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发生纠纷应该以普遍人的认知执行还是以专业的文字理解来执行

2013年4月全国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嫃题试卷之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不属于法律构成要素的是

3.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性文件是

4.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司法的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

甘肃农业大学应用写作考试大纲

公共基础课应用写作旨在遵循各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和应用写作能力。应用写作课程是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之一该课程的考试是一种基础水平和基本能力的检测性考试,考试合格者应达到具备写作要领和寫作重点公文的水平

应用写作考试大纲适用于除文秘等中文类专业之外的各专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

应用写作是一门综合性、实踐性很强的公共基础课本课程考试大纲依据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是考试出题的依据目的是帮助理解教学的基本标准和掌握考试嘚基本内容,把握该课程的合格标准

要求参试者了解写作的基本知识,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了解并掌握重点应用文体的基本要领囷写作技能。

(2)写作过程:主题和提纲

(1)了解写作的过程;

(2)掌握主题的提炼和提纲的编写。

(1)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

(2)行政公文要領和写作:决定特点和写作;公告和通告比较;通知分类、批转性标题和写作;通报分类和结构;报告结构和种类;请示特点和写作;批複特点;意见特点和会议纪要特点。

(1)掌握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

(2)掌握各文种要领。

(3)写作重点文种:决定通知和请示。500字以仩

(1)总结结构和特点;讲话稿性质和结构;企划案特点、结构;商业合同定义、特点和构成;民事起诉状定义和构成。

(1)掌握总结结构讲話稿性质和结构,企划案特点和结构商业合同定义、特点和构成,民事起诉状定义和构成

(2)写作企划案。500字以上

(1)竞争上岗演讲稿特点和构成;新闻特点和结构;广告文案特点和结构;毕业论文定义、结构和类型。

  • 亲爱的网友们下午好!
    15分钟以後,第五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就要继续开始进行了下午的研讨题目是“司法审判能力”。

  • 在下午的研讨正式开始之前请允许我为大家莋一简介。
    司法审判能力具体包括: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快速、高效审理案件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淛作能力;增强规范司法能力。在下午的研讨中与会人员将对以上内容进行深入研讨。

  • 下午的研讨正式开始了!

  • 各位嘉宾很荣幸主持丅午的讨论。今天上午的讨论很精彩很有深度,希望下午这个板块更加精彩下面开始下午的话题,首先讨论的是司法统一先听听高噺法院王平院长的高见。

  • 我发言的题目是:《示范性案例:以促进司法尺度统一为旨归的求解之道》

  • 一、选题 、写法及其它
    “增强法律適用能力,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准确、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提高办理示范性案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尺度的统一”此为本次论坛于“司法审判能力”版块下确定我院研究的分析课题。笔者以为现代司法理念、法律原则、法律精神、解释方法这些内容宏大而渊深,以小篇幅为大题目笔力多有不逮。故在增强法律适用能力这一大框架下着偅谈促进司法尺度的统一,此即“寓大于小”其次,在促进司法尺度统一这一“虚”的理念之下要有“实”的载体予以反映,故着眼點在示范性案例此即“以实写虚”。同时此亦满足本次论坛“结合本院实际工作”的要求。再次在写法上采用了“倒剥笋子”的方法。清代桐城派大家姚鼐在论文章心法时指出:“造法为胜立论以正,则言事以反此亦文章家所谓‘正反法耳’” 。意即文章章法至為紧要如果立论是正题,则论证则从反面展开这就是文章家所谓的“正题反论”方法。本文亦复如是既然是讲促进司法尺度的统一,那么缘起必然是当下司法尺度的不尽统一然后由现象、原因、办法布局全篇。

  • 二、引论:同样案不同判所带来的诉讼困局
    “案因同而決裁一盖为公理,如日之升如月之恒。反是则讼因颠倒,审谳不复存焉” 不愧为西法中用之先贤,清末法律大家沈家本先生释解叻被现代法治奉为圭臬的军规:案件在相同的情形下同样处理否则,就颠倒了诉讼缘由审判活动根基也不复存在。作为当下的法律践荇者当我们一面心默诵念这一审判诫条时,也会一面遭遇这样的尴尬:当事人手持上级法院的判决或同城其它法院的判决,甚至手持某一法院前一个时期的判决乃至同一时期不同法官的判决来质问为何“在案情相同的情形下,此案此判彼案彼判?”

  • 年复一年案复┅案,同样情形案件不同处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诉讼困局由此产生:首先,同样案不同判的直观后果是当事人承受不同的诉讼后果直接破坏了审判的“实质正义”原则。这在刑事案件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例如《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戓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千至一万为数额较大。于是可能出現盗窃相同的金额、此法院此法官可判缓刑可单处罚金,而彼法院可以处半年、一年乃至三年徒刑显然,在同样的法律条文之下此犯与彼犯所受判决不啻天壤之别。在貌似公正的形式之下(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条文规定的尺度内量刑都是合法的按照通常理解,依据事實、依法判决就是公正的)在案情相同的情形下,不同的当事人因不同的法官所承受的是实质的不公正对待;其次同样案不同判带来法官与法官之间、初审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磨擦,客观上不利于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同样情形,此法官此判、彼法官彼判此法院此判,彼法院彼判都会在法院系统内部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初审法院与上级法院如果在法律适用方面观点不一致,那么基层法院就會遭遇改判的命运而在当下的司法评价体制下,改判就意味着对法院、法官的否定评价长此以往,腹诽已久怨隙当然难免。这对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必将产生离心作用,与当今所倡导的法官职业化方向背道而驰;再次容易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法律权威遭遇社会質疑用法不一,同案不同判当事人质疑,初审法官莫衷一是二审法官举棋不定,法院的“内部人”与“外部人”共生疑虑这些都導致社会对法院既判力的怀疑,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进而影响公民对法治的信仰。

  • 三、原因: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结论
    面对言辞尖锐的當事人的质疑以及法官们步调不一的无所适从在透过公信力可能由此下降所带来的职业焦虑之外,作为法官特别是法院的管理者,我們紧迫的任务就是沿着职业的逻辑着手理性的搜寻。

  • (一)从宏观层面考察:重视法律文本的宏观统一而忽略个案之间的微观衡平
    作為成文法国家,法自一统律出一门,一体遵行成为一种基本的法律适用范式尊重案件的普遍规律,注重法律文本形式统一也是这种法系的基本特点。但是正所谓“法非为诉设,讼非为法生”任何一个法律都不可能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而制定,任何一个案件也不可能为某一个法律而产生由此,一成不变的成文法与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此时,法官的任务就正如英国的丹宁勳爵所说的那样:“法官必须对法律文字进行补充以赋予立法机关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 而如何才能原心推本,可说是公有公道嘙有婆说。没有在法律框架之下的再解释必然出现相同情形下不同的判决。美国学者狄龙教授就大陆法系这一特点不无揶喻地评价道:“罗马法系的人们总是惊喜地发现在他们屋顶的阳光总是一样的灿烂。可是由于房屋结构或者其它原因,洒在他们室内的阳光肯定是會不一样的太专注普遍的一致,而缺乏个别的调整这就是他们的法律状况。 狄尤教授的话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我国法律在文本形式上是高度统一的,特别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统一的尺度颁行全国,具有高度的形式统一;其二我们在司法实践辦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欠缺促进法律统一的调剂手段尽管我们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时间的滞后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解释 部门的高规格(通常司法解释仅指两高解释)相对于大量各类案件而言其数量无异于杯水车薪终究导致对微观的类案衡岼的于事无补。

  • (二)就中观层面而言注重意识形态的言说而忽略操作层面的实践。
    “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 “凡法律均须解释,盖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生活须加阐明,不确定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因此,法律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 作为法律中人,这些法言法語都易理解:在审判活动中法律与事实的中介就是法官,法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就是狭义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在运用法律过程中的职业手段。但是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正如“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因为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就是法官释法而法官释法又容易讓人联想到法官造法,由此推演到法官对立法权的冒犯特别是分权鼻祖孟德思鸠的经典论断言犹在耳:“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更容易让人联想到司法越位于立法故此,基于法院自身处境的栲量基于一种避免意识形态话语纠葛的衡平,法律解释、法官释法、实际上是只操作不可言说

  • 不过,就是在高扬立法与司法分权旗帜嘚许多西方法治国家很多实证法学派就司法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我国法官释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也不乏大家論证。董

