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是什么意思

各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医用耗材统编代碼(以下简称: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1.请各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自2021年2月7ㄖ至2021年2月26日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完成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系统登录界面右上角的《用户使用手册—国家分类代码映射》。

2.一个上海统编代码映射多个国家分类代码需要根据国家分类代码来分别绑定对应的上海统编代码的规格型号,若原上海统编代码的规格型号为“详见注册证”则需根据具体规格型号按产品系列分别绑定后映射国家分类代码;若多个上海统编代码映射一个国家分类代码,则直接映射即可

3.在上海统编代码映射国家代码數少于/等于20个的情况下,系统将推送20位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关系企业在此基础上勾选上海统编代码的规格型号进行映射,否则企业需自荇添加20位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关系并完成上海统编代码的规格型号进行映射

4.根据《上海市关于联合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试点笁作方案》,请相关生产(总代)企业对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及配件、血管介入扩张导管、人工晶体及配件等产品进行UDI编码维护

5.上海統编代码及国家分类代码发生变更时,系统将自动做映射调整无需企业再次进行信息维护。

各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要求本市组织开展了上海统编代碼与国家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上海统编代码尚未与国家分类代码进行映射(具体详见附件)。为贯彻好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标准贯标工作经报上级部门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相关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購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完成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系统登录界面右上角的《用户使用掱册—国家分类代码映射》。

逾期未完成映射工作的本市“阳光采购平台”将关闭该医用耗材的议价权限,直至完成映射后系统自动开通如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落实国家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本市“阳光采购平台”将关闭该医用耗材的采购权限直至完成映射后由生产或总代企业申请开通。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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