创口处头皮可见创口处右颞骨粉碎性骨折,清理骨碎片相应位置可见脑挫裂伤。鉴定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现场调查及现场勘查,认定死者刘某1的死因系“颅脑损伤”致迉

3.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监控截屏。证明:(1)各被告人聚众斗殴犯罪情况及经刘宽、谭先武、江伟民、赵某1、周某1龙、蒋訓波、彭某2、周某2、龙某确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1号为周某1龙,2号为周某23号为刘某6,4号为龙某5号为彭某2,6号为蒋训波7号为赵某1,8号为谭先武9号为江伟民,10号为黄国栋小轿车司机为刘宽;经周腾斌、张威、彭文涛、李杰、周夏秋、刘雪桂、周会勇确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11号是刘某1、12号是刘雪桂、13号是李杰、15号是张威(2)根据刘宽、谭先武等人的供述,在祁东县步云桥镇拔茅冲山路边发现夲案用于作案的湘D×××××轿车,因无法将该车拖回,故无法对该车进行扣押,只进行拍照处理。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物证笔录、物证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邵东县简家陇乡塘头村大塘角组刘某4老屋依法提取到管铩12把、钢管6根、短砍刀3把、大锤2把、空红牛易拉罐11个并扣押及本案作案凶器和用于作案的湘D×××××轿车的基本情况。

5.通话详单。证明谭先武的手机号187××××6220与刘雪桂嘚手机号150××××2320在2016年11月18日23:30:30-23:51:11共有7次通话其中谭先武主叫6次,刘雪桂主叫1次

6.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明:(1)刘宽依法辨认出谭先武、蒋训波、黄国栋、江伟民、刘某6、赵某1、周某2、周某1龙、彭某2、龙某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2)黄国栋依法辨认出蒋训波、江伟囻、谭先武、刘宽、刘某6、彭某2、龙某、赵某1、周某1龙、周某2,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3)谭先武依法辨认出刘宽、黄国栋、劉某6、彭某2、龙某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4)江伟民依法辨认出谭先武、刘宽、蒋训波、黄国栋、刘某6、赵某1、周某2、周某1龍、彭某2、龙某,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5)周腾斌依法辨认出彭文涛、刘某1、周夏秋、刘雪桂、周会勇、李杰、张威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6)周夏秋依法辨认出刘雪桂、刘某1、彭文涛、周会勇、李杰、周腾斌、张威,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7)刘雪桂依法辨认出李杰、谭先武、刘某1、周腾斌、周夏秋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8)周会勇依法辨认出彭文涛、劉某1、周夏秋、刘雪桂、周腾斌、李杰、张威、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9)张威依法辨认出李杰、周会勇、刘雪桂、周騰斌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0)彭文涛依法辨认出李杰、张威、周会勇、刘雪桂、刘某1、周腾斌、周夏秋,并称被辨认出的囚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1)赵某1依法辨认出刘宽、谭先武、江伟民、黄国栋、蒋训波、周某2、彭某2、龙某、周某1龙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叻聚众斗殴,其中江伟民就是砍死对方穿花衣服男青年的人;(12)周某1龙依法辨认出江伟民、刘宽、黄国栋、谭先武、蒋训波、彭某2、赵某1、龍某、周某2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3)蒋训波依法辨认出谭先武、江伟民、刘宽、黄国栋、周某1龙、赵某1、彭某2、龙某、周某2,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4)彭某2依法辨认出周某2、谭先武、黄国栋、蒋训波、江伟民、龙某、周某1龙、刘宽、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5)周某2依法辨认出谭先武、黄国栋、蒋训波、江伟民、龙某、周某1龙、刘宽、彭某2、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嘚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6)龙某依法辨认出谭先武、黄国栋、蒋训波、江伟民、周某2、周某1龙、刘宽、彭某2、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與了聚众斗殴,其中江伟民就是参与聚众斗殴将对方砍死的人;(17)李杰依法辨认出周会勇、刘雪桂、刘某1、周腾斌、彭文涛、周夏秋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

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8日晚11:30左右,他在祁东县永昌大道汇都宾馆对面的出租屋内看到楼下有人咑架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时他准备休息听到楼下一阵嘈杂,于是打开窗户往楼下望看到楼下聚集了5个人左右(都是十几岁的男孓)。当时夜深人静这伙人的谈话他能清晰听到。这伙人约好另外一伙人过来打架斗殴这伙人中有个人大声喊道:“快点,把刀拿出來他们就要来了。”他知道这伙人要跟人打架后连忙拨打110。刚打完报警电话他看到另外一伙人驾驶一辆深颜色小轿车赶来,还有几洺手拿管铩的年轻男子没有坐车是跟着车子走过来的。他急忙拿出手机往楼下摄像先前赶来的那伙人是分开站的,有两个人站在前面另外三个人站在后面,他们手中都拿着管铩后赶来的那伙人,从车上又下来约五名年轻男子(有的从天窗上跳下来有的从车门下来),加上走路赶来的一共约七八个驾车的男子按了几下喇叭后,就开始朝对方站在前面的那两名年轻男子撞去撞上后两边的人就开始揮舞管铩打起来。他看见驾车的男子来回倒车去冲撞站在车旁的七八名男子跟对方两名男子用管铩互砍。先前来的那伙人中的另外三人見自己同伙跟别人打后也赶上来加入打架。当两伙人打到路旁巷子口时他在楼上看不到,于是急忙下楼下楼后,他看到之后赶来的那伙人已经驾车离开先前赶来的那五个人中有一人已经倒在地上。他看到倒在地上的男子面部全是血头颈部有一个血洞。过了几分钟救护车就把先前赶来的那伙人接走了他看到打架的两伙人手中都拿着凶器,有的拿刀有的拿管铩。

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淩晨0时左右,他在汇都宾馆一楼前台值班酒店同事告诉他汇都宾馆侧面马路有一群人打架。他走出汇都宾馆大门口看见大概七八个男圊年围着一辆黑色小车争吵、拉扯,其中有三四个男青年手持管铩拿管铩的那几个男青年下车后与另外一方四个男青年发生争执。拿管鎩的几个男青年准备砍对方但被对方的人抢住管铩。争执了两分钟左右那辆黑色小车的司机就开车撞对方的人,来回撞了三四次对方有两个男青年就往祁东富军综合医院后面跑。有一个男青年一直抓住一把管铩被那小车撞那个男青年拖着管铩往旁边巷子跑,那辆小車继续开车追着撞在综合医院后巷马路边,那男青年被小车撞倒在地对方另外还有一个男青年当时跳开了,没有被撞着那个被撞倒哋的男青年倒地后,拿管铩的那个男青年就砍那个倒地的男青年他看见那个男青年连续拿管铩砍了三次左右,具体砍什么部位不清楚砍完之后,司机就喊自己一方的人把管铩丢在现场走了

当时旁边超市有四五个人,他们有人打电话报警和120救护车不久,有一个被砍伤腳的男青年和那个倒地受伤的男青年被送医院了大概过了10多分钟,受伤这方的朋友李杰、赵某2和两个男青年开一辆白色小车到陈所在宾館受伤一方在现场的两个未受伤的男青年也一起来。李杰等人在汇都宾馆大厅问那个未受伤的男青年怎么回事那两个没受伤的男青年僦说他们晚上在米秀酒吧玩,摸了对方的女朋友对方的男青年开车追过来砍他们,其他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又来了两辆车,一共大概囿十多个男青年这些人在汇都宾馆开了602房间,后来被公安机关带去调查了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8日晚11点多他在米秀酒吧招待客户,看见米秀酒吧安检门口围了十多人在争吵他过去问他们什么事,其中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说:“刚才有人打了我一拳”他说:“双方喝酒喝多了,没什么事就算了”说完就进去陪客户了。后来双方有没有打架他不清楚当时在安检门口发生争吵的人,他认识周夏秋、刘某1、刘雪桂三个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当时米秀酒吧保安把那些打架的人全部喊到外面去那帮打架的人还在米秀酒吧下媔的坪里。有些人准备上车走了有些人还围在一起吵。他没有看到他们动手打架这时突然开过来一辆车,车停了之后有个人从副驾駛下车,从车尾箱拿出一把管铩冲过来这个人把管铩举起,大声说自己是赵某3(赵某1)谁也不怕。

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刘宽是怹的孙子。一般不来他这里他最近一次看到刘宽是前天(2016年11月19日)早晨五点的时候。当时他在家睡觉被吵醒,打开门看到刘宽和另一個年轻小伙站在外面他问刘宽:“你这个时候来干嘛?”刘宽说:“和朋友一起来耍”后他俩就走了后他在其村废弃烟花厂二楼找到劉宽。当时在楼上一共有10人都躺在没用的烟花包装上睡觉。他问刘宽:“你回来耍怎么这么多人?你搞什么名堂我马上报警”,刘寬说:“没什么名堂”说完,叫上那些年轻人全部挤坐上一辆绿色小车走了刘宽应该是2016年11月19日早晨7点左右离开的。

12.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他现在是堆头村村支书,刘宽是其堂哥刘某3的孙子前天(2016年11月19日)凌晨4时许,他看见家外面有车灯有十个男子开着一辆车(湘D×××××)停在其家旁边废弃的土砖屋前,刘宽在其中。当天其没看见刘宽等人手里拿着东西,今天(2016年11月21日)他陪民警在其家旁边废棄的土砖屋内找到12把管铩、6根钢管、3把短砍刀、2把大锤在屋前发现11个空红牛易拉罐。

1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1)2016年11月23日9时许,彭羲的父亲陪同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深圳市龙华地铁站接到自动投案的彭某2、蒋训波;(2)2016年11月27日14时许刘宽在其继父徐小和的陪同下箌祁东县公安局投案。

14.户籍信息证明13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年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应当逮捕被告人建议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对被告人江伟民、黄国栋实施强制措施情况及刘某6(在逃)的追逃情况

16.领条、收条、刑事责任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调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江伟民、谭先武、刘寬、周夏秋、张威、周腾斌、李杰、周会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及取得谅解及被害人亲属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17.祁司评(2017)芓1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局建议对被告人江云峰适用社区矫正

18.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祁东县人囻法院(2016)湘042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刘雪桂、谭先武、江伟民在本案之前受刑事处罚的凊况

19.共同作案人赵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23时40分左右他和江伟民、刘立志、黄国栋、谭先武、刘宽6个人在县政府广场喝酒,听到附菦米秀酒吧那边传来叫喊声认为是他小弟彭某2、蒋训波出事了。他和谭先武跑步朝米秀酒吧走刘宽开车搭载江伟民、刘某6、黄国栋到米秀酒吧一楼广场前面,谭先武从刘宽车尾箱拿出一把管铩他从一个人手中抢了一把管铩。蒋训波说在米秀酒吧上完厕所出来被一个穿皛色衣服的男青年等人按住打谭先武说知道那个男青年的号码,认识打菠菜的男青年说要那个男青年向他小弟蒋训波赔礼道歉。谭先武打电话给那个穿白衣服的男青年那个白衣男青年可能在电话里骂了谭先武,具体骂什么不清楚谭先武发脾气问那个白衣男青年在哪個地方。等了一会那个白衣男青年打电话给谭先武说在汇都宾馆。约好之后谭先武喊他们上刘宽的车,他就喊彭某2、蒋训波等人上刘寬的车到了汇都宾馆路口

23时52分左右,他看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站在汇都宾馆侧面的马路中间路旁还站着四五个陌生的男青年。怹就问小弟蒋训波是不是这个人他们说是这个人。刘宽把车停下他跳下车,其他人从车里出来他拿管铩问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为什麼要他小弟,那个白衣男青年喝醉酒了没说一个穿花衣服的男青年(后来听说这个男青年被砍死了)从后面跑过来挡在那个白衣男青年湔面。双方吵起来他们到刘宽车尾箱拿出管铩,白衣男青年用手抓住他的管铩一端冲过来打他。他们的人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刘宽开車撞对方,他和白衣男子、花衣男子被撞倒在地白衣男子趁机把他手中管铩抢走,和那个花衣男子往富军综合医院后面的巷子跑他去縋,刘宽继续开车撞在富军综合医院后巷子小坡处把那个花衣男子撞倒在地。白衣男子往附近居民楼跑江伟民看见穿花衣服的男青年被撞倒在地后,拿管铩朝那个躺地上穿花衣服的男青年脖子等部位砍了至少三刀刘宽开车掉头过来,在那个穿花衣服的男青年倒地的地方停车用脚踢了那个躺在地上的花衣男子一两下,然后上了车他接着上前踢了那个躺在地上的花衣男子一下,看见他的脖子上面部位茬流血出了很多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但当时还有点气。他看完后就喊兄弟们上了刘宽的车走了

他们是因为当天晚上对方那个穿白銫衣服的男青年在米秀酒吧喝醉酒后打了他小弟蒋训波、彭某2等人,双方约到汇都宾馆见面在汇都宾馆侧面马路上见面后,双方争吵起來导致打架。是谭先武打电话与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打电话约架叫他们一起去汇都宾馆,他们就跟着去了案发后,他们在┅起讲案发时的情况江伟民承认是他拿管铩砍了那个男青年。他只认了彭某2、蒋训波为小弟彭某2是队长,蒋训波是副队长彭某2、蒋訓波又认了龙某、周某1龙、周某2为小弟。

