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了两天交物业费,门上贴上白条,白条去掉门上划了一道,这事怎么维权

  大家当连载小说看吧。以前发贴提到村里的不正常拆迁,导致我们成了钉子户,事实总不能这么僵持着吧?于是不是太久我们等到了拆迁的第一波牛鬼蛇神。

  2017年6月15日左右,我们接到了威海市高技区初村法庭的电话,说是有人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我们将我奶奶的房子归还给他,这里要说明一下,我家除了现在住的这套房子还有一套是我奶奶临死前几个月立下公证将房子留给我们,所以这两套房子就一直没拆,之前拆迁刚开始时村书记及村里领导多次明里暗里的打听过我奶奶这套房子的归属,我们一直没说。接到这个电话确实让我们挺吃惊的,因为我爷爷在1992年就去世的,而我奶奶2004年6月去世,之前这个房子也是一直我们家在照管,根本没有人来争,至于原因后面我会详细写,这我奶奶都去世了14年了,现在拆迁闹出这事,嗯,有鬼,于是在电话里我们就问有证据吗?对方说你来拿传票就能看到了。

  说实话,小农民,有点见识也有限,特别对于这种跟官府打交道的东西,又惊又怕,故事有点长,大家耐心看吧,好戏。心里也一直忐忑,不过看到我们有公证在手,寻思拼了吧,不过在养老问题上1992年之前我爷爷在世时,来争房子的我大爷张天会因为当兵及后来到烟台工作,在养我爷爷奶奶的问题上是我爷爷在世前因为是在村里及政府部门工作过,待遇还行,所以直到去世一直没用上我大爷,我大爷在这些年从部队转业到了烟台水利局之后,除了回来接老婆孩子到烟台定居再没进过家门。到我爷爷突然去世,发了好几次电报,总算在我爷爷去世三天将要下葬的那天早上回来了,之前爷爷是脑溢血一直昏迷着,本来我大爷做为家里的大儿子这种下葬的事应该亲力亲为,结果我大爷直接说是要上文登送人,让我大妈给我爷爷买了一捆烧纸,走了再也没有回来,嗯,连我爷爷的大孙子都没带来。。

  我爸爸张国江跟小叔张爱利两个人把爷爷送去火化及下葬,大爷就一直没出现也没信儿。爷爷死后家里的经济支柱没有了,我奶奶是标准的不识字的农村老太太,没有收入,一直就是我家接济,后来我奶奶的外甥女婿看不下去了,去烟台找了我大爷三次,要求回来协商养老问题,那个年代,都穷,农村种地还得支付各种费用。那个时候城里能好过点。协商的结果就是每年各家给一袋面,一桶花生油,再支付一点生活费用,不多,一个农村老太太也够用了,如果生病啥的平分医药费,当时说在养老的情况下我奶奶的房子在她死后就给我大爷(当时给他盖了房子,他不要。在当时如果要盖房子必须把工资啥的往家里交,他一分钱也不想交,所以就没要房子),大家也都同意,所以我奶奶住在这个破房子要付的房租就顶了我大爷该交的养老钱。按说这事算皆大欢喜吧,老有所养了。接下来前两年大爷都每年过年前都能把白面送来,另外他买的猪水油:猪水油是猪身上像鼻涕那种肥肉,软软的。给我奶奶炸油吃,这也算不错了,因为我小叔给的都是黑面跟过期辣嘴的花生油,前两年我大爷都是托人把东西送回来,到了第三年不知怎么跟我小叔联系上了,都是我小叔送东西来。这第三年面也变成了黑面,油也变成了过期油。农村平房需要烧草,尤其是冬天,天寒地冻的,主要靠烧火取暖,他们也是一点不管,都是我父母送的草给我奶奶烧。

  我奶奶就这么忍气吞声,在此期间我妈都没办法用白面跟好油把我奶奶的黑面过期油换回来喂猪狗,我奶奶也是经常上我家干点力所能及的活。这么过到了2001年,我奶奶毕竟岁数大了,有段时间结肠炎经常拉肚子没力气,后来上厕所摔断了腿。这不能自理,一直就是我妈在炕上伺候的,并且找村里的医生来家里打针啥的,说实话,做为一个农民,地里的庄稼根本离不了人,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孩子,根本忙不过来,后来好不容易给我奶奶伺候能自理了。房子漏雨要修,因为本来说好房子是我大爷的,所以家里人一致认为要我大爷回来找人修房子或是给个话也好,结果我大爷一直不管,连平分的医药费也不付,没办法,我奶奶将大爷给的黑面过期油拿到了村委,想让村里帮忙解决,要知道在农村村委可是想当于老百姓的天,老百姓的父母官,农民能接触到最大的官也就是村书记了

