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数学考哪些数学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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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正割函数反函数在x处的值,即 x = sec y acsc x y,余割函数反函数在x处的值,即 x = csc y 角度的一个标准符号,不注明均指弧度,尤其用于表示atan x/y,当x、y、z用 于表示空间

4、中的点时i, j, k 、z方向上的单位向量分别表示x、y(a, b, c) 为元素的向量 b以a、c(a, b) 以a、b为元素的向量(a, b) a、b向量的点积 a?b a、b向量的点积 (a?b) 向量的点积a、b |v| v的模 向量|x| 的绝对值数x j表示求和,通常是某项指数。下边界值写在其下部,上边界值写在其上部。如 + n的和可以表示成:。这表示从1到100 1 + 2 + M 表示一个矩阵或数列或其它 |v 1阶矩阵的向量 列向量,即元素被写成列或可被看成kv| 被写成行或可被看成从1阶矩阵的向量k dx 等类似dy, dz, dr 的一个无穷小变化,x变量ds 长度的微

5、小变化 或球面坐标系中到原点的距离 (x2 + y2 + z2)1/2 变量r 变量 (x2 + y2)1/2 或三维空间或极坐标中到z轴的距离 |M| 矩阵M的行列式,其值是矩阵的行和列决定的平行区域的面积或体积 |M| 矩阵M的行列式的值,为一个面积、体积或超体积 det M M的行列式 M-1 矩阵M的逆矩阵 vw向量v和w的向量积或叉积 vw 向量v和w之间的夹角 A?BC 标量三重积,以A、B、C为列的矩阵的行列式 uw 在向量w方向上的单位向量,即 w/|w| df 函数f的微小变化,足够小以至适合于所有相关函数的线性近似 df/dx f关于x的导数,同时也是f的线性近似斜率 f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我校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研教字【2014】38号文)

为更好地运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严格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现就“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程序及处理意见重新作出如下规定。

拟申请学位的所有各类别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进行“系统”检测。

(二)、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

检测时间为论文答辩修改后(具体时间见每年的申请学位安排表);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是经答辩修改后的论文定稿。

工作程序: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集中办理,在检测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齐论文电子版,电子版要求为:拟检测学位论文的全文(从目录到致谢,博士命名方式为:"学号_作者_篇名_专业_导师"或者"学号-作者-篇名-专业-导师".doc,硕士命名方式为:学号-姓名-学院名称-硕士-专业类别-导师姓名.doc)。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检测规定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集中提交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学位管理科在检测后将结果反馈给各学院(所)。

(三)、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当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需要进一步加以解释和补充说明,而又没有具体的文献来源时,用注释。注释前面用圆圈①、②、③等标识。应控制论文中的注释数量,不宜过多。注释可以采用文中编号加“脚注”的方式,置于当页的页脚。

(1)文中的标点符号一律用全角。

(2)列举并列词语时一般用顿号而不用逗号,英文单词的并列参照此项或全文统一用逗号。

(3)列举并列内容时一般用分号。

(4)用分号隔开的内容中不能包含分号。

(5)每一层次叙述完后用句号,尽量不用分号。

(6)要注意避免出现冒号套冒号。

(7)整句引文,引文句末的标点应置于引号内;局部引文,引文末尾应无标点。

(8)减号不要与一字线、连接号混用,乘号不要用“X”。

(9)注意以下标点符号的写法。

冒号:(居下,表示几点几分用冒号,如8:30)

比号(居中,如23)

省略号:……(居中,中文省略号6个点,英文为3个点)

破折号:——(居中,双连线,2个汉字宽)

连接号(有三种形式)。

*一字线“—”:连接时间、地名等,如1980—1985年,北京—广州;表格

*半字线“-”:连接相关词语构成复合名词;连接数字、字母构成序号、代号等。

*波浪纹线“~”:连接数字或代表数量的字母表示数值范围,如3~5名、20%~30%。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涉嫌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若为在职人员,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院(系、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院(系、所)应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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