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关注我哟?3月13日,沪市高开冲击3400点整数关口失败,下周能否冲关成功?点击菜单栏“来互动”进入“微电台”,收听名家的解读。

  一年一度的315维权日又到了。该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技巧。希望能帮到大家。

  权益受到侵害时,向谁来索赔?

  【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途径有哪些?

  【自行协商交涉是首选】

  发生问题可先与商家交涉,自行协商,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协商解决,省时省力,如果分歧不大,要求合理,通常还是可以自行解决的。但如果对方态度一直良好,但久拖不决,建议不要一直等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向工商、卫生、税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消费者可以视不同的违法行为向商家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比如都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如果商家还涉及其它资质管理,比涉及如食品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部门举报,涉及房产问题,还可以向住建委等主管单位投诉。

  这些投诉,一是可以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良商家,净化市场。二是消费者维权问题,通常也可一并处理协调。

  【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寻求帮助,消协也可介入进行调解,也可由消协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但要注意,消协并无强制执法权,调解也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分歧较大,仍可能调解不成。

  如果通过前述程序解决不了,消费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依法判决,如任何一方不自动履行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向法院起诉要注意提前收集证据,如双方发生交易事实的证据、消费者付款的证据、消费者受到损失的证据、损失与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有关的证据。如果不注意收集证据,可能会造成主张得不到充分支持可能。

  受到侵害时,如何能有效地进行索赔

  【购买中,保证购买凭证】

  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买的东西约定的越详细越好,具体根据你买的东西、尺寸、价格、交货的时间、违约责任、规格、材质、甚至颜色。有的细到什么程度?比如说产品在某一个商家,最简单说买一个沙发,可能第一代和第二代不一样,但是名字一样,然后你都要写好,是第几代产品,或者有什么区别号,越详细越好,有时候颜色,比如说展厅的灯光和你家里的灯光导致颜色不一致,越详细越好你的东西越详细,将来法院或者第三方支持消费者的可能性就更大。

  通常情况下,我们作为消费者买商品出现问题第一找商家,往往跟商家交涉的过程中,很多人是希望商家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可能当时做了很多责任不明的表述,或者对自己不利的认可,这可能将来都导致维权的时候成为对方对你不利的东西。所以,如果你要跟商家交涉的话,最好有一些东西你听他说,有一些东西不要下结论,还有一个,如果有电子邮件,这些都保留,还有就是找正规的卖场,他作为一个经营者也协助你。

  【快速反应,不能拖】

  快速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分析问题出在哪里,自己和对方分别有哪些过错。不要等到事情过去大半年了才去投诉,人找不到人,证据找不到证据。

  【多问多查多想,不能懒】

  权益被侵害,别光顾着叹气抱怨,也别指望天上掉下个包公明断案帮你搞定一切。要积极做好维权的准备,比如借助网络查询、侧面咨询客服、求助朋友或专业人士。不了解内幕被侵权可以理解,被侵权后要维权的时候还稀里糊涂颠三倒四一问三不知就麻烦了。

  【据理力争,不能让】

  有些网友比较弱势,明明有理,却很被动,这可能跟经验不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底气不足有关。

  维权的时候,要克服这种情况,鼓足勇气,坚持自己的诉求不动摇,据理力争,必要的时候,表达自己的愤怒。不要好好先生好好小姐,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

  【找到对的人,别白忙活】

  相对来说,业务人员比较注重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不愿意上报给领导给自己找麻烦,一方面部分素质不高的人不在乎大局和公司口碑,不怕得罪客户,你拳头打在棉花上,基本没用。这时候,要考虑是否应该找相应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地区负责人,或者拨打官方的投诉电话。

  如果一直没找对人,跟错的人扯皮,很可能对方会各种理由拖着,拖到不了了之。

  【了解对方的弱点】

  比如某些知名大公司,比较注重品牌形象,比较怕事情被媒体报道出来。(中金在线综合新浪、 赤峰广播电视网)

有什么问题意见或内容推荐,请联系小秘书(微信号:cnfolmishu)

  3.15来啦,小编有钱任性,参与吐槽游戏就送加湿器充电宝!点击“阅读原文”↓参与维权吐槽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许多饭店、小公司纷纷倒 闭,很多创业者们都在寻求新的赚 钱出路。很多人选择加盟,加盟费用动辄几十万,直接使用品牌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实现盈 利。这本应该是创业者的一丝希望,然而一些招 商公司往往会利用回本周期、单店盈 利水平等创业者都关注的话题引导他们进入加盟骗 局,实现虚假招 商,创业者发现上当后,走上维 权路!普通人遭遇经济纠 纷该找谁帮忙?

  • 我是小宁老师,从事媒体行业多年,如果您无路可走需要帮助可与我私信进行沟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被骗过的加盟商还是没被骗过的加盟商,在加盟一事上,都应当谨慎对待,多学习相关知识,提升自己的维 权意识。我是小宁老师,从事媒体行业多年,如您需要帮助可与我私信进行沟通!

 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金融产品是消费还是投资,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制定相关法规应听取消费者和消协意见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一般是指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和单位。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十二条加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权利分为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3、12315受理范围有哪些?
12315依法受理和处理以下投诉举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所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举报。同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服务;接听转办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5、国家有关汽车的“三包”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指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修期内家用汽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新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在更换或者退货时,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6、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工商、技术监督、食药、物价、卫生、烟草专卖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定金”与“订金”有何不同,“定金”能退吗?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而“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一般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退还给付方。
8、购买商品所获得的赠品,经营者要对其质量负责吗?
只要是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无论是收费的销售还是以赠送形式表现出来的销售,经营者均承担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同时,法律规定,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因赠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霸王条款有多少?遇到霸王条款应如何维权?
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酒店、饭店、宾馆、旅行社、洗染等行业的“霸王条款”主要含有下列内容:
(1)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2)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3)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4)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5)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6)本寄存柜丢失物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7)洗涤衣物丢损,按洗涤费的倍数赔偿;(8)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9)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10)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用者承担;(11)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12)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13)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同时,在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10、生活中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1)先交涉:投诉前先向经营者或生产者反映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如售货员或其他服务人员认为不能解决,你还可以找上级主管人员;(2)动作快:如果经过交涉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应及时投诉,切不可拖延;(3)实事求是:投诉商品质量和不良服务,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投诉,切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该隐满自己在使用方面的不当;(4)合理合法:无论是要求修、退、换或外加赔偿,都应合理合法;(5)材料完备: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时,应同时提供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订货合同、保修卡、维修单据或权威部门的质量鉴定以及双方交涉的文字材料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