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读香港大学管理学院中国商业学院,大家觉得怎么样?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于2023年7月9日成功举办了“2023年法律、商业和经济”国际会议。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中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加坡、韩国、阿根廷等国内外一流高校知名专家学者共70余人与会,共同探讨法律、商业和经济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开幕式会议开幕式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常校长代表学校对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常校长表示,学校高度重视法与经济学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研究院近二十年来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指出,法律经济学有助于科学改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质量,对于指导规制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法律体系对商业模式与经济发展施加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法律经济学评估不同法律规则与实施模式的影响,实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标。最后,常校长预祝本次会议进一步推进法与经济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合作交流,碰撞出创新性的思想火花,取得丰硕的研讨成果。本次研讨会设有四个单元,分别为“法与经济学圆桌论坛”、“公司法与破产法”、“法律、规制与治理理论”和“实证法律与金融”。与会学者围绕法律经济学学科定位、部门法的经济分析最新理论、跨境破产制度管辖权与路径比较、全球经济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金融市场实证研究、金融市场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等热点议题进行了深入和热烈的探讨。第一单元“法与经济学圆桌论坛”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首先讨论了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定位问题。李曙光教授指出,目前我国法教义学和法律经济学在二级学科体系中,存在一种“隐性”竞争:一方面,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强调通过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以及法律逻辑推演,来推动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规则的发展。近年来,不难发现法教义学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研究成果方面也做得更具精细化和技术化。但问题在于,其对于跨界或者所谓跨学科的研究相对较少,故而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下法学难以对其他学科发挥足够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相比之下则着重汲取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些概念和学科分析方法来对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不同于教义学在法学领域的精细化“耕耘”,法律经济学的学术视野通常更为广泛,研究视角更趋整体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对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这也意味着,对于反垄断、数字经济以及人工智能监管等领域,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更具适应性。其次,在学科人才培养以及学科应用方面。李曙光教授认为,目前从总体上看,专门研习或者从事法律经济学学科研究的学者仍然相对较少。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在学科人才培养方面,可以说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也总结了一些经验。除此之外,诸如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也在不断地开拓法律经济学人才培养的阵地。李曙光教授指出,法律经济学学科人才培养存在显而易见的现实需求: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上需要大量精通法律经济学学科方法的人才,以便于更好地推动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各个环节的发展。举例而言,近期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指标的出台,其背后反映出深刻的法律经济学思维以及研究方法。尤其是其关注于法律实施层面的信息,如制度成本等内容的测算,都需要我们掌握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才能够更好地对标新指标内容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各个环节。北京大学邓峰教授首先回顾了法律经济学在国内的发展情况。邓峰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是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以及概念的引入阶段,包括顾培东教授、王利明教授等知名学者,早期通过开展系统的域外相关著作翻译工作,引入法律经济学的思想和概念。第二阶段是以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学者,开始通过著书立说方式,推动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深度发展。邓峰教授特别澄清道,从这一阶段的理论争鸣可以看出,实际上截至目前,我国学界存在一种普遍的误读,即将法律经济学视为是法教义学的“敌人”,但实则不然,准确来说法教义学的“敌人”应是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第三阶段,2008年以后法律经济学在反垄断法以及市场规制法领域得到了广泛且深入的适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法律实施方面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其二,就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情况。邓峰教授认为,目前法律经济学在如下三个领域的实践中均取得了比较瞩目的成就。第一,反垄断执法。邓峰教授指出,反垄断执法在2007年《反垄断法》出台以后频繁使用到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可以认为,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中最不可或缺的内核。近期较为知名的“利乐包装案”等最具争议性的案件,背后都有着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支持。