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告发学校有权干涉学生校外行为吗占为己有行为?

  1.国民党在全国范围是怎样建立统治的?
  (一)1927年“七一五政变”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国民党的南京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仍然互相对峙。
  (二)经过几番周折,宁、汉合流。1928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改组,武汉国民政府不复存在。
  二、国民党军队继续北伐:
  (一)1928年6月进驻北京、天津一带。
  (二)奉系首领张作霖在退回关外途中,被人炸死。
  张学良于1928年12月29日从东北发出通告,宣布“遵守三民主义,服从国民政府,改易旗帜”。
  2.国民党政府是怎样实行一党专政的军事独裁统治的?
  一、国民党所实行的是代表地主阶级、买办性的大资产阶利益的一党专政和军事独裁统治。
  二、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北洋政府时期在形式上存在的议会制度被彻底废除。
  三、建立庞大军队:
  (一)“全国军额达二百万”。
  (二)大力加强地方反动武装,各县民团统称保安队。
  四、建立庞大全国性特务系统:
  (一)“中统”:隶属于国民党中央组织部的调查统计局。
  (二)“军统”:隶属于国民党军事委员会的调查统计局。
  五、大力推行保甲制度:
  (一)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分设甲长、保长。
  (二)保甲内各户要互相监视、互相告发。
  六、厉行文化专制主义:
  (二)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
  3.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经济状况如何?
  一、帝国主义经济势力掌握了中国的经济命脉:
  (一)外国资本不仅垄断了中国的重工业、交通运输业,而且控制了中国的财政、金融以及若干主要的轻工业。
  (二)国民党全国统治建立以后的一个时期,中国主要是美、英、日等国互相争夺的对象。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享有种种特权,资本迅速在国统区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二、封建经济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优势地位:
  (一)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及旧式富农占有,只有少部分土地属于农民。
  (二)农民受到地租、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剥削。
  (三)在残酷的封建压迫和剥削下,中国农村经济日益陷入绝境。
  三、官僚资本控制全国的经济命脉:
  (一)垄断金融业:
  1.国民党政府通过“四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和“二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主宰全国金融业。
  2.发行“法币”是四大银行完成其金融垄断的决定意义步骤。
  3.发行内债是官僚资本扩张的又一个重要手段。
  (二)1935年国民党政府成立资源委员会,垄断全国重工业和矿业。
  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特点:
  (一)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它始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
  (二)在民族资本中,工业资本所占比重小,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所占比重大。
  (三)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主要是以纺织、食品工业为主的轻工业,缺乏重工业的基础,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技术、设备以至原材料方面不得不依赖外国垄断资本和本国官僚资本。
  (四)民族资本所经营的工业,规模狭小,经营分散,技术设备落后,劳动生产率低。
  (五)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和封建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当一部分民族资本家的前身是官僚、地主,兼有资本家和地主这样两重身份。

