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是否计地下室算建筑面积积?

算的。按照新版《规范》,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结构层在2.2米以下,也要算二分之一面积。还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这样一来完全颠覆了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旧规范。

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

建筑面积+结构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1)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2)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3)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所占的净面积的总和,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等。

(4)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以下几类:

1、依据对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可划分:

总的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吗

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举个例子:我们熟知的地下室停车位其实并不计入容积率。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建筑面积在造价工作中必不可少,除了要计算指标,造价中的脚手架费用、超高降效费、垂直运输费都需要用到建筑面积,如下图。

计算准确的建筑面积才能得到准确的造价。在造价师考试中建筑面积也是必考题目,因此作为一个造价人必须要熟练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有同学可能会说,图纸中都给出了建筑面积,不能直接使用吗?都知道,图纸中的建筑面积是设计人员计算的,用的是CAD软件,他们并没有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来计算,图纸中的建筑面积只具有参考价值,并不能直接作为造价数据使用,准确的建筑面积还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来计算。

目前我国执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批准的国家标准规范,编号为GB/T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接下来,我们逐条看一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规则: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这里需要注意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但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例:计算下图中建筑面积

2. 局部楼层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1.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2.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围护设施:按照本规范的定义为“栏杆、栏板”。

例:计算下图中建筑面积

规则: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解读:注意这里的不是结构层高,而是结构净高。结构净高为混凝土底板上标高至混凝土顶板的下标高。

坡屋面建筑面积=全面积+半面积

规则: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解读:这里要注意区分“场”和‘馆’,“场”多为为露天场所,顶盖不闭合,“馆”多为顶盖闭合的室内空间。

场馆看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适用于“场”、“馆”;室内有围护设施的看台,适用于“馆”;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适用于“场”。

有双层看台时,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规则: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与正常楼层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致,不需要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单独摘出来计算。

6. 地下室、坡道出口建筑面积

规则: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解读:出入口坡道计算建筑面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有顶盖,有侧墙(侧墙可不封闭),不仅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坡道向上的出入口。

规则: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这里的架空层为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

规则: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注意不管大厅多高,只要没有分层都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走廊单独计算。

9. 架空走廊等建筑面积

规则: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解读:架空走廊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论是否有顶盖,均计算1/2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由于架空走廊存在无盖的情况,有时无法计算结构层高,故规范中不考虑层高的因素。

10. 立体书库等建筑面积

规则: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注意立体车库中的升降装置、仓库中的立体货架、书库中的立体书架都不属于结构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今日的感受是这样的呀!

搅拌机搅走我的青春,挖搅机挖走我的梦想;

压路机压碎我的希望,电焊机也不能缝合我的悲伤;

钉锤一声声敲击我的心脏,钢丝一圈圈束缚我的臂膀;

安全帽曾经让我感到英姿飒爽,能不戴上它如今变成我的渴望。

地下室是建筑物中处于室外地面以下的房间。在房屋底层以下建造地下室,可以提高建筑用地效率。一些高层建筑基础埋深很大,充分利用这一深度来建造地下室,其经济效果和使用效果俱佳。

地下室的类型按功能分:有普通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

一般用作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如下图所示 :

根据用途及结构需要可做成一层或二、三层、多层地下室。如下图所示 :

结合人防要求设置的地下空间,用以应付战时情况下人员的隐蔽和疏散,并有具备保障人身安全的各项技术措施。 下图是居民正在开展防空应急疏散演练,居民正在人防工事内掩蔽。

按结构材料分:有砖墙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地下室。

按构造形式分:有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室一般由顶板、底板、侧墙、楼梯、门窗、采光井等组成。在这里用了这样一张图片的原因,是想让大家着重了解一下采光井。如下图所示 :

好了,言归正传,现在开始为大家上第五课: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原文: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在上述条文说明中所涉及到的与之有关的其它条文及其具体解释: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下图(图9)。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下图(图8)。

对上述三条条文的分析解读会在以后按照顺序讲到的。

在这里将旧版规范列举出来,想必大家已经发现新版规范中的变化了吧。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地下室、半地下室与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一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而不是“外墙上口”。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4、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这样理解: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地下室:室内陆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半地下室:室内陆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为什么唤其《无为盟》?

因为我们的口号是:无为而学,量积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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