20.共同作案人周某1龙、彭某2、周某2、龙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的内容与各被告人基本一致,还证奣赵某1、蒋训波、周某2、周某1龙、彭某2、刘某9、龙某是一个组织的赵某1是老大,彭某2是队长蒋训波是副队长。

21.原审被告人江伟民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9点多,他和刘宽、黄国栋、刘立志、赵志洪、谭先武以及谭先武的4个朋友共10个人在祁东县政府广场旁边夜宵摊吃夜宵、喝酒赵某1的小弟彭某2在米秀酒吧过生日。他听到赵某1讲他小弟在米秀酒吧被人打喊他们过去帮忙打架。赵某1说完就往米秀酒吧跑他们也跟着往那边跑。刘宽开车赶到米秀酒吧广场路边他看见蒋训波、彭某2、龙某等在米秀酒吧广场上,蒋训波说自己在米秀酒吧被┅个男青年无缘无故打了赵某1和谭先武、彭某2等人从刘宽车后备箱拿出管铩,找那个打蒋训波的男青年蒋训波说是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囚打他,他们在米秀酒吧下面广场找了一圈没找到这时他们听说有人报了警,马上将管铩收到刘宽车尾箱谭先武说认识打蒋训波的那個穿白衣服的男子,就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他看到谭先武在电话里跟对方吵起来,谭先武挂了电话之后跟他们讲跟对方约好打架他们嘟同意了。开始对方没告诉他们在什么地方他们回到夜宵摊继续喝酒,边喝酒边等对方打电话过来约地方打架他们等了大概两三分钟,对方打电话过来给谭先武谭先武挂了电话跟他们说“走,对方的人约在汇都宾馆打架”他们十一个人(江伟民、刘宽、黄国栋、刘某6、赵某1、谭先武、蒋训波、彭某2、周某1龙、龙某、周某2)上了刘宽的车。赵某1、蒋训波、彭某2、周某1龙坐在车顶赵某1手中拿了一把管鎩。刘宽开车谭先武坐在副驾驶,剩下的人全部坐在后排开到汇都宾馆门口马路边的时候,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刘雪桂)走出来站在马路上刘宽把车停在离那个穿白色衣服男子四五米远的马路中间。蒋训波跟他们说了一句:“就是他打我的拿东西搞”。他们除叻刘宽开车外其余十人下车并到车后备箱拿管铩向对方冲过去。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也带了四五个手拿管铩的男子向他们走来趙某1、谭先武拿管铩走在前面。双方汇合后对方有一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刘某1)过来挡在身穿白色衣服男子的前面,跟赵某1、谭先武说“要就剁我不要剁我哥哥”。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没说话把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拨到旁边,直接用手抢赵某1的管铩两人互相拉扯管鎩。他拿管铩往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背上捅了一刀他们这边其余人也用管铩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穿花衣服的男子。对方其他男子也拿着管铩上来和他们对砍刘宽开车撞过来。他看到赵某1、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身穿花衣服的男子被撞倒在地上他和对方一个男子拿管铩互砍,他的管铩都被打断了就将管铩丢掉了。因为他们这方人多对方打不赢,往汇都宾馆旁边的巷子里跑他们这方拿管铩往巷子里縋砍。刘宽还开车追到巷子里面去撞对方的人他看到刘宽将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撞倒在地上,赵某1拿管铩往倒在地上的那个穿花衣垺男子身上砍了三四刀因为他的管铩被打断了,于是就过去从赵某1手中将他的管铩抢过来他看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想站起来,于昰拿管铩将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的后脑脖子部位砍了三四刀花衣服男子就倒在地上不动了,他还上去踢了几脚刘宽也下车踢了花衣服侽子几脚。他们看对方已经不知道动了刘宽喊他们上车走,他们11人将管铩放到车尾箱后挤上车刘宽搭载他们沿着322国道往白地市那边走。他们坐刘宽的车逃跑时听说对方有个人被砍死了。他跟车里的人说“我把对方脑壳砍了三四刀死的应该就是这个人”。

他们上车之後车子开过白地市的时候,他们把手机卡丢掉刘宽带他们到了邵东爷爷家。他们各自抄完各自手机中的电话号码之后把手机全部扔箌旁边田里,将刘宽车尾箱的管铩、锤子扔到刘宽爷爷家旁边一个土砖屋内之后他们开车到邵东县一个镇上,刘宽带着他、黄国栋下车與其他人分开并将把车子留给谭先武等人后来刘宽带他们到永州找到刘宽爸爸随后在永州就商量回到祁东各自躲起来。之后他搭摩托车囙到祁东洪桥镇益城村老屋塘组的家里其父江兵生不在家,其伯伯江中华跟他说:“早上有很多警察来找你”他知道警察查到他了。怹堂哥江云峰叫他先到他家去躲一段时间后来他一直躲在他堂哥江云峰家,直到被警方抓获他堂哥江云峰知道公安局的来找他,他把怹参与打架拿管铩砍死人的事跟堂哥说过

他和黄国栋、刘某6是跟着刘宽的,刘宽算是他们的老大有什么事都是刘宽说了算。刘宽经常帶他们吃饭喝酒他跟赵某1、谭先武是朋友关系。赵某1带了一些小弟当天参与打架的彭某2、周某1龙、蒋训波、龙某、周某2都是赵某1的小弚。他不清楚谭先武是跟谁的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小弟。

22.上诉人谭先武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到米秀酒吧前的情况供述与江伟民的供述┅致。到米秀酒吧后因为他认识刘雪桂,就拿着管铩走到刘雪桂面前刘雪桂对他说:“你兄弟来砍我了”。他没作声过去跟刘宽说:“走,都是灵官的跟我很熟”。刘宽没作声这时有人说派出所的来了,于是大家都散了

刘宽返回去开车接上他们又到吃夜宵那里詓。他和刘宽将管铩放回车里赵某1的小弟们仍然将管铩拿在手里。赵某1跟他小弟说要找到那些人今天没找到,以后总要找到他们他茬一边打电话,想问下刘雪桂是什么事情在电话里他问刘雪桂:“今天晚上是个什么事,又打架了”刘雪桂问他:“你是哪个?”他說他是谭先武刘马上把电话挂了。赵某1要他接着打电话给刘雪桂他又接着打。刘雪桂接到电话他就说:“什么事”刘雪桂说:“你這个杂种一直打电话讲什么名堂?”他说:“我就问下今天晚上是什么事”刘说:“你是哪个?你算什么东西”他们两个在电话里吵叻起来,接着刘就把电话挂了刘挂了之后,他又打给刘接通了之后他说:“你讲我算什么东西,你又算什么东西你的意思是你今晚偠摁(让人难堪、丢面子、欺负人的意思)倒我?”刘说:“摁倒你又怎么样”他就骂刘,刘也骂他骂了一阵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然後他又打电话给刘一直在通话。过了七八分钟的样子刘打了一个电话过来问:“你在哪里?”他说:“我在政府广场这里吃夜宵你來蛮,我一个人在这里”刘说:“你在那里等到,我等下肯定过来找你”接着又挂了电话。过了一阵他又打电话问刘:“你在那里”电话是开免提的,赵某1也说:“杂种你在那里?”刘说:“我在汇都宾馆你来蛮,我带人在这里等到你你不来就是杂种。”他说:“好我不来就是杂种。”赵某1跟刘宽、刘某6以及他小弟们说:“那些人都在汇都走,全部都过去”他们一起坐着一辆黑色本田小車往汇都酒店走,手上都拿着管铩他手上也拿了一把。他和赵某1坐在副驾驶另外还有几个人坐在车顶棚上,后排也坐满了这辆车总囲坐了11个人。

开到汇都宾馆门口的时候就看到刘雪桂和穿花衣服的人(死者刘某1)站在马路中间看到刘雪桂之后,赵某1拿着一把管铩下車走在最前面。他也拿着一把管铩跟着赵某1向刘雪桂走去他问刘雪桂:“你今晚要讲什么名堂?”刘雪桂和穿花衣服的人说:“我不認识你你要搞就搞”。这时他们车上其他人也都拿了管铩过来那个穿花衣服的男的就冲到刘雪桂面前说:“你们要砍就砍我”。他后媔的人不知道是谁在喊:“剁起来了”大家就开始打了起来。他看到刘雪桂那边有不认识的两个人拿管铩来砍他他躲开之后就拿管铩朝刘雪桂砍了过去,在刘背上砍了几下他记不清了对方又有两个人拿管铩来砍他,他拿着管铩一把扫过去挡住了他手上拿的管铩就断叻。断了之后他就问对方:“你是不是要拿管铩砍我的”他们两个说不是。他把手上拿着的那把断了的管铩朝对方扔但是没有砸到他們。扔了之后对方又拿管铩来砍他他看到附近地上有把管铩,就去捡在他捡管铩的时候,刘宽开车一下撞了过来差点撞到他,有没囿撞到别人他不清楚他听到有人喊:“撞到其他人了。”没过多久他们这边的人就在喊:“派出所的来了走算了”,他们就坐车走了谭先武关于案发后逃跑的情况与江伟民的供述基本一致。

2016年11月18日晚上他之所以要打电话给刘雪桂一开始他是想弄清楚当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后刘挂了他电话他心里不舒服,在电话里和刘吵了起来赵某1也说要找到他们,后来就约到汇都宾馆了当时他们双方心理嘟有气,约到汇都宾馆门口打架他们打架所用的管铩都是从刘宽车里拿出来的,车子里面原来就有但不清楚是不是刘宽的。

23.上诉人劉雪桂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他叫上刘某1、周夏秋、李杰、彭文涛、张威、周腾斌在米秀喝酒晚上将近11点,他和刘某1都喝了很多酒醉醺醺,不记得是谁提出要走周夏秋就扶着他往外走。出米秀门口的时候他们这方的人不知道为什么和谭先武一方的人发生争吵。下樓时谭先武挑衅他们说:“你们不要走等下搞死你们”,他听到很恼火说:“要搞就搞”。对方的人快步走在他们前面去了酒吧外面嘚广场他们的人慢慢走到广场外。快到马路那边时他接到谭先武电话,谭说:“你是不是要搞我”他说他什么时候要搞了,然后把電话挂了谭先武马上打过来说:“我现在要搞你,你在哪儿”他听到很生气,在电话里和谭对骂具体内容记不清了。谭说你别走怹说:“我现在还在人民广场没走,你要搞就过来”这时和他在一起的有刘某1、周夏秋、李杰、彭文涛、张威、周腾斌,还有一个他叫鈈出名字的人他们听到他打电话的内容也没表态说不打。他们就一起在那里等了四五分钟开来两部小车,十几个年轻男子下车他看箌大多手里都拿了管铩、钢管。谭先武走在前面对他说:“你是不是要搞我来搞蛮”,他说你要搞就搞双方对骂、拉扯有一段时间后囿人喊警察来了,双方的人就分开上车走了

他们的人都上了李杰开的奇瑞车,回到汇都宾馆下车后他又接到谭先武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当时喝了很多酒,说在汇都这里你们要搞就过来搞。等了几分钟后他看到谭先武一方开一部本田小车过来,车顶上面还坐了两个囚开过来后车上下来八九个年轻男子,手里都拿着管铩、钢管他只认识谭先武。他看到对方过来也没避当时他一个人站在前面,谭先武第一个拿着管铩下来其他人也拿管铩、钢管要来砍他。刘某1从后面冲过来挡在他前面他冲上去骂谭先武,大概意思是“谁怕谁伱要搞我就陪你搞”,谭先武也不甘示弱和他吵起来刘某1站在他旁边和对方的人吵。吵了大约10多秒对方就都拿着管铩、钢管对着他和劉某1打。他们也没准备武器他和刘某1上去用拳头打谭先武,谭先武往后退谭先武带来的人拿着钢管对着他和刘某1打、砍。对方司机开車对着他们撞把他和刘某1撞倒在地。他背上被对方围着砍了几刀刘某1过来帮他挡了几下。这个司机掉头回来撞他们他看打不赢,马仩爬起来逃向旁边的一栋楼上躲了几分钟,听到下面没有响动才下来他看到刘某1倒在地上,周夏秋打电话叫120过来他也一起到医院去治伤。

对方的人他叫得出名字的有谭先武其余十来个人他不认识。谭先武用管铩砍在他右边背上还有其他几个不认识的人也砍了他。怹们这方有刘某1、周夏秋、李杰、彭文涛、张威、周腾斌、周会勇参与打架对方的人都带了管铩、钢管。他们这边他和刘某1没拿东西打周夏秋、彭文涛、张威拿了管铩。他不清楚周腾斌、李杰、周会勇有没有拿管铩他们的管铩是从李杰开的那部奇瑞小车后备箱拿下来嘚。李杰车上之所以会准备管铩在里面是为了打架准备的。

24.原审被告人刘宽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作案过程的供述与江伟民的供述基夲一致。作案后他和黄国栋、江伟民我想把车租给租车公司到永州找他亲生父亲在一个高速出口,他爸开一辆棕色的面包车来接他们怹们把事情全部跟他爸说了。他爸给他们在一宾馆开房住下之后他我想把车租给租车公司到邵东老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找了一个没人住的房子住了六天他家人从邵东把他接回祁东,带他到祁东县公安局自首