不仅如此,包括中国反垄断部门所出台的合规指南、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文件,都充斥着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总体上看,可以认为我国在这一领域已经与美国接轨,即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执法领域享有统治性工具的地位。第二,证券监管。邓峰教授结合自身的体会,认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目前在证券估值以及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案件基准日的计算中都有着极为广泛且深入的应用。第三,营商环境评估。邓峰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营商环境评估方面,也有着非常广阔的研究前景。尽管如此,目前法律经济学在该领域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即当前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定性阶段,未来需进一步与经济学与管理学等学科合作,进一步将营商环境的研究走向定量实证分析方向。实际上,与营商环境评估存在密切联系的还有立法评估。在一些焦点的案件中,应当引入一些事前的立法评估。其三,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趋势。邓峰教授对此问题提出了三个具体的主张。首先,未来应强调事前效率的标准和研究视角。在当前中国法律制定以及实施的问题上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是,不关注于事前效率视角,反而更强调事后公平视角,即更强调让事后裁判结果为人民群众所满意。其次,未来应继续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因为信息公开不足将制约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第三,未来应倡导学科的融合和发展,尤其应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在学科交流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山东大学魏建教授首先指出学科定位问题是学科发展的关键。魏建教授认为,重新定位和思考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的地位,未来应将法律经济学上升到较为重要的地位加以对待。究其背后的原因,除了法律经济学本身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方面所具备的重要价值以外,也与时代发展或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存在密切关联——法律经济学学科自身的发展和走向成熟,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进程、“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脉络几乎同步。就目前而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核心要素。其次,学科应用和发展问题。魏建教授指出,相比于传统法学领域而言,法律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对法律进行事前和事后发展视角的系统全面分析,而这是传统法学所无法胜任的。魏建教授认为,仅仅将法律经济学是视为一种工具显然是不够的,应将其视为新的方法论、哲学观、价值观,才能够推进该学科的深入建设和发展。事实上,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每一个部门法继续深入发展所必不可少新兴研究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所需要的数据获取可能性相比以往更高,这也为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深入扎根提供了绝佳的契机。最后,在学科人才培养方面。魏建教授结合自身的教学和研究经验指出,当前我国在法律经济学人才培养方面,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各大高校的经济学院,通常仅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一个小的交叉边缘学科加以研究。魏建教授建议,未来需要继续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人才培养,以更好地推动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和走向繁荣。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讨论了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分类问题。朱大旗教授指出,这一问题实际上目前在我国争议仍然较大。当前对于学科的分类,主要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等不同角度来加以区分。比如,同样对财政问题的研究,从法学的视角就属于财税法的范畴,而如果从经济学的视角则将属于财政学科的范畴。因此,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从概念、研究方法以及内容来看,很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争议问题,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朱大旗教授认为,从整体上看,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于经济学下的一个新兴发展领域可能更为合适。其次,法律经济学的应用问题。朱大旗教授结合自身的研究经历指出,在部门法的研究中,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应用是至关重要的。举例而言,财税法中关于税率的设计,就广泛涉及到法律经济学的应用问题,这也需要一些基本的经济学知识的支撑。纵观域外经验,税法问题的研究在美国最主要应用的也是统计学的交叉学科方法。再次,法律经济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朱大旗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与法教义学处于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在法律解释上,我们主要使用的是法教义学的方法;而在立法以及立法评估领域,我们需要充分运用到法律经济学的方法,除借此确保立法属于良法以外,其对于立法的实施情况,以及决定是否废止方面,都能够起到重要的分析工具作用。香港中文大学习超教授首先分析了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问题。习超教授认为,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经济学的学术共同体还处于培育阶段,近年来逐渐从“单兵作战”,朝着“学术共同体”的方向发展。其次,在学科地位及人才培养方面。习超教授指出,就交叉学科到底是一种研究领域还是一种研究方法而言,实质上是一个学术身份认同的问题。当前我国学科建设遇到的一个困境在于,学科课程开设和教学力量等方面面临着显著不足的问题。其三,在学科应用方面。习超教授结合自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论证的经历指出,与大陆地区类似的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前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仍然以教义学为主,法律经济学在立法影响评估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法律经济学的理念很少应用到立法机关的立法论证工作开展过程中。