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快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621。
法定代表人:常慧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几个区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姚镓居委会(姚家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几个区市分公司住所地:夶连几个区市中山区长江路**。
负责人:蔺湘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几个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幾个区市西岗区唐山街**
负责人:李宁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东兰*,**,*
被告:三河市鑫平车队,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
负责人:汪连付,该车队经营者
,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div>
负责人:杨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快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几个区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幾个区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几个区分公司、李东兰、三河市鑫平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快递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递通运输囿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快遞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北京快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