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郎中的产品安全吗?不会是散装茶叶算三无产品吗吧

此时此刻你肯定在心里暗骂,我发现你个淮泽竟然是个既当又立的家伙,前段时间我看了你一篇文章,你明明不建议打“穿越时空”的茶叶,你看人家,这不赢了3W+,轻松加愉快,我呼吁大家,千万不要相信淮泽.....内心戏有点多但你要看好,第一,这是上海,对食品案件比较严格,对维权持支持态度,另外的地区还有重庆。第二:你们主要走的是投诉吧,投诉地区在哪里呢?是不是人家的当地的支柱产业,而且当地公司比较忙,经常找不到人。第三: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01月06日一审完毕,8个月的时间你能不能等得及,会不会心急火躁,急火攻心,满嘴脏话,喷天怼地呢第四:也是最重要一点,这个最主要的还是三无产品,“该茶叶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生产许可证号,”,其次是穿越时空。
那我怎样在上海这个风水宝地立案呢?第一你是上海银,第二你有上海超过一年期的居住证,但如果你都不是,比如我是山西的,那根据《民事诉讼法》,两个被告同属异地时,两个法院谁先受理,谁就可以接案,你从拼嘻嘻买的,拼嘻嘻属于上海的,然后你可以列为第二被告,上海法院效率高,一般你就可以......有些无良企业,看要赔钱的时候,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马上注销营业执照,让这个法人查无此人,那该怎么办呢?找个律师,调取工商内档,根据《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企业解散,营业执照注销,你这个法人也跑不掉,对不起,阿sir,无限连带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沪01民终5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浩忠,男,199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俐娅,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佳佳,女,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曾浩忠、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及李佳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杨**无需赔付曾浩忠货款十倍赔偿金35,850元。事实和理由:杨**销售给曾浩忠的茶叶无任何质量问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曾浩忠亦未举证证明其在食用茶叶过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杨**无需向曾浩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曾浩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敲诈、勒索商家的职业索赔人,本案不应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曾浩忠辩称,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寻梦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李佳佳未作答辩。曾浩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退还曾浩忠货款3,585元,并按照货款十倍赔偿曾浩忠35,850元;2.寻梦公司、李佳佳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判决:一、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曾浩忠货款3,585元;二、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曾浩忠货款十倍赔偿金35,850元;三、曾浩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涉案“福鼎白茶牡丹王12年陈老茶2008年岁月珍藏款正宗特级茶饼”15件,如届时不能退还,则应以239元/件的价格折抵杨**应退还曾浩忠的货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杨**承担;四、李佳佳应就杨**的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曾浩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李佳佳负担。案件受理费786元,由杨**、李佳佳共同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涉案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但涉案茶叶的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且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杨**以曾浩忠未举证证明食用涉案茶叶实际产生了人身损害为由,主张该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成立。杨**作为销售者未对涉案茶叶尽到查验合格证明的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曾浩忠要求杨**承担货款十倍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以曾浩忠系职业索赔人为由主张不付十倍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6元,由上诉人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朝炜审 判 员 范德鸿审 判 员 潘俊秀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史 政书 记 员 沈小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5民初9992号原告:曾浩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曾浩忠与被告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佳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于2021年8月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被告李佳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浩忠,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宁,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佳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浩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退还原告货款3,585元,并按照货款十倍赔偿原告35,850元;2.被告寻梦公司、李佳佳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7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被告杨**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武茶仁茶叶旗舰店”购买了“福鼎白茶牡丹王12年陈老茶2008年岁月珍藏款正宗特级茶饼”15件,支付价款3,585元,订单编号为201007-XXXXXXXXXXX0151。原告收货食用后发现茶叶口感不对。经查,该茶叶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生产许可证号,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08年4月18日早于该产品生产执行标准GB/22291发布日期。原告认为,涉案茶叶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杨**依法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被告寻梦公司未提供商家的真实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李佳佳作为清算组成员,依法应就被告杨**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杨**销售的茶叶为厂家提供的散装茶叶,由被告杨**代为包装销售。茶叶包装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2.原告从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12315平台共计投诉举报高达544次,购买商品类型主要为各类食品。原告购买涉案商品时间段、集中投诉举报的行为表现及上传附件材料方式均有别于正常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原告投诉的处理意见中认定原告系职业投诉举报索赔人员,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集中购买商品、大量投诉举报、滥用救济权利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公序良俗,购买涉案商品的真实动机在于谋取金钱高额赔偿,不是正常消费需要;3.福鼎白茶有着严格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被告杨**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执行GB/T22291标准并无问题,且涉案茶叶的同批次茶叶经送检,检验结果为合格,因此涉案产品系合格产品,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要求。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针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非本案涉诉商品销售者,寻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寻梦公司能够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寻梦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应知商品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佳佳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曾浩忠与被告杨**、寻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事实认定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评述。