相比之下,域外在立法以及司法论证的过程中对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要求实际上是越来越高了。香港大学刘庄副教授(嘉宾与谈):刘庄副教授结合嘉宾发言以及自身科研经历,分析了近些年来法律经济学在域外发展获得成功的若干经验。刘庄副教授特别指出,他参加美国法经济学年会后的深刻感受,法律经济学学科在诸如瑞士、以色列等国家发展异常迅速。与此同时,在学科应用方面,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这些国家的学术研究、司法裁判以及立法制定等领域,都有着广泛且深入的应用。第二单元“公司法与破产法”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魏铭声教授作出题为《企业破产不同路径分析:新加坡与香港制度比较》的报告。报告中,魏铭声教授从制度层面全面解构了新加坡与香港不同的发展路径。路径不同是由于新加坡与香港面临不同的挑战。新加坡致力于成为国际破产和债务重组中心,因此在硬件和软件设施上都作出了大幅度的变革与发展。香港相对依赖旧有的制度和规则。香港与离岸地区的关系相对复杂,可能引发更激烈的竞争。而与内地的跨境破产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近年来,新加坡致力于成为国际破产和重整中心,因此在制度层面,新加坡进行了包括改革债务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适用等一系列改革。为了在跨境破产挑选法院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新加坡提供了相应的制度配套,但仍面临来自伦敦和纽约的挑战。香港采取了与新加坡不同的路径。香港尚未在立法中明确拯救清算企业的制度,其数次尝试引入临时监管(provisional supervision)制度,但尚未成功,并尚未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在外国企业破产清算、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协助等方面,香港主要针对的是在离岸信箱法域注册并在香港和内地有资产的大陆企业,适用主要利益中心(COMI)原则。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展开了破产合作,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机制意味着中国跨境破产制度性建设正式破冰启动,但具体效果有待验证。中国政法大学郭帅助理教授对魏铭声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认为,报告引发了他对联合国示范法对各国立法影响的反思。比较破产法应当考虑不同法域的经济和传统。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和争议解决中心,制度层面更加国际化与其国家政策相关。香港更依赖普通法传统,具有相对复杂的离岸架构。加之背靠中国内地本土市场,因此在发展路径上与新加坡不同。另外,从法官共同体的角度也可以解释路径的不一致。香港中文大学习超教授作出题为《中国的交错董事会:来自监管冲击的证据》的报告。习超教授指出,交错董事会对股东价值的影响是当前学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实证研究表明交错董事会与股东价值是有关联的。交错董事会的采用部分基于公司自身选择,但也源于外部冲击。研究通过外部监管冲击影响公司交错董事会选取的角度探讨交错董事会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报告选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04年至2021年针对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的发函干预为时间节点,探讨公司是否采用交错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价值的影响。研究初步显示交错董事会与股东价值是正相关的。南京大学缪因知教授对习超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认为对于交错董事会是否促进公司价值这一问题,在全球尚存争议,习超教授很好地聚焦了中国问题,视角独特。报告的研究方法很扎实,但理论假设的前提以及实证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习超教授关于交错董事会的报告在会议现场也引发了北京大学邓峰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张巍教授的关注与讨论。清华大学高丝敏副教授作出题为《重要性的错觉:重新审视中国债务重组的绝对优先原则》的报告。报告围绕破产法中的绝对优先原则展开,主要检验三个指标:(1)绝对优先原则在中国债务重组法规中的作用;(2)绝对优先原则在重整中的适用情况;(3)绝对优先原则在适用中存在偏离的决定因素。报告基于对万得数据库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取的数据分析,对政府参与、基于市场力量的合约重新缔约等因素进行分析,发现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偏离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引后逐步降低。研究发现,当债权人具有更强博弈能力时,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偏离更小,呈现市场力量的合约重新缔约特征,符合市场化趋势。政府参与对原则偏离的影响不明显。中国人民大学吴至诚助理教授对高丝敏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认为学界对中国是否存在绝对优先原则有争议,有文章指出《企业破产法》第87条并不包含绝对优先原则。但绝对优先原则源于美国和德国,考虑到中国立法较多借鉴这两个国家,在无明确反对理由的情况下,中国似乎应当引入该原则。因此从中国视角探索该规则的引入和运用颇具价值。从中国法角度,《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明确保护无担保债权人利益,但对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是否受益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该规则旨在创立无担保债权人和股东双赢的局面,但也存在股东以牺牲无担保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获得收益的风险。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Riccardo Leoncini教授作出题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欧盟、美国和中国的专利“淘金热”》。Leoncini教授指出,在电子技术引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研究尤为关键。当前学术的研究重点关注工业机器人,但并未对人工智能赋能的机器人予以足够关注。报告从机器人的专利文件入手,探索两个重点问题:(1)从长远看,专利行为是否有迹可循?(2)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机制,在用专利行为衡量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发展时是否会不同?