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股份經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林主任。
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钱樟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永忠,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潘永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交財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潘永忠所有的价值833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據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永忠的银行存款83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