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号侮辱侵犯名誉权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今天,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宁继清为大家带来一场“送法进校园 助力成人礼”普法活动。
[11:53:51]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2:50:05]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2:50:17]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2:53:03]
[主持人]:
下面普法活动即将开始,欢迎大家线上关注。
[16:12:46]
[主持人 李颉]:
各位同学们,我是北师大良乡附中保安处主任李颉,非常欢迎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宁继清为我们带来的“送法进校园 助力成人礼”普法课堂。
[16:35:08]
[主持人 李颉]:
普法课堂上,主讲人宁继清将通过播放视频、图文展示等多种形式讲说结合,并结合宪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讲解介绍未成年人、成年人分别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并就大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作出法律提示。下面讲座即将开始。
[16:38:56]
[宁继清]:
尊敬的校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我是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宁继清,很荣幸能够赶在高三学子成人礼前进行普法授课,也希望本次普法授课对你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下面我将以“十八岁,法律想对你们说”为主题,向大家分享一下十八岁后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在本次普法授课前,先请大家欣赏一段视频,这个视频是我从网上挑选的南海中学的成人礼视频,主要想带领大家回顾一下成长的点点滴滴
[16:43:09]
[宁继清]:
(播放成人礼视频)
[16:54:10]
[宁继清]:
一、十八岁前,法律护你健康成长这个沙画视频记录了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咿呀学语,再到蹒跚学步,而后步入幼儿园,进入小学,再到中学,甚至升入大学这期间各个年龄段的点点滴滴,相信大家一定很有感触。与此同时,我想跟大家说的是,在你们通往十八岁的道路上,法律一直在默默地指引着你们,为你们保驾护航。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每个人的人生中都要经历五个特殊的法律生日,那就是出生,8周岁,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我们每个年龄段都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享有不同的权利,也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如果我们把每个人在十八岁之前所涉及的重要法律知识以年龄为线串联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关于成长的特殊维度。接下来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十八岁前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开始回顾前,我想先跟大家虚拟出一个名叫小法的人,通过见证他在不同年龄节点经历的法律问题,来一起回顾一下十八岁前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16:55:47]
[宁继清]:
在十八岁以前,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民事活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了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同时它的出台也意味着现行的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的同时废止。
[16:56:42]
[宁继清]:
(一)法律生日之出生对于每个人而言,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你的年龄便按下了开始键,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当小法还在妈妈肚子里时,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同时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当小法还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法律便赋予了你们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权利,让你们来到这个世界时更有保障。
[16:57:49]
[宁继清]:
(二)法律生日之8周岁请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7周岁的小法用自己平时积攒的几十元零花钱去超市买玩具,小法的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吗?如果当时的小法已满8周岁会有不同结果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同样是用自己平时积攒的几十元零花钱去超市买玩具,7周岁的小法由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他的父母)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小法买玩具的行为是无效的,他的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当小法8周岁时,已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玩具的行为与小法的年龄、智力也相适应,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他的父母便无权要求商家退款。
[16:58:31]
[宁继清]:
(三)法律生日之14周岁请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13周岁的小法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他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当时的小法已满14周岁会有不同结果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上述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若小法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在13周岁时发生的,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是在14周岁时发生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58:58]
[宁继清]:
(四)法律生日之16周岁法律上的16周岁蕴含着不同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法上,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小法高中没读完就外出务工,如今16岁的他已有了自己的一家小店,小法想用自己的收入买一辆车,但父母不同意,小法能自己决定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小法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且以开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可以决定用自己的收入买车。不过在此还是建议遇到类似情况下,大家能够提前跟父母沟通,不要因为该类问题产生隔阂。在刑法上,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59:41]
[宁继清]:
二、十八岁时,法律叮嘱权利义务不知不觉间,你们跟小法一样,已经度过了出生、8周岁、14周岁、16周岁这四个特殊的法律生日,即将迎来18周岁这个意义重大的法律生日。18周岁的你们在告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同时,也拥有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更意味着一份责任和担当。此时与你们息息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自2014年12月4日我国设立首个国家宪法日至今,已有6个年头了,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何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因为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它在规定国家权力分配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确保并保障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可以说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因此,作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7:00:23]
[宁继清]:
1、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总结如下:(1)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在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以及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7)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关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跟大家特别交代的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介绍前请大家思考以下两个问题,社区居委会正值换届选举,17周岁的小法可以参加选举吗?若小法年满18周岁但是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可以参加选举吗?带着这两个问题一起往下看。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关于第三点可能有同学会问,为什么会被剥夺政治权利?首先,政治权利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等,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我国《刑法》规定在特定犯罪情况下须剥夺政治权利。可见,无论是17岁的小法,还是已满18周岁但是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小法,都是不可以参加选举的。
[17:00:59]
[宁继清]: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总结如下:(1)劳动的义务;(2)受教育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6)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7)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8)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9)依法纳税的义务。关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指出的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在上述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面,劳动和受教育这两项都有出现,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是劳动还是受教育,对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都至关重要而且不可缺少,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这两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其他法律还规定了公民其他的权利和义务。1、民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请大家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已满18周岁的小法还能处处依靠他的监护人吗?倘若小法造成他人损害时,还能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吗?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继续往下看。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同时《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看出,年满十八周岁,意味着你们已经不再是父母膝下撒娇的孩子,而是一个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你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也要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可见,年满18周岁的小法需要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造成他人损害时,也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2、刑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请大家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已满18周岁的小法犯罪时,是否还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否根据犯罪情节适用死刑?带着这个问题继续往下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见,16周岁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应死刑;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仅需要对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不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还可根据犯罪情节适用死刑。
[17:01:35]
[宁继清]:
三、十八岁后,法律教你防控风险十八岁后,尤其是升入大学后,你们将离开家门,告别父母的怀抱,开始人生中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生活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因此如何更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说是你们应该学习的第一课。接下来我将结合相关案例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十八岁后那些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一)高中阶段:成年后的法律风险1、关于抚养费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目前为止,你们的生活费、学费等抚养费主要是由父母辛辛苦苦挣来的。那么问题来了,从法律角度上说,当你们成年后,父母是否仍需承担给付你们生活费、学费等抚养费的义务呢?下面来看一则案例。刘某出生于1996年2月,一岁多时其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她18周岁为止。刘某于2014年6月考入高中。虽然已经成年,但她仍然需要继续在校接受高中教育。于是,刘某于8月20日以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为由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从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500元直至高中毕业。其父则辩称,刘某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义务继续承担其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成年的你们已经进入大学阶段,那么父母从法律上来说无须再承担给付你们抚养费的义务,当然父母们往往还是选择竭尽全力供你们上大学,培养你们成才,因此也希望成年后的你们对父母多一份感恩与回馈,逐渐承担起对父母赡养与扶助的义务。
[17:03:43]
[宁继清]:
2、关于高考诈骗的法律风险明年7月份是你们高考成绩陆续放榜的时间,接踵而来的就是志愿填报、录取通知等一系列问题。此时往往是高考诈骗的高发期,骗子们的套路会从四面八方趁虚而入,需要大家高度重视并小心提防。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王某高考成绩不是很理想,于是其父亲找到自称是某名牌大学老师的刘某,双方协商以30万元办理统招生入读。后面刘某给了王某录取通知书,并告知王某先以插班生的身份入学,并以校内宿舍紧张为由安排王某校外宿舍。期间,刘某为王某办理了学生证,但被学校保安以有问题为由没收;期末时王某无法参加考试,刘某告知其成绩可以人为操作;王某发现在学校内网上没有其信息,刘某又解释说学校查得严毕业时会办好。王某毕业时拿到了刘某给的毕业证、学位证、三方协议以及报到证,但是王某参加工作后单位无法在教育部网上查找到其毕业证书编号。王某这才意识到被骗选择报警。经调查,刘某等人通过类似手段共实施诈骗9起,犯罪金额220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高考诈骗案中,骗子们主要是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通过谎称兜售高考答案、花钱提前查分、交钱更改成绩、收取天价咨询费进行大数据报志愿、分数不够花钱有内部指标或者“补录”、混淆办学类型、伪造录取通知书、帮忙申请助学金行骗等惯用骗术,实施诈骗行为。在此提醒高三学子及家长,面临高考这一人生中的大考,务必做到以下五个切勿:切勿相信兜售试题或替考、切勿轻易点击其他查分网址、切勿听信提前录取谣言、切勿相信来路不明的录取通知书、切勿轻易转账或泄露个人信息。
[17:06:56]
[宁继清]:
(二)大学阶段:成年后的法律风险经过高三全年的努力,躲过各种高考骗术后,我想明年9月份的你们可能在北大的未名湖畔看书,也可能在清华的清华园里畅谈,还可能在人大的明德楼里夜读等等。对你们而言,步入大学是个重要的转折,也是全新的开始,你们在接受更高等的教育的同时,也将结识更多新朋友,开始体验日渐社会化的生活。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也将伴随而来,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下校园暴力、网购诈骗、校园信贷、大学实习这四类主要的法律风险。1、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风险对于刚刚步入大学的你们而言,首要的便是人身安全问题。虽然大学生已经成年,但尚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正在走向成熟却又未完全成熟,这就导致大学生们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对事物的判断也容易冲动鲁莽,进而造成肢体冲突甚至校园暴力事件。下面让我们来看一起案例。2012年11月8日,某高校大学生张某和黄某从宿舍出来准备去教学楼上课,路上黄某叫了几声张某的外号,引起了张某的不满。当两人走到学校操场南门时便扭打在一起,幸好被路过的同学拉开。谁知到了操场上后,张某拿出啤酒瓶打了黄某头部一下,啤酒瓶碎后,张某又拿啤酒瓶的断茬捅在黄某的脸上和脖子处,导致黄某右颈总动脉和内静脉破裂,右侧迷走神经完全断裂,处于严重失血性休克状态,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属于重伤,4个月后才渐渐有了意识。而张某则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张某哭诉道,“判多少年都不为过,现在就是恨当时太冲动。”校园暴力可以说是社会毒瘤。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仍在多地高校上演,较为轰动的诸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等等,进而造成较为恶劣的后果和影响。在上述校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日常琐事、缺乏沟通、情绪失控等原因最终酿成悲剧。在此衷心希望大家步入大学校园后,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要保持沉着冷静,及时沟通交流,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从而远离校园暴力的不良影响。
[17:07:23]
[宁继清]:
2、关于网购诈骗的法律风险对于刚刚步入大学的你们而言,除了人身安全问题,其次就是不得不提的钱财问题。一般而言,在你们步入大学后,父母会按月甚至按年给你们生活费,与此同时很难无时无刻约束着你们的消费。而对于自控能力较差的大学生来说,非理性消费甚至网购诈骗等便可能找上门。下面来看一起案例。2016年5月,某高校女大学生张某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个厨房多功能器。第二天下午,张某接到一个自称是该网购平台客服人员的电话,先是直呼张某的名字,并向她核实了网购商铺的信息,接着便称由于系统原因,张某购买的物品订单失效,需要办理退款。随后通过短信发给张某一个网址链接,要求她在打开的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因为客服人员能够准确说出张某的购物详情,张某便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要求登陆网站并填写了相关信息。同时,由于张某购物时使用的是家人的银行卡,按照客服要求操作后,家人手机上收到4条银行客服号码发来的验证码。客服人员称退款操作需要,又要走了验证码。操作完毕,张某发现家人手机上收到银行短信提醒,这张银行卡刚刚被分四次转走总计20万元。意识到被骗后,张某便向公安局报警,但是由于报警时距离诈骗分子转账已经间隔近4小时,诈骗分子早已将赃款转移,张某卡内的20万没能成功追回。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兴消费方式在中国市场崛起,并且深受大众欢迎。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网络购物中,大学生已经成为主要消费主体之一,但同时也是网络诈骗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而针对大学生网络购物最主要的诈骗方式便是冒充电商平台客服,以购物者的订单出现问题或者商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实施诈骗。在此真诚提醒大家,在享受网购物美价廉又低碳环保的同时,也请提高网购诈骗防范意识,做到以下五要:一是网购时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二是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三是qq、微信、支付宝等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四是上网时要注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示;五是转账前要通过官网、电话等方式核实确认。
[17:07:55]
[宁继清]:
3、关于校园信贷的法律风险承接上一个话题,当父母所给的生活费无法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时,很多大学生既不好意思再问父母要钱,也不想欠人情向同学借钱,于是“校园贷”便闯进了大学生们的生活。与此同时,校园贷因低门槛、审核快、操作便捷,逐渐演变为诈骗者手中的工具,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往往容易成为非法“校园贷”诈骗的受害者。下面来看一起案例。某高校女大学生梅某三年前先后从60多个网贷平台上共借款8万元,由于持续利滚利导致债台高筑。虽然梅某已经拼命连本带息还款14万余元,但至今尚欠近100万元。由于无法按期偿还这近100万元的巨债,网贷平台便想尽各种办法催债,不仅向梅某本人催债,而且24小时不间断地打电话给梅某的父母催款,就连梅某的很多亲戚朋友也经常不分昼夜地接到网贷平台的催款电话,梅某为此整日提心吊胆而无心学习,而梅某本已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校园贷”是主要面向大学生群体的一项借贷业务,其初衷主要是为家境贫困的学生提供贷款以完成学业,或是为解决在校生创新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由于当前“校园贷”市场存在办理贷款业务门槛低、经营者资质参差不齐、身份审核形同虚设、合同信息不透明、风险提示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一些不法借贷机构将“校园贷”变成了“校园害”,进而使高利借贷、暴力催收甚至欠款跳楼等悲剧不断上演。在此叮嘱大家,为了远离这类非法“校园贷”,请大家做到以下三要:一是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自觉抵制片面追求物质享受,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消费;二是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如果确有贷款需求,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三是要理智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如果发现自己中了非法“校园贷”的圈套,一定要及时向老师、父母求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7:08:12]