 4.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间党派政治主张及其主要代表有哪些?
  一、中间党派政治主张:
  (一)不满帝国主义侵略和国民党独裁统治,要求民主和发展资本主义,九一八事变后大多要求实行全国抗日。
  (二)不赞成中国共产党纲领、路线,不赞成红军战争和土地革命。
  (三)发动改良主义运动,期望另找一条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二、影响比较大的中间派别有:
  (一)邓演达领导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1935年11月改组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
  1.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
  2.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
  3.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1)1931年8月邓演达被捕(后被杀)而失败。(2)1933年11月参加19路军在福州举行的反蒋事变,又遭失败。
  (二)梁漱溟为首的乡村建设派。
  (三)黄炎培为首的中华职业教育社。
  (四)曾琦、李璜、左舜生为负责人的中国青年党(又称醒狮派、国家主义派)。
  (五)张君励、张东荪、罗隆基为代表的中国国家社会党(又称再造派)。
  5.大革命失败后探索中国革命新道路面临怎样的艰难环境?
  一、共产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党员干部被捕、被杀,如汪寿华、萧楚女、熊雄、陈延年、赵世炎、夏明翰、郭亮、罗亦农、向警予、陈乔年、周文雍等壮烈牺牲。
  二、共产党内在思想上、政治上陷入混乱状态,消极悲观。但教育家徐特立、文学家郭沫若以及在国民革命军担任领导职务的贺龙、彭德怀等却在这时加入共产党。
  三、各地革命的工会、农会等群众组织被查禁。
  四、反革命力量大大超过有组织的革命力量。革命高潮时参加革命统一战线的民族资产阶级附和了蒋介石,一部分上层小资产阶级也产生动摇脱离革命阵营,革命力量只剩下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小资产阶级。
  6.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是怎样发动武装斗争的?
  一、1927年7月中旬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决定三件大事:
  (一)将党所掌握和影响的部队向南昌集中准备起义。
  (二)组织湘鄂赣粤四省农民在秋收季节举行暴动。
  (三)召集中央会议,讨论和决定新时期方针和政策。
  二、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
  1.彻底清算了大革命后期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保证中国革命继续向前发展。
  2.选出以瞿秋白为书记的中央临时政治局。
  3.毛泽东在发言中着重阐述了农民问题和武装斗争对于中国革命的极端重要性,强调“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
  1.八七会议给正处在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中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出路,为挽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做出巨大贡献。
  2.这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一个历史转折点。
  1.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书记的前敌委员会及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人率领下在南昌举行起义。
  2.8月3-6日起义部队离开南昌挥师南进,在到达广东潮州、汕头地区时遭到强敌围攻,主力遭到严重损失。
  3.余部一部分退到广东海丰、陆丰与当地起义的农民武装会合,坚持斗争;另一部分在朱德、陈毅率领下,转战闽粤赣湘边,最后保存的起义军参加了湘南起义,并于1928年4月到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与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会合。
  1.打响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第一枪,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解放事业而前赴后继的革命精神。
  2.成为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伟大开端。
  3.揭开了土地革命战争的序幕。
  四、秋收起义和井冈山根据地创建:
  1.八七会议后毛泽东作为中央特派员到湖南改组省委并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
  2.1927年9月9日起义爆发。
  3.起义军在攻打长沙遇挫后,以毛泽东为书记的前敌委员会改变原来部署,转向罗宵山中段的井冈山。
  4.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起义军进行了改编:(1)将原有一个师缩编为一个团。(2)建立共产党各级组织,将党的支部建在连上。(3)成立各级士兵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三湾改编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成为党建设新型人民军队的开端。
  5.1927年10月7日毛泽东率领部队抵达江西宁冈县茅坪,开始创建井冈山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
  1.放弃了“左派国民党”运动旗号,公开打出“工农革命军”旗帜。
  2.不仅是军队行动,而且有数量众多的工农武装参加。
  (三)井冈山根据地创建的意义:
  1.它点燃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星星之火,为共产党领导的其他各地起义武装树立了榜样。
  2.它从实践上开辟了一条在敌我力量十分悬殊的情况下,共产党深入农村保存和发展革命力量的正确道路。
  1.1927年12月11日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张太雷和叶挺、叶剑英等领导发动了广州起义。
  2.起义军一度成立苏维埃政府,但起义最后失败。
  (二)意义:对国民党屠杀政策又一次英勇反击。

