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德性和利己主义者那个更可怕?

安·兰德可能是美国最受争议的哲学家了。她的哲学被美国当时主流哲学家批得一文不值,但是她的哲学思想在美国受到诸多人的热捧,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就极力推崇兰德的思想,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年轻时就是兰德小集团的核心成员。

与兰德在西方获得广泛推崇相反的是,兰德在东方影响并不大,尤其是在中国,知道兰德的人并不多,但是她的很多思想和观点,值得深思。

这种说法来源于兰德的一本书的名字《The Virtue of Sefishness》,一般翻译成《自私的德性》,不过Virtue在中文中一般都翻译成“美德,德行,品德,高尚的道德,正直的品性”,并且从兰德在书中一贯推崇利己主义,并且对自私进行了严格的定义来看,这个题目的意思翻译成“自私是一种美德”可能更为合适。

(2)人必须为自己而活着,既不能为他人而牺牲自己,也不能为自己而牺牲他人

客观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准则是:每一个活着的人自身也是目的,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或福利的手段。

(3)利他主义的伦理学把人视为献祭的动物

利他主义认为人没有权利为自己而存在,为他人服务是人存在的唯一理由,而自我牺牲是其最高的道德责任、美德和价值。

过去和现在的所有利他主义道德家,一直把恐惧当做武器,利用死亡来惩罚那些拒绝接受他们那种道德的人。

信仰不可界定或论证,让意识放弃一英寸,就等于全盘放弃意识。一个人的想法要么是绝对理性的,要么是非理性的。

信仰是一种恶念,任何系统都无法泰然忍受;屈服于信仰的人恰恰在最需要理性的问题上求助于信仰。如果人从理性转向信仰,如果人拒绝现实的绝对性原则,那么他就削弱了意识的绝对性,而且他的大脑也变成了不可信任的器官,它变成了神秘主义所要求的东西——一种曲解的工具。

(5)骄傲是人为自己的能力感到快乐,谦卑是放弃思考的人唯一可能的美德

与我们通常接受到的教育“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不同,兰德认为骄傲是人对自己拥有获取价值的力量所做出的反应,是人为自己的能力而感到快乐,也就是说,骄傲必须要有骄傲的资本,你必须要努力去争取才能获得骄傲,骄傲是努力和成功的奖赏。

谦卑是神秘主义道德的基本美德,对于放弃思考的那些人,谦卑是唯一可能的美德。要活得谦卑也非常容易,一个人只需要放弃思考即可,不需要做其他任何事情,这个人很快就会觉得自己十足地谦卑。

(6)不用为他人的需要而牺牲自己

不用让自己的生活服从于他人的福利,也不用为了他人的需要而牺牲自己,减轻他人的痛苦不是首要关心的对象。

上面的这些话,与利他主义道德宣扬的道德相反,虽然每个人都是在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奋斗,但是口头上一定要说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否则就会像兰德的这几句话一样,惹来大多数人的非议,因为大部分人从小接受的教育都是利他主义教育。

(7)利己主义认为人自身就是目的,利他主义认为人是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

利己和利他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就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的一样:“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饮食,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都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每天努力工作,本质上是利己,但实际上也会产生利他的效果。

但是利己和利他两种主义的出发点不一样。利己主义认为,在道德上,行动的受益者应该是采取行动的人;而利他主义认为,在道德上,行动的受益者应该是采取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

这两种说法放在一起对比,才可以明确看出利己和利他主义的区别。

(8)对人来说,愉悦不是一种奢侈,而是一种深刻的心理需要

愉悦在情感上引起有能力的感觉,痛苦在情感上引起无力的感觉。因此,愉悦让人亲身体验到生命是有价值的,他自己是有价值的,从而成为人类生存的情感燃料。

(9)放弃谴责虐待者,就是要成为虐待者的帮凶,和他一起折磨、谋杀受害者

(10)世界上不存在“奴役他人的权利”

任何人都无权把未经选择的义务、没有回报的责任或非自愿的服务强加给他人。权利不是实现他人权利的物质工具,只是依靠自己努力来争取那种权利的自由。

(11)个人的权利并不屈从于公众的选票

多数派没有权利通过投票剥夺少数派的权利,权利的政治功能恰恰是保护少数派免受多数派压迫,而世界上最小的少数派就是个人。

不完善的民主就会出现多数人投票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危险。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被500人的陪审团投票处死,理由是年近七旬的苏格拉底“不敬神”和“腐化青du年”。

(12)种族主义是集体主义最低劣、最野蛮的原始形式。

这个观点把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意义归因于一个人的遗传血统,认为一个人的智力和性格特征都是由身体内部的化学作用造就和遗传的。

种族主义只有一个心理根源:种族主义者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比如种族主义在贫穷的白人废物中比在白人知识分子中更为普遍。

(13)集体主义向人灌输个人在集体之外没有任何价值的观念

集体主义向人们灌输这样的概念:个人没有任何权利,集体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道德权威以及不受限制的权利,个人在自己的群体之外没有丝毫重要性。这时候,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人们开始在自我保护、迷惑不解和潜意识的恐怖中,收到这个或那个群体吸引。

(14)没有牺牲者的认同,任何不公或剥削都不可能持续长久

就如鲁迅说的中国人甘愿受人压迫一样,是因为自己也可以压迫别人,所以在认为自己可以压迫别人的时候,实际上也是认同了自己也可以被人压迫。

(15)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是美国第一批知识分子,也是迄今为止的最后一批

兰德的书写于上世纪70年代,不知道将近半个世纪过去了,美国是否又产生了新的知识分子,或者在兰德的眼里,她自己算不算美国的知识分子。

(16)我不觊觎任何人的灵魂,我的灵魂谁也休想觊觎

我不是他人可能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也不是他们可以利用的工具,不是他们需要的奴隶,也不是他们包裹伤口的绷带,不是他们祭坛上的牺牲……

我不求任何他人为我而活,我活着也不是为了任何他人。

(17)世界上没有权威,能依赖的只有自己的独立判断

讽刺的是,兰德自己就成为了客观主义的权威,只不过是鼓励大家独立思考的权威。

(18)一些人只在乎别人的想法,不关心事实、理想和工作

他们根本不关心事实、理想和工作,他们只关心大家怎么想。他们不会问“事实是否如此?”他们只会问:“大家是否认为事实如此?”他们不会判断,只会重复。……没有美德,但有影响力。

