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建筑工程税金业预交税金怎么计算?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怎么算?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 点击数:

  小微企业受益 二手房税负下降

  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中小企业老板们以及房屋买卖、租赁的业主、房东们是最关注新政变化的群体之一。昨日,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做客南方都市报解读新政带来的变化。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你将直接受益。如果你买卖二手房产、出租房屋,你的税负非但没涨,还略有下降了。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5%征收率

  在增值税中,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两者除了在税率和发票使用上存在差异之外,最大不同点体现在计税方式上:一般纳税人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用简易计税方法,按销售收入除以(1+征收率)后的金额再乘以征收率计算应交税金。

  广东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的时候要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乘以征收率,由于存在这个剔除税额的过程,所以即使税率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会下降。

  举个例子,老张开了一家建筑公司,公司有一个造价200万元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1月开工,在4月30日前,取得了建筑服务收入200万元,按200×3%=6万元,缴纳营业税6万元。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别,又取得了的200万元的收入,折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为200÷(1+3%)=194 .17万元,再用194 .17乘以征收率3%,只需缴纳增值税5.82万元,税收负担将有所下降。

  二手房产买卖:税负降低了

  今年5月起,房地产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征收增值税后,也有街坊提出了疑问,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广东税务部门解释,营业税下,个人销售二手房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市民张先生将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 0万元对外销售,其应纳增值税:10 0÷(1+ 5%)×5%=4 .76万元,原应纳营业税100×5%= 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了2400元,税负下降。

  出租房产:税负也降低了

  不但是业主买卖房产税负降低,就是当房东,现在也划算多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广东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营业税下,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缴纳5%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 .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10÷(1+5%)×1.5%= 0 .143万元,原月应纳营业税10×1 .5%=0.1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70元,税负下降。

合作社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填到预缴税额栏,抵减本月应纳税额,抵减后的税额为本月应交税额.

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原来缴纳的增值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 "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 "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合作社需要缴纳哪些税?

农业合作社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上详细介绍了合作社预交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也介绍了合作社需要交纳哪些税.作为一名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一定要非常的清楚,合作社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如本文所示.如果你已经阅读了本文内容,还想知道更多一些,关注一下本平台相关内容吧.

营业税改增值税2017

  2017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是怎样的情况呢?大家是否知道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营业税改增值税2017

  1、增值税能抵扣是什么意思?

  抵扣也就是一般纳税人,你销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可以减去你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然后按销项减进项的差交税。

  2、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情况,生产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上,(这里的年为连续12个月的不含税销售额)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且正常情况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税金?

  除个别特殊外,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都是3%。税金计算方法为:开票总金额÷(1+3%)×3%

  4、小规模是不是不能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费也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5、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怎么计算税金?

  一般纳税人不同行业,共4档税率。

  17%: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

  11%: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

  税金计算方法为:开票总金额÷ (1+税率)× 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三、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五、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六、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酒店业视同销售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九、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十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保安服务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需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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