  村里打过几次电话给我大爷协商,一直不起作用,后来村委给开了个证明让我奶奶到法院去告,初村在1994年下半年就划到威海市环翠区了,而镇里没有法庭,我们都归羊亭法院管,我们啥都不懂,在环翠区初村法律服务所找了个叫于向阳的律师打官司,并且我父亲只知道我大爷在水利局不知道到底在哪块,走遍了烟台好几个派出所,把脚磨破了好几个水泡才找着我大爷的地址。法院在2001年11月20日宣判,因为我奶奶吃黑面过期油怕了所以这次就申请每年给钱自己买面油,当时宣判的一个月给90元的生活费,结果一年过去了,大爷张天会分文未给,后我奶奶上法院多次讨要,最后没办法都打算住到法院,有人才给我奶奶出了一个招让她申请执行厅强制执行,后来执行了一年1000块钱,然后又没有然后了,钱也没有面油都没有了。

  到了2002年11月左右,我奶奶又摔倒了摔断了胳膊,这次由于新书记张和平也就是一直到现在的书记刚上任时间不长,很是有力度,不知道怎么把大爷张天会叫回了家。在2003年3月19日三兄弟共同签了一份养老协议,我奶奶各家轮流住一个月由于之前一直我母亲伺候的所以这第一次轮住的时候在我大爷跟小叔家各住两个月再轮流住。后来我奶奶再回来我家住的时候亲口说在我大爷家天天给他喝面条,往往是早上煮一锅,中午跟晚上用热水冲冲再给她当晚饭,农村的老人爱聊天,天天关家里受不了,我奶奶天天没油水也没劲,都是跪着上下楼,我大爷住在烟台芝罘区文化四路103号,有一次大爷夫妇俩就在后面走让我奶奶跪着在前面爬,我奶奶说当时有人看见了,有附近的可以去打听一下,不知道有没有人留意一个老太太跪着爬楼梯后面儿子媳妇跟着走的,我们还有三盘磁带,是当时我奶奶来我家时跟三个同村老人聊天说的在大爷跟叔叔家的遭遇,用磁带录音。

  在时不时这么营养不良的情况下本身我奶奶也80多岁的高龄,在2004年6月份的时候我奶奶在大爷张天会家昏迷不醒不知道原因,我大爷给送回了初村医院,第二天通知我家去的时候我大爷家两口子还在,不过他俩是抛下不醒的奶奶在别的地方跟人聊天,我爸爸看不下去跟他理论几句我大爷两口子在晚上扔下我奶奶跑走了,住院的押金也不多了,后医院联系村里村领导上我小叔家叫人都不管,这么着我父母在院里伺候了5天我奶奶去了,后来那两家没人管我父母找的邻居帮忙将我奶奶埋了。农村基本都是老人死后三年合葬立碑,我大爷跟叔叔也再没管过,连我爷爷的坟让人占了都没人管,我父母按习惯在我爷爷的坟头挖的土跟我奶奶埋在了一块。好在老天有眼吧,在2004年1月份的时候我奶奶轮流住的这段时间也看出来了,将房子她的份额公证给我父母。

  接着说吧,养老问题这么折腾,我们也不愿意顺顺利利的跟他打官司,就寻思让他多跑几次,花花路费,折腾一下他,就一直拖着,后初村法院的工作人员上门将传票及他们证据的复印件送到我们手里,并定于2017年8月23日开庭。我们一看,他们有公证书也是吓坏了,公证书不是只能有一份吗?如果要订第二份公证书必须取消原来的公证,而公证处也没有通知我们呀,而且他们的公正书上还手写添加的我奶奶的房子以100元作价卖给张天会,如果这个成立我们的公证就无效了呀,更诡异的是上面竟然有我父亲的手印及环翠区初村村委及环翠区初村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而这个公证是1992年的,如果房子早卖给了我大爷我们怎么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年没来要过房子。