(19)金钱是众善之源

直到你发现了金钱是众善之源,你才不会再自求毁灭。一旦金钱不再成为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媒介,人就会变成他人的工具。鲜血、皮鞭和枪炮,还是美元?你自己选择吧,你别无选择,你的时间不多了。

(20)道德懦夫和暴徒到底谁更可鄙

如果罪恶也有等级之分的话,那么很难说谁更可鄙:是自认为有权统治他人头脑的暴徒,还是自甘堕落将自己的头脑拱手让于他人控制的道德懦夫?那可是作为一个人不容置疑的绝对的道德准则。

儒学与民主的关系必定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学界的论战中学者们往往运用了不同的民主概念并对儒家思想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以支持各自的观点这导致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看法不可避免地被狭隘化、片面化并带有残缺性。过去关于儒学与民主关系的论战主要集中于二者是矛盾的还是兼容的。其实跳出这两种较为常见的理解框架还可探索其他可供选择的对儒学与民主关系理解的范式。儒学与民主的关系有四种范式——矛盾范式、兼容范式、混合范式、批判范式。这四种理论范式每种范式都各有优劣都有各自思路和特征。

关键词儒学民主矛盾范式兼容范式混合范式批判范式

“儒学”这个概念绝对与单数无缘它总是一个复数具有不同的传统、文本与形式。从帝王、精英与大众来理解儒学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侧重点显现出多样复杂的情形。正如儒学具有多面性民主亦具有多个层面包括自由式民主、发展型民主、社会民主、协商民主、共和主义民主等概念。因此儒学与民主的关系必定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学界的论战中学者们往往运用了不同的民主概念并对儒家思想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以支持各自的观点[1]这导致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看法不可避免地被狭隘化、片面化并带有残缺性。由此观之在研究之初只对儒学或民主进行单维度定义难免会将一些内容排除在外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讨论其他的各种定义或解释。特别是在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理解中历史环境、文化背景、权力关系、地缘政治等都参与到了知识建构。在建立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对儒学的重释与重组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一代人都会对此提出自己不同的诠释。

过去关于儒学与民主关系的论战主要集中于二者是矛盾的还是兼容的。在这一点上亨廷顿与福山就儒家思想做出了不同的评估。亨廷顿认为儒家的核心价值无法与自由民主完全兼容[2]相反福山提出儒学中的考试制度、教育理念、平等的收入分配、宽以待人的处世态度、针砭时弊的谏议传统以及某种对平等主义追求的倾向不但与自由民主契合还在事实上促进了自由民主的发展。[3]

以上两种理解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限于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的差异以及东西方的差异框架。本文主张跳出这两种较为常见的理解框架去探索其他可供选择的对儒学与民主关系理解的范式。

此种探索来源于现实世界。在过去十年中国本土的民主化进程、乡村选举制度的发展、维权抗争、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实验和探索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中国儒学传统与民主相混合的制度。这种现实和变迁促使对儒学与民主关系进行再思考。遗憾的是在儒学与民主关系的探讨上主流观点仍局限于矛盾和兼容这两种范式中。上世纪90年代儒学复兴 后儒学、批判儒学以及新儒学的发展[4]伴随着与中国崛起的特定背景[5]一些中国人对儒家传统较以往更加自信。他们思考并批评了选举民主在对儒学与民主关系进行反思的同时提出了一种新的批判性的理解范式。

一些富有创造力的中国学者超越了传统的理解范式并开拓出新的途径。首先传统观念中儒学与权威主义的紧密关联被解构了蒋庆从制度与政策层面区分政治化儒学与政治儒学前者通常用来维护独裁政治后者力图通过批评政府来追求社会公正。[5]儒学的理想化版本通常被挖掘出来以便确立儒学基础上的道德及政治原则由此来为反思民主提供一种新的标准。今天我们重新审视儒学与民主二者的关系有多重途径这样西方自由民主并不是评判政治体制的终极真理或标准。从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到社群民主和协商民主政治民主有着不同的形式。民主政治本身有待进一步发展并经历不同文化的评鉴。在此背景下儒学是对极端的个人主义以及狭窄的选举民主的一种平衡和校正。儒学民主理论更应对传统与现代之间以及西方与东方之间的界限进行超越并使儒学的传统价值得到恢复并与现代民主价值相融合。

儒学与民主的关系有四种范式——矛盾范式、兼容范式、混合范式、批判范式。本文旨在讨论关于儒学与民主关系的四种理论范式并分析每种范式的思路和特征。人们对四种范式的选择取决于从政者与学者对儒学的态度、对儒学核心要素的选择以及对儒学与民主概念的不同架构。

亨廷顿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属于矛盾型认为儒学阻碍了中国民主进程。这种观点强调了儒学中权威治国的趋向、等级制的特征、权力的不平等分配等消极因素。亨廷顿甚至认为“儒学民主”这个概念是自相矛盾的。

相反De Bary、Nathan、Friedman等学者采用了具有兼容性的途径指出对民主而言儒家文化的核心要素是积极的。[7]中国学者如梁漱溟、余英时、成中英以及林毓生也强调了儒家学说与自由主义的相融之处。[8]

混合范式处于矛盾范式和兼容范式之间它持一种中间立场。它考察了复杂的制度实践与行为实践认为东亚的民主实践总是东西方文化的混合产物。这种范式可用来描述在不同层面上民主与儒学的混合之处。它提出了一个经验上的问题即在混合实践中每种文化在不同时空下不同比例成分各是什么它揭示了民主与儒学在实践中的复杂关系在看似顺利的民主与儒学要素的组合下二者之间仍有微妙的张力存在。这不同于兼容范式对两者相容性的简单假设。

批判范式采用逆向思维并将原有逻辑颠倒过来。在矛盾范式和兼容范式中民主是评判标准和终极真理而儒学被视为是被动的要么为了民主放弃儒学要么为了与民主兼容而改进儒学。然而在批判范式中其主要立场是儒学观点而非西方视角。儒学被看作是政治标准的积极仲裁者而非被动的听命者。从儒家观点来看选举民主充满缺陷与瑕疵而协商民主则是就政府和决策而言更可接受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批判范式并不是简单地排斥民主因为它也承认并尊重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意识到儒学可以被用来修正民主政治的某些问题并对其提出可修补完善的建议。每种范式自身又各有其变种因此批判范式也有许多版本并且与矛盾范式有着复杂的关系。以下笔者将依次列举每种范式的优劣。