他认为,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赋能的机器人有不同的长期关系,各国因机制不同,在探索和衡量技术发展时也存在机制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徐光东教授对Leoncini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经济分析工具在近些年被广泛应用。他认为专利在体现技术创新程度方面有巨大差异。近些年专利似乎难以反映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人工智能本身在专利申请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基于此,徐光东教授对报告中专利作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创新的测度以及不同专利类型是否应当差异对待提出了建议。韩国梨花女子大学吴守根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日本、韩国、中国与<示范法>的跨境破产立法比较分析》。报告对中日韩跨境破产立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适用进行比较研究,并对各国差异原因进行解读,最后从东亚视角反思全球立法问题。吴守根教授在报告中对三国破产立法,尤其对主要利益中心原则(COMI)的适用、对境外程序的承认以及承认后的法律程序、法院之间的合作等方面进行分析。他认为造成各国差异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各国对待全球化的态度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示范法主要由欧美国家制定,东亚国家并无过多发言权,所以适用上仅采取必要原则。从立法角度,示范法可能作为法律移植的新方式。但需要注意,示范法与本国法律存在结合的问题。各国在示范法立法中需要积极参与、保持对话。中国政法大学陈景善教授对吴守根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她表示非常认可吴守根教授对该领域的扎实和深厚的研究,并结合案例分享,提出中国新一轮的破产法立法改革是否应当接受示范法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第三单元 “法律、规制与治理理论”主持人: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Gilberto Antonelli教授奥斯达拉尔大学Juan Ignacio Stampalija教授进行了题为《拉丁美洲的国际合同法》的报告。通过对阿根廷、智利以及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的调研,他认为基于保护国家主权的现实需求,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最初均不愿意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前尽管仍然存在着适用限制,但这种现象正在逐步的发生改变,尤其是在国际仲裁领域尤为明显。大多数拉丁美洲的国家都允许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当事人各方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端,而国际仲裁正在逐步允许当事人自由地选择法院或者订立合同。接着,他以中国与阿根廷的商事贸易为例表明,跨境交易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和管辖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研究结果表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仲裁方式已经成为国际合同各方当事人解决争端的最佳选择。中国政法大学李文静助理教授对Juan Ignacio Stampalija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拉丁美洲国家与中国的法律规范仍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移植了很多欧洲大陆的民法制度,在涉外司法领域也都受到了国际条约和习惯的影响。他对报告中所提出的给予跨境交易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和管辖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观点给予认同的同时,也进一步认为当事人的选择仍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首先,一些强制性法律会限制当事人的选择,例如中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合作开发中国境内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其次,涉及到不动产的争议,往往也会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最后,涉及到侵权责任的争议,往往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和准据法。随后,他进一步提出当前各国的大量监管性规则更是大大削弱了当事人的这些自由,而当事人行使这种自由的能力值得关注。谈判能力强势的一方往往更能选择其所期待的法律和管辖,而这些安排可能会影响潜在的纠纷处理的结果。不仅如此,金融交易也相较于一般贸易更容易实现选择,例如购买不动产的交易需要由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购买不动产所有公司的股权则可以选择管辖。山东大学魏建教授与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薛启航进行了题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与企业融资约束:抑制与替代——来自中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证据》的报告。他们认为金融犯罪影响到了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行为决策,融资是企业在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经济行为之一,因而有必要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对企业的外部融资影响进行探究。魏建教授及其团队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刑事一审判决书测度了地级市层面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率,并将其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匹配进行实证研究。报告指出,企业在进行外部融资时,其与银行之间的信贷活动包含着两种替代效应。一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信息”与“抵押品”的替代;二是企业在提供抵押品时“关系型抵押品”与“正规抵押品”的替代。报告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这两种替代效应以及通过关系型抵押品缓解融资约束的渠道是否可靠等问题。他们发现,企业所在城市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率越高,其融资约束越严重。具体而言,当地区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率每提高1%,企业融资约束程度会相应增加1.99%。随后,重点考察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如何影响“第Ⅱ类替代效应”,发现正规抵押品对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并不会受到地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率的显著影响,但关系型抵押品却具有明显脆弱性。