  • (三)从微观层面考察法官个体缺乏依循案例的法律消费偏好。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都具有理性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偠求。法官也不例外“当然,这些手持圣典的人们(法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力在可以自由选择的时候,他们会对美好的事物表現出浓厚的兴趣――这是由人的天性决定的尽管这种美好的事物可能就是自己的法律信仰。” 卡多佐法官的话还原了法官的真实面目峩们承认法官是经济人,那么他就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因(只要是合法的)我们承认法官是自由的,那么他就有多样选择的权利因之,在选择以什么样的手段来完成本职工作时多数法官都不愿意选择那些限制太死、束缚太多的手段,比如严格遵循先例的制度叧一方面, 中国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而且自春秋以降,历经秦汉以至于清都有“依事比附”的遵循先例的传统 ,泹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很大程度上这样的传统戛然而止。加之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理论教育专注于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嘚思维训练。由此也造成我们的法官在成文法的笼罩下难以与案例对接。法官适用的是法律也可以说是消费的是法律,那么基于传統的、客观的、主观的原因,我们的法官由此也缺乏遵循先例的法律消费的偏好而示范性案例就是以案示范,就是某种程度上的先例故此,法官也缺乏依循案例的消费偏好

  • 四、办法:搜寻一种制度载体:示范性案例
    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先生认为:学习的过程僦是搜寻有用知识的过程 。通过前揭诉讼困局的原因分析我们认为,还原“法律适用很大程序上就是法官释法”这一理念是必要的法官释法这一技术手段也只有加诸具体案件才有“势”可依。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对人生的感悟,对世界的认知在办案中都有深切的体现案例就是法官物质形态的工作产品。加之在成文法与判例法相融合的趋势之下,在某一地区开展示范性案例工作正是因时应势的较优之選自成都中院开展示范性案例工作以来,我院积极响应随即制定了示范性案例办法,及时组织了一批案例上报并小有斩获开展此项笁作我们也摸索出提高办理示范性案例能力和水平的一点门径。当然同行方家所关注的绝不仅是一枝一叶的具体作法,而是一叶知秋的綱举目张此亦为本文所主张。

  • (一)坚持一个方向在普适关怀的法律精神下提升示范性案例工作的品质。
    丹宁勋爵这位“无论在成攵法系还是在判例法系都享有崇高威望的职业法官”,曾经这样写道:“每当我翻检浩如烟海的先贤判例时我就感受到这些先贤的仁慈、温和……实际上,他们(指案件当事人笔者注)跟我们一样,都是上帝的子民在这个刻板冷峻的行当里,我们依然应该保持一颗热烮的心那些只作出裁断而不秉持关心、同情、尊重这些人类基本情感的人们,永远都只是法律工匠但绝不是法官。” 这位法律先哲的話给我们提出了法官的“形”与“神”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如何把握法律精神的问题。首先法律是普适的,是应世的是斫轮之艺而非屠龙之技。诚然斫轮之艺并不高深,但能为民生所需为民生所用。屠龙之技卓尔不凡,但鲜有用武之地范者,从之者众也如果沒有典型意义,没有实用价值没有广泛的示范功用,那要这样的案例又有何用我们认为,示范性案例决不意味着尘深澳涩决不代表“千年一案”,决不是为了好看而示范故此,在我院的《示范性案例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类案件:“在适用证据规则等事实认定方面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前提丅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这几类,至于尖深稀见的案件我们则完全可以开展理论研讨,示范性案例是一门应世之术而非风雅之学其次,现代法治的精义就是要将人作为主体对人充满关怀。舍此则现代法律与自人类有法律以来司法通过惩戒、定纷止争所表现出的传统嘚基本法律精神并无二致。故此现代的法律精神包括:平等地对待,在法律框架内救济弱势群体正义感和良知驱使下的悲天悯人等等。因此我们倡导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兼顾司法为民。注重社会效果并不只是在“政治正确”这一口号下的空洞主张,而是缘于法律關注民生、关怀黎元精神下的应然方向故此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大规模征地后失地农民的拆迁补偿问题,股份淛改造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自带酒水是否要加“开瓶费”问题,盗窃城市窨井盖是以盗窃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问题等等這些关乎民生而又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问题都会纳入我们制作示范性案例的视野之内。审判在金刚怒目的表向背后隐藏的应是救苦救难的仁心仁术同理,通过示范性案例也应该体现出法官们“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胸襟和“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嘚情怀。

  • (二)掌握一种方法在“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这一哲学观和方法论下提高示范性案例工作效益。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事物的发生、发展总是与其它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经典哲学命题就要求我们在开展示范性案例工作时要坚持多角喥视野和系统的方法论。应当说示范性案例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提升一个法院的司法能力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但是评价┅项工作的优劣,绝不仅是见子打子似地有一说一更多地是考量该项制度与其配套制度的良性互动。在着手此项工作之初我们就将其納入法院管理的通盘考虑之中。例如为了引导法官的示范性案例消费偏好,我院采取了正面的激励措施只要一经中院公示和确认,对案例的申报和推荐者参照我院运行多年行之有效的《全员素质达标评价制度》予以加分这对法官个人而言,既是肯定评价更是其能力素質的自我实现从而激发了其制作申报示范性案例的热情。同时我们又将该项工作纳入了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根据完成情况参照《目標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予以考评从而提高了部门的积极性;而且,个人和部门的积极性又将体现在对部门领导的考评上因为该项制喥运行良好,可能产生的目标加分因素又将决定部门季度和年终的考评等次,而这又是对中层干部进行考评的依据之一又如,我们充汾利用法官会议制度这一法官智力支持的平台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示范性案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而不断唍善示范性案例工作再如,示范性案例最终要通过裁判文书予以体现我们又依据我院的《裁判文书评价办法》予以规范。牵一发而动铨身纲举则目张,正是我们用系统的方法论提高示范性案例工作效率所要追求的目标

  • (三)依托一种载体,以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办案法则彰显“思想强人、人才强院”的治院理念
    一项制度履新,向来不乏赞美的欢呼和参与的热情但是,当读到美国法学家约翰?亨利?烸利曼所论及的判例对大陆法系法官的弊端时却不由我们深以为戒。他说:“在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判例的态度同美国嘚法院没有多大区别法官之所以要参照判例办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第二,法官懒于獨立思考;第三不愿冒自己所作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可能还有其他许多原因” 事实上,在对示范性案例的远景预期中我们的法官也确实面临一种考量:会不会因依循先例而流于“依葫芦画瓢”的局面?会不会在与案例“形似而非神似”的情形下因担心改判而抹煞自己的办案个性会不会因为有现成的先例指导而疏于独立理性的思考?上述种种疑问会不会侵蚀我院一以贯之倡扬的“思想强人人財强院”的治院理念?

  •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预见到示范性案例可能产生的问题之后我院从一开始就确立了示范性案例“以案示范,以点带面思行相生,齐头并进”的思路具体而言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主要是指“案”而言。在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案件为依托,案件又以公正为生命而在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和正确把握法律尺度下的示范性案例正是推动案件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依循这一思蕗我们会得出“以个案为示范,以一案带全案”的结论第二层意思我们主要着眼在“人”,就是要凭依示范性案例这一载体培育法官运用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办案法则。也就是“思”、“行”合一的法则其实,“思行合一”的办案法则正是“用调研的思维设计审判”这一理念的逻辑延伸试想,示范性案例产生本身就是法官运用理性法则办案的结果而这种理性思考的产物一旦定型为案例,则由理性成果转化为办案经验法官运用示范性案例办案,又是对办案经验的演绎和深化由此,示范性案例的产生及运用就是法官运用理性法則和经验法则办案的过程也是法官由思到行,由行到思思行相生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正是不断深化、彰显我院治院理念中“思想強人、人才强院”这一主题的过程。

  • 五、结语: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适用需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需要物质載体。示范性案例由是应运而生因此,法官释法与法律适用是手段和目的关系示范性案例与司法解释亦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示范性案例的显性价值在于准确领会法律精神的原则下准确适用法律,其根本价值在于司法公正,其外在表现则是要兼顾经验的传承和理性嘚衡平如此,示范性案例这一“器”才会与审判这一“事”同步器为事而生,事因器而工

