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购房合同后卖家违约买家如何维权

  • 协商补偿一些损失 签订协议。

  • 您好,您能具体描述一下您的诉求吗,跑单了什么意思呢,

  • 你好!可以向平台管理投诉或收集证据起诉处理。

  • 你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一线城市,买卖房屋确实是一件“人生大事”,买卖双方都应该慎重决定。无论是购置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会涉及到支付定金的问题。

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房购房纠纷。卖家在签订合同、收到定金后,以各种理由试图解约。在买家同意解约后,卖家觉得解约代价过大,又追着买家继续履行合同……让人哭笑不得。如此任性的行为,法院是如何评判呢?已支付的定金如何处理?

卖家任性悔约 买家诚恳挽回未果

今年年初,刘先生为了改善全家的生活条件,准备购房,不久他就看中了黄女士的一套房屋,多次看房后,双方于今年1月底,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若黄女士违约不出售该房,则应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若刘先生违约不购买该房,则已支付给黄女士的定金不予返还,并约定双方于3月30日前,前往房屋中介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刘先生按照约定,于签订买卖协议当日向黄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元。

本以为购买到了心仪的房子,坐等装修入住的刘先生没想到,买卖协议签订的几天后,黄女士突然反悔,以各种理由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协议。

不好意思,家里老人身体不好,没办法,这房子不卖了,实在不好意思。

阿姨,我是诚心买您房子的,为了孩子上幼儿园,马上要报名,我最近到处借钱,我家里也有80岁老爷爷,不能说老人身体不好就可以任意违约。

而此时,了解到情况的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也从中劝和,希望黄女士能够继续履行协议,黄女士却依旧拒绝,通过短信方式向刘先生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刘先生发现问题严重,先后多次与黄女士沟通,言辞恳切,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但是黄女士态度坚决,还要求刘先生提供银行账号,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阿姨,我还是想跟您沟通下。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您宁愿违约也不愿意卖给我们。您还有什么顾虑的地方?可以跟我们说,我们也综合考虑下适当可以满足您的要求,我是不希望弄得大家都不愉快,更不想走法律程序,您有任何顾虑、要求随时跟我说说”。

“我儿子不同意卖,对不起了”。

“我相信他也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做的决定,也是知道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既然你们做出这个决定,我们同意您的决定。”

“你给我一个银行账号,我把钱给你转过去”

刘先生从案外人处以每平方米高于黄女士房屋出售单价3000元的价格购置了同地段面积相当的房屋。

剧情再次反转!买家:买房不是儿戏,法院见

原来以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尘埃落定,然而过了十多天,思来想去的黄女士又改变了主意,愿意出售房子,理由是凑不出违约金。此时刘先生也不乐意了,好不容易看中了一套房,付了定金,买卖房屋又不是儿戏。他提出,将所有的一切交由法院判断。

“你要求赔偿20万元,这个费用我们竭尽全力在凑,可还是没有办法凑到那么多。所以我们商量下来这房子还是如约卖给你。”

“阿姨,我郑重和您说一下,当初我们第一眼就相中你家房子,非常诚意买下来,您现场涨10万,我们答应了,回去我筹钱给您凑首付,结果您突然给我说不卖了,我们那么无助打电话挂掉,发微信不回……”

“我现在考虑下继续卖给你”

“您之前反复无数次不肯卖房子。我不可能一直坐着等你来宣判我的人生和生活。我不想跟这样一个反反复复违背契约精神的人再沟通了,这种大事不是儿戏,您每一次都是各种借口,想怎样就怎样?我们交给法院去判断吧”。

时间到了3月底,装作没看到信息的黄女士单方面向刘先生联系称,其已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约定,按时于3月30日前往房产中介处签订“网签”(即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通知刘先生按约前往上述地点签订“网签”。

刘先生此时已不愿为黄女士出尔反尔的行为买单。

为房屋买卖顺利进行,请你方按约于3月30日前往指定地点签订网签合同。

您开始跟我说家里老太太不让卖,后来跟我说您儿子,我们都尊重了您的选择,也同意了,但您也知道是什么后果。我们法院见吧!

到此刻,黄女士仍不死心,在没有等到刘先生来房产中介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向刘先生寄送了书面通知,要求刘先生在收到书面材料1日内,主动与黄女士和中介联系去签订“网签”,并表示如果刘先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前往,黄女士将解除买卖协议,一切违约责任由刘先生承担。

最终,刘先生将黄女士诉至本院。

黄女士擅自终止合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与黄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今年2月8日解除;并要求黄女士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刘先生未按约签订“网签”,违约责任在于刘先生,黄女士同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合同已解除,卖方应按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但对解除的时间存在争议。根据现有证据和各方陈述,黄女士作为房屋出卖人,已在今年2月8日向刘先生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签订示范合同,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由黄女士以短信方式向刘先生发送。几经沟通,刘先生当日同意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结合后续各方就赔偿金额的协商过程,可知虽然刘先生、黄女士未就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影响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审理中,各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本身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刘先生、黄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今年2月8日解除。