  7.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革命新道路是怎样探索的?
  一、八七会议提出了开展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同时明确提出要找到新的革命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一个很大进步。
  二、八七会议后中共中央在领导各地武装起义的过程中,初步提出了建立革命政权,实行武装割据的思想。
  三、1928年6月中共六大明确肯定了农村根据地和红军是决定革命新高潮更大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力量。
  四、1928年6月中共六届二中全会指出:
  (一)在中国找不到一个经济力量能够统治全国的大城市。
  (二)中国可以划分为许多小国,它们的经济力量都可以独立,所以中国革命要胜利,必须要有红军,必须要有广大的苏维埃区域的帮助。
  五、1929年9月由陈毅起草、周恩来审定的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指出,先有农村红军,后有城市政权,这是中国革命的特征,这是中国经济基础的产物。
  六、毛泽东不仅在实践中首先把革命的进攻方向指向农村,而且从理论上阐明了武装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和农村应当成为党的工作中心的思想:
  (一)1928年10月和11月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和《井冈山的斗争》两篇文章中,回答了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
  1.中国是一个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间接统治的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大国。这是红色政权能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2.中国红色政权首先发生和能够长期存在的地方是在那些受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影响、曾经有过高涨的革命群众运动的地方。
  3.全国革命形势的继续向前发展。
  4.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是红色政权存在的必要条件。
  5.共产党组织的坚强有力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
  1.“工农武装割据”思想的内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农村革命根据地为战略阵地的三者密切结合:(1)土地革命是“工农武装割据”的中心内容。只有进行土地革命,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才能广泛动员和组织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参加武装斗争,才能有效地开展土地革命。(2)武装斗争是“工农武装革命”的基本前提,也是其主要的斗争形式。只有进行武装斗争,才能有效地开展土地革命,保卫根据地的发展。(3)根据地是“工农武装割据”的依托。只有建设巩固的农村根据地,才能使土地革命有坚实的基础,武装斗争才有可靠的依托。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农村革命根据地三者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
  2.“工农武装割据”思想的意义:回答了关系中国革命前途和命运的基本问题,为中国革命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理论提供了重要前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理论方面迈出坚实一步。
  (三)1929年4月毛泽东指出:半殖民地中国革命,只有农民斗争得不到工人领导而失败,没有农民斗争发展超过工人势力而不利于革命本身的。回击了一些人的农村斗争超过城市斗争将不利于中国革命的观点。
  (四)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进一步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中国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农民斗争的最高形式,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
  七、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是对1927年后共产党领导的红军和根据地斗争经验的科学概括,它是在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同当时党内盛行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作坚决斗争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明确提出“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开创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

 8.红军和国统区是怎样进行反“围剿”斗争的?
  一、根据地军民在军事上反“围剿”的胜利:从1930年10月到1931年7月,红一方面军贯彻积极防御方针,实行“诱敌深入”、“避敌主力、打其虚弱”等战术,连续粉碎国民党三次围剿。
  二、国统区共产党人和文化界进步人士在文化战线上开展了反“围剿”斗争,形成了左翼文化运动:
  (一)鲁迅的杂文,瞿秋白的评论,茅盾的小说《子夜》,田汉作词、聂耳谱曲的《义勇军进行曲》,邹韬奋主办的《生活周刊》等对于传播救亡思想、推动抗日救亡运动起了重要作用。
  (二)鲁迅成为这个文化新军最伟大和最勇敢的旗手,鲁迅的方向代表着中华民族新文化的方向。
  9.中国共产党是怎样发动和开展土地革命的?
  一、农民土地问题是我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开展土地革命就是要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二)土地革命是红军反“围剿”胜利和革命根据地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和开展土地革命。
  二、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
  (一)意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获得土地的权利。
  (二)缺点:存在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不适合中国农村实际的错误规定。
  三、1929年4月毛泽东发布《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
  四、1931年2月毛泽东明确规定:
  (一)农民已经分得的田归农民、个人所有,可以自主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
  (二)生产的产品除向政府缴纳土地税外,均归农民个人所有,任凭自由买卖。
  五、毛泽东等人还规定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
  (一)阶级路线: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
  (二)土地分配方法: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六、土地革命开展的意义:充分调动了根据地农民发展生产和参军参战的积极性。
  10.在土地革命战争中是怎样进行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的?
  一、苏维埃政权建设,成为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的雏形:
  (一)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县叶坪村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令、劳动法等法律文件;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了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
  二、积极进行经济建设,打破敌人封锁: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是根据地经济建设头等重要的任务。
  (二)手工业有长足发展。
  (三)开展经济贸易。
  (四)1933年8月和1934年1月,毛泽东先后做了《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我们的经济政策》和《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报告,阐述经济建设方针、政策。
  三、注重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工农群众文化水平:
  (一)设立各种夜校、半日制学校、补习学校或识字班。
  (二)创办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列宁师范学校、中央农业学校、高尔基戏剧学校等干部教育机构。