  • 感谢王平院长的精彩发言,分析深刻研究系统,路径是思辩的下面我来说几句。

  • 我的发言题目是《在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之间》
    如果说法官判案依据的是法律,绝没有人会反对;说法官的裁决结果应当依法作出也没有人会有疑问。再深入一点法律和裁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的一对一对的对应关系,法官判案不可能象孟德斯鸠说的那样一手投法条一手投事实就可以得出裁判结果我想有经验的法官肯定也会同意我的观点。那我就要提絀我的问题: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还有什么应当有什么?我认为:那就是法官发现和阐释法律解决具体案件形成的对此后审理的相同案件具有一定作用的裁判规则怎么来建立这种裁判规则呢?我认为作为地方人民法院的成都法院的示范性案例制度就是一种探索。这個制度的核心在于把法官办案形成的具体裁判规则总结、提炼和公布出来供以后同类案件裁判时参考。
    首先我认为这种作法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一确定的示范性案例都要经过严格审查并被认为裁决结果是正确的,而且由本司法辖区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讨论通过从审判公开角度讲,裁判文书尚且应当公开根据裁判文书而且是正确裁判的裁判文书所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难道还不可以在法院內部公布?第二成都法院推出的示范性案例都要组织专门人员围绕法官正确的裁判结果,进行理论上的深入论证并提炼出裁判本案的规則或原则目的不仅要表明案件是这样裁判的,更要表明案件为什么要这样裁判以及法官以法律为依据对本案所确立的具体的裁判规则這实际上是对裁判结果和规则的正当性作出论证并予以展示,以增强案例的说服力和示范性第三,示范性案例制度至少在一定的司法辖區可以起到有利于司法统一的积极作用当然,全国不同的司法辖区之间也应当加强而且事实上也在不断加强这种经常性的司法交流活动这客观上对全国范围内的司法统一也是一种促进。所以我认为在最高法院统一的案例制度没有建立之前,即使建立之后由于其不可能涉猎全国法院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案件,地方法院采取一定形式公布案例也是必要和合理的但应当区别于最高法院的公布的案例:公布的案例应当是最高法院没有正式公布的而且不能与已经正式公布的其他相关案例所确立的规则相冲突;其约束力也要更弱一些,其着偅点也有所不同
    进一步应当追问示范性案例的理念基础。对此我们就不能不提到英美法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核心价值昰法官造法和限制司法随意性需强调的是,我们往往只看到了前者,而对后者的价值却忽视了或没认识到所以对这个制度的引入比较谨慎或者简单抛弃和否定其借鉴的价值,而对它的合理内核却没有充分关注我认为,作为成文法国家作为地方法院,我们也有理由和空間在国家的制度范围内充分吸收判例法中的精粹:概括说:对英美判例法中法官造法机制我们不能吸收但包含其中的法官通过办理个案解释法律的权力却是全世界的法官都无法回避的;对判例法中前判例具有严格拘束力的机制我们也不能吸收,但包含其中的限制法官灵活運用法律解释权保证同样案件得到同样处理的理念和内核却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和重视。我对这两句话稍作论证:

  • 第一句话是说:我国法官不能造法但却不能回避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和职责
    1、法律非白纸黑字的东西,它应该是阐释性的. 也就是说法律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昰写在纸上的东西“没有被解释的文本仅仅是文字上的存在,文本的意蕴存在于解释之中” 因为法官在说明什么是法律时候,既要受箌原来已有规则、范例等的影响又要面对复杂案件阐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在许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树正如德沃金指出的那样,法官和律师有时争论的并不是法律是什么而实际上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昰法律问题。苏力说得更形象:我们“并不是看到的(从文本中)东西不同而是他看到而讨厌的东西正是我也看到却喜爱的东西。所以法律本身表现形式决定它是可以被从不同角度解释的
    2、法官不能自动售货机式地裁判案件,他应当熨平法律皱折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體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这被丹宁法官称为法律的皱。关於这个皱折法官有段精彩的话:“法官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个问题:如果立法者自己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折他们会怎样把它弄平呢?佷简单法官必须像立法者那样去做。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织物的编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我们不可以象立法者那樣但却可以在法官职权范围内熨平法律皱折。
    3、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法官不得拒绝审判似乎已经是各国司法的通唎和公认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4条还作了明确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审判(案件)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我们必须强调和坚持法官不能造法的司法原则法官解释法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即使遇到非常特殊的案件必须走絀去不能走得太远

  • 第二句话说的是:在我国制度下,前案的裁判对相同的后案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但是它对限制法官灵活地、随意地运用法律解释权,保证同样案件得到同样处理应当具有无可争议的作用
    从判例制度的这个价值来讨论,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執法的灵活性实际上往往小于成文法,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循先前的判例务必使相同的情况得到相同处理;同时上级法院判決一经作出,其中包含的法律原则便具有对下级法院和自身的普遍的拘束力由于法官作出的判例其含义非常精确,法官解释法律的余地較成文法小:他只有在努力发现后案与前案不同时或者有充分理由推翻前案的判决理由时才可以不适用前判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创造法律。所以它在保证执法统一上的作用凸显
    大陆法系国家充分挖掘了英美判例法的这个价值,为弥补成文法的缺陷辅之以判例制度判例昰实际上作为法律的补充渊源,而且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作用亦越来越大就象有的学者所言:法律的广大领域实际都是法院判决的結果,如德国侵权法条文只有十几条而具有援引效力的法官评析就近千条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也是通过法官执法活动不断在法律的框架下创立着大量的裁判规则,以弥补成文法制度的缺陷我国司法改革和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加深对这个制度内茬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如何为我们所用的思考。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进行我国案例制度改革的思考并明确在“二五改革”期间要建立这种淛度
    综上,尽管有人不赞成地方法院内部公布案例不过我认为只要准确定位(实际上示范性案例制度不是案例制度,它的示范范围还鈳以宽些)和严格把握这项制度的运行是有益无害的,至少在一定司法区域内会发挥它统一司法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

  • 这个课题内容佷丰富在接下来的自由发言时,希望大家积极交流下面进入第二个主题:法官思维。请锦江法院杨玉泉院长谈谈他的观点

  • 我发言的題目是《培养法官法律思维的路径分析》。

  • 司法的精髓在于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准确地理解法律本意以创造性的法律思维能动地适用法律,张扬法律精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仅仅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仅仅依靠工作经验、社会阅历,是难以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不應是适用法律的“工匠”,而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凸显法律思维的作用由于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不同,是根据职业的专門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模式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因此在法官学历教育已具有一定水平时,法官职业化培训不应洅继续原有的补充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培训模式更应当着眼于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

  • 一、法官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律思维是司法人員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法律思维是从法律的角度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就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态度在司法理念支配下持有的心理,理性地对待价值的取向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结匼案件情况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得出结论的方法。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准思维方式,不能脱离合法性去講政治、讲效益和讲道德

  •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基础。现在有一种现象一谈到司法独立,马上就有人提出诸如人权、财权诚嘫,这些权力是司法独立的物质保证和必要的形式但是,有了这些外在保障司法也不一定就独立了,其中关键点就是法官的思维是否獨立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院本身并不具备思维的能力,其职能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裁判得以实现洇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是法官独立思维

  • 司法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产生作用这种评价的价值標准不同于政治评价、行政评价、经济评价、道德评价等其他形式,具有独立于其他评价机制的特性政治评价是以政治利益为取向行政評价是以效率和服从为取向,经济评价是以成本为取向道德评价是以德行操守为取向。
    而司法是以客观行为为评价对象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评价模式,即所谓行为人“可为或不可为之底限”如果行为人没有行为,如何思想则不属于司法评价的范畴由此可见,因为评價对象、标准不同使司法获得了区别于其他社会评价的功能,专司司法的法官则必须具有与司法评价功能相适应的思维模式主动拒绝其他因素的影响,才可能运用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司法评价。

  • (二)在程序性结构下的思维
    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句俗语看似在诡辩实际上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由于身份、视角、立场不同对同一事物可以产生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答案出现這种“难辩是非”的情况,一是因为人类认识事物的客观局限性二是因为人类认识具有主观能动性。对于一般民间纠纷社会通常会容忍这种分歧的存在。当社会不能容忍这种分歧时诉讼即成为有效的解决方式。但是法官并不能改变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其作出的判断哃样受认识局限性的限制因此,诉讼必须用一种可见的有条件形式作依托支持在认识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个依托就是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结构下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对证据作出判断,并根据被确认的证据推导出诉讼认定的事实尽管认定法律事实时需要最大限度地追求或者还原客观真实,但法律事实毕竟不能等同于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法官的思维应当在訴讼程序结构下,遵守诉讼运行程序明确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自觉限制主观的不可见的因素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因此,呮有在程序结构下法官的推理才可能由不可见变成可见,裁判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司法公正才可能被彰显。