  问了父亲他说没按过这手印也没见过,于是没有任何法律经验的我跟妹妹凭借以前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经验开始找漏洞,因为以前经常需要上政府部门立项盖章,所有我妹妹对公章有着特殊的警觉性,他发现公证书是文登的公证书,盖章的是威海环翠区的公章,而我在网上查相关法律知识,发现公证书不允许手写添加内容而且他们公证书上连个公证员都没有,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应该是开庭前中后各问了一次,我们都说不调解,开庭时我们指出网上查到相关资料,初村镇是在1994年6月23日,鲁政字【1994】113号文批准才划到了威海市环翠区,也就是在1992年的公证书上不可能出现环翠区的公章,法官说网上的东西不能当证据,我们提前准备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这个房产证是1994年上半年办的,上面盖的文登的公章,也就是1992年的时候只能是文登的公章,而不可能是环翠区,另外关于公证书的好多条件他们根本不符合。最后法官说这个案子很快就完了,嗯,我们就放心的回家了,

了一次电话给我们,说还要调解,我们就觉得有点不对劲,都说了好几次不调解了为啥还要调,后来我问法官怎么调,法官说他们同意三家平分房子,我们就说公证书在这,他们的公证书明显做假我们为什么要跟他平分,反正不欢不散,挂了电话。后来我们问了好多人说是法官有调解的义务,就去给他道了歉,反正法官也是有点火了笑着说他们能证明1992年的东西为啥盖了1994年的章,话里话外的还说是不是伪证我们说了不算。还说我大爷要申请鉴定公证书上我父亲的手印

  我们也是急了,再加上村里的闲言闲语说他们找了人怎么怎么的,我跟我妹妹就打车去了文登的公证处及环翠区的法院的档案室以及花钱找个律师及当律师的朋友咨询。文登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这不是公证书问哪个法庭怎么这么简单的东西看不出来,咨询的律师说就这么个东西还用鉴定吗?法官是不是彪!这个时候真的是各种害怕,如果他们找了鉴定机构的做伪证,因为拆迁的时期,各个部门都是向着政府看齐的。

  过后我们又战战惊惊的发贴问网友啥的,都没有太明确的答复,于是我们也是为了一口气,你们要鉴定我们也鉴定,我们就申请鉴定的公章的真伪,及张爱利手印的真伪以便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及申请赔偿。后来一直拖着,各种催,后来开了次庭选样本,初村律师所的说是1997年才出现环翠区法律服务所的公章,1998年司法所跟法律服务所分开公章才到了他们手上。1997年之前都是法律服务站。这之后有点放心了,起码这个不是做伪证,我们赢的希望在加大。

  可后来事实又拖了下来,而且法官不断的跟我们说让我们找个律师,找律师不只钱的问题,我们还怕像上一次官司似的律师两头吃还不争取利益,而朋友那段时间也忙,再加上有拆迁上面的压力我们不敢保证哪个律师能顶着身家帮忙,毕竟律师证的决定权在政府手里。而且朋友也说这么个官司还用律师?你们是钱多了怎么着?我们就一直没找,顶着压力,天天睡两个来小时。

  后来这么折腾到2018年过年,我妈天天生气上火大年初三进了医院,因为舍不得钱再加上怕他身体不行,我们想保守治疗,陆续住了四次院,在第三次的时候也就是2018年3月13日的时候鉴定机构通知我们去取手纹,在鉴定机构里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公证书上我父亲的手印压根没指纹,没有鉴定的价值,可以省了这部分鉴定费,而且我小叔张爱利承认那个指纹是他按的,这个也不用鉴定可以省了,还问这个法官没有告诉你们吗?心里又跳了一下,这个真没有,好像法官一直在引导着我们花冤枉钱似的。后来我开玩笑的说鉴定就鉴定呗,反正谁输谁掏钱,那个工作人员说,这个还不一定谁掏呢!原来是真的。各种怕我们也怕没证据这里还有以前每次去找法官我们都录音了以防万一。

  2018年4月20日初村法庭通知我们拿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上面说这些公章都是真的