矛盾范式主张儒学与民主是矛盾的。在这种思维下儒学被看作是农业社会的产物它构建出一种政治上的秩序以满足农业社会和经济条件的需要而自由民主被视为工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力图满足商业贸易和个人利益增长下的现代化需要。矛盾范式的理论研究者认为孔子的观点并不能与当代自由主义观念相调和。

来自孔子学说的三个核心概念“仁”“礼”“君子”表明了一种君子为基础的政治秩序即以君子为核心、克己复礼、实行仁政。由此政治上的不平等被视作理所当然道德关怀压倒了政治竞争和睦融洽原则否定了社会冲突的正当性。矛盾范式认为上述君子的政治秩序与法治盛行的民主秩序相抵触。在民主政治秩序中权利是核心政治上的平等被视作理所当然政治竞争不受制于道德批评社会冲突被视作政治生活必要的正常状态。儒家对圣贤的强调与平等的观念相差十万八千里其大一统观念削弱了多元性儒学的和谐观念否认了社会冲突的必要性。儒家“仁”的理想不赞同功利计算。[9]在儒家文化里政府必须按照和谐的原则这会导致对异己者的镇压和对所谓道德败坏行为的打击。儒家认为集体的利益不能被“小人”或个人挑战这对个体权利不太有利。儒学认为“权利”是国家授予而并非人所固有这又不利于个人权利在制度上的保障。

根据儒家学说一个政党应当体现道德上的正确性“君子”党关怀道德原则和公共利益而“小人”党则关心其物质利益可与Edmund Burke划定小派系与正规党派的看法相比较。这从道德上排除了政党竞争的政治活动并有效地禁止了党争内讧。

今天中国共产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党派斗争。根据儒家学说反对派系的哲学原因在于政治家应当代表天下共同体的利益而派系则设法牺牲普遍利益为代价去实现其狭隘的私利。因此儒学厌恶政治竞争非常不信任派系活动这引起了消除派系活动的考虑。西方自由主义同样也考虑到了对派系活动的破坏性影响力的控制但认为不应当依靠道德或宗教所产生的动机来实现有效控制因为这些动机在小集团派系谋取私利的凶恶意图面前毫无影响力。早在1787年James Madison总结道一种既具自由主义又具民意代表的政体应当努力控制派系及其引发的问题而且控制派系的最好方法是使派系多元化派系之间相互牵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一步认为应允许让派系发展为一种公开的反对派由此来监督当权的执政党。[10]相反儒家与法家都把统一视为最重要的东西二者均认为多元化和政治权力竞争造成了不统一。当然儒家的“和而不同”的说法允许在基础问题上一致的范围内有所异议并保留不同的看法。这种观念是在政治谏诤的传统和背景下产生的崇尚道德的文人学士反对腐败的统治者国家设置谏官来劝谏甚至批评统治者的行为。

2003年2月韩国的东亚民主民调结果证实了矛盾范式。调查结果透露儒学价值观使得反对权威主义更加困难。[11]东亚的历史也证实了矛盾范式的正确性。1890年日本建立了议会宪政首次议会上各种不同的议论违背了许多儒学的礼义。因此Tani和Torio认为议会将在日本引进和推进具有危害性的个人主义他们转而在道德上崇尚儒家文化。因此日本议会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极端文化保守主义的限制。[12]在近代中国袁世凯在1915年称帝利用儒家思想抑制民主运动。蒋介石分别在上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的中国大陆和70年代的台湾利用儒学控制民主化运动。韩国的政治精英利用了儒学的权威治国的趋向与集体主义中等级制的行为特征来维护独裁统治和阻止民主化进程。[13]

1982年2月李光耀建议新加坡教育部设立“儒家思想”的道德教育科目他提倡亚洲价值观以对抗西方民主矛盾范式在新加坡被进一步确证。儒家对权威的尊重被看作是不赞成反对党运动而新加坡的反对党运动被解释为是一次对现存权威破坏和互解的尝试。人们相信儒学作为一种高于一切的意识形态和一种道德准则规范了政治行为并保证了纪律与忠诚由此确保了政治秩序。今天儒家“仁”的观念被康晓光广泛运用于他对所谓的中国“仁慈的专制体制”的辩护中。[14]陈明提倡而支持新权威主义。[5]儒学是否会抑制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接受兼容范式的学者认为儒学中的一些要素是与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相适应的。[16]儒家民本原则可以用来支持民主思想中的选举、议会、政党等内容。地方绅士阶层的传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治的社区具有一定的对本地的自治权甚至可被看作是地方民主的一种原始形式。[17]儒家的学堂制度亦是一种公共论坛知识精英在学堂里就道德、社会以及政治问题进行探讨和辩论这种制度可被转变成现代社会的政治协商。

还有其他儒家政治体制可被转变成支持民主政治的发展。儒家文人学士针砭时弊的传统倘若可被赋予真实的政治意义则可被转变成一种正式的现代意义的反对力量。儒家礼制可相当容易地转化为一种政治程序。儒家兼容并包的思想可以促进自由主义的包容性。正如Daniel Bell指出[18]儒家绅士传统可以重新塑造为一种具有民主意义的贤士院。儒家的谏议机制可被转变成一种现代权力检察系统。这些儒家思想及其制度均与自由民主相适应。

儒家思想和自由主义都承认并且尊重自我与尊严。“仁”作为一种爱的形式和心的本质是每一个个体内在固有的。如果“仁”发挥其作用它将反对苛政并且支持民主政治。“仁”关注个体及个体在道德价值上的平等性。“仁”可以作为人权的理论基础。[19]正如日本学者Itagaki根据新儒学的理论来论证自由。[12]

