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7月1日后,将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或是征地拆迁中,通常都会发现一些无照经营或是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相关部门一旦认定,就会给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让当事人自己拆除,当事人不在限期内拆的,就会被相关的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是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不过针对北京的违法建筑,拆除、查处主体则有所变化。近日,北京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此《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具体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如下: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看到,北京有权处理违法建设的主体是城管执法部门,但是在7月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则有权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实施强制拆除。
那么这意味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更广泛了,不过,虽然北京市就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有权也不能任性,也要依法依规的进行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应当要符合行政强制法中上述规定。
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却非常的果断,只要认定,便在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催告的情况下直接拆除,这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
今后如果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直接强拆违法建筑的行为并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房子内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在以上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被强拆之前一定要积极的取证,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保存证据,证据最好能证明自己的合法财产被破坏,否则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可能会与当事人诉求的比较大。
镇政府有权实施强拆吗?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发布征收决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作出补偿决定,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村委会,我们都知道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参与,但是只能辅助配合,无权做决策。但是,你是不是有这样的疑问,夹在县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镇政府有什么职权呢?有权实施令被征收方闻之色变的“强制拆除”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一下建筑物的性质,如果房屋是被征收方的合法建筑,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镇政府是无权实施强制,想要进行合法拆除,必须经过“司法强拆”,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时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镇政府根本不具有申请强制拆除的权限。
接下来,我们看看针对违法建筑,镇政府能够强制拆除吗?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镇政府是可以自己作决定的,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己就可以组织进行强拆,也就是说对于乡村里面的违法建筑,镇政府可以自己进行强拆,而不需要向法院打招呼,征得同意。
所以说,当看到镇政府实施强拆了,一定要提高警惕。当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时候,被征收方既不要陷入恐慌,也不要意气用事。最明智的选择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拍摄记录强拆现场。一方面,可以为自己增加谈判的筹码,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根据自己的损失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创)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强拆权【企业拆迁研究之案例八 】
2007年9月18日,某镇(2009年6月更名为某街道办事处)向阳村作为甲方与李某军作为乙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将42亩土地(位于向阳小学以西)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从事花卉种植,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限15年,自2007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前五年每亩按800元、后十年每亩按900元的标准交纳。双方还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外在甲方的权利中,写明“甲方同意乙方修建生产用房,但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建房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合同后附所涉流转土地使用权农户的签名表一份。
某花卉有限公司(下称花卉公司)于2008年8月8日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军(认缴额160万元)和余某(认缴额40万元)。2008年9月5日,花卉公司向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建设生产用房的申请》称,“兹有某花卉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租用贵镇向阳村土地42亩,用于花卉种植,为生产需要,我公司在该地块建花房温室共约480㎡的生产用房,约投资18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可以解决地方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创造社会效益。故申请贵府批准!”2008年9月23日,向阳村民委员会在该申请上写明“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加盖公章。10月15日,某镇人民政府在该申请上写明“同意办理”并加盖公章。
2010年12月17日,当地国土资源局对李某军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军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用于花卉种植的42亩土地上陆续开工建设,建成围墙、门卫、办公用房、温房一排,建筑占地712平方米,总用地面积280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决定对李某军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决定李某军未提出异议,并交纳了罚款。
2015年11月19日,某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花卉公司对此不服,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花卉公司的房屋、设施等的行为违法。庭审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未向法庭提供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9日拆除位于向阳小学以西的房屋及辅助设施的行为违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主要涉及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问题。
街道办事处最初的产生是“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还需要设立城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于2009年6月27日被废止):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可见,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需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并只能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来设立,县人民政府无权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等,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社会管理工作等等。
二、有权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常见行政主体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以看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有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2、《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可以看出,国土部门亦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法
从前述二可以看出,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权的机关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而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这一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须有法律授权,否则任何单位均无权实施。因此,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越权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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