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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往年研招院校安排,各大院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陆续发布,院校招生简章主要功能是向考生介绍学校概况、报考条件、报考日程、联系方式、学制、费用等事项,其中报考条件、报名日程、联系方式是核心内容。小编整理“中央民族大学2022年社会工作硕士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希望各位考生尽快熟悉报考章程,做好复习准备!

中央民族大学2022年社会工作硕士专业招生简章

中央民族大学是党和国家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高级专门人才而创建的一所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学校。1999年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2004年进入国家“985工程”。2012年,教育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的全国“985”高校本科专业在中国大学本科教育中的整体排名评估中,民族学、博物馆学、社会学三个本科专业分列全国排行榜的第 一、第二和第六位。2016年,在教育部进行的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民族学位列A+、社会学位列B+,中央民族大学成功进入了“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行列、民族学进入“一流学科”建设行列。学校于2011年开办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为国家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培养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现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培养重点单位之一。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培养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民族政策和社会政策,具备专业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具有民族文化敏感性和反思性的从事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特殊人群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拟招生计划以研究生院公布的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2)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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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

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

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

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

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

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

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中央民族大学

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

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

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

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各学院(系)依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

生名册、新生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由招生办公室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

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

入学资格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报请学校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办

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结离校手

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

复诊断证明到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

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第九条复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所在学院(系)对(一)(二)(三)(五)所述内容进行

复查。校医院对(四)所述内容进行复查。

(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所

在学院(系)应将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招生办公

室。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应协调学院(系)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

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

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需要在家休养或休学

的,应向学生处提出休学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各学院

(系)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

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

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

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

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白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中央

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及《中

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民大校发[

号)同时废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人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

特点,分别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撰写论文、实际操作等多种形

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并

第十六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校采用学分绩点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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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的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考核不及格课程,学生可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

1.参加上学期课程的学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要

求但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提交补

2.补考参照期末考试安排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开学第三

周,专业课由学院(系)组织、公共课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学院(系)

3.补考成绩仅为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学生的课程考核总评成

绩应按照该课程规定的各环节比重计算总成绩。补考成绩计算为

重修成绩,通过补考获得的必修课程学分计人重修学分。补考成

绩与原不及格成绩同时记载。

1.考核不及格且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因考试违纪被

认定考核成绩无效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的可以重

选该课程也可以另选课程,但原修读成绩不予删除。学生不得重

2.开课学院(系)应在开学初发布重修通知,接受学生重修申

请并及时为学生办理重修手续。

3.学生应及时核查个人成绩、本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并按要求

提交重修申请。学生办理重修手续后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

便取得教师的指导。任课教师有责任接受学生重修。

4.重修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该门课程,如因课程变动

等原因无法随下一年级重修原课程,可由学院(系)协调另择时重

5.重修的必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

6.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要

求,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学分。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

7.累计重修学分按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学分。

8.重修课程需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

未完成课程规定教学环节(包括课堂学习时间、作业等)的,教师

有权不允许其参加考试。学生因病、考试冲突或其它特殊原因不

能参加考试的,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系)办理缓考手续,经主管

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方可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

未批准视为缺考,必修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学校辅修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

第二十条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其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跨校修读课程须为与我校同等层次的高校(一流大学、

一流学科)或本科层次的省部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并提供校级教

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网络课程须为与我校同等层次的高校

教师主讲的网络开放课程,并提供修读证明、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

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

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的认定及记载根据《中央民族大学

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

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

的,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中央民族大学学

生课堂行为规范及课堂秩序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遵守学校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与处理,依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

第二十四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

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学校认定,予

第二十五条应征人伍的学生在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修

读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修读课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

院(系)、开课学院(系)及教务处同意。学生以自学为主,须取得任

课老师的指导并完成课程指定的教学环节。返校参加期末考试需

经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执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五十条在学制年限内,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

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

申请或自愿结业离校的按结业处理。

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申请、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期限为

半年或一年。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

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

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结业

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返校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