De Bary认为儒家传统中包涵了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要素[21]Nathan提出个人的道德自治、绝对的符合正义的统治者、政府对人民福利的责任、普通民众对国家命运的责任等有着传统根基的中国价值观所有这些都可与熊彼特式Schumpeterian的民主观念相适应。[22]中国强调通过公务员考试等方法来选拔政府的行政机构人员强调对不公正政策表示抗议的职责以及对愚昧政府的反对权并强调其对所有宗教信仰的开放原则以及对宗教的地方权限所有这些说明中国已经充满了对民主化有利的传统倾向。[23]从儒家道德原则中寻找公正公平是寻求民主政治的首要原则。民主政治被看作是民享的公正事业而权力的获得必须有利于社会公正。

儒家的考试制度可以被发展成为一种人们平等获得进入公职机会的制度同时也可以成为确保英才管理的途径。儒家思想允许通过公开的考试制度使人们能获得政治地位的均等机会。

对于儒学与民主兼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比喻。一种是相对主观的看法即把儒学与民主兼容的问题看成如同两种颜色是否匹配。颜色是否匹配的问题受到个体偏好差异的影响。上面关于兼容性的论述内容大多属于此类。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确认儒家思想中存在与自由或社会契约相似的内容从而提出民主政治有其儒学渊源。然而根据矛盾范型的观点这种颜色匹配方法忽略了整体结构的冲突。儒家传统的民本思想确实包含了一些民主政治的要素。然而民本思想缺乏诸如选举制和政党制度等民主政治的制度和手段去表达民众的呼声。民本思想仅仅是对民众福利与安全的考虑并非由民众参与决策。正如梁启超曾经所言“我们的祖先知道人民的意愿应当被尊重但他们并未深入研究实现这一理想的途径。”[24]这显示出儒家思想在适应民主政治制度上的局限性。

另一种比喻较为客观并着眼于制度层面。它把儒学与民主兼容的问题看出是这样一个问题一把钥匙和一把锁是否可以匹配或者说一把儒学的“钥匙”能否能打开民主这把“锁”应当说儒家制度较儒家思想而言更难与民主兼容。儒家思想中值得肯定的自由思想已被提及并强调但是儒家传统缺乏制度化的自由。换言之自由民主与儒学两者在制度层面存在更多的矛盾与张力。

让我们继续使用“钥匙”和“锁”这一比喻要使儒学与民主在制度上融合有两种途径能够解决这一困境要么换一把“锁”要么锻造一把新的“钥匙”。换“钥匙”的这种考虑导致了以下对儒学转型的讨论。

至少有三种因素可解释儒学与民主之间具有明显的兼容性。首先儒学社会已经开始进行转型。现今韩国超过40%的人口是基督徒他们未必都是儒学的继承者。而在韩国推行民主进程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都曾在西方接受教育。

其次儒学已经退位已经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中撤退下来。当代儒学在日本、韩国可以与民主和平共处的原因之一是儒学已经不是一种公共的国家性质的指导原则已从政治生活中撤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发展了儒家的心学即证明了儒学已经变成私人生活中的一个学说。当儒学的核心价值隐退儒家的伦理道德和习俗确实帮助了民主制度的建立。这样儒学与民主并未直接冲突儒学的转型朝着民主政治的方向融合。儒学对民主构成的障碍相对于伊斯兰教较少这是由于前者从政治中撤出而后者仍然在政治机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中心与边缘的关系开始起作用。相对于中国土生土长的儒学来说韩国与日本的边缘儒学更容易适应与接受文化上与政治上的转变。这是由于在韩国和日本儒学可以更为轻易地被放弃或修改。儒学起初是从中国引入韩国和日本的因此这种废弃并不涉及民族自豪感的问题。因此在东亚国家和地区中韩国最早废弃儒家考试制度并带头整合自由主义与儒学。日本能轻易地从西方引进民主制度也正因为儒学的一些要素能够被毫无罪恶感地迅速废弃。有日本学者甚至认为日本从来没有被儒化过日本一直保留其神教传统。有别于韩国与日本的边缘儒学对于中国的正统儒学而言适应民主制度则更加困难和缓慢。儒学自身的文化传承仍然是中国文化重构中的一个重大责任。

单凭儒学或者民主似乎都不能为中国所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答。或许在一种混合型政体中结合儒学与民主中较好的方面能寻找到解决办法这样便于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平衡权力和自由并且有效地应对现代的复杂性。近代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地结合儒学与民主的价值观与制度。[25]孙中山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同时吸收了一定的儒学传统提出了五权分立的主张增加了考试院与监察院。考试院对国家的行政系统负责监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的监督部门行使弹劾、责问、审计的权力。2017年蒙古修宪过程中蒙古学者还提倡学习孙中山的思想增加监察院。上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梁漱溟试图在乡村重建的规划中结合民主政治并提倡新儒学的民主模式。他的新儒学民主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将西方的权利与自由观念与中国对责任和伦理教育的强调联合起来又将西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中国道德的合理性原则相结合同时批评了西方的个人主义并且提倡社群主义。[26]与此类似的在日本Itagaki创造了“爱国者”和“公众”等术语以修正儒家对毫无私欲的公共服务的理想以便反对并控制谋取局部利益的利己主义。[12]

在中国乡村选举中也可看到混合范式的某种实践和因素。通过乡村选举实践中国将古代的“选举”原则即选拔有德性的官员落实于选举制度。投票选举被视为选拔出好领导或者是有道德有能力的人的方式。相比之下自由主义对投票选举的解释着重强调它是一种通过周期性选举测验制约行政人员任期的管理手段而平民主义的解释则强调投票选举是公民直接参与法律制定的手段。[25]

混合范式也体现在中国地方协商民主实践。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的发展大量运用和综合了儒家绅士议事传统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以及审议性民意调查的社会科学方法。[29]以浙江省温岭市为例自1996年至2000年共计召开了超过1190次的乡村协商会议190次城镇协商会议150次政府机构、学校及商业部门的协商会议。尤其是温岭市的泽国镇自2005年至2009年召开了一系列公开的协商会议利用审议性民调的方法调查结果被直接运用于乡镇预算的制定。[30]这些会议被称作“恳谈”意为“恳切地倾心交谈”带有强烈的儒学的地方特色。推动民主恳谈的温岭市委宣传部同时也大力推动对儒学的学习和宣传。温岭具有浓厚的绅士议事传统。在这种混合式的实践中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儒学都做出了特有的贡献。这种地方协商民主政治的实践并非纯粹是中国的本土现象也不仅仅是西方影响下的结果而是一种混合实践的结果。