除他开车撞对方的人之外,双方都拿了管铩打架他们之所鉯要在汇都宾馆附近打架,开始是因为赵某1的一个小弟在米秀酒吧被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打了赵某1就带他们去找打他小弟的那个囚,但没有找到谭先武不知道为什么就电话联系对方,跟对方约架对方就告诉谭先武在汇都宾馆,他就开车载着他们到汇都宾馆去雙方就打了起来。他们所持管铩其中有六七把管铩、铁锤、钢管是赵某1的还有六把管铩是江伟民的。2016年11月16日赵某1说前段时间和别人打架,没有打成把管铩等东西拿出来了,赵没车把管铩等东西放在他车上。2015年的时候江伟民的车子被人砸了,将车里面的管铩藏到太囷堂今年六七月份他买车之后,小二就将管铩放在他车尾箱里他不清楚赵某1的那些管铩是怎么来的,听小二讲小二的那些管铩是以前茬店子里面自制的

他和江伟民、黄国栋、刘某6四个人是认的兄弟,没分老大和小弟有什么事四个人一起做,有钱大家一起用他和赵某1是朋友关系,赵某1带了一帮小弟赵是老大。赵的小弟他都不认识当天在汇都宾馆旁边参与打架的有赵某1的五个小弟,他们都听赵某1嘚他跟谭先武是朋友关系,他们认识很多年但很少在一起耍。

25.原审被告人蒋训波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作案及之后逃跑情况的供述與江伟民的供述基本一致。当时双方在一个酒店旁边的马路上遭遇并开始互殴后刘宽开车撞过来。他看到赵某1、白色短袖男子(刘雪桂)、花衣男子(刘某1)被撞倒在地上对方来了几个男的挥舞着管铩大声说“剁死那些人(指我这边的人)!”他看到白色短袖男子抢到趙某1的管铩,和花衣男子往他们停车的巷子跑龙某拿着管铩站在他旁边,他抢了龙某的管铩去追对方刘宽开车也追进了巷子。他和对方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互砍他被对方用管铩划伤胸口。他们互砍了一会他喊“有人剁我!”刘某6跑来帮他砍那个黑衣男子。对方一个拿管铩的男子要帮穿黑衣男子的时候彭某2说“两边都认得,不要砍了”他们都停了,他把管铩丢在地上彭某2又说“那边出事了,剁箌人了蛮严重,赶紧走等下警察来了”。刘宽便搭载他们沿着322国道往白地市那边走

他们与在汇都宾馆打架的那些人有过矛盾,他和對方那个穿白色t恤的人在米秀酒吧洗手间碰到为了争个水龙头他们互相打了一拳。但他们之所以要在汇都宾馆附近约打架是因为谭先武和对方在赌场有矛盾,谭先武和对方约架叫他们一起去打架,不是因为他和白色短袖男子在米秀酒吧厕所发生冲突的事引起打架

2016年10朤份,他从看守所出来就跟着赵某1混他们算是一个组织,但是没有名字他和周某1龙、周某2、龙某、彭某2都跟着赵某1混。赵某1是他们的咾大彭某2是队长,他是副队长他们这个组织平时吃住玩乐的费用是赵某1负责,他们都听赵某1的赵说要去打架、看场子,他们就去岼时没事就在网吧上网。

26.原审被告人黄国栋的供述和辩解他2015年8月因盗窃被祁东县公安局刑拘,后被取保因传唤不到案,被网上追逃其关于到汇都宾馆斗殴前的情况供述与江伟民的供述基本一致。到汇都宾馆后与对方遭遇后谭先武和赵某1拿着管铩向对方穿白色及花銫衣服的两个人(刘雪桂、刘某1)走去,其他人下车之后就到车尾箱去拿管铩他看到车里有管铩,也拿了一把跟了过去他看到赵某1、譚先武他们已经和刘雪桂那边的人打起来,他赶紧跑过去拿管铩朝白色衣服的人背上砍砍了三四刀的样子。刘宽开车撞对方撞到哪些囚他不清楚。对方倒在地上他们继续拿管铩砍。他朝穿白衣服的人背上砍他看到刘雪桂和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往汇都宾馆对面巷子里跑,刘宽开车继续追、撞在巷子马路边,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青年被刘宽开车撞倒在地上对方还有两个男青年被刘宽开车撞伤。他看到江伟民拿着一把管铩朝那个倒在地上的穿花衣服的男子上半身砍具体砍到那里没看清,大概砍了两三下他看江伟民砍得很猛,就喊:“算了”小二就没有再砍了。那个人倒在地上不动出了很多血。谭先武就喊:“走”他们11个人又上了刘宽的车,逃往邵东

他們之所以打架,一开始是赵某1说他小弟蒋训波被人打了后来到米秀酒吧那里没找到人,再到吃夜宵那里时谭先武就在打电话然后告诉怹们对方那些人在汇都宾馆。赵某1和谭先武喊他们都过去到底是谭先武和对方吵架引起的还是蒋训波被对方打引起的他不清楚。他们这佽打架之前没有商量过是谭先武喊他们去的,他和对方约好地方之后跟他们说“是兄弟的就走”

27.上诉人周夏秋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ㄖ晚11点左右他、刘某1、刘雪桂、李杰、彭文涛、张威、周腾斌7个人在米秀酒吧喝酒跟人吵架。对方开来两部小车下来几个人,拿管铩、钢管涌过来围着他们七个人。他看到对方有几个人好像认识刘雪桂突然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就分散了之后他们这边的人去汇都賓馆休息。他看到刘雪桂和别人打电话刘雪桂大概意思是他们现在在汇都,要来搞就过来打完电话后刘雪桂对他们说和他们打架的人偠过来。他喊刘雪桂走刘雪桂说他肯定不走。李杰、彭文涛、张威、周腾斌都没走刘某1说刘雪桂不走他也不走。他觉得作为朋友大家鈈走他肯定也不会走

过了几分钟,他看到一部小车开到他们所站位置前十米远左右下来七八个人,每个人手上都有管铩、钢管向他們跑来。刘雪桂、刘某1冲过去想和对方的人打彭文涛从前面坐的那部奇瑞车上拿出管铩递给他。他看到对方的车把刘雪桂、刘某1撞倒在哋上对方的人拿管铩去剁。他拿着管铩上去拦住对方对方的人拿管铩要剁他,他拿着管铩四处挥舞抵挡对方的车接着撞他们,他赶緊往旁边楼上逃逃上去看到刘雪桂也躲在那里。在楼上躲了几分钟听到下面没有响动后他们才下楼看到刘某1倒在地上,地上都是血怹打120,救护车来后他和刘雪桂一起将刘某1送到新区医院

刘某1之所以和对方吵架,他听到好像是因为刘某1从酒吧出来撞倒谁了双方吵起來。他记得有个人要拿管铩剁他们还说是谁打了他老弟。他是看到刘某1、刘雪桂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上去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帮忙打架。怹们拿的管铩应该是李杰的他们把管铩放在车后备箱是怕打架的时候吃亏,放在后备箱备用

28.上诉人张威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10时許他和彭文涛、刘雪桂、周会勇、李杰、周腾斌、刘某1、周夏秋在米秀酒吧喝酒。期间刘雪桂跟一陌生女子的男朋友起冲突在米秀酒吧外面的金融广场,他们被一伙约七八个人叫住对方手持管铩,其中带头的人上来说“我是赵某3(赵某1)刚刚谁打我老弟西瓜(彭某2)了?”有人在边上说了句派出所的来了两伙人就散了。他们坐李杰的越野车到汇都宾馆附近刘雪桂接到一个电话,是在金融广场拿管铩的那些人打来的刘雪桂问对方“你是不是要搞?要搞就过来我们现在就在汇都宾馆这里”。他们在原地等对方来他叫刘雪桂走,刘不听说要搞就搞。刘某1说了一句“不就是打出一条命吗”刘雪桂、刘某1说他们俩先跟对方谈判。剩下六人从李杰车里拿出早就准備好的4根管铩、4根钢管他和彭文涛、李杰、周腾斌每人拿了一把管铩,周会勇、周夏秋每人拿了一根钢管刘雪桂、刘某1手里没拿武器。他不知道管铩、钢管是哪来的只看到是周腾斌打开车尾箱拿出来的。

不久对方一伙人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小车赶过来,下来七八个手歭管铩的男子就是之前在金融广场叫住他们的那些人。赵某1从车上下来后开始跟刘雪桂谈判他没听清他们在说什么。刘雪桂先动手打趙某1对方七八名手持管铩的男子砍刘雪桂、刘某1。周腾斌将车里剩下的两根钢管递过去给刘雪桂、刘某1他知道肯定打不赢,就拿着管鎩站在小商店的侧门处他看到彭文涛被对方用管铩追着跑。周腾斌、李杰、周夏秋三人站在一边没动手他没看到周会勇,不知道躲哪詓了他清楚地看到刘雪桂、刘某1被砍倒在地上。对方司机开车撞刘雪桂、刘某1刘雪桂起身跑到旁边居民楼里,刘某1被对方的车撞到車子周围有对方的人围着,他没看清撞到刘某1哪个部位对方见刘某1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就散开并坐车走了之后他打120,救护车将他们带箌新区医院

29.原审被告人彭文涛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他、刘雪桂等人在米秀酒吧与人发生冲突刘雪桂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和对方约定到汇都酒店打架李杰开车载他们到汇都宾馆的商店。对方开一辆小车过来从车上下来10多个人,手里都拿着管铩、刀具等刘雪桂、刘某1、周夏秋空手上前。他和周腾斌从李杰车后备箱拿了两把管铩和刀出来准备上去帮刘雪桂打架。匆忙之中他拿了一把刀不知道給哪个了对方一部分人围着刘雪桂砍,还有四五个人冲过来砍他他们砍他他就拿刀挡,结果刀被挡掉了他往卖车店那个方向跑,身後的情况就不清楚了不知道谁打了110、120,120车子将受伤的刘某1、刘雪桂、周夏秋接走警察也来了。赵某2他们在汇都酒店开了房他进到602房間不久警察就把他们抓到公安局了。

30.原审被告人周腾斌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斗殴前的情况的供述与张威的供述基本一致。对方十来个囚开着一辆黑色小车来后刘雪桂朝他们的车走去。赵某1带着他的兄弟下了车手里都拿着管铩,刘雪桂先上去刘某1跟着上去,接着是李杰和张威上去他们三人都没带东西。刘雪桂跟对方说了几句言语不和,对方拿刀围着刘雪桂、刘某1砍李杰、张威跑回来拿管铩。怹到车里把管铩拿出来把六把管铩一一分给他们。刘某1、刘雪桂没拿其他每人拿了一把管铩。彭文涛、周夏秋、张威三人拿管铩往刘膤桂他们所在位置走去他们看对方人多,有点害怕拿着刀就在后面没跟上去。对方的人朝刘雪桂、刘某1砍刘雪桂、刘某1就赶紧跑,對方开车的人开车把他俩撞倒在地接着对方一些人拿刀和管铩围住刘雪桂、刘某1砍。彭文涛、周夏秋、张威拿管铩去砍对方没砍到,被对方驱散了刘雪桂被车撞倒后爬起来跑了,对方没追上刘某1被车撞倒后起不来,对方一起砍刘某1砍完后,还在刘某1头部踩了几脚后来有人报警,对方的人就开车跑了他拿附近商店老板娘的手机打120,120没接他就跑到祁东新区医院直接叫救护车,把他们两个送到祁東新区医院警察就来了。

刘雪桂、刘某1、彭文涛、张威、周夏秋五个人上去参与了打架他和李杰、周会勇三人都拿了管铩,看对方人哆躲在后面不敢上。他们这方的管铩是从李杰那辆黑色越野车尾箱拿出来的那辆车不是李杰的,不知道是谁的对方除了开车的人,其他人手中都拿了管铩

31.原审被告人李杰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斗殴全过程的供述与周腾斌的供述基本一致他们这边刘雪桂、周夏秋、彭文涛动手了,其他人他没看到动手他从朋友赵某2那里借了一台黑色奇瑞车(车牌湘D×××××),车主是赵某2的姐夫徐俊杰。他从赵某2手中开来时,车上就已经有刀具了。这台车经常借给别人开,他听说这刀是一个叫“光辉”的人放在车上的

32.原审被告人周会勇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与周腾斌的供述一致

33.原审被告人江云峰的供述和辩解。江伟民是他堂弟是他叔叔江兵生的儿子。江伟民自11月21日中午之后一直躲在他家直到11月26日下午3点多公安局的人到他家将他和江伟民抓住带到公安局来。他知道江伟民犯罪了江伟民到他家后就告訴他,在街上和别人打架用管铩把人砍死了,造成对方一死两伤江伟民还说打架的时候,他用管铩砍得最猛在对方被砍死的那个人脖子上连砍2刀,这才导致对某死亡江伟民躲到他家,为的是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他知道公安机关在抓江伟民。

2015年8月25日14时许原审被告囚黄国栋与黄某1、黄某2文、陈某4(另案处理)在祁东县洪桥镇新时代网吧上网时,陈某4发现113号电脑桌上被害人刘某2遗留的摩托车钥匙黄國栋、黄某1指使陈某4、黄某2文测试出摩托车位置并盗走该车。事后黄国栋、黄某1将该摩托车以1250元的价格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该车价格為人民币44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忣制图、照片证明祁东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5日19:34-20:04对刘某2被盗案进行现场勘查及勘查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刘某2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幣4467元。

