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建房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可以吗?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7月1日后,将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或是征地拆迁中,通常都会发现一些无照经营或是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相关部门一旦认定,就会给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让当事人自己拆除,当事人不在限期内拆的,就会被相关的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是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不过针对北京的违法建筑,拆除、查处主体则有所变化。近日,北京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此《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具体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如下: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看到,北京有权处理违法建设的主体是城管执法部门,但是在7月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则有权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实施强制拆除。

那么这意味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更广泛了,不过,虽然北京市就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有权也不能任性,也要依法依规的进行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应当要符合行政强制法中上述规定。

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却非常的果断,只要认定,便在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催告的情况下直接拆除,这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

今后如果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直接强拆违法建筑的行为并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房子内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在以上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被强拆之前一定要积极的取证,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保存证据,证据最好能证明自己的合法财产被破坏,否则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可能会与当事人诉求的比较大。

镇政府有权实施强拆吗?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发布征收决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作出补偿决定,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村委会,我们都知道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参与,但是只能辅助配合,无权做决策。但是,你是不是有这样的疑问,夹在县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镇政府有什么职权呢?有权实施令被征收方闻之色变的“强制拆除”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一下建筑物的性质,如果房屋是被征收方的合法建筑,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镇政府是无权实施强制,想要进行合法拆除,必须经过“司法强拆”,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时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镇政府根本不具有申请强制拆除的权限。

接下来,我们看看针对违法建筑,镇政府能够强制拆除吗?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镇政府是可以自己作决定的,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己就可以组织进行强拆,也就是说对于乡村里面的违法建筑,镇政府可以自己进行强拆,而不需要向法院打招呼,征得同意。

所以说,当看到镇政府实施强拆了,一定要提高警惕。当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时候,被征收方既不要陷入恐慌,也不要意气用事。最明智的选择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拍摄记录强拆现场。一方面,可以为自己增加谈判的筹码,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根据自己的损失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创)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强拆权【企业拆迁研究之案例八 】

2007年9月18日,某镇(2009年6月更名为某街道办事处)向阳村作为甲方与李某军作为乙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将42亩土地(位于向阳小学以西)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从事花卉种植,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限15年,自2007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前五年每亩按800元、后十年每亩按900元的标准交纳。双方还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外在甲方的权利中,写明“甲方同意乙方修建生产用房,但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建房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合同后附所涉流转土地使用权农户的签名表一份。

某花卉有限公司(下称花卉公司)于2008年8月8日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军(认缴额160万元)和余某(认缴额40万元)。2008年9月5日,花卉公司向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建设生产用房的申请》称,“兹有某花卉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租用贵镇向阳村土地42亩,用于花卉种植,为生产需要,我公司在该地块建花房温室共约480㎡的生产用房,约投资18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可以解决地方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创造社会效益。故申请贵府批准!”2008年9月23日,向阳村民委员会在该申请上写明“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加盖公章。10月15日,某镇人民政府在该申请上写明“同意办理”并加盖公章。

2010年12月17日,当地国土资源局对李某军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军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用于花卉种植的42亩土地上陆续开工建设,建成围墙、门卫、办公用房、温房一排,建筑占地712平方米,总用地面积280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决定对李某军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决定李某军未提出异议,并交纳了罚款。

2015年11月19日,某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花卉公司对此不服,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花卉公司的房屋、设施等的行为违法。庭审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未向法庭提供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9日拆除位于向阳小学以西的房屋及辅助设施的行为违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主要涉及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问题。

街道办事处最初的产生是“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还需要设立城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于2009年6月27日被废止):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可见,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需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并只能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来设立,县人民政府无权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等,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社会管理工作等等。

二、有权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常见行政主体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以看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有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2、《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可以看出,国土部门亦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法

从前述二可以看出,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权的机关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而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这一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须有法律授权,否则任何单位均无权实施。因此,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越权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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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现将《龙溪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溪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在我街道发生,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61号)《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博府办函〔2022〕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查漏洞、补短板,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百日攻坚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重点核查、分类处置、全面整改的原则,有序推进全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阶段:2022年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核查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经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评估鉴定工作。