  11.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中国共产党内连续出现“左”倾错误的表现、原因及危害都有哪些?
  一、三次“左”倾错误:
  (一)1927年11月至1928年4月的“左”倾盲动错误,认为革命形势在不断高涨,盲目要求“创造总暴动的局面”。
  (二)1930年6-9月以李立三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地认为中国革命乃至世界革命进入高潮,盲目要求举行全国暴动和集中红军力量攻打和夺取武汉等中心城市。
  (三)1931年1月至1935年1月以王明(陈绍禹)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
  1.在统一战线问题上,将1927年大革命失败时暂时退出革命阵营,在“九一八”后要求抗日与民主的民族资产阶级视为中国革命最危险的敌人,一味排斥和打击中间势力。
  2.在革命道路问题上,继续坚持以城市为中心,将准备城市工人的总同盟罢工和武装起义作为共产党最主要的任务。指令根据地的红军采取“积极进攻的策略”,配合攻打中心城市。
  3.在土地革命问题上,提出坚决打击富农的主张。
  4.在反“围剿”军事斗争问题上,实行消极防御的方针。
  5.在党内斗争和组织问题上,推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方针:(1)在1931年11月的中央苏区党组织第一次代表大会(即赣南会议)上,毛泽东正确主张被指责为“狭隘经验论”、“富农路线”、“极严重一贯右倾机会主义”,并设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取消红一方面军总司令和总政委、总前委书记的名义,把毛泽东排除在中央根据地领导地位之外。(2)在福建开展反对“罗明路线”的斗争。(3)在江西开展反对邓(小平)、毛(泽覃)、谢(唯俊)、古(柏)的斗争。
  二、“左”倾错误出现原因:
  (一)八七会议后,党内一直存在着的浓厚的近乎拼命的冲动,始终没有能够从指导思想上得到认真地清理。
  (二)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准备不足,理论素养不高,实践经验很缺乏,王明又时时搬出马克思主义词句来吓唬人,容易使一些干部受到蒙骗。
  (三)共产国际干预以及对王明支持,使许多人失去识别和抵制能力。
  三、“左”倾错误危害:
  (一)六届四中全会后,共产党在国统区的工作出现混乱,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1931年9月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成立,由博古负总的责任,继续推行“左”倾错误。1933年初由于白区党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临时中央政治局无法在上海立足,被迫迁到中央根据地。
  (二)王明等人“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对中国革命造成的最大恶果是使红军在第五次反“围剿”作战中失败,临时中央负责人博古依赖共产国际派来的军事顾问、德国人李德指挥,先是主张御敌于国门之外,继在进攻受挫后采取消极防御方针,后又在退却中犯了逃跑主义,不得不退出南方根据地实行战略转移一一长征。此前,以方志敏为首的北上抗日先遣队也失败。项英、陈毅等率领留下的红军和游击队进行三年游击战争。
  12.为什么说遵义会议是我党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一、召开时间:1935年1月15-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遵义召开扩大会议。
  二、会议内容:集中全力解决了当时具有决定意义的军事和组织问题:
  (一)会议批评了博古、李德在第五次反“围剿” 中的错误。
  (二)会议增选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并委托张闻天起草《中央关于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的决议》(即遵义会议决议)。会后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工,根据毛泽东提议,决定由张闻天代替博古负总的责任。并成立了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的新的三人团,全权负责红军的军事行动。
  (一)遵义会议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挽救了中国共产党、挽救了中国工农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
  (二)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的中央的领导。
  (三)成为我党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走向成熟。
  (一)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正视自己的错误,并注意从自己所犯的错误中学习并汲取教训的。
  (二)遵义会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是在中国共产党同共产国际中断联系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作出的。
  (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全过程的某一个时期内,党以及党的领导人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严重的错误。但中国共产党是具有自我净化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的,党正是通过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断地把党及党所领导的革命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
  13.红军长征的经过及其伟大意义是什么?
  (一)中央工农红军于1934年10月从赣南、闽西出发开始长征,于1935年6月抵达四川懋功(今小金)地区,与1935年5月初离开川陕根据地实行转移到达那里的由张国焘、徐向前等率领的红四方面军会师。由于张国焘反对北上,中共中央决定先行北上,并将北上的中央红军主力改称陕甘支队。于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吴起镇,和红十五军团会合。
  (二)红二、六军团(后改为红二方面军)于1935年11月,从湘鄂川根据地出发长征,1936年6月在四川甘孜和红四方面军会合,合编为红二方面军,由贺龙任总指挥,任弼时任政治委员。贺龙、任弼时同朱德、刘伯承、徐向前等一起力争,迫使张国焘同意共同北上。
  (三)到1936年10月,红二、四方面军先后同红一方面军在甘肃会宁、静宁将台堡大会师,从而胜利地结束了长征。
  (一)粉碎了国民党“围剿”红军、消灭革命力量的企图,是中国革命转危为安的关键。
  (二)通过长征,把中国革命的大本营放在了西北,这为迎接中国人民抗日救亡的新高潮准备了条件。
  (三)长征保存并锤炼了中国革命的骨干力量,这些保存下来的、经历了千锤百炼的骨干是党和红军极为宝贵的精华。
  (四)长征播撒了革命的火种。它向沿途的人民群众宣布,“只有红军的道路,才是解放他们的道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才能翻身得解放。
  (五)长征铸就了伟大的长征精神:
  1.就是把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定革命的理想和信念,坚信正义事业必然胜利的精神。
  2.就是为了救国救民,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不惜付出一切牺牲的精神。
  3.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4.就是顾全大局、严守纪律、紧密团结的精神。
  5.就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艰苦奋斗的精神。