就是否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根据刘先生与黄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在双方于2月8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并非刘先生全然放弃追究黄女士的违约责任,否则双方完全没有必要就赔偿问题作进一步沟通。在今年2月24日双方就赔偿金额沟通无果的情况,黄女士向刘先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合同已解除,请求继续履行已无基础。

虹口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黄女士在签约后明确提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黄女士系合同违约方,故黄女士应按约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黄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今年2月8日解除,由黄女士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驳回了黄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反诉请求。

定金本质上是担保债的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时的违约赔偿。实践中,我们在合同签订时还会遇到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概念,但这些均不属于定金,订金一般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并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性质。

在房屋买卖中,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定金金额,定金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定金是否抵作购房款等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超过的部分一般作为“一般履约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B 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该定金由守约方收取;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向守约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选择适用的前提是该两个条款指向的是同一违约行为,且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

当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即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可再行主张损害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现执业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卖家因房价上涨违约的,购房者该怎么办?

  近年来,因为买房的人数有所上升,所以房价上涨很快,以至于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没履行,房价又上涨了很多,因此,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卖家因房价上涨违约。那么如果卖家因房价上涨违约,购房者该怎么办就此与大家探讨一下,请看下文:

  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一、看看两个案例:

  在港城上班的王先生,去年年底看中了市政府附近的一套房子。在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双方都签了字,并交了1万元定金。春节过后,王先生就开始联系卖家,商量付房款以及过户事宜,这时卖家在电话里犹豫了,说小区业主QQ群里都在讲市政府旁边的房子还要涨价,自己不卖了。

  卖家不急,买家急。王先生付了购房定金,自然理直气壮,他直接找到卖家,称双方白纸黑字签了合同,自己还付了1万的定金,卖家没有权利说不卖就不卖!卖家的意见也很明确:定金可以全额退,他愿意双倍支付违约金。愤怒之下,王先生诉至海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卖家以不作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明显属于违约,现原告王先生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

  二胎放开后,港城李先生发现自己家变小了,急忙买房,在东区万达广场附近看中了一套120平米售价100万元二手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了40万元首付款,余款待李先生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后支付,不料一个月后贷款批下来后,卖家电话通知李先生房子不打算卖了。李先生通过中介一核实,原来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又在其他中介挂盘,加价出售,标价120万,很快售出了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李先生起诉至海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房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卖家赔偿李先生实际损失22万元,退还首付款40万元,合计62万元。

  售房协议一般会约定;定金;,甚至是;违约金;,但由于卖家经不起价格上涨诱惑而撕毁合约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此时,在房屋尚未转售也没有过户时,买家可以在定金索赔、违约金索赔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之间择一维权。

  如果涉案房屋已被;一房二卖;,也就是已经被转售他人且已办理过户,那么依照《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保护,前手买家是无法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且;合同标的;早已被转手,新的买家已经开始享受《物权法》保护了,前手买家只能在定金索赔、违约金索赔、赔偿实际损失之间择一维权。那么赔偿实际损失怎么计算呢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件中,房价上涨后房屋的现价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合同履行后,买房人享有的可得利益。

  最后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需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就必须遵守民事行为的帝王准则:诚实信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包括涨价部分在内的全部损失。趁火打劫要求涨价的卖主最终可能不但拿不到涨价款,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损失。同时失掉的,还有自己作为一个人的美德:诚信。

  三、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事项,预防纠纷发生。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应特别注意对房屋交易的关键性约定及卖方的任何承诺,要有书面的签约,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一是网签时间要具体明确,避免因约定时间不明导致网签事宜久拖不决;二是对于出售房屋上还存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涤除银行抵押权的要落实到人;三是物业费、水电费等房屋相关费用要明确是否拖欠。

  2、出卖人反悔的,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已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在此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来说不存在障碍。

  3、卖方违约,买方不坚持购买的,买受人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主张违约或定金双倍返还。

  4、交易双方应对户口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一定要注明卖方迁出户口的期限。特别是购买房屋用于孩子读书的,建议对交易房屋有无用于过学区房、现在可否用于学区房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一个合适的违约金,以免将来出现争议后主张赔偿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5、收据保存。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房产交易开始的一个过程,后面也有可能引发很多纠纷,所以,在买房过程中注意保留好收据。如双方做两份书面确认书,共同签字,各自保留,这样可以同时保证双方利益;购房者付款时不要忘记让对方出具收条,要求其明确写出所收到的是什么款项及数额。

  6.出现纠纷后,守约方应尽快固定证据。如果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已经出现合同纠纷,守约方应该收集包括短信往来、语音通话录音、中介人员证明等可以证明出卖人原因违约的材料,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涉案房屋,限制交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货品的供方和需方签订的合同即购销合同。无论是哪种合同,在签订时当事人双方都会约定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同时,也对违约情况下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违约作也约定。那么购销合同违约条款有哪些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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