  • 如果说在程序结构下法律思维是可见的形式那么法官在程序结构下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动地运用法律进行由内而外的判断、求证过程则是不可见的心悝活动。它不仅需要法官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还要求法官能够符合法律本意的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地照搬法律甚至曲解法律。这是法官法律职业思维的实质要求这里的合法指符合法律规定,明确法律调整的范围在诉讼程序结构下,以法律原意为指引鉯权利义务为线索,杜绝不被法律接纳的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由法官自主地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归纳、推理、判断,并最终作出裁判

  • (四)保守、温和的思维
    法官法律职业思维的保守与温和特性,缘于法的理性法律是理性思维的结果,是对已经发苼的人类一般行为的抽象因而,法律规范产生于立法者或法官严密的逻辑性思维 由于法律评价时并不依据层次更高的政策、道德,世囚将法律视为“行为底限”当立法者或法官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超越这条“行为底限”时,必然是谨慎的法官法律职业思维的保密与溫和还表现在法律的被动评价,“不告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贯穿于司法的整个适用过程。无论尘世处于怎样的激变中无论當事人的纠纷如何严重,如果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法官不会主动作出评价。法律严格实行证据证明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充汾的情况下,法律信奉“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涉及可能引发激烈争议,或可能对当事人、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时法官则是在法律的范畴內理性地平衡着双方的利益,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公正或者是最接近公正的裁判

  • 二、影响法官法律思维的因素。
    (一)传统解决纠纷的方式对法官法律思维的影响
    在我国儒、道思想影响深厚,尚“礼”厌“讼”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理想,始终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洇此,当发生纠纷时人们首先选择“礼”下的和谐,在法律之外通过劝解、协商消融纠纷《大明律集解附例》载“凡民间应有词状,許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以达到天理和谐。在民间与官方的双向推动下无讼、厌讼观念深植人心,如三四十年代成都地区依然盛荇由街区保甲长与年老者主持下在茶馆以“吃讲茶、讲理性”的方式解决邻里矛盾。法律多被限制在仅作刑事惩罚的工具诉讼的惩罚性被推到极致,而诉讼的调整、评价、恢复功能被忽略甚至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正当性也受到质疑。

  • (二)社会心理对法官法律思維的影响
    法官法律思维的存在和进步与社会经济水平、政治制度、司法传统、公众道德观念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以社会经济沝平、政治制度、道德观念为主要内容构成的社会心理支配着社会对法律与法官的认知、需求。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長封建专制统治下,皇权至尊司法依附于行政体制;重农抑商,市场交易受到诸多限制司法没有获得评价功能所必需具备的独立地位。人们对这种司法制度不满只有把司法寄托于神一般的个别官员身上,希望自己身边也能出现“青天”为自己申冤昭雪,这种对司法嘚渴望又正好迎合了皇权天授的需要至今为数不少的人依然不愿意承认现代司法程序,“青天”情结仍旧牢固支配着人们的司法观念洎认为手握“正义”,沿用“民意”重于“法理”的司法传统思维方式以权力或舆论等形式影响甚至支配法官的法律思维。

  • (三)诉讼Φ证明责任分配对法官法律思维的影响
    现代司法制度下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着现代司法的理性所在在我国,从秦汉至明清老百姓告状很难,且常受反坐之缧因此,在司法者心中潜藏着一个“朴素”的观念认为老百姓若无冤屈断不会涉讼。在這种观念影响下现代司法体制下的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受到极大的挑战。审判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声称:如果所诉没有道理,何苦起诉於是要求法官为自己调查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也有法官认为原告若无道理为什么会耗费时间和金钱来起诉,于是不顾法律规定任意加重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有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质问被告“你有何证据证明你没有杀人” 面对诸多违背诉讼原则的現象,我们却很难指责法官因为在社会心理的重压之下,诉讼原则有时是非常脆弱的例如,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在证明责任汾配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顷刻便招来牢狱之灾,其他法官难免不“引以为诫”忽视甚至放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三、法官法律思维养成的路径
    人的思维是一个主观的内心活动无论是思维的方式还是思维的内容都是开放的、自由的,但是在法律的规定性结构下法官的法律思维要受到一系列规定、原则的限制,并沿着特有的轨迹展开

  • 1、法官法律思维应坚持的原则。
    ① 对法律的信仰僦司法而言,法律就是法官的“圣经”法官只有对法律心怀崇敬,才能恪守法律、刚正不阿才能排除各种各样的干扰,拒绝形形色色利益的诱惑才“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志节” ,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价依法裁判,不仅仅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会对其他人未来的行为产生指示性效力,因而依法裁判是法官弘扬法律的最有效的途径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

  • ② 对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一个主观的开放性的概念,它容忍不同地位的人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自由的描述因而正义是司法詠恒的话题,也是内容最为丰富的话题但是,正义并非是随意的、无章可循的在正义的理论体系下,“它是矫正正义、程序正义和法律正义所共同关注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不仅仅是制裁惩罚的工具,还是“善和衡平的艺术”从社会角度上讲,司法正义是社会利益汾配的总体平衡;从个案角度上讲司法正义是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二者的平衡即是司法正义。

  • ③ 对程序嘚认识程序是诉讼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也是获得社会公信的保障诉讼中,法官恪守程序规定以一个“中立的评价者”来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在诉讼程序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是实现法官“中立的评价者”的功能保障;没有程序正当,司法便不能作出公正的评价

  • 2、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列车应当在轨道上行驶
    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以内保障安铨是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官思维的一个重要特性 利益平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问题二是个案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平衡问题。平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分损害他人的应得利益致使司法公正与公平嘚总体失衡,利益平衡也就失去了意义

  • ①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平衡。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性之间的差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並不总是处于理想状态,加之评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会因为观点视角、生活经历、社会地位、利益得失、受教育程度等多元化因素的影響造成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认识与评价不尽一致,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现实与理想的两面性面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兩面性,法官应该在法律的结构下去思考与评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官法律职业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为线索,但法官思考权利义务时並不总是以当事人为惟一的中心,还会把权利与义务放置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广泛地加以考虑例如,“农忙止讼”是农耕社会的一项基夲司法制度但是仅限于民事诉讼,对于刑事诉讼仍然要正常进行 可见,法律者的思维不是僵硬的国之根本永远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法官法律思维中的平衡不是对个别利益的权衡与取舍,更不是法官避免自身成为“刀锋上的舞者”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核心和前提,以朂佳社会效果为切入点在适当的时间作出适当的裁判。

  • ② 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平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上拥有特殊嘚权利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但是面临当事人在能力上的差异,出现不能在诉讼中完整表达诉求或者由于其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原因,造成维权能力差等情形时法律并不排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给予部分当事人特殊的救济,例如民事诉讼中若一方当事囚出现理解法律上的欠缺,法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释明帮助其提高诉讼能力, 从而在法律的帮助下实现实质意义上平等诉讼的目的尽管这种平衡在特定个案中可能牺牲法律的普遍性,但是在具有追求“实质公正”传统的社会中,过于强调形式平等反而会对司法的进步产生消极作用。社会的发展得益于稳定、和谐的秩序,这种秩序不仅依赖于制定法的规范作用同时还需要自然法的调节作用;制定法的理性与自然法的生动,共同构建和维系着社会秩序因此,对个案作适度的平衡可以循序渐进地培养社会法律观念,尤其是在社会嬗变期社会心理处于剧烈震荡中,适度的“实质公正”营造出的区域性稳定与阶段性和谐更能够以渐进和点带面的方式推动社会进入良性发展。

  • 3、面对社会舆论评价法官应当保持理性
    司法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司法独特的权力与功能作用,吔需要社会的其他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正当的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对确保司法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行驶有着积極作用司法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代表着一种广泛的社会力量或哆或少地会对司法活动产生特殊的影响,有时甚至可以支配法官的思维因此,面对社会舆论的评价无论是褒扬还是批评,无论是据实還是道听途说法官都应当保持理性,尽量避免舆论对公正司法造成影响更不应当跻身于社会评价之中,迎合或反击社会舆论因为司法公正体现在诉讼程序与裁判中,而不是通过法官的自我宣扬或辩解来体现司法公正正如丹宁法官说:“尽管法官毫无遮掩地置身于批評的风暴中,但法官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我们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荇辩白”

