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说离职,会让你提前走吗和人事口头说了离职,微信和朋友的聊天记录也是证据有效吗?

用微信对接工作已经是大多数人的工作常态,因此在很多公司与人事相关的一些通知,也都采用微信群或者私聊HR微信的方式进行。但是,当涉及到例如调薪调岗,甚至员工辞职、企业辞退的时候,微信通知是否依然有效呢?如果,员工提出离职后又反悔,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正式的离职申请呢?先说结论:员工微信提出离职,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正式的离职申请,公司可以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主动提离职仍在存在各类风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微信聊天在员工辞职过程中的法律效力,进而引出对员工主动辞职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极具实操性,供大家参考并分享。员工微信提出辞职后又反悔2019年7月,某公司招了小林做销售工作,公司和小林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四个月后,小林患病住院,出院后身体一直不佳,所以小林想继续请假,但关于休假的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5天后,小林通过微信向主管发出了辞职信息,内容为:“周姐,我现在不想上班了,和您申请辞职,你们把去年12月份到现在的工资结给我吧”。当天,公司把小林的工资结清,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小林反悔了,认为自己没有递交书面的辞职信,微信辞职不是法定的辞职行为,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由此得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在微信上申请辞职,是否属于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通过微信发送辞职申请是否有效?首先,正式员工辞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司法解释也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版,还包括电子版。本案中,小林使用微信提出辞职申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行为是有效的。同时小林对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异议,可以认定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员工主动辞职的法律风险防控员工离职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劳动关系矛盾的突出环节。不同离职形式产生的风险差异较大,也是导致冲突的根源。所以,HR需要正确执行员工离职管理并控制潜在法律风险。正常来说,较为完善的员工离职程序可参考如下:综合上述案例以及HR执行员工离职管理的其他潜在法律风险,以下建议可供各位HR参考:1.正确理解辞职的书面形式实践中,员工口头提出辞职的情况十分常见,有些用人单位将此视为“自动离职”或“辞职”,而一旦发生争议员工可能否认提出辞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如无法举证员工辞职,则面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或者被认定视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故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的,应要求其书面撰写辞职报告,并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印证员工的辞职行为。即便员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仍可在相关离职交接表格中再次注明离职理由以进一步降低风险。2.履行辞职审批程序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设置的辞职审批程序应局限于内部管理范畴,不得用于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内部程序批不批准,都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在劳动关系消灭后如果公司未能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导致员工再就业受到影响的,还应赔偿劳动者的再就业损失。此外,用人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后应及时作出回复,确定最后工作日和安排工作交接手续。如逾期特别是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工作交接,则可能导致法院认定辞职申请已被撤销。3.有效管理员工“不辞而别、即辞即别”员工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将不辞而别理解为“员工自离”。由于劳动关系的消灭需由当事人作出表示,劳动者未提交辞职报告而缺勤应构成旷工行为,而非视为“已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快递、邮件、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员工上班,并作出违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已经提出辞职,但未能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情况,HR可收集劳动者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但不宜以拒绝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等方式与之“对抗”。4.分类处理员工“辞而不别”一种情况是,员工提出辞职后可能因各种原因主张反悔或者否认,如员工以邮件、短信方式提出辞职但事后否认邮件、短信是由其本人发送。此时应当审查员工是否持有和使用该邮箱或手机号码,如果相关邮箱和手机号码均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中载明,员工否认邮件是本人发送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可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另一种情况可能是,员工虽承认提出了辞职,但事后以怀孕、病假、工伤等为由主张撤销辞职申请,因上述事由不影响辞职表示的真实性,且系劳动者个人所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反悔。海蜂法务科技倾力打造“智能用工风险管控专家”——「人力蜂」即将上线,专注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用工风险管控方案,致力于成为企业人力资源部可靠的法律帮手,助力企业人力资源部数字化升级。敬请期待。- END -※注:关注用工新法,让劳动法更简单!
王先生是一个部门的主管,最近他颇有感慨,手下的90后员工说不干就不干了,最夸张的是就发来个微信说要辞职就不来了。难道发个微信,传个QQ信息辞职就能有法律效应?秦小姐也有和王先生一样的疑惑,只不过她是那个辞职的员工。“我跟公司申请辞职,但是人事告诉我离职要通过内网申请,内网系统里有个类似QQ一样的即时聊天工具,我在里面说了辞职的事,人事和老板也口头答应了。我就是心里疑惑,电子聊天记录能作为辞职的凭证吗?是否有法律效应?”随着电子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像秦小姐和王先生遇到的情况也渐渐具有了一定的代表性。记者就此专门咨询了律师,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句话里有两个要点,一是劳动者要提前30天通知。这里的30天,是指提出离职后,还要为用人单位工作30天,一来是让用人单位有时间找到继任者,二是让劳动者完成手头事务的后续工作和交接。第二个要点是,劳动者的通知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有的劳动者贪图方便,习惯口头通知。但是口头通知的缺点显而易见。双方没有有效的途径来保存这个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面临难以查清事实的窘境。比如,有些员工提出辞职后因为种种变化而反悔,又向单位提出取消辞职,而用人单位则不愿意继续聘用这个员工。这时有书面的辞职信,可以清楚分清双方的意向,有利于判断责任。在生活实践中,并非只有纸张是属于书面形式。只要是可以重现的文字形式的辞职申请,都可以作为书面形式得到认可。比如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等。但是,并非所有书面形式都是推荐使用的。这是因为,法律上提出书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矛盾争议。有些书面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这份证据效力变得弱小。比如微信,微信的消息虽然不能够修改,但是在实践上,如果一方否认微信所有人的身份的话,这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确定这个微信账号归属于谁,这显然不如直接在纸上签字的效力来得清楚。转自:金陵晚报长按即可关注,还在犹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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