  我们都知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成熟,也引发了很对计算机带来的犯罪。那么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局限性有哪些?计算机犯罪特点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局限性

  司法实践中,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判决,一般以虚拟财产的数额无法计算为由否认财产犯罪的成立。例如,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采用向他人计算机输入的Pcshare计算机病毒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手段,盗取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万余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下简称周某案)。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指出:“上诉人周某采用非法向他人计算机输入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手段,盗取他人计算机储存的网络游戏金币,并出售牟利,由于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周某非法获利的数额,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定性不准,导致量刑不当……周某盗窃的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其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但是,上述终审判决的理由与学者的观点难以成立。

  第一,周某案的终审判决虽然肯定了游戏金币是虚拟财产,却又以无法准确计算其价值(财产数额)为由否定行为的盗窃性质,明显不符合逻辑。

  诚然,量变会引起质变。但是,一方面,在刑法上,量变引起质变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例如,普通盗窃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假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那么,行为人仅盗窃1000余元时,还不成立盗窃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旦数额达到2000元,该行为就由一般违法行为转变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这可谓量变引起质变。然而,在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量变不会引起质变。例如,盗窃2000元是盗窃罪,盗窃2000万元也是盗窃罪。另一方面,在行为性质属于盗窃时,无法准确计算量不能成为否认质的理由。例如,在甲盗窃了乙的金钱,但甲和乙都不能准确说明数额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否认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性质。这是因为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类型性,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属于特定类型的行为,其性质不可能由于数额难以计算就发生改变。

  刑法虽然针对盗窃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三种量刑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任何一起案件中都必须查明行为人所窃取财物的具体数额。换言之,在对盗窃数额不能准确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标准,即使未能确定具体数额,也能相应地定罪量刑。例如,倘若能够肯定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少于5000元,即使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也应当按“数额较大”定罪量刑。同样,倘若能够确定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可能少于60万元,即使不能查明具体数额,也应当按“数额特别巨大”处理。[4]

  事实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难以准确计算价值的盗窃行为,也没有否认其盗窃性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显然,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虽然无法准确估价,但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的行为性质没有变化,仍然成立盗窃罪。既然如此,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就不能以数额难以计算为由而否认盗窃罪的成立。

  第二,周某案的终审判决虽然肯定行为人非法获利,但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数额为由否定行为的盗窃性质,同样不符合逻辑。

  “非法获利数额”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一方面,如果说非法获利数额就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那么,在周某案中,所谓“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周某非法获利的数额”也就意味着“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但如上所述,难以计算被害人的财产数额或者行为人所窃取的财产数额,并不直接影响行为的盗窃性质。

  另一方面,如果说非法获利数额是通过销售、转移所盗财物而获取的数额,那么,这种数额难以计算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更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倘若终审判决所称的不能确定非法获利数额,是指不能确定行为人最终实际获得的利益数额,则意味着行为人盗窃财物后的销赃数额不明的,不成立盗窃罪。据此,行为人盗窃一台手提电脑后,不能查清销赃数额的,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一套住房后将其出售,但不能查明出售价格的,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可是,这样的结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如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其中的销赃数额可谓行为人的获利数额。但是,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不管行为人销赃数额多高,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并不因此增加。既然如此,就只能按被害人所丧失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如果盗窃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诈骗罪,[5]实行数罪并罚。正因为原有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缺陷,所以,2013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规定。由此看来,以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不能得到证明而否认行为的盗窃性质,明显不当。