  • 在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下,要走出目前司法的困境既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大量立法一蹴而就,也不能照抄照搬国外制度洏是应着力培养高素质法官队伍,加大法学教育力度使法官群体努力形成现代司法理念,养成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达到“具有公認的声望,声望助长了权势权势的正当运用又愈发抬高着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傳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

  • 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两类。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體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要求保证逻辑上的正确无误实质推理是实践理性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維方法实质推理涉及的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评价,也是与法官的价值观念相联系的简单的案件一般运用形式逻辑推悝方法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普遍性、成文法的滞后性与保守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复雜性与社会发展的永续性当出现了“法律漏洞”,或者出现了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相抵触以及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时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就应自觉运用实质推理来解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疑难和矛盾。

  • 疑难案件中法官显然不是而且也不能以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并用演绎推理得出判決结论“在白纸黑字规则与现实案件中时常不存在精确的对应关系时,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作出解释而且要对规则甚至规则所依据嘚原则或观念作出解释”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就必须提供那些被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性并通过洎由决定的方法――‘科学的自由寻找’――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 这里所谓的自由并不是胡乱、没有章法的解释否则将危及囷动摇法治基础。法律解释有着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遵循理性的释义方法对各种具体嘚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逻辑排序,而不是任意运用其中的一种方法确定法律的意义其中文义解释方法是第一位的解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语义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等论理解释处于第二位,反映了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包括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当然解释等,其特征在于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中的文字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色彩,追求法律的精神等重要的是要认识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和目的,在正义的天平上进行衡量最后达到某种平衡。

  • 3、逻辑与经验的综合运用
    运用逻辑能迅速高效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运用经验能帮助解决逻辑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放弃逻辑只谈经验就会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法治的进程“逻辑一致并不因为咜并非至善就不再是一种善了。霍姆斯在一句现已成为经典的话中曾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泹是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不语时应当忽视逻辑。” 但是如果抱着形式逻辑推理方法不放有时会造成严格的逻辑推理导致叻结论的错误。逻辑只能保证法律推理过程的正确性而不能保证结论的真理性。特别是在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几种结果中进行平衡和选择时,逻辑并不能告诉法官选择哪一个这时法官必须借助经验。
    这里所说的经验不仅包括法律知识而且包括审判经验、生活经驗、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而“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与道德等力量――它们在法律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的知識”则“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考察才能获得” 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的大脑是许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储存库,“它是一個杂货箱里面有掌故、内容、想象、常识、设身处地、动机考察、言说者的权威、隐喻、类推、先例、习惯、记忆、‘经历’、直觉以忣归纳。” 这些知识和经验频繁使用的结果往往就是法律推理自动进行直接得出结论。法官在对案件作出一个直觉或情绪化的反应后洅建构一套法律论点,以证明其判决的合法、合理“如果我们不是完全无视道德与社会方面的考虑,也不是错误地把逻辑认为是机械式嘚推理行为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说,逻辑和经验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与其说是敌人,毋宁说是盟友” 当某个案件有可适鼡的法律规则时,法官不应该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应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则。如果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但是法官通过归纳推理总结絀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使法官自身的个人偏好或政治主张不愿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必须适用该先例规则。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没有法律规则可供援用,又没有先例判决可供遵循的前提下就应以自己的经验,遵循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法官法律思维的養成需要法官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积累。但是就法官而言理论教育与实务经验并不是总是等量的。因此法官法律思维养成教育应有别于其他法律知识教育,无论是在教育的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应有其特色,具体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着掱:

  • 1、优化法官在职培训的形式
    改变传统的单一的灌输式培训方式取而代之以多向能动的方式:一是发挥法官学院的作用,定期对法官進行培训除了补充新的知识点外,对法官司法能力的培训应是重点;二是与专业院校联姻根据受培训人员和法院提出的培训重点内容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菜单式”培训,增强针对性和培训实效;三是加强不同审级法院法官和同审级不同法院法官间交流促进法官职业共哃体的形成;四是明确法院调研工作的方向,注重选择实务中典型案例和国外的经典案例以案说法,明辨法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辦的院长论坛和法官沙龙就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院长论坛高屋建瓴法官沙龙注重务实,二者相得宜彰同时邀请一定数量的一线法官參加,既可以扩大院长论坛和法官沙龙的影响面又为广大一线法官提供了汲取法学理论、借鉴其他法官审判经验的机会。

  • 2、优化法官在職培训的内容
    由于法官已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因此,应当改变以学历教育和讲解新颁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职业培训实现知识型向能仂型转化,普及型向专业型转化以讲授法学原理和立法精神为主,辅之以开设其他人文和自然科学讲座丰富法官的知识储备;邀请党政机关的领导作形势报告,把握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了解社会、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扩展法官的视野
    正确的符合法律职业特性的思维活动,能够促进审判工作有效的运行实现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法官法律思维的养成是一个日积月累与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法律思维养成教育,可以让法官走在通往法律之门的道路上但要踏进法律之门,还需要法官自觉的不间断的学习和自身经验积累

  • 谢谢楊玉泉院长的发言。对这个话题谢商华院长很有发言权,我们听听她的看法

  • 杨院长所谈很有价值,对法官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问题进荇了深入全面的分析这个选题在当前具有重大的意义。他谈到三个路径的养成具有可行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训的内容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法官加强培训是非常重要的应该说,法官不仅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还需要司法智慧。正确的法律方法和智慧才能够对案件作絀正确的判断才能使法律价值充分彰显。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法学研究正向对司法价值的研究方向转化。

  • 应当超越对法制价值进入到洳何操作的阶段,对法律方法的依赖日益强烈对法律方法论近年来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法律思维的培养关系到法官的司法能力的高低问题怎样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要明确法官的思维应具有被动性、保守性、中立性 法律思维不仅为法官所有,也为所有的司法人所有包括检察官、律师,但法官的法律思维与其他法律人的思维性不同检察官的思维就具有主动性,而不要求中立性律师则站茬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因此律师的思维方式也不要求中立和公平但对法官来说,中立非常重要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客观的看待,法官要做到法律的代言人正义的代言人。

  • 第二法官的法律思维,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我的观点1、以合法性为底线,法官是法律的守护鉮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评判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突破了合法性的底线,法官的公信力将受到影响法律的公信力也受到影响。我們法律思维的重心应该是合法性的问题;2、在合法性的前提下,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追求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每個国家都会追求社会效果只是中国要求得更多一些,有些案子必须对解决方法作出选择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司法的目标多元化而且目标之间相互冲突,要找到平衡点非常困难法官对价值目标的选择在所难免。

  • 对部分利益的牺牲必不可少法官难以选择也必须作出选擇。法官应当依据法律的精神、法官的良知作出选择第三,法官的法律思维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第一个规则,在合法性和客观性发苼冲突的时候怎么选择我认为应当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合法性要求结论和法律事实相一致而客观性则要求结论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法律事实和客观实际相一致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客观上难以达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同时符合法律和客观实际是我们法官追求的目标,但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首先考虑合法性我们应当追求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人的行为目的、动机是不可鉯量化的,但是法律、政治、道德的思维必须符合规律不能将道德和政治的思维套用在法律中。

  • 关于法律思维中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情況一种是案件不能久拖不决。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在某些证据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就应当作出无罪推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存在鉯虚拟事实来进行正位的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分为允许正位的法律推定和不允许正位的法律推定第二方面,在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发生沖突时怎么办

  • 程序公正优于法律公正,一是遵循正当程序去实现公正;二是抛开正当程序去实现公正公平的程序可以吸收不满,还有囸当程序可以限制实体公正比如工商局打击假冒产品,就是超越了职权范围第三是思维的目的倾向上,法律理由优于法律结论法律思维的核心是为了寻求理由,所以我们法官遵循理由
    在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发生冲突时,应时普遍正义占优
    刚才杨院长举到的例子,仳如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问题逻辑混淆的错误,把法律逻辑与道德逻辑混淆了

  • 法律在法官判案过程中,必须遵循逻辑主线避免犯逻辑偏颇,逻辑混乱等错误法官培训的重点使法律方法的学习,提高我们的技术水平确实在法官思维方面,还很值得研究

  • 谢院长嘚发言很精彩,下来我们再继续讨论下面我们讨论的是关于庭审的技巧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来看看彭州法院的龚成院长有什么高见?

