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六中统一学号的编码方式是什么前四代码是多少?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教基〔200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号)、《常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常教发[200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特制订《石门县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第二条
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应以德育为首位,以教学为中心。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强化“对民族的未来负责,为学生的终身奠基”的责任意识,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并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摆在学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二章
德育管理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针对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形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第四条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应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将学生德育工作真正落实到班级。学校团队工作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学校(班级)应建立团支部,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初中以上学校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团委会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下设组织、宣传等机构,由学校青年教师或学生兼任负责人。少先队以学校为单位设立大队,以班级为单位设立中队。担任学校团队负责人的教职员工,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与使用,任职期间,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学校团队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并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学校每一名员工都承担有育人的神圣职责,应切实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自觉实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目标。第五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将德育与各科教学融合起来。积极开展德育教学改革与试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种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德育教学的针对性、感染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第六条
科学安排德育教育活动,将每月一次的德育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同安全、环境、毒品预防、反邪教、国防、人口、民族团结等专题教育,和“5.4青年节”、“6.1儿童节”、“6.5世界环境日”、“6.26国际禁毒日”、“10.1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在义务教育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进行的环境教育、在义务教育五年级至高二年级进行的毒品预防教育、在义务教育七年级至高中二年级进行的预防艾滋病教育,使学校德育工作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层次递进、螺旋上升。积极探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新形式、新途径,努力将社会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有机结合起来。开辟、扩充并充分利用校外德育基地,使其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第七条
严格按《国旗法》执行升降国旗制度。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每日早晨应将国旗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八条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或经常举行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设立亲情电话,让学生能经常与家长联系沟通。开辟心理咨询室,给学生提供心理宣泄场所,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正。摸清留守学生、单亲学生和孤儿的基本情况,与当地政府联系明确监护人,登记监护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经常与监护人交流学生在校情况。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向、学习动态和生活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心理疏导工作。第九条
结合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大力开展习惯养成教育,积极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把培养学生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作为德育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第十条
加强和规范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手册和表册、各种奖惩材料和表册、综合素质评价表、体检表等学生个人档案材料,要及时、真实、完整、翔实的做好记载,并及时收集归档。学校要安排专(兼)职档案员,妥善保管学生档案。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记录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可以是展示性材料(如:学生最优秀或最满意的作品,奖状、优秀成绩的考试试卷等),也可以是描述型材料(如:学生在完成一个优秀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性作品、由教师完成的核查表、教师所做的课堂观察记录、表现性测试的结果、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反省、来自家长的信息等,只要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都可以收集)。学生成长记录袋期中由班主任保管,期末由学生带回家里保管。成长记录袋的内容由学生或家长在老师的指导下自行选择,原则上每学年更新一次,更新前的材料由学生自己保管。班级和学校对学生成长记录袋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学生成长记录袋所收集的内容要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各项评选的依据。第十一条
认真办好家长学校,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和人才观念。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经常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家长会、电话、书信等多种渠道,密切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家长参与学校德育活动。积极配合做好学校德育的社会评价工作。加强与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网络环境、文化环境和校园周边环境。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校园环境应简洁朴实美观,体现科学性、教育性。做到校门端庄,校牌得体,校训(或校风、教风、学风)鲜明;规章制度、名人画像和宣传标语的悬挂、张贴规范醒目,损毁、过期及时更新;公示、通知等字迹工整,语言规范;黑板报、宣传橱窗内容健康,定期更换。校园网站和广播站等一切宣传阵地都要对学生进行积极健康的正面引导。要组织学生咏唱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歌曲和革命歌曲。第十三条
全面收集和认真保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客观准确记录并保管好《学校日志》、《班级日志》、《升旗日志》、《班主任手册》、行政人员《工作笔记》、各种《会议记录》等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十四条
开学与放假时间执行市教育局的统一规定,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报县教育局,并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平时不得任意挪课、停课。挪课半天以上须经县教育局备案;停课半天以上,须由县教育局批准。第十五条
按规定的周课时量安排课时,每周教学时间按5天安排,每周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一、二年级26课时,三至六年级30课时,中学各年级34课时。制订科学规范的学生在校作息制度,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每天应当安排一次早操、一次大课间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两次眼保健操。义务教育学校每周安排一节班团(队)活动,每天安排35分钟左右的文体活动。每课时小学40分钟,中学45分钟。实际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遵循“确保路途安全、控制在校活动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走读生到校和离校时间。中学寄宿生每天早自习不超过1小时,晚自习不超过3节。小学寄宿生不统一安排早晚自习。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1-8年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在节假日成建制补课,9年级可以在第二学期每周增加半天学习时间,以补足该学期因考试时间提前而耽误的课时。寄宿生早晚自习每周只能安排5天。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可以实行双周休假制度,农村高中以及寄宿生较多的城镇高中可以实行月休假制度,但规定的休假时间要给予保证。凡实行双周休假或月休假的具体安排均须在期初报县教育局备案。国家法定长假时间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
走读生的书面家庭作业,小学控制在1小时之内;初中控制在1.5小时之内;高中控制在2小时之内。第十八条
复式教学点和简易小学,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体育、音乐、美术。部分师资缺乏的课程,由乡镇中心学校安排专职教师实行巡回教学。完小以上的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不占用体育、音乐、美术及学校课程、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等课时补习其它文化课,物理、化学、生物与科学试验必须在实验室上课,不得用讲述代替操作。认真落实大课间活动和文体活动,做到有计划(其中文体活动须有专门的安排表)、有教师、有出勤登记、有活动考核,绝不能将其改上文化课。健康教育每两周开一节。第十九条
完小以上的中小学校均要建立教研组,做到组织健全、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学校、教研组和任课教师,都要按学期制定科学严密的教学计划。学校对教师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成绩考核与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有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教学工作月查、教学过程监控、教学质量分析、教师教学反思等各项教学工作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杜绝任何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第二十条