虽然关系型抵押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融资约束,但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率较高的情况下,其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明显减弱,甚至可能加剧了企业的融资约束。接下来,报告进一步分析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是如何通过抵押品渠道影响企业融资约束。发现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能够显著抑制企业的短期借款和信用贷款,说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了对于正规抵押品的要求,减少了一些缺少抵押物的借款,进而增加了企业融资约束。最后,报告还指出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率高的地区,企业更可能将债券融资与股权质押借款作为替代性融资方式,原因在于这些融资方式对抵押品要求更低,但对企业信息更加敏感。为了保证实证结论的准确性,魏建教授及其团队利用了充分且合理的实证检验方法,包括样本选择偏误处理、外生冲击检验、机器学习以及工具变量法等,进一步识别出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与企业融资的因果效应,避免了反向因果以及遗漏变量偏误的干扰。中国政法大学宗正助理教授对魏建教授及其团队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魏建教授作为法律与金融领域的专家,对于金融实务中企业外部融资问题的探讨极具实践价值。该报告引入犯罪率构建了城市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模型。他认为这项研究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角度一方面拓展了法律与金融的研究范畴,另一方面也拓展了抵押品的相关研究,最后这项研究为企业的社会关系对企业融资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此,他认为保证犯罪率的精确测度是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主体,因而可以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对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犯罪率进行区分。后续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究城市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对企业融资约束影响的内在机理,提供更富价值的理论贡献。在研究方法上也可以通过构建时间序列模型进一步提升影响结果的稳健性。香港大学刘庄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发展及其局限:改革时期的行政诉讼》的报告。研究选取2014年至2020年的100万个行政诉讼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原告胜诉率逐年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超过50%,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更为充分的说理与论证。同时,该研究根据被诉行政行为与政府核心权力的关系,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发现涉及到政府较为核心权力案件的原告胜诉率亦显著提升。随后,他对这一实践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法院对行政权力监督力度的增强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司法改革增强了司法机关权能。最后,通过对与政府权力最为核心权力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他认为行政诉讼在发挥监督政府权力方面仍然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政法大学谢尧雯助理教授对刘庄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她从研究意义、数据选取与理论分析商榷以及数据拓展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讨论。首先,该研究选取的案件时间跨度覆盖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重要节点,通过100万个案例分析制度改革的实证效果具有重要价值。其次,她对案件类型划分提出了观点商榷,并认为在原因分析层面增列《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文章的理论说服力。最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与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很好地体现行政诉讼客观的诉讼性质,亦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制度发展,她建议后续研究或许可以通过增设这两类数据更为全面地分析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实践。复旦大学唐应茂教授和香港大学博士研究生黄致韬进行了题为《司法权威会影响调解行为和结果吗?消费信贷纠纷调解的现场实验》的报告,以探讨司法权威对消费信贷纠纷调解行为和结果的影响。这项研究采用了现场实验的方式,在真实的消费信贷纠纷调解场景中,对13825个案件进行实验。实验将调解案件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通过设置短信文本模版和短信详情页模版,向实验组发送权威型的短信文本和详情页,向对照组发送自愿型的短信文本和详情页,以此衡量权威型信息与自愿型信息对调解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司法权威降低了参与者进行调解的意愿。具体表现为实验组的信息查看次数较少,电话接通率较低,调解沟通时间较短。此外,引入司法权威在社会调解中也可能会对调解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实验结果显示,实验组案件的一次性还款率较低,而且,实验组调解成功案件的标的金额和实际回款金额也较低。然而,在调解成功率和还款率方面没有观察到两组之间的显著差异。最后,作者讨论了研究的政策意义。作者认为,消费信贷纠纷案件量大,且处理难度也较大,引入司法权威甚至可能存在负面作用。建立社会调解平台并由社会调解组织提供相关服务,能有助于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社会调解过程还可以确认失联纠纷和无法调解纠纷的性质,优化司法效率。中国政法大学任泽宇副教授对唐应茂教授及其团队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个人消费借贷的追偿问题是当下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领域,并认同大样本研究极具司法裁判借鉴意义。他结合商业银行法与合同法中的个体保护方式进行探讨,他认为可以将司法权威的法律表述与以图标形式的表征进行分别检验,从而获取更为精确的检验结果,从而判断法言法语与图标颜色等识别对偿还的影响。同时,他认为可以采用动态博弈的视角进一步探讨司法权威在个人信贷还款中的效用,在多期博弈下,可能会有新的均衡水平出现,能更有利于讨论司法权威的价值。