根据当事人各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平台服务。被告杨**系武汉楚茗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茗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李佳佳系该公司监事。楚茗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武茶仁茶叶旗舰店”,主营类目为食品保健。被告寻梦公司在楚茗锦公司申请入驻时审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资料。经查询,2021年1月4日,被告杨**、李佳佳向青山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承诺楚茗锦公司无债权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5日,该公司经工商登记注销。2020年10月7日,原告曾浩忠通过拼多多平台向“武茶仁茶叶旗舰店”下单购买“福鼎白茶牡丹王12年陈老茶2008年岁月珍藏款正宗特级茶饼”15件,单价239元/件,支付货款3,585元,订单编号为201007-XXXXXXXXXXX0151。原告下单后,店铺于当日通过圆通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YT209172228XXXX,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收货。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印有产品名称“福鼎白茶【茶饼】”,执行标准“GB/T22291”,产地“福建宁德”,生产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291-2008白茶》,发布日期为2008年8月,实施日期为2009年3月1日。该标准于2018年5月1日被“GB/T22291-2017白茶”代替。2020年11月17日,涉案商品由店铺自行下架。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曾浩忠通过拼多多平台网站向楚茗锦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案中,涉案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且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信息。被告杨**辩称涉案茶叶仅构成标签瑕疵,但未就涉案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就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以楚茗锦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为由主张被告杨**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涉案茶叶15件返还给被告杨**,如原告届时不能退还,原告应按每件239元的价格折抵被告杨**应退还原告的货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杨**承担。针对十倍赔偿的诉请。本院认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杨**作为销售者,就其所售商品负有查验义务,但其未尽该项法定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杨**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辩称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存在恶意索赔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本次购买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关于寻梦公司连带责任诉请。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寻梦公司在楚茗锦公司入驻平台时审核了其基本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故对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佳佳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提交注销申请书时承诺对公司未尽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就被告杨**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浩忠货款3,585元;二、被告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曾浩忠货款十倍赔偿金35,850元;三、原告曾浩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杨**涉案“福鼎白茶牡丹王12年陈老茶2008年岁月珍藏款正宗特级茶饼”15件,如届时不能退还,则应以239元/件的价格折抵被告杨**应退还原告曾浩忠的货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杨**承担;四、被告李佳佳应就被告杨**的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曾浩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佳佳负担。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杨**、李佳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泉泉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洪巧缘书 记 员 洪巧缘
花了2700元,本想买一斤礼盒茶叶送人,谁知竟买到三无产品,王先生(化名)起诉后,销售者却说自己只是帮卖,究竟谁来担责?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2022年1月,王先生在某茶叶店加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老板(化名)的微信。之后,他通过微信向方老板购买了两盒安溪铁观音,共一斤,总价2700元。可收到快递后,王先生发现茶叶外包装既没有标明净重规格,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我购买的茶叶应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必须有相关的标签、标识。但我买到的茶叶都没有以上标识。”王先生说自己买到三无产品,对方应该退还货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此,方老板回应,茶叶店的实际经营者是他朋友的公司,最近朋友出差,他只是暂时替朋友销售,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责任。且按照行业惯例,茶叶进货时是散装的,顾客到店品尝选购后再装礼盒,这在销售过程中也已经告知过王先生。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是由两家贸易公司共同向其销售的,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方老板的说法不予采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等事项。而王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其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然而,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故意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向王先生退还茶叶货款2700元,同时王先生应将茶叶退还。【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在现实生活的食品销售中,存在大量预包装不符合规范之情况。一方面,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合规食品的安全隐患,对于针对此类产品退款退货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当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时,考虑到该标准具有惩罚性质,应综合考虑销售者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等因素,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判定一个护肤品,是否有效还是其次,首先,要判断其是安全可靠的。目前护肤品种类繁多,市场监管总是会有死角,大家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现在的“三无产品”,已经不能简单通过外包装判断了,三无产品也在不断进化。根据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必须在药监局备案,如果在药监局查不到备案资料的产品名称,就属于三无产品了,无论是食品,还是药品。1、百度搜索“药监网”或者直接输入药监局的直达网址通道:https://www.nmpa.gov.cn/,如下图:我国的化妆品按照产地、类别可以分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指中华人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是境外,主要区分的还是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而两类中的任何产品都能在药监局网站查询到其备案资料。育发化妆品、染发化妆品、烫发化妆品、脱发发照片、健美化妆品、美乳化妆品、除臭化妆品、防晒化妆品、祛斑化妆品(包括美白化妆品)以上具有功效的化妆品都属于特殊用品化妆品,需要取得“特字证号”才能上市销售。此类化妆品的审核相对严格,无论是提交的资料还是耗费的时间、费用都相对较高,申请的厂家也相对正规,备案的信息也相对可靠。只要去药监局网站简单查询,很容易判断化妆品是不是三无产品。在药监局能查到备案资料的产品,也不是百分百真实,还要加上自己的判断。可以根据“全成分表”,大概了解一款产品的功效特性。查到产品的资料后,点击进入,就可以看到产品的详细备案资料。注意:1、如果写责令改正,就说明产品已经就进入食品药品监督局备案了,但是产品里面有不合格的成分。2、在药监局上查不到的产品,慎用!!!发布于 2022-02-1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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