第五十一条延长学习年限、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

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

需按学校专业调整的要求参加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学生申请转

入的专业应当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本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不符合北京市人口疏解政策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

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学习,停课时间超过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

(三)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因病休学者需附

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相关证明)报所在学院(系)。学院(系)应与

学生家长沟通确认,研究同意后,由学院(系)主管学生T作领导

签字并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学生需将休学通知书送教务处等相

第三十二条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须立即办理休学手

续,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并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次数累计不

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情况特殊或确有必

要者(含创业休学)可以申请直接休学两学年。

申请提前复学,休学时间不少于一学期。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再次休学停止公

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

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到学校医院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学生休学同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

(五)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六)因创业而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除依法接受处理外,学

校同时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向学院(系)提交

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

明),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学生复学材料并

批准后,学生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复学学生应随休学前所在年级低一年级学习,

如果该专业未招生,经学校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时间为一学期的,经学生申请,学院(系)、教务处、学生

处同意的可以随原年级学习;休学时间为一学年的,学生应随低

一年级学习;休学时间为两学年的,学生应随低两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报考

其他院校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须持入伍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到招生办公室办理保

留入学资格手续。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须持入伍

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

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应征人伍的新生办理入学时,须持退役证明到

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办理复学时,须

持退役证明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降至与保留学籍年限相对应

年级的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应征人伍的新生和在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

学籍期间考取其它院校的,必须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重修

学分超过二分之一者;一至三年级学习期间(学制为五年的为一

至四年级)一学年内三分之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二)在学制年限内修读学分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二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二

次休学后的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八)其它应当予以退学的;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

报学生处;学生申请退学的,本人填写申请表报所在学院(系),学

院(系)应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要求其签署书面意见。学院(系)

研究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学生处研究后再报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

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

(三)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

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和档案退回入

(五)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包括非学校责任导致的意外致

残)而不符合体检标准者,由法定监护人领同。

(六)学满一学年以上(含)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为5

年的,学习年限为4-7年。学生毕业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

第四十六条在学制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

第四十七条学生通过每学期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在

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

求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

批准,方可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应缴足学

第四十八条在学制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且已获得学分达到

专业培养方案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制年限内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向

学校申请重修。申请同校重修,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重修

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重修机会。若在

返校重修课程(或者教学环节)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

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摘要]一、我校面向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招生。除教育部制定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如针对“双少”生的特殊初试合格线外,对汉族和少数民族考生执行相同的招生政策。二、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1、

  一、我校面向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招生。除教育部制定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如针对“双少”生的特殊初试合格线外,对汉族和少数民族考生执行相同的招生政策。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最迟于2010年9月1日取得毕业证书);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⑶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10年9月1日),提交至少两篇在公开刊物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的人员,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⑷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个别招生专业对考生学历有特殊要求,考生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名的考生,通过初试后,在复试时须加试两门专业核心课程。

  4、考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分为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两个步骤,具体安排可于2009年9月下旬登录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cn)或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看。

  报考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的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必须选择“中央民族大学”为报考点。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时间由教育部统一确定,一般在2010年1月,考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复试时间一般在2010年4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在教育部招生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健康状况进行录取。

  我校有一些专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藏学、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民族生态学、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属“法学”学科门类,所授学位为“法学”学位,复试时执行“法学”类分数线。

  藏学研究院、蒙古语言文学系、朝鲜语言文学系、维吾尔语言文学系和哈萨克语言文学系的业务课1、业务课2可以使用相对应的民族语言答卷,其他科目不得使用民族语言答卷。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

  九、双少生报名的要求

  凡工作单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在职考生,如欲以“双少”分数线参加复试,必须以“定向”或“委培”方式报考。

  十、学费标准与奖助学金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舞蹈学院学生10000元/年,理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院学生9000元/年,其他各学院学生8000元/年,学费按学年交纳。

  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动态评审,不再实行一贯制的公自费。

  十一、其他招生类别

  单独考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及专业学位的招生说明另行公布。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可参考教育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我校研究生院网页的有关内容。以上说明事项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邮编:100081

  联系人: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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