  第三,“周某盗窃的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一结论,并不能直接否认周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对象都可能具有多重属性,网络游戏币虽然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仅此还不足以否认它是财物或者财产。

  倘若虚拟财产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是财物,就不能以计算机犯罪属于特别规定为由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因为《刑法》第287条明文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只要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利用(侵入)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能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诚然,刑法与民法理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存在争议,可是,单纯避免争议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良策。如果为了避免争议,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一概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妥当性,可谓一举两得。但是,若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一概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导致处罚的不均衡、不协调,或者形成不应有的处罚漏洞,则必须解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事实上,如后所述,将针对虚拟财产实施的犯罪行为一概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并不合适。

  第四,将针对虚拟财产实施的盗窃等行为一概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其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对公法益的犯罪,但上述周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法益。通过将某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来保护个人法益,明显不当。因为这种做法必然侵害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张三花5万元购买了Q币等虚拟财产后,随即被李四窃取。如果对李四的行为仅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那么,张三就难以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对张三财产的保护,而且进一步侵害了张三的相关诉讼权利。

  其二,当行为人采用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的网络游戏币、Q币等虚拟财产时,不可能认定为计算机犯罪。例一:A等人在游戏厅以暴力相威胁,让被害人说出网络账户与密码,然后通过设置新密码的方法,将其价值数万元的Q币据为己有。[6]这种行为并没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更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例二:B以欺骗手段让他人将价值数万元的Q币转入自己账户的,也不可能认定为计算机方面的犯罪。例三:网络运营商的工作人员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卖虚拟财产的,[7]不能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显然,认为“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观点,建立在没有全面了解各种可能发生的案件的基础上,因而不可取。换言之,如果按照周某案终审判决的观点,对于上述A、B、C的行为就没有办法处理,会形成明显的处罚漏洞。

  其三,将针对虚拟财产实施的盗窃等行为一概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并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A准备了50万元现金,打算用于购买Q币,但在购买之前被甲悉数盗走。B准备了50万元现金后立即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Q币,但购买后还没有使用,乙立即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次盗走了B的全部Q币。按照周某案终审判决的观点,对甲应认定为盗窃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对乙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或许有人认为,对乙可以适用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倘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定是考虑了行为人所侵害的财产数额,这反过来说明应当重视对被害人财产的保护。况且,即使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也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综上所述,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观点与做法,既可能形成处罚漏洞,也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因而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还有学者指出:“对于盗窃、诈骗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和虚拟装备)的行为应当交由游戏公司自己加以解决……当丢失虚拟财产的玩家向游戏商报告了丢失的虚拟财产的品名和丢失的时间并报告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游戏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后,游戏商应从盗窃、诈骗者的账下将虚拟财产予以没收,然后发还给丢失者,游戏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或者永久关闭盗窃诈骗他人虚拟财产的玩家的游戏账号,以示惩戒。”[8]不能不认为这种想法过于天真。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制裁,只是关闭游戏账号,就不可能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起到任何抑制作用。例如,即使关闭原有账号,行为人也可以立即注册新的账号,于是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层出不穷,因而不可能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另一方面,如果只是由游戏公司发还给丢失者,根本不可能救济不知情的其他被害人。例如,甲将乙的高级游戏装备盗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向甲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乙发现自己的游戏装备被盗后,联系游戏公司,游戏公司将游戏装备发还给了乙。可是,游戏公司不可能救济丙的财产损失。不难看出,上述“对于盗窃、诈骗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和虚拟装备)的行为应当交由游戏公司自己加以解决”的观点根本行不通。

  二、计算机犯罪特点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实施计算机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需要对计算机技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所以,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许多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甚至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铤而走险,其作恶犯科所采用的手段则更趋专业化。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据调查已经发现的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犯罪的仅占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或计算机犯罪总数的5%-10%,而且往往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现是出于偶然,例如同伙的告发或导致计算机出了故障,用于手工作业的方法处理业务是偶尔发现的。