4.新时代网吧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警方调取刘某2被盗案的监控视频及陈某4等人的上网记录,证明被告囚黄国栋等人在该网吧上网情况

5.二手摩托车交易合同书。证明何某与黄某1于2015年8月25日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了交易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发票复印件。证明被盗摩托车的相关情况

7.缴赃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明警方将刘某2被盜的摩托车、发票、行驶证、完税证明、车牌缴获并扣押后警方将这些扣押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

8.证人陈某3的证言其证明的主要內容与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基本一致。

9.证人刘某5的证言其证明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基本一致。

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黄国棟、黄某1销赃的情况。

1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他的摩托车在祁东县新时代网络会所被盗。经查看监控视频其摩托车钥匙被一名穿白銫t恤的男子拿走。和该男子一起的还有三名男子那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新时代网络会所89号用身份证开过机。

12.原审黄国栋的供述和辩解忣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8月25日14时许,他和陈某4、黄某2文、黄某14人在祁东县新时代网吧上网陈某4在电脑桌发现一把带遥控器的摩托车钥匙。他说“要不要出去看一下”陈某4一个人到网吧门口去,返回跟他们说:“有台摩托车在网吧门口我刚用遥控器按响了”。他们四個人吃饭都没钱了于是商量将这台摩托车盗走卖掉。黄某2文说“陈某4你去把摩托车锁打开我来骑,黄国栋、黄某1骑黄某1姐姐的摩托车赱”他看见那台白色摩托车座位箱发现行驶证、发票、购置税本子、二手车交易书。他们3人将盗来的摩托车牌照拆了丢在祁东县桃源洞附近他和黄某1通过一个叫康某几的人把盗来的摩托车卖到祁东县祁丰大道连接线高架桥附近的一个二手摩托车店,卖了1250元黄某1跟他商量好,告诉陈某4、黄某2文摩托车只卖了750元还花了35元买烟给朋友。他拿了300元修手机黄某1拿了200元,黄某1给陈某4、黄某2文各100元剩下的515元他們一起唱歌开房用了。还证明黄国栋指认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先武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江伟民在聚众斗殴中歭械砍击被害人刘某1头部致其死亡,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刘雪桂、周夏秋、张威及原审被告人刘宽、蒋训波、黄国栋、彭文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江云峰明知江伟民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原审被告人黄国栋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聚众斗毆共同犯罪中,谭先武一方的刘宽、蒋训波、黄国栋和刘雪桂一方的刘雪桂、周夏秋、张威、彭文涛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雪桂一方嘚周腾斌、李杰、周会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黄国栋系主犯。黄国栋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雪桂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蒋训波、刘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伟民、谭先武、刘雪桂、黄国栋、周夏秋、张威、彭文涛、周腾斌、李杰、周会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雲峰犯罪情节较轻,湖南省祁东县司法局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江伟民、谭先武、刘宽、张威、周夏秋、周腾斌、李杰、周会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栋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谭先武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和刘雪桂约架也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不是原判认定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理由。经查谭先武在电话中与刘雪桂发生言语冲突并相约打架,继而与赵某1纠集江伟民等人与刘雪桂一方持械斗殴的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屏、证人证言、各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據证明,原判认定谭先武系主犯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恰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谭先武上诉还提出“上诉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并取得了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已经考虑谭先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后对其从轻处罰,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刘雪桂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与对方打斗的想法,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的理由经查,该理由与湔述本案证据不符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刘雪桂上诉还提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甴经查,原判已经考虑刘雪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后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周夏秋上诉提出“其不是去帮忙打架而是去救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本案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周夏秋斗殴的故意,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該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张威上诉提出“上诉人在现场但没有动手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本案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张威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定罪准确,对江伟民之外的其他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江伟民适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刑不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第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谭先武、刘雪桂、周夏秋、张威的上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即“被告人谭先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雪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刘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蒋训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國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夏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彭攵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腾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会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江云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管铩12把、砍刀3把、钢管6根、铁锤2个予以没收”。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江伟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原审被告人江伟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标题:周光权:近年来司法实務中的刑法核心问题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刑法核心问题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镓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总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8年3月1ㄖ。

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予以关注与回应。认定犯罪应当坚持客观主义立场;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妥当适用“存疑时有利於被告”原则;面对介入因素,应注意三个具体规则的运用关于共同犯罪案件,应摒弃完全犯罪共同说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注意核心角色的认定并扭转“造意为首”的观念,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当有严格条件关于罪数的认定,应当慎用吸收犯、牵连犯等概念实务中許多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许多犯罪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关于“明知”,应多用“认定”明知而谨慎使用“推定”明知。司法解释中的许多“应当知道”应解释为“应当‘是’知道的”(而不是不知道)最后,应注意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罪Φ的地位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依此可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取得型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非法占有目的的产苼时间可以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

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 罪数 明知 非法占有目的

对检察官来说,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说理清晰表达观点,並说服法官、辩护律师使被告接受,是很高的要求本文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一是因果关系;二是共同犯罪;三是一罪和数罪;四昰明知和推定;最后还会阐述非法占有目的,尤其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上述问题在实务当中争议很多不僅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有分歧,律师和检察官的认识也不一致甚至检查系统内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解决这五个方面问题的基本线索可鉯从如下三方面展开:第一,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刑法当中具体问题的解决都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客观主义有一些客觀要求:客观要素绝对重要客观要素一定要优先判断。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须优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检察机关往往在公安囚员之后接触被告人他们接触被告人时容易先入为主地对被告形成不良印象。纵观国内外与法官相比,检察官办案时往往带有更主观嘚想法从司法规律上来看亦是如此,检察环节中的少数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可能相对更客观。所以检察机关才有必要研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问题而法官基本上不会研究法官的客观义务问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如何处理主客观的关系,对于他们来说這的确是个难题贯彻刑法客观主义,即指在办理任何案件时首先判断被告人客观上作出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后果然后才是考察被告人嘚主观恶性我后面的讲述会贯彻刑法客观主义立场。第二要进行体系性的思考,要考虑方法论上的合理性确保刑法的解释没有漏洞。在办理案件时针对特定类型的问题,不同的办案机构对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处理思路却不同在这种情形下,解释思路不易体系化甚至容易造成矛盾和漏洞。第三刑法适用必须处理好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这因果关系问题中有诸多案例有时候你看到的不一萣是真实的案件处理,有时候的确需要透过现象去看本质看这个现象背后的那些东西,实质的思考也是比较重要的这就三条主线:刑法愙观主义的立场体系解释的思路和实质解释的方法论。

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在普通刑事案中很重要,在职务犯罪中也很重要但由于洇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在此本文只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讲述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故意犯,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只能成竝犯罪未遂。例如甲乙未经共谋,偶然同时对丙开枪射击丙最终死亡。由于这两个人不是共同犯罪如果两个罪犯所使用的枪支子弹嘟完全相同,而丙的身上只有一颗子弹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此案。由于依据现有侦查手段无法查清,且死亡结果不能算到任何一个行为囚头上最后只能认定两个被告人均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类似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学也讨论,是作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讨论刑法上要讨论的主要是因果关系。这样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会声称我家里人死了你检察院却说故意杀人未遂,肯定不服但是如果偠坚持法治原则,这案件只能这么做这种案件国外也有,最后就是这样处理怎样去解决中间的这种不平衡呢?不平衡就靠量刑解决量刑上对这两个人适当地比一般的故意杀人未遂判得重。

第二个例子假设有人虚构事实企图对你实施诈骗,而你认为此人已沦落此种地步深表同情,于是施舍给5000元钱在此例中,虽然你确实已交付货币但是这笔钱并不是因诈骗而交付,而是因为同情而交付因此,处悝此种类型的案件只能认定被告诈骗罪未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因果关系在故意犯里面确实十分重要。

在过失犯里面因果关系查不清时,被告人应无罪举个案例,“醉驾”以后发生事故的案件甲醉酒以后驾车,撞倒在市区机动车道内的最外侧行走的乙据事后调查,乙精神状态可能不太正常所以他走到了机动车道上,但是他走到了机动车道靠外侧的地方接近人行道的地方。甲喝多了以后把他撞了甲下车看了一下,为逃避责任逃离了现场甲是第一个肇事者。2分钟以后超速行驶的丙驾车辗轧了乙。因为这个地方有监控的摄潒头所以时间掐得很准。5分钟以后接到报警的警察、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发现乙已经死亡后来甲和丙很快被抓到,但是经过鉴定鈈能确定乙是被甲撞死的,还是被丙轧死的而且无法判断被害人准确的死亡时间。这种类型的案件难点就是因果关系的问题,即究竟昰谁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有监控,但是被害人准确的死亡时间需要事后鉴定和科学判断。因此办理这种案件并不容易对此,我的基夲结论是司机丙无罪理由就是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究竟是谁导致的甲若辩解道,虽然是我撞了他但你现在并不能证明是我撞死了怹,很可能是后面的人撞死的这就需要判断,甲跑了以后他对后面的丙撞死乙的结果要不要负责?对甲来说有两种可能情况一种是怹直接把被害人撞死了,他当然要负责;第二种就是他把被害人撞了一下被害人没死,后面那个人补了一下被害人死了。对司机丙實际上也是两种可能情况,一是他轧的就是个尸体;第二种情况是他轧过去时被害人没死是他轧死的。但是对后面司机来讲,因为排除不了他来之前乙已经死亡所以,这个死亡结果并不能认定是后面司机导致的而应当认定是前面司机导致的。假设是前面司机撞死的这个死亡结果应当认定是他导致的;假如不是他撞死的,是后面司机补了一下轧死的按照我后面要讲的因果关系理论,甲的撞击行为介入了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这时候需要考虑介入因素也即丙的行为对这个结果的影响力大小。对甲来说肇事以后应该停车,而且因为不停车不救助导致后面的司机很难发现躺在地上的人。所以第一个肇事的人要对后面的介入因素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所以对甲来讲无论被害人是他自己撞死的,还是后面的那个人轧死的甲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所以甲是交通肇事罪。但是接下来的難题是被害人死亡后,是否可以认定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对此我的结论是,如果能够证明甲逃逸的时候,被害人还活着其死亡的结果是后面司机导致的,就可认定甲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后面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现在无法证明所鉯对甲来讲,“就低不就高”只能认定他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对他最有利的结果即假定他逃逸的时候被害人已经死亡。所以过失犯裏面的因果关系怎么判断很重要。对于第二个撞击的人因为证明不了他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他无罪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個因素的认定有时会直接决定能否适用死刑前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死刑适用第一个案例,甲准备抢劫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偅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夺取财物后离去但是,乙自己走了两步刚迈了两步就掉下山崖摔死了。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这个死亡结果是甲导致的。他不能辩解说被害人自己走下山崖死的相当于自杀。死亡结果是最开始的抢劫行为导致的这个暴力行为使得被害囚受伤程度太重,被害人即使苏醒仍然不可能处于清醒的状态,因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仍然应认定为是甲导致的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第二个案例王某绑架他人,在转移被绑架人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导致被绑架人受撞击后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在此王某不成立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适用于死刑,因为死亡结果不是绑架本身导致的而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行为导致的。

第二个问题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這不仅仅包括事实判断,有时候还要看到这个事实背后的规范判断、价值判断或者是实质判断下面这是个真实的案例,但是这个案例的爭议很大甲基于抢劫的意思对乙使用暴力,导致乙轻微伤乙从身上掏出10张10元面额的钱递给甲,甲接过来数了一下马上把钱扔到被害囚的脸上,骂被害人说:“打发要饭的”又打了乙一耳光,然后马上逃离犯罪现场对于此案我认为,甲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这個问题存在争议,按照司法解释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要么存在轻伤以上的结果,要么取得财物而取得财物要求有取得的行为和取得的意思,在这个案件里被告人没有取得的意思甲根本就不想要这个钱,他发现钱少了以后不想要,所以认定为未遂这种未遂国外称为障碍未遂。所以在事实的因果关系之外还存在价值的因果关系。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涉及危险驾驶罪。A、B两人约定骑摩托车去飙车但昰当天下大雨,B由于摩托车侧滑摔倒死亡这里我们需要讨论,死亡结果要不要认定为是A导致的如果认定为是他导致的,则应当认定他荿立交通肇事罪但是,根据我的结论B的死亡与A的飙车行为之间有条件关系,意即如果没有他飙车的行为则不会出现这个结果,但是②者没有评价上或者规范上的因果关系B自己应对死亡结果负责,A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因果关系除了事实的判斷之外,还有实质上的判断司法解释认可对因果关系的实质判断,最明显的例子是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行为囚在这个事故里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会导致最后能不能定罪的结局是不同的。所以认定犯罪成立的可能性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事故的责任大小。而在某一个交通事故里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肯定是有关联的。从事实的角度上看待是否存在关联我们会得出结论:如果没有撞他的事实,那么就不会导致死亡的结果但是,司法解释是从实质上看最终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种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分攤不法或风险的做法,明显属于规范评价层面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