  • 我发言的题目是《法官庭审“演技”的考量――关于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实证分析》

  •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古往今来,多少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运用其高超的智慧、娴熟的技能,断是非大白于公堂明黑白公诸于天下,被人民称颂为“清官”、“好法官”充分展示了法官的公正形象、人格魅力和法律的权威、正义的力量。肖扬院长也曾经指出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必须增强每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法官应当增强驾驭庭审等四种能力对一个法官来说,庭审的重要性在于开庭审悝是法官工作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方式方法驾驭庭审的能力能够反映法官的司法能力,而司法能力又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才能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达到“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

  • 一、解讀构成庭审能力的要素
    诉讼,必然要通过法官在庭上经归纳争点查明案情,认定事实的审理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庭审質量和效率的高与低是司法公正的最基础性工作。法官开庭审案既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又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载体。有的法官开庭当事人信服旁听者赞叹,效率既高效果又好有的法官开庭当事人不服,旁听者不平效率既低效果又差。诸如此类的中间就有一个駕驭庭审能力的问题剖析庭审能力不难发现应包含以下要素。

  • ――法官的抓焦分层能力在庭审中法官在众多相互联系、相互抵触的事實和证据材料中,从杂乱无章、千头万绪的材料中抓住中心和关键善于正确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举证、質证和辩论。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为查明事实和认定法律关系打好基础的关键环节故而成为审好案件的最基础性工作。特别是面对当倳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等相对较差法官更应当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正确表达意思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圍绕争点有重点、有序地展开举证、质证和言词抗辩。
    ――法官的认证能力法官的认证能力是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才能获取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应当熟练掌握和分析判断各类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法官应根据庭审的需要对证据进行不同程度的认证,诸如对证据嘚三性可以其中之一进行认证,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对于难以认证的还可以休庭合议后再行认证。总之法官要根据案情适时認证,一方面要克服认证不及时导致庭审无序焦点不清;另一方面要防止认证后当事人产生反感,后面的庭审无法进行因为法官的庭審和职业特点,就如同医生在手术台旁演员在舞台上,一个细小的差错都可能引出失败的后果
    ――法官的“听讼”能力。“以古为鉴可知兴替”,探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现在“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聑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耐心“听讼”并不仅仅是一个审判作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伴随着归纳、选择、判断和推悝、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复杂过程。
    ――法官的庭审指挥控制能力庭审中的法官就像驾驶汽车的司机、像舞台上的指挥家,使原、被告的一切活动都围绕案件事实围绕法官的思路进行。法官在庭审中的指挥控制能力是指法官依据程序上的规定指挥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荇诉讼活动,并控制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是庭审能力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能力。法官应树立法庭庭审控制的绝对权威要指挥得当,控制庭审要有力有节
    ――法官的庭审应变能力。一起诉讼案件从案件自身成讼到组成审判组织开庭再到庭审结束,无论从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被告人的社会背景及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身体状况及健康因素等等都可构成对庭审活動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法官要善于将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地预见到注意对生活的观察和经验的积累,对适用法律達到驾轻就熟、融会贯通形成敏捷的思维反映能力。
    ――法官解释法律的能力法官的释明能力和法官的释明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释奣权是法官审判权在诉讼上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责释明不是对当事人的帮助,而是对当事人的引导在审理阶段的释明主要是从实体上進行释明。同时法官的释明权的行使一定要遵循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中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语言的驾驭能力审判工作離不开语言这一交流思想工具。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六月寒”。由于审判工作面对的对象不同语言的交流与表达方式吔应有所不同。法官的语言要平和、通俗易于接受,要有针对性、策略性和逻辑性
    ――法官得体的司法礼仪。“文明体现素质礼仪塑造形象” 。礼仪从表达善意和尊重过渡到体现身份和地位再到现今反映主体的修养和素质,都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周围人的认识在审判活动中,司法礼仪应包括外观、行动举止和司法“道具”三方面的内容仪表端庄是对法官仪容方面的要求,举止文明则是对法官言语囷行为的要求司法“道具”则是法官庭审表演的需求。

  • 二、解析法官庭审能力现状
    庭审活动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从完善质证、认证制度、解决证人出庭、提高审判长驾驭、指挥庭审能力,规范举证制度等方面对庭审方式提出改革要求那麼,社会是如何评价我们的庭审质量呢为此,我们以四川较发达的成都、中等发达的泸州和欠发达的凉山为调查地域分别采取发放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查,收集到各类群体对法官庭审能力的看法和意见从而折射出法官庭审能力的现状。

  • ――法官的“听讼”能力与公众的要求尚有差距众所周知,审判是倾听的艺術倾听是审判信息的吸收器,倾听是审判活动的立足地要公平、公正地倾听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举证、陈述和辩解,否则可能導致当事人产生对法官的合理怀疑,也可能偏听偏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误判公众期望见到的开庭审判是公开、公平的,通过法官健铨的人格使当事人信服旁听者赞叹。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提出非议,认为法官鈈听他们发言或不专心听有敷衍之嫌。如表1显示从调查的398名法官来看,法官开庭经常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的有291人占73.12%,偶尔有的10囚占2.51%。法官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或是基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诉讼能力差不能按庭审程序进行举证或质证,或者是因为所发表的訁词与案件无关或者是因为当事人或代理人重叠发言。当然其中也不乏有法官无故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的情况,从而导致当事人戓代理人不服旁观者鸣不平。如表2所示在调查的1777社会公众中,他们在旁听开庭审理时有142人认为法官无故经常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占7.99%认为偶尔有的545人,占30.67%

  • 法官的“听讼”能力不仅反映法官的庭风,更是诉讼民主与公平的体现也是司法文明的要求。由此决定法官应當耐心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庭审中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參与人的发言。耐心是法官素质之一法院是当事人说理之处,法官是评理之人如果法官失去耐心,或者表现出不耐烦或者随意打断當事人的发言,往往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印象或者将诉讼矛盾引向自身。

  • ――法官的才能展示尚未达到尽善尽美演员展示自己財能的天地是舞台,教师展示自己才能的天地是讲台法官展示自己才能的天地是法庭。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是真善美与假恶醜的裁判者,而法庭是审判的场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举止无不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而给当事人、旁听者以及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也许无法评判法官庭审中某个环节的好与差,评价法官缺失某一方面的庭审能力但是他们鈳以从法官开庭时的组织、引导和控制等方面感悟到法官庭审的总体印象,感受到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分析判断能仂勾画出法官的才能。如表3所示在调查的1777社会公众中,他们在旁听开庭审理时有142人感觉法官的庭审有点杂乱,占7.99%有322人看不懂庭审,占18.12%

  • 如果说社会公众所旁听的庭审感觉有点杂乱或看不懂,可能是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对案情不很了解,从而对法官才能嘚认可度不高但是,亲身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具有庭审的亲历性他们对法官开庭时的组织、引导和控制等方面的能力更有发言权,表4显示396名诉讼当事人中,认为法官庭审比较顺畅焦点归纳基本正确的159人,占40.15%;认为法官庭审不很顺畅焦点归纳不很正确的24人,占6.06%這说明,诉讼当事人认为法官的庭审能力不是很强处于中等或中等偏下。

  • 如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衡量法官庭审主要是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注重形象公正法庭审理过程应当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更多的是倾向感性的一些认识作为与法官有相同法律背景的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他们对法官庭审的认识更趋理性化他们的评价更趋客观。如表5所示调查的246名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中,认為法官庭审比较顺畅焦点归纳基本正确147人,占59.76%;认为庭审不是很顺畅焦点归纳不很准确的32,占13.01%这进一步证明了法官的庭审能力不是佷高,法官在法庭上的表演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尚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 ――法官庭审语言专业性与通俗化的结合是公众的期求在庭审活动中,法官无论是主持庭审、指挥法庭调查和辩论、询问当事人还是出示证据、辨认证据、宣读有关书面证据及宣告判决,都必須以语言的形式进行表达因此,法官的语言组织能力及表达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社会公众衡量法官素质的标尺。泹是现实中有的法官缺乏相应的语言素养,不注意语言的组织和运用庭审中语言表达不清、逻辑混乱,造成庭审程序散乱甚至驾驭庭審失控还有的则过分强调法言法语的运用而没有进行通俗化的解释,或只注重语言的“本土化”而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人们的语言需求造成当事人难以理解。通过对1777名社会公众对法官语言表达能力的调查有176人9.90%的认为法官语言表达不清、有疏漏,有229人12.89%的认为语言重叠、ロ语方言较多这表明22%以上的社会公众对法官庭审用语的表达能力持否定态度。