批判范式反对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出现的道德准绳的退化尤其反对对公益事业关心程度的退化。与矛盾范式中白鲁恂Lucian Pye将儒家道德视为实现民主制度障碍的观点相反新儒学和批判儒学试图回归经典儒学的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新型的道德政治以提高民主生活的质量。儒家的政治理想拒绝做政治交易并试图纠正个人主义极端荒淫的行为从而寻求完美的道德生活。[31]

康晓光和蒋庆发表了关于自由民主的评论文章他们是当代中国儒学新学派的代表。康晓光质疑了选举民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提倡应当为表达民意而设立儒家政府机构。[14]蒋庆拒绝把民众的意愿作为政治活动正当性的唯一来源寻求“建立在超验的”和“大一统”下的正当性。[33]他们的评论以儒学为中心并十分尖锐但未能解决现代社会对具有合法性制度形式的需求又对选举制度持一味的否定态度因而有所缺陷。他们并没有解决在当今世界中回归儒学的乌托邦是否可行的问题。为了寻找一种更为完美的混合型政体我们有必要就儒学对自由民主哲学基础的评论做一番讨论。

1.儒学对利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评

儒学的确包涵有权利的思想。互利互惠的思想恰恰暗示着权利的存在。孟子思想里百姓反抗的权利与洛克的“革命”概念相似。拥有合法利益的群体有权使其诉求被倾听并促进舆论的形成。这种权利并非基于“自然法则”而是基于儒家“当所有相关各方均被询问其差异性得到合理化安置时广泛的舆论才得以形成”的社群主义。[34]

De Bary强调儒家还有一个很好的自由主义传统。“学而为己”、“发现自我”或者“寻找内心的出路”以及“承担个人责任”是表达“儒家自由主义”的一些核心概念。[35]儒学自由的概念是积极自由并不消极自由。圣人是拥有最高自由或内心绝对自由的理想化身他将道德的自主权与幸福和平静关联在一起。与法国和德国类似中国具有丰富的积极自由传统但是他们缺少英国人那种消极自由的传统。人们可以运用儒家积极自由的概念发起对利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判。

第一种批判针对基于权利的个人主义。根据儒家思想个人具有社会性并对社区和社会承担责任。个人主义严重倾向于权利不强调义务由此引发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例如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酗酒的权利乃至在家中看色情文学的权利可忽略了对他人的责任。例如东帝汶的自主权就是一种只强调权利忽视保护他人的责任的薄弱原则。相反康德式的义务构建了一个支持他人权利的道德基准。国际特赦组织正是促进了一种保护人权的义务实践。

第二儒学可批判那种权利先于道德的优先权。儒学强调以“仁”为主而非权利。[36]根据陈祖伟Joseph Chan的观点权利应被视为一种辅助的东西当美德不再流行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彻底摧毁的时候权利则是一种候补的辅助机制。[37]权利应当促进“仁”的发展。正如Hsieh提出“不管你要何种自由你不应当触犯自由选择善行的道德原则。”[38]儒家“仁”和权利的综合能够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第三利己主义的权利理论包含着有权犯错的观念。Jeremy Waldron清晰地表达了这一点P拥有做错事的道德上的权利P做A事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是任何一个人干涉P做A事的行为在道德上也都是错误的。[39]当然沃尔德伦也提出道德上也允许任何人干涉P做A事。儒学对于有权犯错的批评基于其道德先于权利的观念。儒家天下为公的理想使秩序和权威成为必要并且这也替家长制权威进行了辩护。社群的存在与发展相对于强调有权犯错的个人主义而言具有优先权。有权犯错的权利观的问题在于它强调权利自身而不强调事情本身的是非对错。

2.儒学对自由主义中立立场的批评

在当代自由主义社会中个体受到严肃认真的对待个人道德成为了原则。政府无权对个人强加任何特别的道德观。当道德世界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则不可避免地带来道德的多元化、缺乏道德的统一性。个人主义的权利导致了道德生活的多样性、零散性和功利性。由此自由主义发展了一种中立立场的观念即在现代自由主义社会中政府无权强加道德行为。政府应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蒋庆批评民主认为它缺乏一种道德标尺。民主政治中“公民”的概念以忽视个体责任的社会契约为基础。[33]

相反在古希腊和古代中国道德上的行为与责任息息相关个人的道德与政治的道德紧密相连。在希腊社会支持战争的那些人有义务参军。可是现代生活中道德上的语言与道德上的责任相分离。例如那些在道德领域支持东帝汶独立的人并没有参加军事行动的道德义务尽管他们会采取某些抗争行动。也许有人会说没有道德行为的道德声明就不算是声明而仅仅是空谈。

如果我们仅仅谈论个人权利以及如何爱自己那么根本没有任何道德可言。基于权利的道德不承认美德本身及其对美德的追求。权利只是个人达到其人生目标的一种手段并非目的。道德在我们帮助他人时具有意义当我们做出某种牺牲时更加具有意义。道德总是向外指向他人诸如家庭、当地的社区、国家以及全世界。指向个人本身的自爱或自我主义根本不是道德当然许多个人主义思想家也称其为道德。尽管制度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其对平等观念的认可而言具有一种道德暗示但个人权利的实现本身与道德并无关系。

作为一种本质的道德原则与道德合理性儒学中的公平观念强烈批评了市场主导型社会、资本主义原理及极端的个人主义。它反对工具性的理性观念。根据儒家学说如果公正道德原则得到了满足那么政治社会或社区也将是公正的。一个公正合理的儒家社会的理想是知识主导型社会其中道德与知识在社会地位中为优权势次之钱财再次之的社会顺序。社会分配、社会服务受制于知识和道德。儒家社会相对于金钱主导型社会而言是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由于知识不能被继承因此知识主导型社会可以减少由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所导致的在世世代代中引起并加重的不公平。权力主导型社会与金钱主导型社会均不合理。儒学可以限制资本的力量并为支持穷人及弱势群体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同时规范营利活动。

