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几个新百伦产地是哪里公司

前两天米醋跟大家分享了

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

结果以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

相信很多人都会傻傻分不清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并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

改译为中国名字“纽巴伦”,

不过却发现这个名称早已被人抢注。

在天眼查中,我们也了解到

对于商标的侵权案件可谓是纷争不断

在时间上较早注册了商标

此次最高院发出两项再审判决,

认定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新百伦)

申请注册的两个仿N商标

与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标构成近似,

此外,还有双方争议的商标

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

相同颜色模糊化其注册商标中的飘带设计,

运动鞋的标志性“N”商标几乎完全一样。

最终经最高院审理认定,

虽然诉争商标在“N”字母的基础上

加入线条等元素,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化处理,

但是其中的“N”字母仍然构成显著识别部分;

仍然主要是以字母“N”来呼叫、识别诉争商标,

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

最高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

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

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琪尔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

理应对在先商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其却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关联公司、

相关公众混淆的商业标识,

申请“总统慢跑鞋”商标,难谓善意,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错误,最高院予以纠正。

侵权品牌的纷争案实属不少

还有很多品牌都遭受过侵权

无论是品牌名字、字体设计、商标设计

随后,安德玛将安可马汀品牌所属的

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历经5年官司纠纷终和解:

阿迪王的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

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则放弃高额的赔偿要求。

其实中国的山寨品牌由来已久

甚至很多品牌都定位于低端市场

随着人们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

山寨品牌早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此次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

为解决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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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的新百伦是真的吗(新百伦是哪个国家的品牌)

发布于: 作者: 阅读:940

前两天米醋跟大家分享了

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

结果以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

相信很多人都会傻傻分不清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并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

改译为中国名字“纽巴伦”,

不过却发现这个名称早已被人抢注。

在天眼查中,我们也了解到

对于商标的侵权案件可谓是纷争不断

在时间上较早注册了商标

此次最高院发出两项再审判决,

认定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新百伦)

申请注册的两个仿N商标

与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标构成近似,

此外,还有双方争议的商标

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

相同颜色模糊化其注册商标中的飘带设计,

运动鞋的标志性“N”商标几乎完全一样。

最终经最高院审理认定,

虽然诉争商标在“N”字母的基础上

加入线条等元素,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化处理,

但是其中的“N”字母仍然构成显著识别部分;

仍然主要是以字母“N”来呼叫、识别诉争商标,

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

最高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

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

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琪尔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

理应对在先商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其却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关联公司、

相关公众混淆的商业标识,

申请“总统慢跑鞋”商标,难谓善意,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错误,最高院予以纠正。

侵权品牌的纷争案实属不少

还有很多品牌都遭受过侵权

无论是品牌名字、字体设计、商标设计

随后,安德玛将安可马汀品牌所属的

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历经5年官司纠纷终和解:

阿迪王的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

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则放弃高额的赔偿要求。

其实中国的山寨品牌由来已久

甚至很多品牌都定位于低端市场

随着人们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

山寨品牌早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此次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

为解决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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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裁判摘要】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均属于侵权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本案中,新百伦公司认为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基于周××的授权,通过“百伦BOLUNE”微信公众账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新百伦公司可以在马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百伦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以该住所地作为对马某公司相应行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司法解释该条进行了明确。由于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续)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一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南京市既是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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