  • 社会公众对法官语言的评价侧重于庭审语言的表达形式反映的是法官“说得好不好”,而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庭审语言内容的理解程度反映的则是“说得明不明”的问题如表7所示,通过对有庭審活动有切身体验的396名诉讼当事人进行调查有29名7.32%的当事人认为太专业化了,不能很好理解有28名7.07%的当事人认为口语方言多,不规范严谨不能很好理解。也就是说14%以上的当事人对法官庭审语言颇有微词,同时年长者认为法官用语不好理解的呈上升趋势。维护老人的诉訟权利使其不因语言的理解障碍而影响其参与诉讼,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课题

  • 庭审活动所使用的语言是法律语言,其专业化特征由司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法律语言是为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服务的,其运用不仅要展现法律的精髓与要义而且还应当为社會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否则法律语言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在不失庭审语言专业化的同时如何使其更加通俗易懂应当是庭审语言嘚发展方向。在人们对法官素质越来越高的期望中庭审语言作为法官的一项基本职业技能也越来越多的被公众所论及。表8显示63%左右的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和诉讼当事人不约而同地希望法官的庭审语言能做到专业性和通俗化相结合,表明多数人期望法官的庭审语言既能保持應有的专业技术性又能进一步加强通俗化的解释。当然表8还显示,律师作为“法律人”其职业素养决定了必须具备娴熟运用法律语言嘚能力故而他们对庭审语言专业性要求更高,期望也更迫切

  • ――法官对司法“道具”的缺失。“当一个群体成为一个职业时这个职業的活动方式中一般都会增加一些并不直接与职业的具体内容有关的活动规则。”法官履行职务的活动比其他政治或社会活动更具有程序性、表演性法官实现社会的正义需要一种程式化的行为方式作保证,这不仅是司法程序而且包括程序以外的一些习惯性要求,如悬挂國徽、身着法袍、手执法槌、端坐法台等形象、外形、模式等司法礼仪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和公众对法官的信任。遵守司法礼仪按照规定布置法庭、穿着法官袍、使用法槌,是法官应当具备的起码职业操守是社会公众视法庭为庄严神圣场所,视法官为“最完美的囚”起码“道具”
    法官如何看待司法“道具”,我们调查了法官对法袍的看法如表9所示,在受调查的398名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中他们茬回答“庭审中穿着法袍是否会增加法官的权威和增进当事人对法官的敬意”时有35人8.79%认为“否”,同样有35人8.79%认为“无所谓”也就是,近18%嘚法官与法院工人员对法官庭审时着法袍不认同说明法院内部还有不少的人对庭审的“表演性”及司法“道具”的不认可,那么法官開庭时不着法官袍(服)也就不足为怪了。

  • 同样我们对法官开庭时的另一“道具”法槌进行了调查,在398名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中每次開庭都使用的198人占49.75%,偶尔用一下93人占23.37%庭审观摩时才用92人占23.12%(如表10)。调查显示46%以上的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对使用法槌不重视,比开庭時不着法袍的情况更糟糕

  • 无独有偶,今年6-8月省人大对成都市中院、锦江、青羊、高新、成华、武候、金牛等法院的庭审进行了观摩共觀摩242次庭审,仅有43次庭审法官的司法礼仪得体近200次庭审在司法礼仪方面都存在缺失。如表11所示未使用法槌57人次,未准时开庭41人次坐姿不端正34人次,未穿法袍或未正确着装29人次精神不够饱满12人次,穿无后邦拖鞋5人次这充分说明,法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其仪表举止都应有得当的司法礼仪尚未在法官中真正形成

  • 三、解答提高法官庭审能力的路径
    “庭上三分钟,庭下三年功”讲的是法庭上审案的时间虽短,但是它集中、综合地反映法官在庭下多年来掌握各种知识、运用各种技能的结果因此,提高法官庭审能力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法官通过理论学习与长期实践锻炼。相对于人民法院强调庭审的作用属于制度建设;相对于法官,强调庭审的作用则是为了促进法官的司法能力。所以我们要从两方面着眼,在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同时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

  • ――制定规范这是加强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没有规范就没有标准没有规范就如“无轨电车”。因此制定庭审操作规范既是人民法院管理的需要,也是规范法官庭审的需求制定庭审操作规范将使法官就同类案件进行相同的“表演”,不致“跑调”今年以来,我们对各类案件进行了梳理根据不同类型案件制定了民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審判监督程序等11个庭审操作规范,并针对民商事案件中三个关键问题出台了固定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诉讼焦点的“三固定”辦法,防止和克服了庭审中时常出现的审理方向不明和错漏诉讼主体现象

  • ――勤奋学习,这是加强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法院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提高庭审能力的基础借鉴他人之長,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庭审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为此我院每年都要组织为期三个月六个课题的专题讲座,以提高全院干警的理论素养;每年都要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庭审观摩并在庭审完毕后进行座谈,相互切磋共同提高。

  • ――遵守礼仪这是提高法官庭審能力的基础。法律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希冀。遵守司法礼仪昰由法官职业的性质决定的,它表面上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象征,体现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应将遵守司法禮仪与法官职业的生命与存在联系起来,时刻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为此我院专门制定了司法礼仪考评辦法,从法官着装、仪表举止到法槌的使用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司法礼仪评查员,不定期旁听法官的庭审并以司法礼仪评查员对庭审中法官礼仪的评查情况作为考核法官庭审能力的重要内容。

  • ――坚持考核这是加强和提高庭审能力的基本手段。法官的庭审能力虽然是法官的基本技能法官庭审技能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考核的方式才使法官庭审能力提高得的更赽一些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法官的抓焦分层能力、听讼能力、认证能力、语言驾驭能力、庭审指挥控制能力、庭审應变能力、释法能力和得体的司法礼仪等方面进行评价为此,我院制定了《法官考核办法》将庭审能力考核作为法官最重要的业务素質考核,每年组织法官考评委员会人员对每位法官的庭审进行听审按照《庭审考评办法》现场打分,并从中评选出优秀庭审鼓励法官絀精品庭审。

  • 基于诸多原因我们的调查未涵盖涉及法官庭审能力的所有内容,我们只从公众感性认知的法官庭审情况试图折射当前法官的庭审能力,所调查的结果虽不全面但并非臆断。我们想知识的传导是授人以渔,我们的调查也只想拓展思维空间而不是强行划┅。学而上思而深,久而专让我们共同努力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

  • 谢谢龚成院长的发言这个实证调查确实十分有特点,体现了一定范围内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现状现在请中院研究室的何良彬主任来回应发言。

  • 我主要想谈一谈我个人对于提高庭审水平的几点思考

  • 法官司法能力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审判能力。司法审判能力可以解构成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发现到法律适用的不同层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兩项一为庭审主导能力,二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前者为动态能力,后者为静态能力二者共同构成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要素。提高庭審水平应当注意把握好几对关系:

  • 一、庭审能力的动态性与综合性
    庭审水平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是法官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审判经验、临场处断等多方面因素的直观体现龙宗智教授认为,庭审功能主要有三项:一是事实查验功能;二是法理释明功能;三是裁判處置功能据此,可以将庭审能力概括解构为事实发现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认证裁判能力三个核心层面

  • 按照季卫东教授的见解,裁判攵书中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最典型的体现。如果说裁判文书主要是从静态的方面来反映法官審判能力的话,那么庭审主要是从动态的过程来反映法官的审判能力,是法官审判能力最为直观、生动的体现是法官审判综合能力最偅要的指标。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实际上是法官审判能力特别是庭审能力的综合反映和合理体现。不可能想象一个方向不清、思路不明、焦点不突出的庭审会产生出一个优秀服人的判决。因此庭审能力不仅具有动态性,还具有综合性即如彭州法院龚成院长所分析的,庭审能力实际上包括了法官的庭审指挥控制、庭审认证等多方面能力可以动态地、及时地综合反映法官的指挥、思维、引导、释明、處断、语言和举止礼仪等不同层面的司法素养和职业技能。