儒家的理论与实践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在多个方面独一无二的、社群主义的责任而不是使人文主义原则从根本上毫无价值。[41]在强调文化共同体、共和主义精神、民主形式多样化的价值上儒学与西方的社群主义或共和主义思想相通。在儒家观点中国家并不是实现阶级利益或群体利益的工具国家体现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政治家有其道德义务他们为共和而生。这与君权神授形成对比君权神授维护上天为民选出的统治者法家对其的解释是统治者的绝对权力是避免人们互相残杀的状况所必须的马克思主义对其的解释则是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根据儒家思想政治是实现道德或满足道德原则的一种手段。儒家政治所研究的是如何为政府选出正直且有能力的人才有道德的人应当管理政治。在儒学传统下国家建立在家族或扩大化的家族之上先要齐家才能治国。齐家的道德原则是孝道治国的道德原则则是忠诚。现今平等的原则可应用于家和国。

儒学认为政治是提升道德的工具而不是用来为个人利益代言的。“放于利而行多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朝闻道夕死可矣”。政治被视作人能够超越自我的场所。孔子在回答季康子问政时答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治意味着不良的政治应当在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被修正从而形成一个良序社会。民主被视为实现和提高道德生活的工具同时也是促进统治者与民众之间交流沟通的手段。

儒学拒绝国家中立立场的观念。在自由主义理论里国家并没有对个人强加某种特殊的道德原则的权力。亚洲国家挑战了国家中立立场的观念在亚洲国家中对良好生活的大量考虑是一项道德议题公平公正则是如何组织社会的原则。儒学允许并证明了国家介入与支配个人道德生活的正当性。东亚强加道德教育是有其道理的。政治制度应该促使人们拥有更好的道德生活。儒学强调了国家在促进公民道德生活上的教育任务。国家在知识分子的协助下应发挥其提供道德榜样的作用。新加坡教育部为儒家道德准则编写了教材。中国浙江省出台了一条惩罚在他人生命遭受危险时不愿给予帮助的人的法令。在中国政治趋向于在大众传媒中树立道德典范例如国家如何帮助从业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而较少提及失业率。道德施政也许会提高政治的质量但这么做也可能压缩政治的谈判能力并由此抑制消极自由主义。

在基于权利的道德框架下人并没有按照义务的方式行事。正如陈祖伟Joseph Chan所主张权利既不构成人类的美德也不构成有德行的关系。政党在一种健康、亲密的关系中应最好忽视权利而聚焦于相互关爱的规则。即使在某一关系里存在一些问题最好的修复办法仍然是唤醒合作伙伴关于相互关怀的承诺而不是援引权利。[42]

平等主义理想与主张国家的干预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果国家的职能是减少地区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并帮助贫困地区国家有权对资源进行再分配以帮助穷困地区。在全球化的时代下儒家人文主义应当蕴含相互关爱的道德祈愿它一方面关照了疏远的邻国一方面又促进了生态友好的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43]

3.儒家民主政治的蓝图

香港的新儒家学者牟宗三发明了“自生的民主”学说。根据牟宗三的观点“仁”并不直接要求圣人或政治家而是要首先通过宪法使其自身制度化。这是新儒学运用其内在逻辑促进民主的一种间接方式。陈素芬Tan Sor-hoon将孔子与杜威这两位相距超过2500年的伟大哲学家融合在一起将杜威的民治政府、人民参与、共同探究等思想注入儒学。陈素芬理想的儒家社群民主是一个“各个成员贡献、参与并根据其能力和需求获得收益的和谐共同体”。[44]Daniel Bell也提出了一种以士大夫为主与根据选拔考试筛选出的学者组成的议事机构为特点的现代儒家民主。[45]陈中英概括出了儒家的民主化办法即通过民享实现民主化其中民众自愿因国家满足其目的和需要而被统治并且儒家关于德行的哲学被视作“具有双向性的民主化的动力德行形成权力权力促成德行”。[46]

现今中国本土的民主化需要具有批判性的儒家道德来牵制极端的个人主义。今天中国地方政府试图运用诸如听证会和协商等民主手段解决地方性争议问题。时常会有一些个人运用权利语言要求高额的补偿并且拒绝做出贡献。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工程的延期甚至造成了处于萌芽阶段的民主制度的寸步难行。在这个背景下儒家道德被用来与利己主义做斗争提高民主生活的质量并在个人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之间调和折衷。有必要在对自由的需求和对社群的需求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并且稳定的平衡。儒学在这一点上能提供很多有启发的思想资源。

上述四种范式中每一种范式揭示了儒学与民主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强调一种范式而忽略其他范式将导致片面的观点。从经验上来说东亚早期的民主进程中矛盾范式较兼容范式准确得多。然而矛盾范式夸大了儒学的消极面并忽视了儒学与民主的兼容面因此忽略了儒学为民主进程可能做出的贡献它同时遮蔽了混合范式的前景。

兼容范式有其优势它带领我们着眼于儒学中支持民主事业的丰富思想资源并帮助我们创造儒学的建设性转型。然而它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曲解”西方的民主思想以及中国的本土思想。当兼容范式赞美儒学与民主表面上的一致性时它将民主作为最终目标的假设视作理所当然儒家文化最终将聚合于西方民主当中。

混合范式在检讨现实世界中的混合性实践中超越了矛盾范式和兼容范式。它捕捉并反射出了复杂的现实。可是它又缺乏对混合范式中占支配地位要素的明确以及对不同要素在现实中是如何运作方式的明晰。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研究混合范式。

批判范式超越了矛盾范式与兼容范式。它提供了一种新鲜的视域并扭转了对儒学对民主的消极作用与次要作用的传统看法。它也重建了儒家民主政治。不过现实世界中儒家民主政治理想蓝图的实际构建要复杂得多。它可能带来一种新的危险即对于批判范式的过分简单化理解可能使其被运用于适应权威国家的偏好。这种情况的发生将进一步确实矛盾范式的正确性。批判范式将在实践中如何展开仍有待观察。它是否会发展成为革新的制度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的现实努力。他们不应当仅仅谈论抽象的儒家民主理论而应当致力于诸如儒学传统与审议性民意调查方法相结合的一系列社会实验。对批判范式的最终检验是其能否支持中国真正的民主进程及其能否成功地解决西方民主实践中的问题并发挥纠偏功能。

四种范式在民主化进程中扮演了不同角色。矛盾范式的功用在于它强调了儒学与民主之间的张力这导致了对儒学的抛弃和对民主政治最基本底线的捍卫。其优点是在无妥协和非失真的情况下落实西方民主思想和制度。在兼容范式中儒学的贡献得到了强调并尝试在儒家传统中寻找朴素的民主观念。批判范式扮演了双重且不一致的角色它一方面发展并促进了一个理想型的儒家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它可能被狭窄的民族主义所利用而抑制民主的发展。混合范式以融合儒学与民主的不同要素从而创设出某种适应国情的制度为目的。在这种范式下参与者常常根据国情或地方知识设计并完善某种民主制度使之具体化和制度化。这是最富创造力的途径。

[33][40] 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M].北京三联书局2003.