[宁继清]:
4、关于大学实习的法律风险不知不觉间,你们已经度过大学近四年的美好时光,即将毕业的的你们可能已经踏上了实习之路。然而,实习之路也可能存在很多法律风险。首先,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个法律问题:大学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先来看一起案例。2017年4月,谢某距离大学毕业还有3个月,在学校允许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谢某根据网络招工广告来到一家招聘公司,通过笔试、面试后便以实习生身份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后,该公司以人员过剩为由决定清退谢某。谢某则以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抗辩,但公司认为:其与谢某之间本来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自然有权随时清退谢某。关于大学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说只要大学生在外工作,便当然地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其工作目的、对方是否知晓大学生真实身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等因素。就本案来说,学校允许谢某对外签约,公司明知谢某身份,谢某经过笔试和面试被公司选中,彼此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具备劳动合同法之必备条款等,结合上述事实,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的。
[17:09:03]
[宁继清]:
四、既已成人:法律愿你守护公正如上所述,18周岁意味着你们身体的一切机能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希望你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也希望你们能够意识到,18周岁还意味着你们的肩上多了一份责任和担当,开始作为公民参与到各种社会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希望你们能够在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能够学会承担责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讲到这里,有同学可能会问,既已成人的自己可以做哪些事情来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呢?下面的这三起案例可能会对大家有所启发。(一)大学生起诉迪士尼维权案2019年年初,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张上海迪士尼门票,在购买门票时并没有看到明确禁止携带食品的提示。但当王某某于1月30日前往迪士尼乐园游玩时,却因携带零食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某只得在园外将购买的零食吃了一部分,又送给别人一部分,剩下的便放在了园外小桌子上。之后王某某经过查询发现,美国和法国的迪士尼并没有禁止游客携带食物进园,但是中国和日本的迪士尼却予以禁止,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46.3元。后经上海浦东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海迪士尼补偿王某某50元。上述案件曾引起社会各方和舆论的持续关注,在本案中,王某某不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促使上海迪士尼最终做出改变,允许游客携带自己食用的食物进入乐园,并划定专门的野餐区域,同时表示将进一步优化安检流程,尽可能降低安全检查对游客体检的伤害;进而促进了游乐园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17:09:31]
[宁继清]:
(二)大学生起诉铁路局维权案2015年7月30日,浙江大学学生陈某某搭乘杭州到昆明的K739次列车,在杭州东站进站乘车过程中不慎遗失了火车票。上车后,列车长要求陈某某进行补票,陈某某便出示了12306网上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信息,证明自己已经购买了车票。但昆明铁路局的工作人员依然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向陈某某收取了补票款487.50元及5.00元手续费。事后陈某某认为,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随后网络购票又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于是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后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昆明铁路局向陈某某退还了补票款487.5元。上述案件曾引起全国性关注,在本案中,陈某某不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推动了铁路部门相关工作改进与完善,铁路部门当时承诺,将以此案为契机,继续致力于完善和优化火车票实名制,积极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该案发生的一年后,铁路局宣布进一步完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若旅客在列车上或出站检票前遗失车票,可找列车长或在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17:11:03]
[宁继清]:
(三)大学生起诉铁路局维权案2005年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郝某某乘坐由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先后在列车上购买了水果、纪念卡和袜子共消费60元。郝某某购买上述物品时,先后三次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购物证明,注明了购物品名、时间、价格、销售人员姓名、服务卡片编号等情况,并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郝某某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于是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北京铁路局向郝某某补开60元正式发票。在本案中,正是由于郝某某的坚持不懈,不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结束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同时也促进了我国铁路运输行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上述案例告诉我们,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昌盛,离不开我们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因此希望成年后的你们能够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肩负起时代赋予你们的责任和使命,争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好青年, 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17:19:43]
[宁继清]:
以上是本次普法授课的全部内容,希望今天的授课能够对你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17:19:59]
[主持人 李颉]:
各位同学们,法治教育是学生18岁步入成人之际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希望大家通过成人教育和普法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今天的“送法进校园 助力成人礼”普法课堂到此结束。
[17:23:06]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送法进校园 助力成人礼”普法活动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7: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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