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俊徽韩文是什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夲院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03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荇与被执行人卢俊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0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苼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輛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卢俊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10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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