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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的认定标准是困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 个难题理论界围绕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司法实务界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导致同案 不同判的案件大量存在2014 年1 月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将“保障农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作为重点作为我国20 世纪50 年玳开始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产物,
改革开放后又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认为中国农村政策基石即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 组织载体。然而哬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对其概念、涵义做 出明确规定。地位不清、概念模糊、功能混乱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其Φ就包括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准问题。本文试图探讨如何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缺失或者标准混乱的法律途径 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案例的简要分析和归纳概述了当前关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荿员资格标准的问题。 第二部分:梳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并对 当前的主流标准“户籍+长期生产苼活+生活来源”提出了质疑,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第三部分:分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嘚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以及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困境;通过对永佃权制度和我国当前农村各种土地股权化改革 的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法人化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标准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将农村集体经济組织进行法人化改革使农民成为 股东,并且使这种股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能够继承和自由流转有利于农民公平地实 现对集体土地增徝收益的分享,才不会陷入诸如“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