③如果Isaiah Berlin关于消极自由的观点是对的话那么儒学关于积极自由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弱点。

很多当代的哲学家仍然称自己为功利主义者,但几乎没有人心甘情愿地称自己为康德主义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康德主义已经消亡。首先,康德主义作为日常道德依然存活着(并且在康德之前就存活过)。康德的定言命令在许多方面是对古老道德智慧的高度技术化的再现。这种智慧很久以前由父母传授给他们的孩子,“如果某人那样对你,你会有什么感受?”这种理念在耶稣的黄金法则中也得到了表达: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我已经指出,当康德重新提炼这些原则,他多少有些过度反应,以至于把个人欲望和情感从公式中移走,用“理性”(逻辑)取代了它们;但是,他似乎依然抓住了这个古老原则的普遍性的本质。实际上,很可能我们在本章中检视过的所有伦理运动(柏拉图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都源于某些重要的道德直觉,这些道德直觉共同构成了我们大多数人所遵循的共同的道德地图,而真正的工作就在于考察这张地图中某一部分是否与所有其他部分相互协调,没有矛盾也没有道德困境。

但是,倘若追问我在前面提出的问题,如果很少有人在专业哲学领域中承认自己是“康德主义者”,今天康德道德理论的地位又是什么呢?我们将简要探讨两种源于康德道德哲学的当代观点。

约翰·罗尔斯(1921—2002 年)和 T.M.斯坎伦(1940—)都为当代版的契约论提供了辩护。接下来,你将看到简化版的斯坎伦的“契约论”(contractualism),它有时被描述为“出于同意的道德”。按照斯坎伦建议的契约论公式,“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考虑对和错,就是考虑其他人在不能合理拒绝(reasonably reject)的基础上,如果拥有适当的动机,可以向其他人证成什么。”这个契约论准则现在看来可能明显多余。换句话说,有人可能说继续一场杀人狂欢是错的,并且因此没有人能够“合理拒绝”反对它的原则。但是对于斯坎伦来说恰好相反。

不是“合理拒绝”的观点源于道德观念,而是道德观念来自于合理拒绝(如同康德)。我们和其他人生活在同一个世界,而且我们希望可以向他们证成(justify)我们自己。我们通过向他们展示我们如此行动的恰当理由来实现这种证成。证成性是道德动机的基础,而不是感情、自我利益或效用(又如康德)。

当斯坎伦说我们的行为必须受到理由的驱动,他指的是合理的理由。可能不需要添加这个限制,因为“理性人”(rational person)这个短语可能已经包含了这个问题。理性人就是被合理的理由而不是坏理由驱使的人。如果你从船上跌入水中,你有合理的理由希望游到岸边,并且我们不需要除此以外再解释你正在游泳的原因。然而,如果你试图飞到岸边,这才需要我们进一步解释。斯坎伦说,例如,我们都承认每个人都需要隐私,因此没有人能够合理拒绝一个承认隐私权的原则。我们也知道人们有合理的理由避免受罪和早逝,并且希望“他们在其他方面生活得好”。同样,人们有理由想要去获得追求自身理想、亲近朋友和家人的自由。

因此,人们有不受不合理的限制而去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也知道,“人们有坚实的理由希望可以依赖他们被给予的保障,并控制发生在他们身体上的事情。因此我们认为,拒绝可以使其他行动者自由违反这些重要的利益的原则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可以补充说,我们应使彼此拥有自由行动的权利,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殴打、强奸或者谋杀,并且要遵守不说谎或违背诺言的义务。

目前我列出的例子都是消极的,是我们不能以某些方式侵犯他人的义务。斯坎伦也推演出某些把我们置于积极义务之下去执行某些行动的原则。其中一个被称作“援救原则”:“如果你正处于某个情境,你在其中只需要做出轻微的(或者甚至是适度的)牺牲,就可以阻止某些特别坏的事情发生,或解除某个人的可怕困境,那么你不这样做就是错误的。”。契约论并不能告诉我们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需要多少牺牲,但是它确实要求我们每个人对于这些事情做出判断。另一个没有人可以合理拒绝的是“帮助原则”:“如果你可以极大地帮助某个人并且为他节省大量的付出却不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困难,那么你就应当施予援手。”

如前所述,斯坎伦的理论与康德的观点有联系。有些评论者甚至称斯坎伦为“新康德主义者”。如果按照康德式的语言书写斯坎伦的契约论公式,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可能性:“要这样行动,即统治你行动的原则能够基于以下理由向他人证成:如果被恰当地驱使,他们不会遭到合理拒绝。”在这个形式中,斯坎伦的声音听起来极像康德的定言命令,尽管斯坎伦有时坚持声称他与康德存在不同。还有其他的相似性。例如,当解释人如何能够有合理的理由去执行特殊行动(他自己并未意识到),斯坎伦说:“如果 C 在情境 S 中计算支持我的Φ-ing,那么它就可以计算支持在相关方面处于类似情境中的其他任何人的Φ-ing。”这看起来就像康德反复呼吁的普遍性原则。

然而,斯坎伦相信康德体系的错误主要在于其形式主义。它几乎只诉诸规则的逻辑并试图从理性的本能中提炼出道德标准。但是,斯坎伦说,如果理性与道德如此等同,那将意味着谁反对康德的道德学说(或者其他种类的伦理准则)谁就是非理性的。事实上,“错误包含在未能被道德要求的驱使中,而这似乎并不是无条理的形式”。如果有人不理解谋杀、强奸和折磨为什么是错的,他看起来更需要治疗而不是纠正逻辑。在日常语言中,理性(rationality)和合理性(reasonableness)之间似乎存在着区分,前者比后者更加冷酷和审慎,此外,斯坎伦认为理性和合理性之间的区分十分重要。

