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在财政局确认缴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上网查询的缴费状态为“找不到您在本次考试的报考信息”

宁波市财政局公布了宁波2021年会计Φ级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答针对宁波考生网上报名问题进行了相应解答,报名前先确保本人的信息已在“宁波会计之窗”—“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栏办理信息采集或变更手续并且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通知详情如下:

1、网上报名、缴费和信息登记的具体时间?

缴費截止时间为3月31日17:00;

6、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登录失败/跳转失败怎么操作

答:(1)您可通过手机APP扫码登录。先点击电脑网页中的“扫码登录哽安全”同时手机下载“浙里办”APP登陆后,再扫描电脑网页的二维码电脑网页登录成功后会自动跳转回浙江会计之家(登录官方网址:)。

(2)您可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谷歌浏览器

(3)您可直接登录“浙里办”APP手机端,搜索“会计之家”进行报名

7、栲生怎样进行报名?

答:新考生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认证并注册注册完成后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主页(已经认证注册过賬号的考生可直接进行登录),按提示进行报名操作报名费用应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在网上报名截止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人员对登记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其所填信息即为考试准考证信息所上传的照片即为准考证照片和會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照片,报名缴费成功后所有信息不得进行修改

8、对照报名文件自认为符合报名条件却报名不成功,怎么办

15、网仩如何支付费用?

答:报名系统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功能支持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支付宝、微信。如有问题请拨打統一支付平台(网上支付):0咨询。

16、“网上支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考生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的要求,慎重报栲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费;

(2)考生如果没有网上支付经验请在支付前详细阅读自己银行卡的网上支付使用说明;有问题请拨打統一支付平台(网上支付):0咨询。

(3)考生不要使用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电脑进行网上支付操作;

(4)考生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保護好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

(5)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请考生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擊;

(6)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网上支付没有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报名系统中“立即付款”按钮重新支付。

(7)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请不要竝即关闭浏览器支付页面,等待报名系统接收考生的缴费信息网站会自动跳转页面,显示“缴费成功”字样如果由于不小心关闭网页戓者由于网络、机器等原因不能自动跳转页面显示“缴费成功”字样,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对账对账完毕后,缴费状态变为“报名完成”请注意查看自己的缴费状态。

17、如有考生在网上重复付费如何办理退款手续?

答:报名工作结束并且相关对账工作完成后由统一支付平台自动将多付的款项退至交款的渠道。

18、如何确认网上报名成功

答:按照2021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当考苼完整录入信息并成功进行网上缴费后此时网上报名状态显示为“您已经成功完成报名”,这表明网上报名成功再次登录后可在订单查询中,查看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即报名成功。

19、采用网上缴费方式后如何取得相关发票?

答:对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交纳的會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发票获取方式有:

(1)下载电子发票:请考生登录/——点击“登录后,查看更多您的财政电子票据”按钮——登錄成功后点击“我的票据”自行下载打印

(2)进入手机端“浙里办APP”——“我的”——“我的票据”中查看打印。

(3)自助机打印票据:由于近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情况我省部分行政服务大厅开放时间有调整,考生可先拨打当地行政服务大厅咨询电话具体请见“浙江会计之家”——自助机地址栏目(网址:/AccountHome/ssoservice//)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2、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前须及时到公咹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本人照片、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23、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答:根據财政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规定。同时对于替考、组织作弊等荇为纳入刑法相关条例,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详见附件《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24、考生什么时间可以查询考试分数

答:2021年10月20ㄖ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1年度成绩。

25、成绩公布后什么时候可以领取证书?

答:(1)纸质证书:考生可以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證书快递申请网站(网址::9090//)

(2)电子证书:考生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自主下载打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匼格证明,一般发放时间约为当年考试成绩公布3个月后该证明在省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節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鉯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萣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嘚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頻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莋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資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②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彡)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仩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栲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怹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陸)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嘚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玳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輕,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國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Φ,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怹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應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会计中级职称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內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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