  第二阶段:2022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全街道自建房核查以及查漏补缺排查工作。

  第三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核查工作。

  第四阶段: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的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龙溪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村委(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做好核查整治各项工作。

  (一)核查重点。1、重点核查地域:街道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核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街道办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全覆盖核查。

  2、重点核查场所:(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型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二)查漏补缺。与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对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不漏一房一户”。

  (三)核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核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安全性。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搭建格子房等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有无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资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变形损伤等。

  2.经营安全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隐患分类:自建房建筑隐患分为“一般”“较大”“严重”安全隐患。

  1.一般安全隐患,即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安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

  2.较大安全隐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

  3.重大安全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等房屋结构受损情况;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五)排查方式。1.组织核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切实扛起属地及本行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自建房进行全面现场核实。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督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及时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核查,建立台账并上报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三是街道办复核。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的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针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现场复核,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市住建局已公示了我市第一批10家鉴定机构(详见附件3)供各地方参考,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开展工作。

  2.填报核查信息。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自建房实地核查,根据核查信息按要求填写《博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将核查数据录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审核人员、填报信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需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建立台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以街道办为单位,统一填写《博罗县自建房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博罗县排查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改工作台账》(附件2-1、附件2-2),做到一房(户)一档、一房(户)一责任人、一患一方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六)质检抽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县住建部门将组织专家力量加大自建房核查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以镇(街)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非经营性自建房总数2.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核查。街道办按照上述抽查规定加强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七)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街道办核查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原则上由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同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相关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各村(社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动态跟踪监管,并视情况相应采取停工停业、撤离人员、围蔽警戒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对于“一般”隐患。限期落实整改,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对于“较大”隐患。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自建房,由街道办组织有关执法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二是对可补办手续的自建房,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后,满足或经整改后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在完成整改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之前,由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

  3.对于“严重”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自建房,街道办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4.对于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九)销号管理。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要梳理汇总整治情况,按“一房(户)一档”的形式,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自建房实行销号管理,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督促其委托或由政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按照专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存在阻碍行为的,由街道办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整治后的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一)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镇(街)属地责任,发挥村建、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据城管、数据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自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自建房作为经营准入审批管理、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等政策文件,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全县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掌握房屋底数,归集房屋信息。加快研究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养老金和质量保险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制度,做好街路巷命名、门楼牌编制等基础工作,依托标准地址门牌,赋予每栋房屋二维码,动态关联房屋安全状况,推动非绿码房屋落实定期检定及维修保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有关监管合力。

  街道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提供全程技术支撑;指导各村委(居)运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成果及相关软件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工作;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街道党群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指导全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指导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游艺机室、高危体育项目等用作文化和旅游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街道应急管理办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街道公共服务办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街道经济和建设办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街道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人民调解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街道财政管理所负责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评估鉴定、整治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将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城乡居民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不含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指导查处违建自建房涉及的违法占地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对可以补办手续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提供城乡已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基本信息数据。

  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所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街道办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以及违建执法。

  街道消防中队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村(居)加强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以街道办由党工委、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街道办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街道财政管理所要合理安排核查、整治工作经费,非经营性自建房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经费,以及相关动员、培训、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一是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二是参照《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标准,结合实际,统筹街道办落实必要的评估鉴定经费及其他工作经费,原则上县级与镇(街)按照5:5的比例分摊全县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所需相关工作经费。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等数据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工作。街道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公共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镇(街)、村居“两委”干部等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自建房安全核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镇(街)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要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安排专项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街道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全街道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街道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势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强化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使用责任)意识。

  (六)加强数据报送。自2022年6月起,各项工作数据实行每每周报告制度,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台账,于每日17时前报送有关报表和数据,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工作情况(排查情况、采取哪些措施、取得哪些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书面向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街道办小组办公室将汇总数据并定期对排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街道办将务必扎扎实实做好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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