  2018年5月7日开了第二次庭,这次证据啥的让我们也算有了底气,于是我们提出反诉要求鉴定费诉讼费都由原告出,并提出要这段时间我们调查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做伪证的这些部门及张天会跟张爱利要求精神赔偿的要求及要求他们承担做伪证的法律后果,法官只受理了诉讼费的最后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诉讼费原告出,鉴定费我们出,嗯,真让鉴定机构的说对了。而且根本没指明他们的公证书是伪证。而且在这么久的等待期间我们觉得真不太正常,法官当着别人的面或跟只有我们在场的时候态度明显不同,在网上看到有把证据销毁的啥的,跟法官两次提过要把我们的公证书要回来或是让他们给开个证据收条啥的,因为这案子也没人对我们的公证书提出异议,法官每次都拿话隔过去了,而且还让我们用手机把所有的证据拍了下来,说实话,看到网上说的确实不放心,而且我们也查到可以要求法院给开个这种收条,后来没办法我打了高区法院的电话询问这个事,嗯,很有效,第二个周法官就把一些他不需要的证据复印了一下退给了我们。

  整个官司耗时将近一年,期间我们耽误了多少冤枉时间走了多少冤枉路花了多少冤枉钱,说实话,真心累,更别说在官司期间村里时不时的就冒出各种传言,往往我母亲一听到回来血压就要高好几天,本来病因为不舍得花钱现在也是好几个月又没有去医院了,而法官在第一庭时也说过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最后的判决也没对做伪证的进行任何处理,想想气不过,于是将各种材料整理了一下,对参与做伪的各个部门及我大爷进行了举报。

  先说对我大爷张天会的举报吧,我大爷是个党员,这是我们在法庭上才知道的,因为他在庭上说党员不会做伪证,义正言辞,最后又说什么这个公证他按完手印就走了,其他盖章啥的都是村里那个死去的调解员弄的,可是谁会帮着别人好几年盖这么个章?1992年到1998年起码6年。而且公证书在手,我奶奶这都去了14年了,别说你以前没时间,你50岁就申请病退了,后来正式办理了退休,我父亲都64岁了,你这也将近70了,这将近20年的时间他会没时间争房子?而且我们拍到的公证书原件能看出来,公章看起来很新,像最近盖的!

  2018年5月21日,反正是在我们拿到判决书不久,我们找到了烟台市水利局,多少年没去过烟台了,各种不熟,还做错了公交,后来一直打车,烟台水利局的人说我大爷是在烟台水利工程处,又给了电话让我们联系,又打车去找到了。工程处党委的李书记接收了我们的举报,让我们回来等消息,然后,期间也是电话催过,直到现在7月份也没有消息,准备过几天再去一次。

  关于村委及律师所的公章问题,我们先找到了威海市司法局的同志,后市司法局说初村法律所现在归高区司法局管理,哦,对了,我们初村镇在2003年又从环翠区划归到了高区了,高区司法局的领导收到举报后,过了几天给我们回了电话,说是初村律师所以前是合伙人的性质,我们这个举报压根找不到人,公章什么的都收归公安局销毁了,现在他们根本没法盖章,我问有证据吗?销毁总要有记录的,他们说这个没法查怎么着的,反正所有的基本以对方所说的做为证据了。

  后我们又找到威海市纪委的信访办及市委的信访办,要求解决公证书上村委的盖章问题,纪委的同志说让我们报警找人,必须查到谁盖的章,他们管个人,这也不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又不是我家开的,人家派出所怎么会受理?我们说是我们不管啥个人了,公章都盖上了肯定证明村委是有问题的,纪委应该介入啊,这里面肯定有人有问题的,反正纪委的同志拍着桌子各种吼,说他们只管个人,不管村委。这里我不是说说的,虽然他们不让拿手机,不过纪委同志说的话不小心让我录了下来。后来找的市委的信访办,因为我们觉得村委是市委的下属部门,肯定归市委领导的,这就好比孩子犯了错得找当妈的不是?市委的工作人员也是让我们查个人,谁盖的,还说村委不归他们管理,这里也录音了。

  事情到了这也算是走入一个死胡同了,我们不知道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跟未来会发生的各种问题,有人说房子拆了就完了,嗯,房子拆了会少太多的麻烦,可是随着拆完房子将来的生活问题跟养老问题将会是个更大的麻烦。关于这种证据,我也大部分都贴了上去,至于有还想看的,可以私聊我。

  •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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