此外,任泽宇副教授还与唐应茂教授在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偿还率低、接听电话时间短等现象的原因解释上进行了更多的开放式讨论和交流。中国政法大学张卿教授作了题为《中国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一次独立监管机构的实验?》报告。他通过对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的案例分析,对我国监管机构及相关体制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报告对我国监管机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其次,报告讨论了我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以及该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组织的关系,分析了该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程度。报告还进一步分析了西方独立监管机构模式在我国的不适用性。随后,报告讨论了监管机构作出决定时的程序问题。最后,报告分析了监管机构应如何选择监管和非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管效率。张卿教授认为:尽管中国的电力监管机构不采用西方的独立监管机构模式,但他们是优秀和卓有成效的监管者,特别在确保供应商满足电力需求方面。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加快发展全国统一市场,这会促进中国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监管机构也正在更好地利用程序控制、从监管或非监管工具中做出更优选择。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Niles Philipsen教授对张卿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对于是否需要多种监管机构从不同的领域进行监管的讨论非常有必要,并结合荷兰的情况进行探讨。他认为能源领域的监管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包括发电的日常维护、输送、设定费率以及价格补偿等多个问题及其相关参与方。因而,需要创建多少监管机构要着眼于是否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机制需求,拥有足够的监管经验、彼此间建立广泛的合作并定期举行合作会议显得十分必要。最后,他认为激发能源配售中的竞争问题与扩展能源领域的透明度问题都是当前构建具体的监管体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第四单元 “实证法律与金融”主持人: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和国际私法研究所Rainer Kulms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张巍教授作了题为《迈向夕阳:独角兽公司上市时代下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报告。文章提出两个研究问题:一是最近在美国IPO上市的公司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和日落条款与公司的市场表现之间有何关联;二是采用了日落条款的双层股权结构对市场表现的影响。为探求问题之答案,文章收集1996年至2019年期间2061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其IPO招股说明书、网站和其他在线来源,了解了每家公司股份结构的具体细节,并将高科技公司根据4位SIC代码进行了分类统计。在方法层面,选用了托宾Q值来衡量公司的价值,并将公司法、规模、盈利能力、投资、地点、行业、年份以及公司等一系列变量进行控制,以此检验日落条款对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的价值影响,并发现投资者认为高科技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尤其是带有非基于转让日落条款的双重股权结构,能够提升价值。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文章采用工具变量分析,并考量国家文化对创始人选择的影响,来验证双重股权结构与层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最后,文章的主要结论为:采用包含日落条款的双层股权结构的IPO公司的市场表现更好,这一作用对于更多依赖于研发(R&D)的高科技行业更为显著。日落条款通常与更高营运效率和更高现金流的边际价值相联系,这些公司将进行更多的创新产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对张巍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第一,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可能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与风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更多是通过VC和PE来获得资金占领市场,因而形成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其合理性。因此,日落条款亦可能是当事人的主动选择。第二,广义来看,类似欧洲语境下的忠诚黄金股,其实亦是赋予特定股东特别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法理基础、实现条件、实践效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第三,在讨论双重股权结构时,《公司法》与资本市场、信息社会、企业成长机制紧密联系,因此,在讨论双重股权改革时,应当更多关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并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改革措施。香港中文大学曾思助理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小股东保护法中的规则与标准:一种新的分类与实证分析》的报告。该研究通过对中国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公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重新审视了“普通法法院可以适用灵活的信义义务标准,因此在保护小股东方面比大陆法法院更好”的观点。研究发现,中国法院目前在股东保护方面既适用规则,也适用标准。然而,他们采用的标准主要是实质性标准,与程序性标准相比存在信息劣势和制度能力的担忧。报告提出,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数据显示,在保护少数股东方面,我国法院目前的策略存在不足。中国政法大学迟舜雨助理教授对曾思助理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报告提出了结果导向和程序导向两个新的视角,不仅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领略中国法院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裁判策略,亦具有深远学术内涵。研究主张我国的法院裁判应当向原则化与过程导向的方向发展,这实质是将裁判公司决策是否公正的裁量权由法院向市场进行转移。无论是从法院裁判还是从规制的角度,这都将是大的趋势。