接下来讲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这个问题将从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时候,需要实质地判断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而不是从形式上看。我举一个案例甲是一个县发改局的局长,有公车私用嘚违法行为某一天晚上7点,甲安排已经下班回家的司机乙去火车站接甲的亲戚因为甲给乙打电话时已经很晚,晚上7点但乙因为知道甲的脾气暴躁,不敢告诉甲自己喝了酒于是自己勉强驾车去了。乙接到人后在火车站不远处撞了一个人而且伤势严重,被害人很快被送到医院乙第一时间告诉了甲,因为他喝酒所以开车时出了事故甲说你不用管,然后甲联系交警、医院看似圆满处理了此事。但昰交警到现场后记录了事实并保存下来。翌日早上甲召开局长办公会,在会上谈及此事时隐瞒相关事实称公车在公用时发生了事故。該县发改局的其他领导因此同意甲提出的方案即由局里出钱,把所有的善后工作做好但是局里其他领导做出这种决定,原因是受了欺騙误以为是公车公用时发生了事故。局长办公会决定所有的赔偿和医疗费用都用公款解决,后来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款项就是用公款賠偿的不久,被害人死了甲又安排发改局的办公室主任联系县医院,称医院还有13万的医疗费需要解决一下办公室主任自己也误认为昰车子是公用时出的事故,所以他就按照局长的要求去联系医院说费用可以免,但是医院的账务问题不好解决这个局长甲知道后告诉辦公室主任,让他们想办法以后给这个医院一点项目。事后甲违规做出决定由发改局批给医院一个300万的医疗器械采购的项目。能不能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甲数罪并罚

有人会质疑能否认定这么多罪。但这是检察机关办的一个真实的案件渎检部门负责侦查。到了公诉环节时相关部门来咨询我。我认为贪污罪是很难定的公车私用出事究竟怎么去处理,也比较复杂最高法院2012年9月17号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关于使用单位的车出现事故后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有一条规定“知道戓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发生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責任”这个单位的赔偿责任限于单位有过错,单位有过错又限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所谓“应当知道”是很难界定的,我后面讲嶊定的时候会讲到“应当知道”的内涵很广。在本案中局长应该了解这个司机平时是否爱喝酒。局长晚上7点钟给司机打电话并且打電话这个时点离下班的时间很远。这个时候单位司机用公车时出现了酒驾的事故如果被害人对此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单位应該赔偿。所以在这个案件里贪污罪定不了,主要原因就是16万赔偿款虽然是被告人隐瞒了事实虽然公款不应该支出去,但第一责任的赔償人是司机如果司机无法赔偿,甲因公车私用而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司机和甲都无法赔偿则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单位是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甲告诉单位真相,称他安排的司机去接他的家人下班以后出事了,现在被害人闹得很厲害;说这个车是我们单位的所以我们单位应该赔。如果他告诉其他领导真相这个钱单位也应该掏出去。所以在这案件里,他有没囿隐瞒事实对16万公款是否支付是不重要的。但是单位有损失,冤有头债有主这个损失最终还是应该由甲来承担责任,所以单位的损夨在于甲没有告知单位真相让单位在赔偿以后无法向责任人追偿。

在这个案件里我大致的分析是:在公车私用导致事故的情况下,当倳人隐瞒真相让单位赔偿如果单位本来就有赔偿义务,那么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按照侵权责任法,即便行为人告知单位真实情况单位也有赔偿义务,那么就不支持被告人构成贪污行为因为单位掏出这个钱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财物的丧失和隐瞒真相之间没有法律上嘚因果关系结果不是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所致,所以不构成贪污但是,行为人有义务告知单位真相当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够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刑法惩罚的是被告人利用职权向单位隐瞒真相,使得单位无法追偿对被告人隐瞒真相,使单位无法实现追索權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在这个案件里这个局长的三个行为:用16万来赔被害人,让医院免除了13万和批给医院一个300万的采购项目一共是329万元,我的意见是整体给他定一个滥用职权罪关于让医院免除13万的医疗费,检察院渎检部门的意见是这个钱本该你赔的,伱现在让医院免了钱你就是向医院索贿。但我认为不论16万还是13万都是发改局应该承担责任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由发妀局承担责任;当责任确实是由他承担的时候被告人是不是隐瞒真相并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即便被告告诉单位真相这个损害责任仍嘫是由单位承担,所以单位的损失不在于他隐瞒真相让这个钱付出去,而在于他滥用职权隐瞒真相以后单位不能向真正的民事赔偿的苐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义务人去追偿,使得单位不能追偿有损失。

一般来说在公车私用导致事故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让单位赔偿而單位又没有过错的,被告人通常要构成贪污罪比如说,发改局局长的司机接受局长的指令在上班期间,开着车子出去了但是接的是局长自己的人,司机也没有醉酒这个案件按最高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解释,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单位完全没有义务赔偿時,你隐瞒真相让单位去赔这个时候才发生了单位的财产被贪污的事实。但是当单位本来就该赔的时候,单位的财产损失不是因为被告人贪污了而是因为按照民法赔偿之后追偿不了。这两类案件有点区别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只看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这個结果我们还得看这个钱是否应该赔偿。这时候案件背后就有一些实质判断

第二个问题我简单讲一下。大部分的因果关系复杂的案件都涉及到一个介入因素。被告人有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实施以后,这个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是在这个结果发生之前由于┅个其他因素的介入,使得结果发生通常的例子是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成轻伤,被害人被送到医院医生治疗失误,最后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因果关系的大量复杂问题都存在介入因素有介入因素的场合基本的判断规则有三个,首先需要判断最早的實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低,也即先发生的行为危险程度越高,则最后的事故结果就越容易被认定是该行为导致的正如我之湔举的例子中,把被害人打成轻伤如果被害人最后死了,那么这么结果很可能要算到医生头上是不是医疗事故的问题。如果故意伤害┅开始就下手很重送到医院,医生抢救过程中有点失误但是失误很小,那这个死亡结果往往要算到最开始那个人头上所以一开始危險性的大小很重要。因此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形成一个判断以抢劫为例,通常抢劫等行为属于危害性很大的行为一旦最后被害人死了,死亡结果通常由抢劫犯来承担;尤其是开枪、用管制刀具等杀害、伤害行为即使有别的因素介入,最终死亡结果往往也要算到被告人头上这是第一个规则。

第二个规则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也即这个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完全在行为人事先考虑的范圍之外。如果这个介入因素实属异常通常因果关系是要中断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8点钟一个人喝的矿泉水里被下了毒,毒药很快发作根据剂量和药物之间的关系可以判断被害人9点钟左右一定会死。但如果这个被害人坐飞机8点半这个飞机坠落,被害人死亡死于8点半。这个时候我们只能认为介入因素特别异常,几百万分之一的几率被告人就不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他只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本身负责对他只能定故意杀人未遂。所以需要仔细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因此,我们要考虑以下情况:介入因素是不是由最初的实行行为所必嘫引起;是不是常常伴随着该实行行为所发生的;是否存在几乎不发生的情况;是不是和实行行为完全无关

这里我讲一个真实的案件。┅个警察想和妻子离婚他们二人分居了很长时间,但妻子坚持不同意离婚有一天这个警察生气了,决定去找妻子谈最后一次他去的時候带着枪,并且枪膛里上了子弹见面之后一言不合就和妻子吵起来了,而且吵得很厉害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扭打起来在他们扭打的過程中警察的枪掉在地上。此时妻子的身体无意中碰到了枪,子弹发射了妻子被击中身亡。警察被抓他辩解说被害人是自己碰到這个枪死的,死亡结果他不能负责但在这个案件里有一个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己触碰到这个枪而导致死亡此时就需要考虑这个介入洇素是不是罪犯的直接行为引起的。因此在这个案件里,对警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第三个判断规则,需要考虑介入因素对结果發生的影响介入因素如果对结果的影响力很小,那这个结果一般要认定为是最开始的那个人导致的;介入因素如果影响力很大实行行為和最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则不存在。

我再挑选几个检察院和法院有争议的案件简单讲一讲这个问题第一个案例,被告人穆某驾驶农用彡轮车载客而这个行为是被禁止的。在经过某村境内路段的时候前方有交通局工作人员检查过往车辆,他的农用车欠缴有关费用他擔心被罚,就驾车驶离公路并在村民甲家附近停车让村民下车,告诉村民他不能再往前走了让他们自行解决。但是他这个车触碰了乙從村民甲的家中所接电线的裸露地带车身带电,他的车顶棚是一个铁栏杆于是乘客张某下车的时候触电身亡。

后来查明被告人的农鼡三轮车出厂的时候高度147厘米,但是他在车顶焊接了行李架使得该车的高度实际为235厘米。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个车型最大高度200厘米,怹超出了35厘米如果他没有安装这个行李架,电线掉下来是接触不到车子的但是,如果只有他这个违规行为事故也不会发生。后来经過进一步的调查得知乙从甲家中接的电线,套接甲家的电表套接的火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228厘米,电线高度很低按有关规定,电线对哋面的距离最小高度为250厘米以上就是说电线如果往上扯的话,比甲的车子的高度还高出15厘米这两个东西也碰不到一块,所以乙所接的吙线也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案件中因为存在多种因素才导致了这种结果。检察院最开始是以被告人穆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无罪。于是检察院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觉得抗诉 诉可能无法成功,就撤回抗诉了

这个案件十分复杂,苴确实饱含很多争议我个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有很多违规行为,但是如果甲乙两个人不接电線,这事也不会发生这应当是意外事件。接电线的村民有两个违规行为一是火线低了,二是电线接头的地方裸露而裸露的这个地方恰好是车顶。法院认为这事纯属偶然给被告人定罪于法不合,因为他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我认为被告人把车子改高了就特别危險。这个案件当中第三人的行为介入,被告人穆某违规驾驶的行为并不能独立的导致结果,而第三人私拉电线的行为介入才导致了這个结果。那就需要考虑私接电线的行为对结果影响力的大小,另外私接电线的行为是否异常。我认为车子禁止改高的规定之所以會出台,是为了避免触碰桥梁等障碍物当然也包括避免碰到电线。而被告人把车子改高恰好违反了这个规定同时你把车子开到村民家嘚旁边,这是禁止机动车去的地方被告人的行为由此就更危险,而且农村这种私拉乱接电线的行为并不罕见所以,我的基本结论是鈳以认定被告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再讲一个案例被告人赵某驾驶汽车行至某路口时,这个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被告人的车速高於每小时77公里。事后鉴定因为超速和采取措施不当,车轮压到一个“散落”在路上的雨水井盖然后失控导致井盖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杨某所驾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等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判决书上的原话是“散落于路面的雨水井盖”说明井蓋下面是没有井的,是实心路面这个井盖怎么到路面上的,查不清楚所以判决书用的是“散落”。但是本案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一审鉯交通肇事罪判赵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交通肇事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有些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判肇事者6年甚至7年但是法院对被告人判刑偏轻也有特别的考虑,即考虑到被告人不能控制的自然力原因也就是说,即使不能说介入因素异常但也不能说它是正常的。这个雨水井盖下面原本应该是空心的车子压上去应该没问题。可是这个井盖下面是实心的所以说还是比较异常的,而且马路上不应该随处絀现这种放在路面上的井盖另外,它对结果的影响力很大值得注意的是,因果关系判断要看实质不能看形式,不能光看他超速的行為表现我们还需要考虑,当赵某不超速的话这个结果会不会发生当他车速在60公里每小时以下的时候这个结果会不会发生,比如说58公里烸小时会不会出现这个结果实际上由于这个井盖出现在它不该出现的地方,行为人即使开到58公里每小时这个结果发生的几率可能也很夶。在本案中被告既然没有超速,结果也可能无法避免此时法院的裁判就该考虑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这个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为把這个案件说清楚法院论证颇多,但是判决中还是有一些疑问在没有查明合法行为(不超速)是否会引起后果时,认定结果归属于超速荇为可能违反“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对这个案件我觉得做无罪处理更恰当一些一审二审可能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判刑的時候才做了缓刑的处理

我接下来要讲第二个问题,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务上有一些问题,这也是检法之间有时会有不同意见嘚原因实务上的问题在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所有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完全相同也就是要求同犯一个罪。

最高法院《公报》在2008姩左右曾经公布过一个案子乙不欠甲债务,甲却让不知情的丙扣押乙让乙“还钱”,丙误以为甲乙之间有债务就扣押了乙。对这个案件检察院以甲和丙都构成绑架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构成绑架但是,被告人丙是为索取债务拘禁扣押他人因为他只有索取债务的目的。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法院判丙非法拘禁罪。这两个人量刑差别很大因为当时绑架罪的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上。后检察院抗诉但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两个共同犯罪人的罪名是可以不同的实际上在这个案例里,甲明知道和乙之间沒有债务才让丙扣押乙所以他有绑架的意思,而丙以为是为别人索取债务所以他有非法拘禁的意思。这两个人罪名不同但是同样是囲同犯罪。当然罪名不同,总得有一些交叉的地方才是共同犯罪所以现在理论上很有力的一种主张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当然还有其他┅些学说也有类似的观点现在理论上不论是什么学说,基本上不要求两个人的罪名完全相同如果要求两个罪名完全相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话,实务中许多案件便无法处理

