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微信群里有一个群别人发的信息我为什么在群里看不到别人的消息,其他群都正常是怎么回事?

为兰花的推广交易、分享交流创建一个健康的、积极的、安全的平台,

打造一个互帮互助,经验分享的即时发布平台,从而实现共赢的理念。

本群为兰花信息交流微信群聊平台

所有成员均限定为与兰花相关行业的人群及热爱

、本群属于自由自愿加入的一个交流平台,请大家为本群负责,拉入德才兼备、志同

道合的朋友加入。新人入群请先自我介绍,所有群内的成员共同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群目的精华交流,经验分享,互相学习,共谋发展;

、群价值观正面、付出、负责、尊重、互助。

为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与畅通性,现制定如下群规

、本群聊天,语言要文明,严禁恶语伤人等现象发生,既体现了群友个人素质,又保

销售渠道及有关方面的经验,

推荐优秀兰花基地,发送有关照片及视频,以天天上线为骄傲;

、鼓励成员友爱、团结、平等、尊重,以爱护兰花行业为目标;

一不小心在微信里建了个人群,怎么解散这个群啊

不小心建了群,可将成员移出群聊,解散该群即可。或者群组创建人自己删除并退出群组,但是退出了,群组会继续存在,最新显示在群成员列表中的第一位的组员成为新管理员,获得新管理员权限。 创建人退群后,群是否存续或者解散,都由新任管理员及群里成员决定了。
如何将群成员移出群聊:      
  进入群组,点击右上角,在群成员列表后面有减号,点减号,再点成员即可移出。
退群方法:      
  打开群聊界面=》点击右上角“双头像”图标=》点击”删除并退出“。

微信群聊 怎么解散自己建立的微信群?█ >_ < █请详细指教!谢谢!

目前只能自己一个一个的去删除,在群聊右上角进去,有群成员头像,末尾有添加+或者删除-的符号,然后一次删除就可以啦

下面的步骤要求操作人必须是当前微信群的群主,打开微信,进入需要解散的微信群如图,点击右上角那里打开群设置

如图微信群设置打开,点击减号那里,注意如果看不到减号和加号,说明你是不是微信群主,不能解散微信群

如图微信群设置变化了,每个成员左上角多了个红色钮,群主没有,依次点击带红色钮的头像就可以移出成员了

如图微信群成员移出后,只剩群主光杆一个了^_^,往上划页面

如图看到底部的删除并退出按钮,点击它,然后按提示选择确定删除即可彻底解散微信群了
注意如果微信群主不移出成员,而是自己删除退出群,微信群会依然存在的,目前微信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注意了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他人身份信息,违法吗

近年来,随着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和智能技术逐渐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个角落,智能手机也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离不开的工具。

因为手机使用便利,很多人就经常在微信聊天群里发布相关言论或信息,在这个过程中稍不留心就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下面案例中出现的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由此延伸,个人和企业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面小编就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论述。

小王与小李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因为涉及小区管理问题,两人产生争论摩擦。2020年8月,小李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小王,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小王为“下三滥”。后面还在业主群中发布了小王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此小王很愤怒,认为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及个人隐私,于是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

庭审中,小李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小王,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小王的名誉权。而且小王之前在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时,也将自己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公示过,所以她将翻拍的身份证信息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布身份证不侵犯隐私,但侵犯个人信息权

法院认为,小李与小王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小李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小王的评价。小李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小王,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小王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小王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且小王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小李选择公布小王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小王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小李应该停止对小王的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小李还须赔偿小王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不仅是个人还有单位,在处理应聘者或者员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否则将有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的法律风险。

以后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多名群主已被拘留处分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编辑|彭金美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擅自在微信群公布个人信息,是否侵权

【案例】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的微信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同时,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阿兰为此动怒,向法院主张阿红侵犯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阿红在未得到阿兰的允许下把其个人身份信息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布,是否损害了阿兰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解析】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隐私。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则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并不是完全重合和对等的,侵害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损害隐私权。

本案中,阿红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尽管阿兰的身份证件中含有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因已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可以认定为损害了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实质上也已经损害了阿红的名誉权。因此,阿红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必要支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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