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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老人问题的跨文化研究

李超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助教、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博士生。邮编 100872

虐待老人作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由于其与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紧密相联,所以不同国家对之有不同理解。本文结合国外虐待老人问题的研究成果,从中华民族伦理传统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虐待老人行为中施虐者与受虐者之间特殊的心理矛盾,并提出为照料者和受虐老人提供支持的方法。

期刊名称: 《社会学》复印期号: 2004年11期
虐待老人/跨文化/老年人问题

mistreatment)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2年2月26日在联合国总部发表了题为《虐待老人现象大都逃避追究》的报告,呼吁采取全球性行动保护老年人权益。报告说,虐待老人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普遍,虐待包含多种形式,比如,对老人实施暴力、侮辱老人以及拒绝向老人提供经济支持等。除严重案件外,大部分虐待行为都没有向司法部门报告或没有得到处理。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如何使老年人远离虐待、安度晚年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由于虐待老人事件与社会文化背景紧密相联,所以不同国家对之有不同理解。在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我国虐待老人行为中施虐者与受虐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心理矛盾。但在已有研究中,主要探讨了虐待老人的法律惩戒和道德教育等方面,缺少对我国虐待老人的概念界定、分类和较为系统的解决途径等研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给照料者和受虐老人提供支持的方法。
  2 虐待老人的定义和分类
  1975年巴克尔医生(Baker)在医学期刊《现代老年医学》(Modern Geriatrics)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虐待祖母》(Granny Battering)的文章,首次提及虐待老人的问题。其后的二十多年时间,西方国家对虐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些国家已对虐老做出法律上的定义,并有法律和特定的服务单位来保护被虐老年人(Hugman,2000)。
  Callaban(1986)认为,虐待老人的定义和种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就像“情人眼里出西施一样(Beauty is in the eyes of the beholders)”。提出不同看法的人包括虐待事件中的当事人(即施虐者与被虐者)、亲身目睹虐老事件的旁观者、学者、政策制定者、媒体以及社会公众(Kingston & Penhale,2003)。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2002年的一个文件中(E/CN.5/2002/PC/2)给虐待老人所下的定义是:“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
  该文件认为虐待老人应包括四种不同的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重复性的某一单类的行为或长期行为。长期行为包括施加能够造成痛苦或有害身体的不适当的限制或禁闭。身体虐待的后果既可以是受到虐待的有形标志,也可以是明显的心理上表现,例如外出活动减少、困惑以及行为方式上的改变。
  (2)精神虐待、心理虐待或长期口头侵犯,包括那些贬低老年人、伤害老年人、削弱老年人的个性、尊严和自我价值的言词和交往。这种虐待行为的特点是:①缺乏对老年人的隐私和个人物品的尊重;②不考虑老年人的愿望;③剥夺老年人接触对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人的机会;④不能满足老年人在健康和社会方面的需要。受到精神虐待的标志可表现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如恐惧、做决定的能力差、冷漠、不与人交往和忧郁症。
  (3)经济剥削或物质虐待,包括:①非法使用或不适当地使用或侵吞老年人的财产或资金;②强迫老年人更改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③剥夺老年人使用其控制个人资金的权利;④经济骗局以及诈骗性计划。
  (4)疏于照料,指不采取下列行动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①不提供适当的食物、干净的衣服、安全、舒适的住所、良好的保健和个人卫生条件;②不准与外人交往;③不提供必要的辅助用品;④未能防止老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未能进行必要的监护。照料老人者可能由于缺乏信息、技能、兴趣或资源而未能提供老年人的基本用品。疏于照料的标志包括能够表明老人身心状况欠佳的各种外在症状,例如脸色苍白、嘴唇干裂、体重减轻、衣着邋遢、颤抖、缺少辅助用品、个人卫生差、不能自制、身上长疮、皮肤与口部溃疡和身体及精神状况恶化。有时,禁闭和不适当地大剂量用药也是疏于照料的一种表现形式。
  调查研究表明,虐待老人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到某一个类别中,而总是许多种类别交织在一起(Hurme,2002)。在许多虐待老人的个案中,通常一位老人会同时遭受多方面的虐待,既有心理上的虐待,又有身体上的虐待等,这大大增加了理论研究和实践识别的难度。
  然而,由于虐待老人事件与社会文化背景紧密相联,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表现形式。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对虐待老人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了法律惩戒措施。但对什么是“虐待老人”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词源》中,“虐”有两个含义:一是用作动词,指残暴、侵害;二是用作名词,指灾害。“待”最接近的一个含义应该是指对待、款待。《现代汉语词典》中“虐待”的含义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待人。按笔者的理解,我国虐待老人的含义更多地是指用残暴的行为造成老年人身体上的伤害,似为联合国的“虐老”定义中所指的身体虐待行为,而联合国的定义中有关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疏忽照料的行为,在我国《老年法》中虽有所体现,比如,侮辱、诽谤老年人,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赡养人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老年人的义务等,但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老人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基于此,本文给“虐待老人”所下的定义是,在家庭养老或机构养老中,负有责任关系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老年人的伤害,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疏忽照顾。这一定义将联合国定义中的“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范围缩小,强调“负有责任关系”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 社会变迁中的虐待老人的特征