  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主体的复杂性。任何罪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以在电脑的终端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调阅、下载、发布各种信息,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跨国性,罪犯完全可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网络的“时空压缩性”的特点为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二、犯罪对象的复杂性。计算机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也是越来越复杂和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网络冲破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因特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这为犯罪分了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危害也就更大。

  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很难控制。罪犯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几经周折,最后直奔犯罪目标,而作为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就得按部就班地调查取证,等到接近犯罪的目标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了。

  (六)发现概率太低

  由于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非常困难。据统计,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还不到10%,其中定罪的则不到3%。就新闻报道方面,计算机犯罪只有11%被报道,其中仅1%的罪犯被侦察过,而高达85%以上的犯罪根本就没有发现。

  (七)损失大,对象广泛,发展迅速,涉及面广

  计算机犯罪始于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迅速增长,八十年代形成威胁。美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在千亿美元以上,年损失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英、德的年损失也达几十亿美元。随着社会的网络化,计算机犯罪的对象从金融犯罪到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信用卡密码、军事机密等等,无所不包。而且犯罪发展迅速。我国从1986年开始每年出现至少几起或几十起计算机犯罪,到1993年一年就发生了上百起,近几年利用计算机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其中金融行业发案比例占61%,平均每起金额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单起犯罪案件的最大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而且这类案件危害的领域和范围将越来越大,危害的程度也更严重。计算机犯罪涉及面广。据统计,目前在美国计算机及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接近上百亿美元。计算机犯罪从原来的金融犯罪发展为现在的生产、科研、卫生、邮电等几乎所有计算机联网的领域。

  (八)持获利和探秘动机居多

  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但是最近几年,越来越的多计算机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据统计,金融系统的计算机犯罪占计算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全世界每年被计算机犯罪直接盗走的资金达20亿美元。我国今年发现的计算机作案的经济犯罪已达100余件,涉及金额达1700万元,在整个计算机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计算机犯罪的另外一个明显的动机表现在探秘上。在网络社会里,谁拥有更多、更快的信息,谁就是网络的王者,谁就是网络空间的主宰。所以,各种各样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军事秘密等等都成为计算机犯罪的攻击对象。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更是层出不穷。一方面,越是秘密的地方维护安全的技术投入就越大,对于网络黑客来说就越有刺激性和挑战性,越有新奇性;另一方面,对于这些秘密的东西,有很多人、团体甚至是国家就越想得到,当然这部分信息就越有获利性。

  (九)低龄化和内部人员多

  主体的低龄化是指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从目前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来看,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一定学历,知识面较宽的,了解某地的计算机系统的,对业务上比较熟练的年轻人。我国对某地的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犯罪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比例:1989年是69.9%,1990年是73.2%,1991年是75.8%。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此外,在计算机犯罪中犯罪主体中内部人员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据有关统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集中为金融、证券业的“白领阶层”,身为银行或证券公司职员而犯罪的占78%,并且绝大多数为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管理人员;从年龄和文化程度看,集中表现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能独立工作的大、中专文化程度的年轻人,这类人员占83%,案发时最大年龄为34岁。利用电脑搞破坏绝大多数是对企业心怀不满的企业内部人员,通常他们掌握企业计算机系统内情。

  (十)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计算机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测算,一起刑事案件的平均损失仅为2000美元,而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平均损失高达50万美元。据计算机安全专家估算,近年因计算机犯罪给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带来的损失为2500亿美元。

  三、计算机犯罪主要有哪些行为

  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第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等。

  第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联络邪教成员举行非法活动等。

  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在网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和图片等。

  第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包括在网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从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来看,以政治为目的在网上实施危害国家、社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以经济为目的,在网上实施犯罪手段而非法牟利。

  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犯罪行为:

  (一)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组织网上裸聊以及传播淫秽报刊、音像、影片等的犯罪。这种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传黄、售黄的犯罪,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作案手段繁多,损害对象面广量大,从遍布街头巷尾的网吧到机关办公室、学校家庭等都是被侵害对象。尤其是处于青春期阶段缺乏自控能力的广大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并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道德失范等原因,也为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做生活中,我们都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不要埋没了自己的才能进行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局限性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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