康德似乎认为他能从理性的本性中发现道德,而理性自身却不是道德的一部分。好像斯坎伦也在做类似的事情,但他认为合理性自身的本性与道德相互混合,因此其中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只要人们为自己行为寻找理由,他便已经考虑到对其他人的关心,这就已然把道德包含在内。在斯坎伦的理论中,我们必定得认真考虑对其他人的关心,而不仅仅考虑逻辑法则,这本身就赋予了他的理论以实质性内容。

我们将要探讨的最后一个道德理论是美德伦理学,为此我们得再次返回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前 322 年)被认为是美德伦理学的奠基者。亚里士多德以目的论(即按照目标、目的和功能)的方式看待宇宙间的所有客体,这些客体都试图通过努力达到自我实现。在当今这个后达尔文时代,这种目的论所产生的形而上学多被视作过时的论调。然而,虽然大多数人不再按照“目的”或“功能”来理解人类,但我们确实以目的论的方式来看待人类的大部分行为——行为并非仅仅是被引起的,而是受理性、目的和意图所驱动的。因此,比起他所论述的橡子有长成橡树的目标,自我实现的目的在讨论人类时更有说服力。

……我们假定人的功能就是实现某种生活,这种生活就是灵魂的活动和遵照理性行动,并由好人充分且精致地在行动中去运用相关原则。由此,每件事情在占有它适当的德性(excellence)时便能达到自身的充分完成。

virtue)。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两种德性: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获得理智德性的条件是拥有好大脑,此外,还需要我们在教育学习中充分利用它。道德德性要求发展良好习惯来养成“品性”,即按照某些方式去行动的性情。如果这些品性导致的行动与“中道”相符合,亚里士多德便认为这种行动就是有德性的。对亚里士多德而言,“中道”是两个极端之间的位置,他把一个极端称作“不足”,另一个称作“过度”。两个极端都是恶的,中道才是美德。例如,当面临危险时,人们可能行为过度,表现出过多的冒进;人们也可能行为不足,表现出过度的害怕;人们也可能行中道,这就是勇敢。

实现中道并不简单是个算术问题,这是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的重要特征。如果你认为中道就是不足与过度的中间状态——这样你只需要一把尺子,那么你就错了。我们的选择不能够通过科学方式进行,它们总是与具体情境相连并需要经过反复试错。例如,在分配救济品时,吝啬是不足,浪费是过度,慷慨是美德。当亚里士多德说慷慨者分发数量正确时,所分发的数量总是与他所能支付的相关。

此外,这个慷慨者在此分发的对象是正确的人,而不是任何人,而且还要时间恰当并出于良好的原因。如果你慷慨地给酗酒且挥霍无度的人钱财,你的行为并不具有美德,因此也不是真正的慷慨。顺便说一下,亚里士多德在说慷慨之人时,指的是男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女人不能够真正地自我实现,因为雌性只具有不完整的灵魂。当代美德理论家抛弃了亚里士多德的性别歧视、种族主义、精英主义以及拥护奴隶制和强调军事德性的倾向。事实上,有趣的是,许多当代美德理论家是女性哲学家。她们包括赫斯特豪斯(Rosalind

追随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当代美德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不能成为精确的科学,因此,现代美德伦理学否认我们能够编撰一部道德法典(即像法典一样列出所有有约束力的规则清单)的观念。美德伦理学认为,道德行动的观念必须置于历史情境中考察,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是相对的。正如美德理论家约翰·麦克道威尔所说:“人们知道在不同场景采取不同行动,倘若如此,他就并非通过应用普遍原则而是通过成为某种特定的人来行动:他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看待他所遇到的情境。”

美德伦理学除了反对人为的道德规则化以及我们在康德那里发现的绝对主义,还对功利主义的后果论发起了攻击。安斯库姆是现代美德伦理学的开创者,她在写于 20 世纪中期的著作里主张,除了最简单和最没有争议的行为,我们不可能知道行为的所有后果,如果按照后果论的说法,我们根本不能进行任何行动,因此后果论是没有意义的。她认为,后果论者没有充分根据断言“这个是可以允许的,那个则不是”,因为根据后果论自身的假设,后果本身正是我们所要做出决定的。此外,“他并不能假定他能确定,人们通过某些行动能带来某种可能的转变……在具体行动中,除了确证自己确实这样行动,他没有任何权利说他将会带来某种结果。”

美德理论家确信,康德的主要错误在于将情感视为非理性的,从而将其视作道德力量的敌人,而不是道德力量的动机。相反,亚里士多德说美德行为总是伴随着正确的情绪及情绪背后的情感。当我们在世上活动,有时我们会感到爱意,有时我们会感到义愤甚至愤怒。康德式的行动者只出于义务而行动,这只能是空洞的个体。不论心灵冷漠的行动者的动机是什么,心灵的冷漠本身就是一种恶。

和其他所有道德理论一样,美德伦理学也有批评者。主要的指控是在定义“实践智慧”时出现的循环论证,而实践智慧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关键概念。根据《尼各马可伦理学》,“德性是做决定时的倾向,取决于与我们相关的中道,中道由理性和智慧之人的行事方式决定”。“德性”似乎被定义为“有德性的人如何行事”。确实,亚里士多德在很大程度上相信,美德是通过模仿习得的。但是,正如罗伯特·劳登问到的,谁才是 phronimoi(有实践智慧的人)呢?此外,当我们看到有实践智慧的人,我们如何知道他就是那样的人呢?

不少美德伦理学家都做出了回应,他们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用不同的方式定义,而非仅仅通过观察有德性的行动者来确定美德。纳斯鲍姆提出了有趣的解决方案。她认为,实践智慧要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得到检验,小说恰好展现出相关的具体情境,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阅读这类小说来习得实践智慧。在她的著作《爱的知识》中,所涉及的文学巨匠主要是古希腊的剧作家,此外还有狄更斯、普鲁斯特以及 19 世纪晚期和 20 世纪早期著名的英美小说家亨利·詹姆斯(哲学家威廉姆·詹姆士的兄弟)。纳斯鲍姆清晰地表达了她的目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德压制人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