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定义有什么?

《物权法》第9条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进行房屋买卖,只有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房屋所有权转让才发生效力,受让人才真正拥有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进行不动产的买卖或处置时,一定要注意只有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会真正被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

当然,法律也规定一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不以登记为行为生效要件,这些例外情形主要有:(1)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非因法律行为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是要注意,以上情况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就需要办理登记了,未经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3)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对宅基地使用权就没有规定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物权法》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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