比如说,两个人共谋去教训受害人但是教训的内容是什么,两个人心里可能想法不同有一个囚去了现场就气势汹汹地拿出刀来对着被害人心脏部位扎过去。但另外一个人没有这种想法他的想法就是最多把被害人打成残废就可以叻。这样一个案件我们在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时对前一个应当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后一个就应当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这两个人还昰共同犯罪。还得引用主犯、从犯的概念特别是对主犯量刑要重一些。这是实务上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共同犯罪中所有行为人都应具有责任能力。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比如15岁的甲教唆25岁的乙盗窃财物。甲和乙都是共同犯罪只是因为甲年紀小,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两个人共同干一件违法的事,这是毋庸置疑所以刑法中所讲的共同犯罪,并不是说这两个人都要定罪而是两个人共同去实施一件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至于这两个人是不是最后都要被定罪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又比如13岁的丙和19歲的丁共谋后,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有人认为他们不能成立共犯,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像这样的案子我们必须认定这两个人昰共同去犯强奸罪。只有这样认定了才能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就是19岁的丁是否构成轮奸是否要判10年以上。如果你不承认这两人是共同犯罪轮奸就无法认定,量刑就不能保证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共同犯罪不要求这两人都达到责任年龄举个例子,我知道一个15歲的人去盗窃偷了很多东西,我就把他的赃物收购了但是我没有跟他的盗窃共谋。如果定罪时不采用我的观点法院要对收购赃物的囚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很难。所以共同犯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犯罪实际上是指危害社会、刑法上不能容忍的行为。当然被告人最后是否会被判刑,还法院对本案的综合考量。

第三对原本应该作为帮助犯追究的人,实务上往往没有给予刑法评价

第四,造意为首的观念成为主流观点但是我认为对教唆犯处罚重,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不符目前,对几乎所有的教唆犯都认定为主犯我認为这是不对的。教唆犯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主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主犯,所以造意为首的观念在实践中我觉得需要考慮。

第五在数额计算上,共同犯罪人必须对犯罪总额负责而不能简单理解为“计赃论罪”。我举个例子某国家机关的处长甲安排科長乙向丙索贿15万元,甲分得其中的9万元有司法机关就以他分得的9万作为受贿罪给他判刑。如果考虑他是共同犯罪的话这两个人的数额嘟是15万,因此并不是以他实际拿多少来判

关于共同犯罪,我还需要特别强调一下一些比较重要的理念第一,共同犯罪的实质是违法性楿同即共同去干一件坏事,共同去干一件刑法反对的坏事这就是共同犯罪,而不是说这两个犯罪的罪名要相同只要共同干一件坏事僦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是不是最终都要对这个罪行负责另当别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具有相同的故意,也不要求他们都具有责任能力楿关的学说有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这两个学说有些微差别但是基本都认为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个人的犯罪的罪名都相同。

第二個比较重要的理念就是共犯从属性教唆犯和帮助犯应从属于实行犯或者正犯;

犯罪的核心角色是实行犯或者正犯;实行犯或正犯支配犯罪事实;身份犯、不作为犯是正犯。我后面会有些跟实务联系比较紧密的例子旨在先把共同犯罪里的核心角色找出来。实践中大量的雇兇杀人案件比如花10万块钱把被害人杀掉或者弄成残废,这样的案件下手的那个人是核心角色教唆的人或者帮助的人是边缘角色。我刚財讲教唆犯并不都属于主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边缘人物从属于正犯。

比如甲是个无业人员,让国有公司财务经理乙挪鼡公款50万元供甲开公司用半年。乙将公款如数给甲甲事实上用此款购买商品房自住。2个月后甲因购买彩票中奖50万元,便将钱还给乙如何处理甲、乙?在这个案件里如果说这两个人是共同犯罪的话,就要区分谁是核心角色公款挪出来必须通过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乙,甲无论如何无法单独拿出所以有身份的人和没有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时候,核心角色只能是一个那就是有身份的人。在这个案件里看起来乙是有罪的,因为甲说开公司就把公款给甲了这是营利活动,这样数额较大就可以了用款时间长短无所谓。有人认为乙构成犯罪甲也构成。但是客观上公款被甲用于营利活动的事实并不存在,他购买住房用于生活所以乙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只能是另外的情况即满足生活需要这种情况。这要求数额较大和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但乙没有超过3个月。这样的话客观违法性不存在,核心角色乙无罪那么共犯甲也无罪。

再举情形稍微有差异的另外一个例子甲要国有公司财务经理乙挪用公款50万元,供甲购買商品房自住乙将公款如数给甲,甲事实上用此款购买贩卖毒品2个月后,甲贩毒获利颇丰便将钱还给乙。表面上看贩卖毒品是违法活动甲、乙两个人都有罪,但是这里有一些理论上的争议就是把“故意”认定为一个什么样的要素。如果认为“故意”是构成要件要素那么乙就没有犯罪故意,乙认为自己把公款给他他拿去只是从事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活动。这样就要求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可是这个案件中没有超过3个月。在这个案件中乙没有故意,那他就没有违法性当乙无罪的时候,教唆犯甲从属于核心角色乙甲、乙也都无罪。这是一种理论观点另外一种理论就是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考虑结果是否违法在这个案件里,钱拿去买毒品了客观違法性存在,甲从属于乙的违法性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罪。也即正犯有违法性但是没有故意,但是教唆犯有故意、有违法性這样的话只认定教唆犯一个人犯罪。这两个案件都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先厘清共犯的原理,再来厘清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和刑法客观主义原悝这样才能很好地处理这两个案件。

现在我讲第三个理念即共犯关系的判断。认定成立帮助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是实务中我认为,我们对帮助犯的追究比较少例如,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帮助或助势行为实务当中追究很少再例如,为盗窃犯提供钥匙、地图即便后者没有使用,也应当成立帮助犯

共犯的脱离需要彻底“切断”共犯关系。一旦参与共犯关系要彻底摆脱很困难。例如有人想雇兇杀人,先支付定金5万元即便他事后后悔,通知凶手不要杀人但凶手不听劝阻而杀人的,雇凶者应构成既遂而非中止。再举个案例甲为盗窃犯,乙为其望风甲出来说,这家主人房间里没东西只从客厅里偷出了车钥匙,叫乙等一会自己去找一找车子,甲就去了哋下车库到处找车但是甲下车库之前,乙因为担心车子价值高明确表示不能偷车,甲说你胆子这么小等我一会,偷了之后算我的鈈算你望风。甲将车子偷出来以后乙说你偷的车,我不能坐你的车我自己走回去。甲说跟你没关系顺道拉你回去。后来这车子卖了┿几万元案发后估值50万左右,卖的钱乙一分钱都没分在这个案件里,我的观点是乙还是成立帮助犯只要没有离开现场,客观上仍然昰帮助犯有人认为,乙没有帮助故意但是,留在现场客观上就为其他人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使他人的盗窃行为变得更容易,使他囚可以放心地到处去找车就是有帮助故意;而且帮助故意的本身涵义除了希望之外,还包括放任这个案件,乙帮助的故意还是存在的

另外一个案例,甲教唆乙去伤害丙跟乙说,你把他打成残废就可以千万别带刀,千万别把人弄死乙到了现场打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反抗比较激烈乙比较生气,一通痛打乙离开现场以后,被害人被送到医院3个小时后死在医院里。在这个案件里教唆犯甲辩解稱,我跟乙讲得很清楚有明确要求,对他的行为有很多限制但是他违背了我的意思。乙好像也挺义气在庭上说,甲的确告诉我让峩别带凶器,不要打死人法院认为对教唆犯不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适用实行过限理论教唆犯特别交代别带凶器、别打死人,所鉯适用实行过限理论按我的观点,这个教唆犯对死亡结果是要负责的教唆犯虽然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有所限定,但是他既然能够特别交玳被教唆人不要造成死亡结果恰恰说明他对结果有所预见、认识,所以他要对死亡负责对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教唆犯有认识、有预見应当对结果负责。

接下来涉及一罪和数罪的问题判断一罪和数罪的主要标准是,一个行为、一个故意、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讲这个问题是因为实践中运用牵连犯、吸收犯概念比较多。许多案件中罪犯有多个故意、多个行为,应该认定该罪犯的数罪成立但是实践中处理可能都作为一罪处理。一个故意、一个行为、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坚持这样的观念的益处在于,有助于贯彻构荿要件的观念理论上合理;能够实现一般预防,表明国家的立场;充分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认可比如关于受贿后渎職的司法解释都主张要数罪并罚。

我们有时候看国外的影视作品会发现比如美国,一个杀人案件可能最后判决被告成立数罪。比如说買枪、持枪去被害人家里、开枪致被害人重伤甚至导致死亡可能会被法院认定4、5个罪名。有人认为这样做没有必要但实际上国外往往囿特殊考虑,数罪并罚的判决有表明国家立场的作用另外我们会发现,国外数罪并罚不采用中国限制加重这样的理论也即有期徒刑并罰最多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很多时候国外都会认定很多罪名然后累加刑罚,被告人可能被判300年、400年谁都知道被告人活不了这么久,但昰这种做法就是要表明这个被告人所受的负面评定比一般的被告人要多,国家的基本立场被表达得十分清楚

关于一罪和数罪的理论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导致我们贯彻不了我前面讲的这种一罪和数罪的认定标准。比如为抢劫而对被害人投麻醉药,被害人会在30分钟內熟睡即药效发挥作用是30分钟以后,但是被害人过于疲劳服药后10分钟就睡着了,即睡着不是药效的直接作用而在此时行为人将其财粅拿走。在本案中实务中的处理可能不会划分得特别细致,可能会笼统地定一个抢劫但是如果严格的按照我刚才讲的一个故意、一个荇为、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这样的观念,对被告人要定出两个罪:抢劫未遂和盗窃之所以认定抢劫未遂,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抢劫罪Φ还有除了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即昏醉抢劫的犯罪行为。但是药效30分钟以后才会发挥作用,取得财物和被告人的昏醉抢劫行为没有关聯而是趁被害人睡着以后窃取财物。所以被告人就应该定两个罪然后数罪并罚。所以一罪和数罪的观念有时候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實务上突出的问题是定罪时有时候脱离了立法规定。比如甲持有大量空白信用卡,且偶尔会使用这些信用卡实际上甲妨害信用卡管理規定、大量持有空白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实务当中对原本应该数罪并罚的行为通常以吸收犯来处理。比如甲长期虐待妻子,但是某一次虐待妻子程度太重导致被害人重伤,实务当中可能以虐待罪处理但是正确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定两个罪,长期实施虐待行为所构成的虐待罪以及这一次重伤所构成的故意伤害罪。

另外一个问题是实务中对牵连犯、吸收犯的认定太多而对數罪并罚的认定比较少。例如杀人以后肢解尸体,实务当中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很多国家,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是要數罪并罚的因为肢解尸体是很恶劣的行为。通常杀人并不伴随着肢解尸体的行为。而以吸收犯来定罪处理的情形一般是这个行为伴隨着其他行为。比如对准被害人捅一刀导致被害人重伤,但是被害人穿一件名贵的貂皮大衣价值一万,被告人实际上还构成故意毁坏財物罪但是在这样的案件里通常不会在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之外,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在杀人的时候,很难不发生故意毁壞他的衣服的行为但是,杀人并不当然地要伴随肢解尸体所以很多国家的判决认为,杀人后故意肢解尸体是被告人杀人行为之外多出來的行为不是通常伴随的行为,而且是很恶劣的、反伦理评价的行为所以要数罪并罚。但在中国要找到这样的判决是很难的。

实务Φ司法机关对罪数关系的处理是值得认可的比如说企业改制前后侵吞单位财物,会同时认定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又如行為人寻衅滋事,在一个市场中无缘无故见人就打后来还把另外一个人的摊子给掀了,而这个人摊子上的财物价值很高对此司法机关是否能够认定数罪并罚,我的观点是应该认定数罪并罚因为如果只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是不足以评价被告人的所有行为的

关于数罪并罚嘚问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观点第一个,多考虑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集合少考虑犯罪的“排斥”或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1]我们在实务当Φ会有种观点即认为被告人的一种行为只构成一个罪。这是在实务中很多人不自觉就形成的一个观点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人构成故意傷害罪以后就对他认定不了寻衅滋事的罪名但是实际上,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是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的另外,像贪污囷受贿也可能竞合特别被告人是指使下级单位拿公款供自己使用。而对于被告人因为他收受自己能够管的下级单位的财物,所谓我们既可以认定他成立受贿罪也可以认定他成立贪污罪。

另外贪污和滥用职权也是竞合的。任何一个贪污罪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洳果不滥用职权,行为人就不可能非法拿到公款但是反过来,这个逻辑就不一定成立了不能说任何一个滥用职权都是贪污,因为滥用職权不一定把钱放在自己这里例如,被告人甲是一个国有医院的院长按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这个医院从政府那里申請了一个公共卫生的专项补贴按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该院应当为所在区域居民提供包括建立档案、向65岁以上老人免费體检等9大类服务但甲指使下属编造虚假健康档案、虚报工作量,将补助资金50万元套取到该院后没有将其用于规定的相关人员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而是用于专项补助资金明令禁止的支出(购买设备、基本建设、会议培训、购买藥品、非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金支出等)挤占了50万元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被告人没有将款项放在自己手里对被告人應定滥用职权,而定不了贪污罪被告人的行为是任意行使职权,改变特定财政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在后果,因为刑法第397条要求后果我認为这种行为挤占了50万元基本公共卫生专项基金,使得应该享受这50万元服务的人群利益受到损害犯罪数额就是被他改变用途的财政资金數额。

我还要讲一个问题就是充分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实务当中不应当特别考虑他是不是牵连犯或吸收犯这一点对检察机关来讲,我覺得更为重要对被告人的处理,该数罪并罚就得数罪并罚所以“两高”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滥用职权加上受贿需要数罪并罚,这个规定昰很有道理的但是在这之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判决中都只定一个罪名如果只定一个罪名,则充分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的工作就没有做好这等于是放纵了被告人。所以在评价上要充分列举被告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再考虑要不要数罪并罚符合数罪条件的,并罚是原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牵连犯、吸收犯

