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对方微信骂了,想提起诉讼?

据平度市人民法院官微消息 “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垃圾领导”、“没有一点自知之明”,诉讼失败心怀不满,前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前领导,让前领导难以接受。前领导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案件。

王某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是同一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二人间存在业务关系,2018年,王某从公司离职。2019年王某以保险公司克扣其佣金为由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7年曾向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载明王某与该保险公司无任何纠纷,并保证不会再让客户拨打投诉电话。法官根据这份证明认定王某与公司间不存在纠纷,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至5月,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500字左右的长文,内容包含刘某克扣其工资、“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垃圾领导”“没有一点自知之明”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并希望大家转发扩散。刘某认为给自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为保全案件证据,刘某申请了证据保全,平度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实王某在其朋友圈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刘某向平度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其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期间与保险公司及刘某产生纠纷,关于佣金部分的纠纷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王某仍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内容。王某虽辩称已向有关部门举报刘某,但在查实之前,不应当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内容,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贬损刘某名誉的主观故意,王某的侵权行为对刘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已构成对刘某的名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刘某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社交平台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王某实施侵权行为均系在微信朋友圈,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由王某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从而为刘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同时,因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刘某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案件纠纷的起因、经过和损害后果,根据刘某的诉请,酌定判令王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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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每个人都有发朋友圈的权利

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往朋友圈里发

有两名女子在朋友圈对骂了两个月

最后竟然是这样判的……

事情要从19年10月一天说起

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

于是通过电话质问其前夫

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

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

文某继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

由于两人多次将辱骂对方的言语

引起了朋友圈内人员的关注

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

文某终于忍无可忍,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

本案中,张某在其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文某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文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文某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文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

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依法判决文某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

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

但是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而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

整理自: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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