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集团旗下有哪些子公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外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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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3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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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集团旗下有哪些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
委托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软件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自柱、苏志甫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徐炎,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李丽,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马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两原告系QQ软件的权利人。QQ软件包括了QQ2006、QQ2007、QQ2008、QQ2010正式版软件(对QQ2010正式版软件简称为QQ2010软件)。QQ软件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三被告是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2010年9月27日,两原告发现网址为的网站(简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域名的注册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系“360网”的运营商,“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由奇虎科技公司发行。
证据4、(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8、23379、25836、25877、25966号公证书。证明三被告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和互联网散布虚假言论,以及三被告明知QQ2010软件扫描用户可执行文件根本不会涉及用户个人隐私,却故意误导用户、诬蔑QQ2010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对两原告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
对上述证据,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中腾讯科技公司向腾讯计算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的网页打印件因未公证,不予认可;证据3、4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
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5、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80047号)。证明“360网”的所有者和经营单位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files”目录、“history”目录、“cookies”目录以及与腾讯软件产品有竞争关系的软件,如迅雷;(2)通过“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发现QQ2010软件在登录QQ后10分钟时,开始扫描并一一检查用户电脑上是否安装了各类软件,而当某些特定软件已经安装后,QQ2010软件就停止扫描是否该软件已经安装。在删除QQ安装目录中的”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册。涉案“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公司于2010年9月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奇虎科技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
二、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及相关事实 (一)有关“360隐私保护器”的相关事实 1、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在将QQ2010软件中的“)上删除“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
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网址为)的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在“360网”首页上的声明保留三十日,上述声明的内容均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
8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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