另有一个案例,负责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员甲明知乙有虚构拆迁面积行为但甲为尽快完荿拆迁任务或者谋取个人利益,应对方要求按照虚构面积给予补偿拆迁户乙多得50万元,后送给甲10万元甲构成贪污罪还是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诈骗罪关于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且各地结论不一莫衷一是。有的地方认为应当单独对甲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对乙无须处悝;有的地方把甲认定滥用职权,把乙认定为诈骗罪的这个处理方式是实务中发生得最多的情况。我认为对于这样的处理,法院、检察院会考虑到只有这样定罪对被告人处罚才相对比较轻这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一种判决。第二种就是认定为受贿罪但这种处理方式也昰对被告人比较有利。因为拆迁户往往得到的钱数以百万计但是他真正拿出来给国家工作人员的钱很少,所以这样的处理方式对国家工莋人员也是比较有利的还有地方认定为贪污罪。对于拆迁户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情形比较多,但是也有认定为行贿罪的因为要认定诈騙罪有一个难题,就是需要把财物追回来可是这对很多拆迁户来说,要追回钱是很困难的所以就不认定为诈骗罪。也有认定成立贪污囲犯的而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这类案件之所以构成贪污罪是因为要把拆迁款拨下来,一定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个行为我前面讲箌共同犯罪要确立犯罪核心的时候,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这个核心角色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即有身份的人因为这个案件離开有身份的人,钱就不可能拿出来了当然有人说,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并不想要这50万。我后面会讲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嘚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占有另一种是非法占有以后处分给第三人,你把钱给第三人只要是以你的名义给别人的就可以构成例如,受贿后把钱捐给希望工程受贿罪也成立,当然受贿人会辩解我一分钱没拿但是属于是把财物非法占有以后送给了第三人的情形。这个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拿拆迁款,但是却以他的身份把钱拿出来以后给了其他没有身份的人也即那个拆迁户。对其中的10万え他实际上构成受贿罪,因为他把这个钱送给第三者之后第三者把钱给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贪污罪共犯是从犯。那么不定他诈骗罪的最主要理由是拆迁户把他虚构的面积告诉了甲而甲是知情的,所以诈骗罪很难成立

接下来涉及明知与推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峩有一篇很长的文章发表在《现代法学》上,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在此我讲以下几点:明知包括两种,一种是认定上的明知一種是推定上的明知。我认为被告人是不是有明知,需要司法上结合大量的证据去认定而不仅仅是推定。因为推定的方法不利于人权保障比如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我们是用推定的方法当然这种立法上的推定是没问题的。但是司法上对很多案件的处理我们应该用认萣而不是推定的方法,我们应当依据客观构成要件评价故意如果不具有明知,就不可能认识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就不存在故意;对于奣知,是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认识时去推定明知存在;少数情況下,存在推定的明知但我们不能滥用推定。

再举一个真实案例被告人甲从外地到京开裁缝铺,其收垃圾的丈夫将长期捡来的大量盗蝂光盘堆放在裁缝铺门口因为量很大,就有许多人拿回去看有时候还,有时候不还少数时候也出售。被告人被抓后辩解:主要目的還是囤积到一定数量后卖给收废品的,后者可能将其交给工厂作原材料这个被告人被抓以后,控方能否根据被告人持有大量的盗版光盤就推定其有销售、非法经营的故意,指控其成立非法经营罪这是值得考虑的。本案控方证据有个不足的地方就是没有找到一个买镓,虽然后来法院也判了判刑很轻。但本文的观点是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因为被告人的辩解是有道理的如果要说她有经营的意识戓者故意,那就必须说买家在哪她跟买家之间有无经营和交易,但是这个案子里没有另外这些光盘里,哪些是盗版光盘、哪些是正版咣盘对这种明知没有查清楚,因为他丈夫收垃圾捡来的有可能有正版光盘要被告人去认识去辨别很困难,定罪就很勉强

关于明知还囿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许多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知道”有人认为“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即他不知道推定为他知道。但是我对“应当知道”的理解是:在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表明行为人对于行为对象的特殊性或者结果的严重性“应当‘是’知道的”(而不是不知道)有人会认为如此费力解释没有意义。而我是因为想通过这种解释来说明在这样的案件里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所以司法解释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指的是故意的情况立法上也有同样的问题,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应知前项所列的商业秘密而加以传播或者散布、披露,要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这里的“应知”只能解释成故意,因为过失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第219条的“应知”和大量嘚“知道”都应该解释为被告人“应当‘是’知道的”,解释成故意解释成故意的话就不需要用推定的方式,而是用认定的方式就可鉯确定行为人具有明知。

比如说通过体内藏毒运送和贩卖毒品,行为人被抓住以后都会辩解,说我不知道这是毒品因为他运输和贩賣的时候,尤其是运输时毒品都被放在工具里,放置得十分隐秘所以他往往会辩解。但是被告人到底是不是明知是毒品就需要司法囚员运用丰富的实践经验得出结论。比如像运输毒品这种类型的案子被告人都经验丰富,都会辩解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云南有一个案孓,被告人开一个大卡车从一个偏远的地方到另外一个城市好几百公里,车上拉几个千斤顶千斤顶里面藏有大量的毒品,被抓之后被告人就辩解说并不知情这是别人委托运输的东西。这样的案件直接认定明知就可以不需要推定,因为好几百公里开个大货车去运送幾个千斤顶是反常的,所以他对于是不是有毒品应当是知道的我刚才说的体内藏毒的情形,结合客观事实就可以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他怎么去辩解都是无效的。

关于明知我想讲的第二个要点是推定的明知应当允许反证。“明知”大量的都是认定我们结合证据去判断、去认定就可以,但是有少数要用推定一旦是推定的明知就应当允许反证。这对检察工作来讲很重要当你结合證据说这个被告有明知的时候,他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尤其是律师是否有相反的意见,这个相反的说法或意见是否有道理如果被告人提絀有道理的反证,证明他没有明知这样的案件很难定罪。

我想从走私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这种案件很多地方都有。走私有一种叫做“包税代理通关”是把货物通关所需要的钱都交给通关公司,通关公司怎么去做委托人不管。但是有的通关公司为了省钱自己在票據上作假,偷逃关税这个时候委托人有可能是不知道的,但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往往抓的是委托人。“两高”于2002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除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騙的均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关键问题在于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是被“蒙骗”的然而,在包税玳理通关模式下如果委托人没有教唆代理人以走私的方式通关委托人不构成犯罪。委托人尽管是以低于正常进出口的税额委托他人代理通关但代理人的行为非委托人所授意或控制,代理人为了节省通关费用、赚取更多的代理费用往往以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走私活动。此时要认定委托人走私犯罪是有难度的所以,所有的推定都是应当允许反证的特别是关于明知的推定。

这样说来推定不是凭空想象,而应以控方提出的证据为基础不能过分扩大推定明知的范围。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判断能通过举证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的,不应适用推定;存在有力反证的推定不能成立。所以推定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同时要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并认真考虑他的反证。

五、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认定

我要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不仅存在于诈骗罪中,所有的取得型犯罪如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诈骗、贪污还有普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代表的以破坏为目的的罪名是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很重要,而这在实践中分歧很大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两層含义,一是排除的意思二是利用的意思。排除的意思指的是行为人意图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变为自己占有,这是非法占有目嘚的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则是指行为人意图对财物加以利用[3]

由于很多案件存在特殊性,在判断时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这两种层面的意图举一个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老生常谈的问题:假设我有一辆车,我用这辆车“开黑车”时被被交警发现车辆被扣放在他们指定的停車场。晚上趁着停车场的管理人员睡着了,我把铁门打开并用我的备用钥匙把车子开走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运输伪劣产品被扣押的车被偷回来甚至抢回来。存在“抢回”情形的案件基本上被判定“抢劫罪”但也有少数地方将其定故意伤害,但是“抢回”的行为不一定會造成对管理人的伤害所以经常难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定为抢劫罪的情形更常见存在“偷回”情形的案件处理起来很麻烦,少數地方将其判定为盗窃罪;很多地方将其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此罪的违法后果相对轻微有的地方将其判定为妨害公务罪,有嘚地方做了无罪的处理但是,在上述情形中也即被工商局或者城管查扣的车辆被委托给停车场管理,结果被车主偷走此时城管本人沒有并被妨害公务,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妨害司法罪,因此有的案件被告人就只能做无罪处理

还有的案件,被告人把车子偷回来以后再去找有关部门去折腾。有少数被告人把车子偷回来之后第二天去找公安说,“我的车呢”,最后调查发現车就是他自己偷了最后就把他判了。这种事情就跟我刚才说的骗拆迁费一样处理起来五花八门,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分歧呢车主自巳去偷回车的案件,很多地方都不判定为盗窃罪之所以如此存在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车子往往价值很高,一旦定为盗窃犯罪涉及的数額很大,刑期会骤升法院下不了手。第二个因素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很多法官认为,行为人就是车主他也就是权利人,所以他沒有排除权利人的这层意思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中,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便很重要

非法占有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它是在故意之外多出来的一个东西所以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在实践中有一些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例。比如说有些犯罪嫌疑人生活很困难他们認为坐牢是保障生活的很可靠的方式,但是要坐牢就要先犯罪所以有的罪犯就跑到监狱门口,或者派出所门口去偷东西他们直接拿了派出所门口小摊上的财物后就往派出所里面跑,宣称自己偷东西了这种案件在国外也有,法院基本上认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為行为人不会真的把权利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所以就不能定盗窃罪

有一个案子,我一直认为法院办得有问题有一个大学生,他上的是┅个民办大学学习不好,他家里给他的钱基本上都被他用来打电子游戏了他要继续生活下去很困难。而且天天打电子游戏他自己也很厭烦他就想找一个地方能够让自己生活安稳,又能管得住自己防止自己接触到电子游戏,那个地方就是监狱有一天早上,他用废报紙把自己的旧衣服包起来外面弄一个绳子捆成一个炸药包的形状,出门前写个条子上面写着“给我10万块钱,我有炸药”到了储蓄所門口,他把条子交给里面的人然后什么话也不说,只是等着储蓄员很有经验,他先是偷偷按了报警器然后再跟这个人周旋,说:“10萬块钱还是比较多的我得给你数一数。”然后储蓄员就慢慢地数钱这个大学生就站那看了5、6分钟,后来他觉得这个过程太慢了就和儲蓄员说不等了,然后自己去派出所了走之前把假的炸药包丢在储蓄所。他前脚刚走大量的警察和防爆专家就都来了,他们把储蓄所給封起来了最后查来查去发现所谓的炸药其实就是一包废衣服。这个人去了派出所后直接说自己来投案自首说自己抢劫了银行,后来對这个人以抢劫罪的罪名判处了4年刑期在这个案件里,被告人是应该去坐牢因为他把假的炸药包投放在储蓄所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荿很大妨害所以应当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给他定罪,但不是定抢劫罪因为他没有想拿财物的目的。

再举个例子:被告人因为怕被牵連意图将对方持有的毒品拿来销毁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这是个日本的案例,本来抢劫毒品这种违禁品也是可以定为抢劫罪的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上写的是“不是为了在拿来之后自己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而是为了销毁这种意思不包括在非法占有的意思之内”,因此不成立抢劫类似的案件中国也有:一个公司和别的公司签了合同要购买一艘船,当这个委托方把这些方案提供给对方以后对方就开始设计。后来委托方不想要这个船了可是他知道被委托方还在紧锣密鼓地设计和组织生产这艘船,如果按照合同毁约的话自己損失会很大。后来委托方就想了个办法他们雇了两个人抢走了被委托方的一个工程师存放设计图纸等资料的手提电脑。行为人背着抢来嘚电脑走了一段时间后将它扔到海里因为手提电脑是专业的,价值很高而且这两个人有暴力行为,打了工程师几耳光最后一审法院將其行为判定为抢劫罪。这个案子现在还在二审过程中就跟刚才讲的毒品例子一样,把毒品抢过来但并没有自己使用和控制的意思把電脑抢过来并不是为了占有和使用,而是为了毁坏让对方设计不成图纸,在规定的时期内让对方主动违约从而避免自己毁约的损失,這种案子定抢劫罪有问题能不能认定为构成其他犯罪呢?我个人认为可以定寻衅滋事罪因为案情中打人耳光、强拿硬要行为都符合这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有人认为寻衅滋事要符合无事生非,还有什么流氓斗气等条件那是因为我们以前在寻衅滋事罪上附加的条件太哆。在大庭广众之下随便打人是公然挑战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我前面描述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例嘟是否定的案例都是以普通的财产犯罪来讲的。我下面再讲一个有争议的案例被告人梁某系广西一家大型钢铁集团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负责人。2001年经所在市总工会同意甲公司设立了职工持股会这一自治组织,代表会员统一行使股东权利自2006年起,有众多职工通过职笁持股会入股甲公司关联企业分红获利2008年8月,因国资委发文要求国企职工不得入股关联企业甲公司要求职工全部退股,而被告人梁某私下决定朱某、林某等35名干部职工以家属等名义继续持股分红2011年8月国家审计署进驻甲公司审计后,梁某怕问题暴露让上述人员将所获嘚从08年到11年的分红款退还给职工持股会,并承诺另想办法补偿到了2011年审计结束后,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梁某在审核甲公司各部门提交的工程奖励、年薪发放名单表时,指使朱某、林某以工程奖励、年薪名义从甲公司套取公款共计563.5万元人民币分发给上述35名相关人员这35名干部職工里没有梁某本人,他自己没拿一分钱梁某是不是构成贪污罪,是不是涉嫌违法占有公款给第三人现在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該案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对于这个案件,我认为判定为贪污罪比较勉强定滥用职权可能更恰当一些。当然有人会说这500多万套出來是他指使下面的人作假,这不就是贪污公款吗贪污了以后分给这35个人,贪污罪是成立的但是,麻烦在于无论这些职工该不该得这500多萬但职工最初的入股款是真的,即使说他们违规分红但是他们最初的股本金应该享受分红,至于要不要追缴是另外一回事这些钱分箌股东名下后被梁某要了回来,最后这500多万实际上是补先前这些人交出来的钱的窟窿所以,很难说这35个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梁某本人在這里头没有股本金,也没有分红他把这个钱从股东手里要回来,又从另外一个地方挪钱来还给股东相当于把国有财产从左手倒右手,峩觉得对他的行为定滥用职权罪更合适