  人口老龄化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必然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这种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又会对社会、经济、家庭等方面产生广泛的影响。
  3.1 容易遭受虐待的老年人群体
  不同国家的研究都指出,几乎所有的老年人都有可能受到虐待,即使受过高等教育和经济上较富裕的老年人,也有可能受到虐待,这表明,遭受虐待在很大程度上与老年人体弱、智能受损或经济不独立、需要依赖他人照顾和失去自主权有关。教育水平高且经济充裕的老年人也会因体弱、长期卧床等原因,受到身体上、精神上,甚至经济上的虐待。
  其它与虐待老年人有关的因素还包括贫穷、独自居住和与社会隔离等,这些因素剥夺了老年人享有平等机会和获得资源的权利,使得老年人发挥作用的机会减少,代际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致使老年人感觉对社会无用,缺乏信心,更加容易依赖他人,遭受虐待。在我国,贫困老人、农村老人、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是值得社会特别关注的群体。
  3.2 施虐者的压力来源
  联合国文件(E/CN.5/2002/PC/2)显示,在美国,1986~1996年期间,各州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报告的虐待事件增加了150%。报告的事件显示,疏于照料是最常见的虐待形式,男性和妇女受虐待者的比例相差很大。施虐者通常是成年子女(37%),其次是配偶(13%)及其他家庭成员(11%)。
  照顾老人的工作常会给照顾者,特别是家人的心理、身体、社会关系和经济方面造成较大的负担,其压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照料者缺乏足够的照顾知识。照料者由于未能获得足够的医疗护理知识,在面对老年人的疾病时,往往会感到焦虑、害怕或挫折。尤其当老年人所患的是属于记忆力或智能受损的疾病时,例如老年痴呆症等,大多数照料者不能接受患病老人的行为,通常会认为是老人在故意作对,进而形成很多磨擦。
  其次,照料者的经济负担加重。通常照顾者因为照顾病人而需要向单位请假,甚至辞去工作,导致收入下降;或者雇请保姆代为护理,再加上医疗费用支出,都会给照料者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
  再次,照料者的心理压力增大。照料者由于长期照顾病人,打乱了自己原有的生活规律,例如因无人帮忙而没有时间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不能参加社交活动等;或者因为病人长期卧床不见好转、甚至每况愈下,而感到沮丧和忧郁等。
  第四,照料者的家庭关系趋向紧张。无论老人是长期与家人住在一起,还是因为生病而与照顾者同住,都会对家庭原有的生活习惯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可能影响到由哪个子女负责照顾、老人的主观意愿如何、家居环境是否需要重新安置、医疗费用支出如何分担等问题,如果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家庭关系就会趋于紧张、甚至激化。如果缺少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友的支持与关怀时,照顾者会感到孤独和无助。
  第五,照料者自身的身体状况下降。照顾者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常会导致自己心力交瘁,出现精神紧张、睡眠不足、头疼等现象,甚至影响家庭和工作,长期以往,照顾者将变得脾气暴躁,身体出现疾病。
  此外,照料者自身的性格或经历,比如缺乏自信、心情抑郁、酗酒或吸毒、儿时曾被虐待和疏忽照顾等,也会使他们较容易虐待或疏忽照顾老年人。
  3.3 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受虐者与施虐者心理矛盾分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10月3日在日内瓦发表的《世界暴力和健康报告》中指出,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虐待老人的事件处于上升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5%在家庭遭到暴力虐待;而在有些单位里,他们受到的虐待也比较经常,但往往不为他人所知。
  我国对于虐待老人的案件没有做过系统的统计。但根据香港有关虐老的调查报告显示,即使通过救助热线和积极的外援服务,例如主动接触一些经常在公园呆坐的老人,在明爱《防止长者被虐计划)(注:由于香港对虐待老人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制度,所以在2002年2月,香港基督教服务处在奖券基金赞助下,由社会福利署委托开展为期二年的《防止长者被虐计划》(Project on Elder Abuse Research and Protocol)。)的前18个月内处理的怀疑被虐个案共有110件,其中半数的施虐者是老人的子女,另外还有80件怀疑受虐的案件,其老年人拒绝接受服务。这种现象反映了处理虐老问题的困难。与虐待儿童相比,公众一般对虐老的警觉性较低,甚至老年人本身也碍于情面而不愿求助。
  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施虐者与受虐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心理矛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者往往基于亲情,觉得子女的施虐行为是自己当初管教不严的结果。“子不教,父之过”,不想举报家人,害怕家人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很多受虐待的老人认为儿子不孝、虐待自己的行为是媳妇唆使所致,把对被虐的愤怒和不安转嫁到非虐老者身上。
  第二,“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老人往往担心他人知道自己的子女、配偶等有虐待自己的行为,会有失情面、损害名誉,而不想报告虐待事件。
  第三,“老来从子”的顺从和依赖心理。很多老年人在生活上或心理上依赖施虐者,特别是自己的亲人。与其将至亲告上法庭、拆散家庭、丧失自己仅有的依靠、自己人住养老院,在一个完全陌生而且并不一定比原来大为改善的环境生活,不如忍受吞声,继续接受被忽视照顾或被虐待的现实。
  第四,施虐者的内疚痛苦感。施虐者在虐待老人后,又向老人表示悔恨,或者对老人又倍加关怀,这就会重新点燃老人的亲情与希望。如此反复,令老人无可奈何,只好继续忍受下去。