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目录中规定的科目和版本,征订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不得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之外,编写和征订学生习题集、练习册和复习资料,不得订购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资料和非法出版物。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外,县教育局每学年组织一次部分年级部分学科的调研考试。学校要统一组织各年级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对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和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的实验操作考核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各类考试题目均不应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难题,使考试成为既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效的手段,又是培养学生自信心、鼓励学生快乐成长的途径。普通高中应按规定认真落实模块教学和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奥林匹克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开展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有关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有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严密组织各类考试,严肃考纪考风,培养学生踏实的作风和诚信的人格。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须经县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非正常手段招揽生源,不得向生源学校和教师个人支付培养费、信息费和介绍费等。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任何学校均不得突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招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第二十三条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因教育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的,义务教育须经市教育局批准,普通高中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班额小学宜控制在45人左右,中学宜控制在55人左右。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穿拖鞋、背心、短裤进课堂,不带通讯工具进教室,不在教室内吸烟、吃零食、会客,不酒后上课,不无教案上课。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不得违规办班,不得有偿家教、家养。要关心每一个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歧视后进生和有生理缺陷的学生,不责令学生离开教室,不强迫学生转学,不拒绝正常转学的学生就读。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实施有效监控。每学期组织一到两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视导,每年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制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努力提高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第四章
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均实行秋季招生,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儿童,初中一年级(七年级)招收小学六年级毕业生,高中一年级择优招收九年级(初中三年级)毕业生。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须在所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招收,新生地域归属以户口为依据。初一新生跨招生范围就读的需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八条
入学后一个月内,各学校应为新生注册学籍(注册姓名小学要与户口簿吻合,初、高中须与小学、初中毕业生花名册一致)。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负责注册建立学籍并报教育局备案;初中以中心学校(县直学校)为单位到教育股统一注册建立学籍;高中由各校造具学生花名册交教育股统一上报市教育局注册建立学籍。超范围招生且无正当手续的不能注册。第二十九条
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是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学校;初中生和高中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是县教育局教育股,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为协管单位。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建立本乡镇(学校)各年级学生的学籍管理电子台帐,县教育局教育股建立全县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电子台帐,并建立全县小学六年级学生花名册。各校学籍异动,要及时向学籍管理责任单位呈报备案,乡镇中小学学生异动手续办理的各个环节均须报所在的乡镇中心学校审核盖章。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不准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监护人进县城经商或务工等因素确需转学的学生,应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1、县内转学的程序(1)到转入学校开具《接收证》;(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提取由学校密封的学籍档案;(3)持《转学证》到相应学段的学籍管理责任单位盖章备案;(4)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2、跨县转学的程序(1)从本县转出:①到转入学校开具《接收证》;②将《接收证》送转入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③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④带《转学证》到相应学段学籍管理责任单位盖章备案;⑤将《转学证》送市教育局基教科盖章备案(小学、初中生除外);⑥到转出学校提取由学校密封的学籍档案;⑦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2)从外县转入:①到转入学校开具《接收证》;②将《接收证》送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核盖章;③持《接收证》到转出地开具《转学证》(高中学生需将《转学证》送市教育局基教科盖章备案),提取由学校密封的学籍档案;④持《转学证》到相应学段学籍管理责任单位盖章备案;⑤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3、办理转学手续时需因转学理由不同而提供不同的证件材料: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转学的,提供迁入地的户口簿。因父母工作调动转学的,提供父母的工作调令。因监护人(含外地人)进县城经商或务工而转学的,要提供:(1)父母至少一方在城区经商、务工的书面证明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书面证明材料必须由用工单位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在城区稳定的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3)转出地乡镇政府和中心学校出具的法定监护人进城经商、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同意到城区就学的证明;(4)接收学校出具的学校班额、学位证明。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业,学生家长申请(非因病而申请休学,须由学生和家长同时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或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的证明(因其它原因),经班主任和校长同意,可以休学。《休学证》由学校签发,学生(或监护人)凭《休学证》到相应学段学籍管理责任单位审核批准。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未满不得复学。休学期满,持校长签署意见的学生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休学证》(因病休学的还需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到批准休学的学籍管理部门登记盖章后予以复学。因特殊情况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届时仍不能复学者,高中生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生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第三十二条
学生死亡,要在学生死亡后一周内文字报告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学籍。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高中阶段学生学业成绩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最多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学生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优秀,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高中阶段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教导处提出申请,教导处报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高中学生,可勒令退学,但必须事先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各种学生评优活动都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有关程序执行。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第三十六条
对于极少数犯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且达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其学业水平考试、考查及格科目成绩三年有效,不及格科目补考及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则第三十八条
职业中学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教育局以前有关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凡与此规定不合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文件精神不合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石门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十日文件下载:石门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石门县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教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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