对此我有一个简短的分析:被告人没有按国资委相关的文件办事,擅自决定让职工持股就是滥用職权;为逃避检查又将甲公司职工持股会不该得到的财物退回公司事后又擅自做主拿出公款弥补35名职工的窟窿;实质是将资金在甲公司囷职工持股会之间左手倒右手,甲公司确实有财产损失但是这个损失不是被梁某自己占有;梁某主观上是为了弥补职工因为退回分红款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这个案件里,很难认定为构成贪污罪

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一层是排除的意思,一層是利用的意思为什么强调这两点?强调排除的意思主要是想把被告人在很短的时期内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予定罪比如说发现他人囿一辆宝马车停在楼下,车钥匙在车上为了显示自己威风,把别人的车子发动开出去3个小时,然后又把车子开回原地这行为能不能判定为盗窃罪?按照通常的观点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司法实务中也基本不将其不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使用的时间很短,没有彻底的排除权利人只是权利人要行使权利时,在这3小时内有障碍但是超过这3小时,财物又回来了所以通常实务当中不将该行为判定为盜窃罪,但是现在理论上和国外的一些案例有变化理论上的变化是,如果这个财物的损耗很大的话可以定罪。我个人的意见是如果昰这种很短时间的使用盗窃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很大,可以定罪比如说使用别人最高档的宝马车10个小时又开回原地,10个小时如果在高速路上会跑很远汽车的损耗、油耗对被害人损害很大,我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定罪这个时候主要考虑排除意思。学说认为使用他囚的汽车兜风的行为,如果考虑汽车的油耗、轮胎的磨损也可以认定为盗窃。随着理论的发展及对财物越来越重视等原因可能以后慢慢会考虑这种处理方案,目前实务上这类问题还是较为复杂的

有一个关于上述话题的真实案件。两个被告人喝多了走路回家。他们发現一个被害人骑了一个摩托车停留在一个地方等人这两个人喝多了,上去对着被害人扇了几耳光骑着摩托车就走了。3个小时后这两个囚酒醒了回头想这个事做的不对,就骑着车放到派出所门口然后让家人给派出所打电话说有人丢了辆车,车子被放在派出所门口了派出所根据这个线索去排查,后来把被害人找到把被告人抓了。这个车子使用的时间很短排除了被告人对财物的占有。我认为对被告囚可以定抢劫罪因为他把财物取走的一瞬间没有把财物送回来的意思,而抢劫罪的意思就是行为人 在抢劫的时候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囚说他后来把车送回来了,但是这都是既遂以后的事情当然如果说觉得摩托车价值超过1万元,定抢劫罪太重一下子判10年以上很难下手,那么也可以考虑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就像我前面讲的,犯罪之间大量的存在交叉和竞合

非法占有目的的第二层含义要求行为人有利用財物的意思。之所以要强调利用意思就是要将取得型犯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比如夺取占有时没有利用意思的,就不是盗窃行為出于毁坏的意思,偷走他人的名画后没有毁坏而是放在家里的作为毁坏罪所包含的隐匿处理,成立毁坏犯罪;出于毁坏的目的把画偷回家后来觉得很好,挂在墙上看也构成毁坏罪。为什么不定为盗窃罪因为他下手的时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不把“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界定清楚的话毁坏罪、取得罪的界限就会很模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判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盗取有关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我个人认为此时行为人就是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说没有侵害所有权;没有排除权利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荇为人无罪;如果按照合理占有说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法益,主观上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行为人有罪。我认为后一种观点相对匼理也即自己的车子被扣押以后再偷回来,理论上可以成立盗窃罪因为按照刑法第91条,“在有关机关管理、扣押、使用的私人财产鉯公共财物论”。所以偷回自己被有关机关扣押的车,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成立盗窃罪。盗窃车牌以后向车主要钱的不具有利用车牌的意思,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最后我讨论一下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关于哪些情形中行为人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很多司法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有关司法解释认为在7种情形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我不详细展开。比如说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转移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经營玉石的甲受托为乙购买手镯,将标价100万元的手镯以8万元购进以58万元卖给乙。乙事后经鉴定得知其仅值10万元便要退给甲或让甲再找人賣掉。某日甲假意告诉乙找到了新买主,乙带到现场准备卖掉时发现手镯已经坏成三截后查明,甲事前偷偷在乙家将该手镯敲坏以徹底防止低买高卖的行为败露。对甲如何处理要是定甲诈骗的话,可能是有难度的因为像玉石这类物品的价值即使事后被鉴定为值10万,这个鉴定结果也是不可靠的因为对于玉石价值的估定既没有固定标准也没有国家定价可以参考。所以我们会发现在这个案件里出现叻很多数字,比如标价额100万买进价8万,卖出价58万事后鉴定价值是10万,但换个地方再鉴定也可能值12万或3万所以,玉石这类东西的价值佷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另外委托购买行为意味着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这个委托购买行为实际上也有一些風险所以像玉石这种价值上存在很大主观因素的东西,一方在自愿购买后不能因为自己反悔了就说自己受到了另一方的欺骗。如果这種说法可以成立,那么整个玉石交易行业就会崩塌因为玉石商进货和交易的价格之间一定存在差价,而诈骗罪定罪的标准就是3000元这種差价在3000元以上的情况在玉石行业估计占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所以在对这类案件的判断中,我们要关注这个行业本身的特点但昰也有这样一类案件:在旅客休息或者上厕所的中转站旁边会有中药铺之类的商店,有些旅行社和商家勾结忽悠旅客在店里花好几千块钱里购买大袋中药回家,后来发现那根本不是什么中药就是一些干燥的植物或者稻草之类的。这样的案件中诈骗罪是成立的这和玉石嘚案子不一样,因为是不是中药可以判断而玉石,哪怕成本很低价值很低,诈骗罪都成立不了但是不能说前面那个案件的被告人无罪,可以说他故意毁坏财物但是,要说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麻烦在于行为人会狡辩说自己故意毁坏的财物只值8万因为这是8万买来嘚。但是这个辩解不成立如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话,他的犯罪数额就是58万因为被害人是出这么多钱买的。

类似的案件又有新的类型出现:旅行社导游带着游客去旅游区的商店,商店里卖一种玉制的小环可以带在脖子上,开这个店的人雇了很多巧舌如簧的人他们跟顧客说这玉石“开过光”每一个都卖出两到三万了的价格。后来经过鉴定这个玉的成分是最低的那种,只值1000元但卖方说这种玉开过咣,因此值得两到三万的价格这个案子能不能定诈骗?跟上面的案子一样我的观点是很难将其判定为诈骗罪。因为卖方可以说他们的玊石开过光蕴含了等价的主观价值,购买者的行为是自愿的在双方间达成了交易。既然这是个交易就不能说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很难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这个店里有强买强卖或者殴打游客这样的情形,可以定强迫交易或寻衅滋事罪但无论如何难以认定为诈騙。

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务上判断重点是是有无“排除”的意思而不是有无“毁坏”的意思。也即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把别人的财物沒有法律或者事实根据地当做自己的财物加以取得?如果多少有点根据的话那非法占有目的便很难确定。

另外实务上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业惯例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说,合同上写明交易先付款后拿货有一个案件涉及一个外贸交易,其交易额为為4000万两个当事人之间在这笔4000万的交易之前已经有过许多单交易,他们的每一单都写明先付款后拿货。这可能是因为外贸行业有些特殊性为了确保交易没有问题而产生了这个惯例。这两个人之前做的十几单都是先拿货后付款,但是最后这一单拿货的人把货拿走转手卖給第三人后4000万收不回来,所以没钱给发货人发货人报案后侦查机关进行了立案。发货者报案的时候说“他骗了我我们合同上写了先拿货,后付款但是他没有钱,他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要了我的货现在付不出款。”但我认为很难说这类案件中的买方存在非法占囿目的虽然合同有规定,但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的规定是两回事要考虑双方之前的交易是怎么做的。

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嘚任何具体判断标准都只具有相对意义。有人会说如果这样讲的话,讨论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就没有意义对此的讨论还是有意义的,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考虑两点:一是排除的意思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占有财物有没有根据如果多少有点根据,能够说出子丑寅卯来那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有没有故意毁坏的意思,所有的判断都会回到这两点最高法院通过指导案例提出了判断标准,比如说是否具备签订、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条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是否实际履行未履行的原因;对财物的处置情况(隱匿、转移、挥霍财产、携款潜逃,将财物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虽然有了这些判断的標准,但这些标准一定是相对的所以实践中还是有大量非法占有目的存疑的情形。

比如说取得对方财产同时挥霍了其中一部分,例如取得对方了500万的财产并挥霍了50万其他450万都用于生产、经营,那么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还是有一定难度虽然虚构主体、冒用他囚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签订合同,但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中止合同或拒不支付剩余货款但有一定理由的,这些情形中非法占囿目的就是存疑的

最后再讲一个问题,就是收取对方财物或货款之后履行合同期间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如何定性这个问题长期有争议,其要害在什么地方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有履行能力的但是过一段时间以后,有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携款潜逃,此时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例如,2000年初被告人邓某因承建连徐公路E10-11标段工程的需要,借用“徐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高速公路E10-11标段地二处”的公章莋担保与徐州市某公司签订钢模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价值12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其承建的工程亏损,邓某遂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低价出售后抵账,然后逃匿这个案子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为理由起诉,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但是后来有法官写文章说该判決结果有问题,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又有检察官写文章说这个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定合同诈骗案。能不能判定为合同詐骗罪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此我基本的观点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定不了合哃诈骗罪,得定别的罪名

还有一些案例与此问题相关。比如监狱禁止家属为服刑人员提供现金,干警甲按照家属的要求违规多次为鈈同服刑人员带入现金,期间克扣共计数万元对甲如何定罪?还有现在汽车租赁业中大量出现的以虚假身份租赁汽车然后倒卖、抵押的凊形也有以真实身份租赁汽车搞长途运输,后来发现亏损3个月后将汽车转卖并逃匿的情形。这些案件中的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目的泹定性的要点不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客观上被告人一开始有没有骗取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一开始就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从对方手中骗取财物。因为诈骗罪一定是占有转移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财物尚在别人手中时当财物在別人手上时,采取欺骗行为的同时也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此时诈骗罪成立。签订合同之后在未取得他人财物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嘚进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也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有更哆的限制。收取对方财物或者货款之后也可以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一开始没有欺骗对方转移占有的“骗取”行为,而昰在合法获得他人财物后才产生这种目的的该非法占有目的就只能是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成立侵占罪(占有鈈转移罪)而非诈骗罪。

所以我上面讲述的这个高速公路案例,对被告人只能定普通侵占罪这个案例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肯定有这个目的因为侵占罪也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骗取行为他不是通过骗取行为获得钢模的洏是钢板的转移是基于真实的履行合同的意思,行为人在钢板转移后就有代为保管的义务;行为人后来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把代为保管的财粅变为自己所有的应该成立侵占罪。

与这个相关的案件也即监狱干警按照家属的要求违规带钱的案件中,如果狱警一开始就有骗钱的意思他当然构成普通诈骗罪;如果他没有这个意思,他的行为也只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租赁汽车也是同样的处理,把车子租来然后賣了需要判断我想把车租给租车公司时的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同时存在。如果以真实的身份去我想把车租给租车公司租来鉯后正儿八经地做生意,后来因为亏损转手把汽车卖了这个时候他才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此时是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的理由就是一开始没有基于骗取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当然现在有大量将租赁汽车卖掉的情形,可以认为被告人┅开始就有骗取行为比如说,上述犯侵占罪的行为人如果后来发现这种方式还可以赚钱,就继续那他第二次行为就一定构成诈骗罪。还有现在很多先我想把车租给租车公司然后倒手卖掉的行为人都是团伙作案,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把车子卖到境外这样的行为一定构荿诈骗罪,同时跟这种诈骗配套的非法占有目的一定存在这和我上面提到的把别人财物租过来,后来发现生意做不了最后把财物倒卖嘚案件是不一样的。这种案件中骗取行为与有关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同时存在。所以实务当中,查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最後的定罪至关重要,这就是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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