  对于虐待老人事件,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虐待老人解决和防治方案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家庭仍然作为老年人主要照顾资源的现实,以及照料者在长期照顾老年人的过程中,与被虐待的老人之间存在着复杂心理矛盾等情况,一方面,应当为遭受虐待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老年照料提供者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为照料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服务,使虐待老人的现象不复存在。
  4.1 对照料者的社会支持
  如何让照顾老人的工作不致成为沉重的负担,基于“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照料者的社会支持,其中心任务就是协助照料者减轻压力,提升他们的照顾技巧和适应能力,增强家庭凝聚力。比如台湾建立的家庭及社区协助照护机制,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类似的服务。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居家服务人员,按照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身心状态及性格选派护理人员,服务内容以老人的照料为主,必要时得协助联系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养老设施、老年人医院及精神医疗院所提供帮助。
  还可以组织护理知识培训,给照料者提供专业护理知识;社区更可以为照料者提供一定的渠道倾诉心中想法,尤其是不满或困惑的情绪,帮助营造一个既适合老人养老又使家人愉快的家庭环境(周云,2003)。
  4.2 对被虐待老年人的社会支持
  道德与法律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左右手,以德律之,以法惩之,二者相辅相成。由于虐待老人事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经法院审理的虐老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所以,司法保护只能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最后屏障。向被虐待的老年人提供社会支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一个包括司法、道德、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第一,及早对虐待老人做出清晰的定义和分类。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可以见之于《宪法》、《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条文中,但仍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必须对虐待老人做出严格的定义和种类界定,这样才会使老年照料者和社会公众更加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同时也会使非故意虐待老人的照料者停止有关的行为。
  第二,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方面,要优先考虑老年人的需求。政府应正视、帮助老年人解决社会生活、工作、居住等各方面的问题,为老年人制定维护身心健康的计划,提供适合老年人身心负荷能力的工作场所,加强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在老人和社区之间建立起有效沟通的桥梁,帮助老人增进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各种养老机构的规划和监督,严格管理机制,设立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逐步建立适合不同需要的各种养老机构,比如建立属于政策性或慈善性的专门收容无家可归的老人居住场所以及收容身心方面有障碍的特殊老年人养护设施等。
  第三,道德教育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要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尊老养老意识,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共青团中央作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功能,走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道路,使中青年和少年儿童成为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主体,最终内化为一种道德制约力量,形成强烈道德责任感。
  第四,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老年人要自觉的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帮助老年人了解自身权益,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让老年人理解什么是虐待老人问题,遇到问题要做出什么反应和采取哪些对策,并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权益。
  第五,要制定及时有效的预防虐老的措施和介入服务,增加对相关虐老工作人员的识别和评估培训,如医护人员、社会服务人员、律师、执法人员以及其它专业及非专业人士,以便为虐老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介入服务和适宜的处理技巧。
  第六,医疗援助。美国有许多医院和医疗中心,尤其是那些以老年医学为主的机构都设有专门帮助受虐待、被忽视的老人的治疗项目,项目一般以医疗诊断和药物治疗为主(张敏杰,2002)。我国可以学习这种医疗援助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开展这种专业医疗服务。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通过建立一个包括司法、道德、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为老年人及其照料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相信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一定会发扬光大!
[5] 《词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95年:1493、579
[6]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939
[7] 周云.对老年人照料提供者的社会支持.南方人口,2003;1
[8] 张敏杰.美国学者对虐待老年人问题的研究.国外社会科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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