但法院裁判由规则化、结果导向向原则化、过程导向转移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完善的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市场更加依赖法院进行更有确定性的实质判决,对此中国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有待商榷。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昕律师作了题为《中国的外债额度:一个实证研究》的报告。张昕律师首先明确了外债额度是一种用于控制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外债数额的定量规制工具,宏观上控制国家的外债总额,微观上控制每个债务人的外债额度。规制对象包括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境内企业和外资企业;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在对外债额度的监管中,中国人民银行采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投注差”模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监管外商投资银行、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随后,报告对各监管机构从监管依据、适用范围、现状、计算方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报告对外债额度实践进行了总结:从制度上,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模式运用事前备案制,国家外汇管理局采用外资企业的“投注差”机制通过事后登记进行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用审核登记管理制,通过事前登记和事后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在审核时限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般为1至4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持续2至3个月;所获的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模式下为净资产的2倍,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投注差”差额范围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是个案确定原则;对于提交的材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强化了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出具包括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在内的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张生教授对张昕律师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张生教授首先认为考察我国外债配额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其背后监管者目标的变化。随后,从外债的相反角度——借债——提出,如果发行外债的政府或企业无法按时还款,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张教授就如何通过国际投资仲裁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初步看法。一方面,针对国家的主权债务,他通过阿根廷和希腊的例子指出,当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主权债务重组方案不满意时,可以依据投资协定启动投资仲裁程序。另一方面,如果东道国政府行为对直接向外国企业的借款或投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投资者也可以利用投资仲裁索赔。他以西班牙政府取消太阳能行业的政府补贴为例,论述了通过国际投资仲裁保护投资者借款或投资方面的可能性。张生教授认为这些案例可以作为中国投资者对外国政府或企业追回债务的参考。中国政法大学徐文鸣教授作了题为《废除信用评级监管依赖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的报告,对取消评级监管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报告首先提出,评级依赖型监管被认为是导致次贷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试图消除这种依赖性。在这个意义上,取消评级依赖型监管将使信用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其信息中介功能,对中国公司债市场的影响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报告假设优质发行人获得信用评级的可能性较小(信息效应),并且获得信用评级可以降低收益率差(认证效应)。其研究选取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期票据样本,设置是否获得评级和收益率差两个因变量分别检验以上两个效应的假设。最终实证研究发现,随着发行人主体评级的提高,其获得债券信用评级的可能性增大,优质发行人正在获得外部评级的结论。同时,考虑到主体评级结果,与没有债项评级的债券相比,评级为AAA和AA的债券具有明显更高的收益率差。最后,徐文鸣教授的报告得出结论:获得信用评级的决定是不同类别信用质量的发行人自我选择的结果。中央财经大学李敏助理教授对徐文鸣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她认为中国债券市场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研究取消强制评级对于市场的真实影响及其是否符合政策预期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其次,在实证研究的设计上,徐文鸣教授将“取消强制债券评级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切分成两个小问题:一是探究获取评级的决定因素,二是研究获得评级对债券收益率差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选取了因变量、两个自变量以及四个层面的控制变量,其研究设计与研究问题十分契合。最后提出了三个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一是高质量的发行人更愿意提供外部评级报告的原因;二是AA+债券的收益率差在政策改革前后没有明显的变化的原因;三是如何排除与研究窗口同期的政策变化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教授主持会议闭幕式,对与会嘉宾的支持表达了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进行会议的最终总结。张卿教授表示,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学校的大力支持和各位与会嘉宾的热情。与会嘉宾们就法律、商业和经济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了多维度、宽领域、深层次的学术探讨,展现了专家、学者们恪谨认真的学术态度和深入浅出的表达风格,学术上的真知灼见,为法律、商业和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23年法律、商业和经济国际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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