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怀孕的产检费用可以报销吗?

先恭喜恭喜,好孕啦!那抹,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嘞?

需要满足,生宝宝前后社保连续缴纳在6-12个月之间,不同地区规定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1、 填写提交地区特定申请表,比如《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 生育服务单(北京)
3、 医院诊断证明(务必要注明详细信息,比如孕周,分娩方式,是否难产等)
4、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6、 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尤其是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都需要医院盖章才可以。
7、 收款收据。在医院生宝宝的时候所花费的费用,都要收留作为报销,丢了以后就不会再报销。

另外,北京率先实施了将门诊中常见的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3月26日开始实施,到时就可以报销了。


也就是说,试管宝宝的部分费用,可以报销啦!

具体项目可以在北京医保官网查到

以北京为例,具有辅助生殖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有15家。

包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

这为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减轻了很大的负担

计算公式(北京地区):
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当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情况下不同时领取,只领取其中之一哦。
现在我们开放二胎、三胎
她们的生育安全是关系到每个家庭的重大问题

那如果有投保孕妈类的商业保险的话:

1、 妊娠类特定疾病,比如胎盘早期剥离、羊水栓塞、子痫症,确诊即赔

2、 符合约定的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一般定额,比如一次性十万元)

3、 其它约定的理赔金

这种保险一般几百块,还是非常值得孕妈咪们研究的。

  很好奇啊。现在不是都是五险一金么??就包括了生育保险啊,生育保险会报销你从怀孕之后的所有检查,生产等等的费用啊。。而且单位不是还会给报因为生孩子产生的误工费么??难道全国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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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单位是不买五险一金的 最多就三险 这是很正常的

  • 我怀孕的时候是医保卡打一千一,用完产检费自负,生孩子的时候交了两千住院费,我住了一个礼拜,出院的时候还找了几百,我剖腹产,出院后医保卡又会打一千三,公司不发工资,是社保发的,大概有一万多吧,是社保打到公司的工资卡再扣除五险一金后。我是苏南地区

  我们这里产检根本不能刷医保卡,全部要现金……

  不是有生育保险么……不仅不花钱…生完孩纸还有各种补贴津贴…

  我觉得我们单位算是规范的了吧,五险一金一个不落,但生育险也没有全报这种说法啊,产检更是没报销,但是有一块生育津贴,是放产假期间的津贴,基本上跟工资持平。

  坐标安徽,生育险不是全包,各地不一样,有的产检只报销800,有的500,然而整个孕期产检是不止这个数的,其余的就可以用医保。然后生孩子也不是全部,我们这里顺产报销3000,然后剖腹产是4500,但是现在生孩子在医院都不止这么多钱,我生的时候花了8000
  嗯我合肥的,产检报销800,顺产报销3000左右。然后有些项目比如乙肝艾滋之类的检查免费,B超偶尔有优惠。

  做hr的告诉你,全国各地政策不一样,就是一个省不同市的报销政策都不一样。不要不懂装懂。

  坐标深圳,确认怀孕后可以去街道办办个生育险,去医院就是先走生育险,生育险不包的部分再走社保门诊账户,如果前期没办生育险,之后也可以凭发票去医院补走,整个孕期没花什么钱,顺产住院四天,结账个人出来600多

  生育险产检报销有额度的…南京好像是800,超过了要自费。
  产假工资倒是给补,忘了补多少了…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已为鲁某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持续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存在2个月的漏缴行为,但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失误引起并且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因客观原因漏缴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对此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经办机构投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漏缴社会保险金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缴纳的,肯定是要进行补偿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是可以不用补偿的。如果大家对于漏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一定都有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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