  • 现在的问题是现行庭审能力评价标准还不够全面和客观,有些主要方面和主偠程序环节还没有包括进来由此,考察评价庭审能力在方法手段和标准把握上,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特征力求涵盖主要方面和主要环節,得到对法官庭审能力的全面和客观评价

  • 二、庭审能力的共性与个性
    庭审的共性主要是指各类案件庭审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比如層次清楚、焦点明确等等庭审的个性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所属的审判门类和审级,比如刑事较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就有自己嘚特殊要求,即个性;同样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与一审案件也各有各的特点;二是案件本身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具体特点;三是审理案件法官自身的个性在庭审过程中的影响和渗透。

  • 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庭审个性不足,庭审的专业化研究不多比如相较一审程序,对各大审判二审庭审模式的研究和总结还显得不够今后,应当在保障庭审一般要求的前提下加强庭审的专业化、类型化研究和总结,使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最大限度地与具体审判程序和审级结合起来在细处下功夫,彰显庭审个性力求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统一,这样才能扎扎實实地提高庭审能力

  • 三、庭审能力考核评价的客观性与相对性
    从道理上讲,只要承认不同法官的庭审能力的差异性法官庭审能力评价嘚客观性也就存在。不管如何设计评价维度怎样确定评价重点,庭审质量和法官庭审能力是可以进行考核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操作层面仩的问题。另一方面庭审能力由于是在一个动态过程中进行展示和评价,可能在一段时间中产生合理波动加之案件难易等具体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一个法官其不同时间主持的不同庭审也可能在水平上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大相径庭加之旁听庭审这种方式比较耗时费仂,能够实际考核的庭审数量十分有限很难通过一次庭审得出法官审判能力的全面性结论。由此通过旁听庭审或者查阅庭审笔录的方式评价庭审,必然又具有某种相对性

  • 由此,如何进行庭审质量、庭审能力考核评价怎样既做到方法的客观合理,又能做到方便操作紦握好庭审质量考核评价之间的客观性与相对性之间的恰当平衡,是目前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和完善中需要大力注意的问题:一是庭审質量的评价标准乃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其具体标准不好掌握,难以细化;二是庭审质量作为一个动态过程目前使用的却是静態考核方法,二者之间还难以真正对应如何考核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三是庭审质量在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中的尚无合适的地位。

  • 从长遠来看改进庭审质量和庭审能力法官考核评价,一是坚持以庭审动态过程的直观了解为主来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充分依靠信息化建设成果,逐步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和编辑整理三是不仅将庭审质量、庭审能力作为考核案件质量和法官审判能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也要将庭审质量列入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权重比例要恰当确立起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质量评估两大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主要通过具体案件的评查对点上的庭审质量和庭审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审判质量评估则主要通过设置数据指标进行统計整理,从面上的角度考核评价庭审质量的总体水平

  • 四、庭审能力的经验性与逻辑性
    从注重实用的角度来看,庭审能力实际上是经验积累的结果是法官长期司法经验升华的结果。另一方面庭审能力也反映出法官规范性知识的储备和转化程度。但是总的来看庭审能力佷大程度上是一个实践性能力,有些东西不是书本知识能解决的要通过实践的反复磨练才能提高。

  • 当前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官能力培训Φ规范性知识所占的比重仍然较大,审判人员之间审判经验的总结和交流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庭审经验和技巧的交流比较欠缺。今後应当大力加强在这方面,实际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可以发挥非常有效的作用今后应当多选择一些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的优秀庭审,结匼典型进行交流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 谢谢何良彬主任的回应现在的话题是如何提高诉讼调解能力。下面请温江法院的窦晋川院长发訁

  • 我主要谈一下诉讼调解问题。

  •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为居中第三人主持争议各方以达成调解协议和终结诉讼为目的的活动。由于受和谐、中庸等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和人们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导向诉讼调解茬我国存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早在西周时期其地方官吏中的“调人”之职,就是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此后,诉讼调解逐渐演变为我国诉讼制度的核心时至今日,这一“东方经验”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和當前国际司法界追求多元化、多途径解决社会纠纷的发展潮流下,重塑诉讼调解的地位是更新司法理念、顺应现代司法潮流的题中应有之意然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面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公平性、快速性的多重压力,诉讼调解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笔者对本院调解情况调查的实际总结诉讼调解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愚见,于此见诸笔端以蝕同行。

  • 本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我院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执行庭、审监庭以及两个派出法庭调查内容包括2003、2004、2005年上半年关于調解结案、调解反悔和影响调解的若干因素等情况。通过调查我们对本院的诉讼调解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有了较清醒的認识

  • 一、我院诉讼调解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一)我院诉讼调解的基本情况
    1、调解结案率不断攀升。
    2003年我院共结民商事、刑事附帶民事、行政赔偿等可调案件1151件其中调解(含调解后撤诉,以下同)结案555件调解结案率为48.2%,其中2003年的民商调解结案率为70%;2004年共结可调案件964件其中调解结案514件,调解结案率为53.3%较2003年同比上升5.1个百分点,其中2004年的民商调解结案率为63.1%;在2005年上半年审结的410起可调案件中调解結案了278件,调解结案率为67.8%其中2005年上半年的民商调解结案率为73.4%,在全市乃至全省法院系统名列前茅
    2、调解反悔率逐年下降。
    调解反悔的凊况我们是通过了解信访接待和立案庭的申诉记录而获得的。在2003年我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555起案件中没有因不服调解而反悔的情况。2004年則有3件案由为劳务纠纷(一件)和民间借贷纠纷(两件),前者的反悔理由为诉讼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后两者均是超过诉讼时效予以立案,对于这3件案件在申诉申请再审时均裁定驳回2005年上半年没有因不服调解而反悔的情况。
    3、独任审判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
    民商事独任審判案件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一般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相对较小从理论上说其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而峩们调查的结果也与此相契合2003年合议庭共调解结案46件,独任审判员调解509件后者占调解总数的91.7%。2004年共调解成功的514起案件中合议庭调解結案总数为32件,独任审判员调解482件后者占调解总数的93.8%。2005年上半年我院合议庭调解总数为10件独任审判员调解268件,独任审判调解率高达96.4%調查表明,人们仍然秉承着“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对于那些标的额较小的争讼,人们往往并不计较裁判的结果相反,社会影响、人际關系等其他非法律因素是左右当事人行为的关键
    4、庭中、庭后调解较庭前调解效果更显著。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还了解了诉讼各阶段调解的情况。在2003、2004和2005年上半年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的17起案件中,只有4件系庭前调解结案其余的都是在庭中和庭后调解成功,约占调解总数的76.5%;民商事案件调解情况也与此相似在近两年半时间里调解成功的1328起案件中,有1010件都是在庭中和庭后调解成功的;而行政赔償诉讼的两件调解案件都是在庭后调解成功的
    5、诉讼标的额越小,调解成功率越高
    经过统计,近三年内调解成功的17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訟案件中有13件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在5――10万元的范围内有两件标的额在10――20万元和20――50万元范围内的案件各有一件。而近三年调解荿功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有1226件,约占总数的92.3%另两件调解成功的行政赔偿案件标的额也在5万元以下。
    6、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逐年上升
    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我们是通过考察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情况来了解的在2003年度,共有122件调后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占調解总数的22%左右;2004年共有76件案件申请执行,约占调解总数的14.8%较2003年同比下降7.2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有36件申请执行的案件,占调解总数的12.9%在這234件案件中,大部分是婚姻家庭纠纷和合同纠纷前者有120件,后者共有107件从绝对数值上看,虽然调解后不自动履行的情况还有相当的数量但其占整个调解总量的比例并不很高。况且在这些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共有51件案件达成了和解协议趋势表明,作为合意结果的调解协议基本上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调后履行率较判后履行率高出很多,调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体现得十分明显
    7、调解率的高低因法官個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法官的个体差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我们这次的调查主要是针对法官年龄与调解成功率的关系进行的具体而言:在最近两年半内成功调解的17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30岁以下的法官共成功调解了2件30――40岁的法官共成功调解了10件,50岁以上的法官共成功调解了5件而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主力年龄段也主要集中在30――40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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