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国界怎么划分的区域的范围从东西到南北 分别是哪里 那中国南海国界怎么划分的海域呢?

这篇讨论的核心是中日东海划界在国际法中所涉及的问题:一、海洋划界中,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的关系二、关键概念的解释: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大陆架与外大陆架三、对具体问题的探讨四、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简要分析五、歧义概念的辨析ps:有知友私信问能否转载,我向您说明:(1)感谢您转载讨论批评,请注明作者(2)文章中的分析属于个人见解,随着事态发展和信息披露可能会有变化。======================================================================我关注了@荣健欣先生,然后通过他的赞看到了 @sonicblue 先生的答案,对基本观点有异议,但不针对您二位本人。欢迎任何讨论,包括过激言论。你的第一段答案中说:中国主张的所谓东海大陆架划界是不存在的伪问题。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之前,国家要获取领海之外的排他权利,只有依靠所谓大陆架的规则。所以在中日双方加入公约前,东海确实有着有关大陆架划界的争议。但在公约对两国生效后,由于东海最宽也不超过400海里,将完全被建立为中日台或许还有韩国等国的专属经济区,而专属经济区将同时划分海洋和底土。大陆架划界问题就因此而不复存在,只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归纳起来就是: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两国领海基线相距不足400海里的共有海域内,专属经济区划界完全代替了大陆架划界。你的第二段答案中说:公约里的大陆架,更准确说法应是外大陆架或扩展大陆架,是在能够建立完整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后,其外为不属任何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公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海底地形证据来申请的额外权利,是锦上添花而不是虎口夺食。中国周边只有南海中心有一小块海洋法意义上的大陆架,东海没有。专属经济区规则和大陆架规则互相补充而不存在冲突,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消失的边界外才可能出现。总结起来就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制度管辖200海里以外。综合你的这两种表述,你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管辖范围的理解是这样的:=====================================================================1、而事实上,在1982年《公约》中,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共同组成了划分海洋资源开发权利的制度:两种制度共同适用的范围为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之内;而200海里到350海里是外大陆架制度的适用范围。后面会详细讲。也就是说,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管辖范围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2、在两国领海基线相距最远处不到400海里的情况中,350海里的外大陆架主张是不会被他国认可,也不会通过大陆架界线委员会审核的,无法作为划界谈判的依据,在双边海洋划界谈判中可以认为不存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两国海岸相距最远处不到400海里的情况下,在两国进行海域划界谈判时,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适用的情况是: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两国重合的区域同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大陆架制度,那么在按照《公约》规定进行划界谈判时,谈判中将会涉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与大陆架划划界两个问题。而现实里,中日各自的主张,将专属经济区划界与大陆架划划界和在一起讲而不是分别划界,只能说是为了各自强调有利于自己的划界原则,但都没有超出《公约》规定的范畴。如果有疑问,可以看下面的解释。======================================================================下面详细解释一下:(该部分目的在于解释前述的概念;对中日具体情况的解释后面会写)1、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领海基线200海里之内,即属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管辖范围,也属于大陆架制度的管辖范围,在领海基线200海里范围内一国专属经济区和一国的大陆架是同时存在的。《公约》“五、专属经济区”第76条1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这里所说的第六部分,就是”六、大陆架“中的规定。也就是说,专属经济区对于底土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的行使,是依托于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规定的。下面来看具体规定。《公约》“六、大陆架” 第77条第1款: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4款: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以上大陆架规定的这些权利,是专属经济区行使底土开发权利的基础。所以,不仅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在200海里内并行存在,而且可以说一国的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必然存在的,这是因为专属经济区所包含的对于海底资源的权利行使是依托于大陆架制度的。2、大陆架”和“外大陆架”的概念:外大陆架不是“大陆架外的”or“专属经济区外的”大陆架,而是“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公约》第76条第1款: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这说明,《公约》对大陆架概念确立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标准。之所以规定在不足200海里时可扩充至200海里,是为了照顾窄大陆架国家,同时避免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相冲突的情况:如果专属经济区之下不是该国大陆架,则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底开发权利则失去了基础。《公约》第76条4款 (a)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⑴ 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⑵ 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这里规定了大陆架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对大陆架边缘的划分方式。《公约》第76条5款: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也就是说,按照第4款中的划分方式,大陆架边缘最长范围是350海里。《公约》第76条第8款: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说明一国如果主张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到350海里之间的部分,需要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也就是说,外大陆架制度(准确的说法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大陆架制度的一部分,负责解决对200海里到350海里之间的大陆架划定问题。所以,应该是“大陆架”包含“外大陆架”,而不是:“大陆架准确的说法是外大陆架”200海里之内的大陆架权利是《公约》中规定的一国可以享有的大陆架权利(如果有两个共大陆架国家,其200海里大陆架发生了重合,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划界谈判);200海里到350海里之间的大陆架的主张,须向联合国设立的“大陆架委员会”(“外大陆架界限委员”的说法不准确)提出申请。======================================================================以下对你回复我的一些问题回答一下:1、为啥要跟你个外行废话?“不足二百海里补足到二百”,这么明显的专属经济区内海底地形无关化的条款自己看见了都不懂。你国就继续往别国专属经济区里申请外大陆架出丑呗,反正国内的傻子信就行了”专属经济区划界与海底地形无关“的说法,没有任何问题,专属经济区制度划界只和海岸位置、岛屿、比例性、经济因素、第三国利益、安全和航行利益等因素有关,和海底地形无关。但是这只涉及专属经济区划界影响因素,而对你的专属经济区划界“完全代替”大陆架划界的论点没有任何帮助。你的逻辑是:“200海里之内只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没有大陆架划界问题;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海底地形无关,所以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是否有自然意义上的大陆架无关。”问题在于,上边已经谈到,200海里之内同时存在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相距400海里以内的两国,在进行海洋划界时,也就包含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两个问题,你的这个逻辑的前提就不成立。2、there can be a continental shelf where there is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there cannot be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without a corresponding continental shelf.这句话的说法,正好印证了前面76条3款表明的:专属经济区权利的行使是建立在大陆架的权利之上的,没有大陆架的地方,没有专属经济区。 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enables a State to claim continental shelf up to as far as 200 miles
from its coast, whatever the ge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rresponding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 is no reason to ascribe any role to geological or
geophysical factors within that distance“由于《公约》允许一国主张海岸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所以不管相关海床、底土有何种地质性质,都不能对200海里内的地质或地理要素赋予意义。”(注:这里对“miles”作海里还是作英里存疑,一般正式文件里海里写作nautical mile,1nautical mile=1.1507794mile)这句话是说:在海岸200海里之内,大陆架是一定存在的,不管海底的地理情况如何。这和我上边贴的《公约》76条1款没有区别。再结合该审判总结的上下文会发现:这里的说明主要是为了否决利比亚要求完全以“自然延伸”为依据来划分两国之间大陆架的要求。由于两国海岸间距离小于200海里(注意是200),而《公约》规定200海里大陆架的规定不涉及海底地形,所以两国“在理论上”都拥有两国海岸间的全部大陆架,国际法庭自然不能支持利比亚“自然延伸说”的要求,而在后文中也同样否决了马耳他“距离说”的要求,而是称“两者都是划分大陆架的参考标准”。换言之,该案没有任何超出《公约》规定的地方,对《公约》的应用也与我之前的解读相符合。Since in the present instance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coasts of the Parties is less than 400 miles, so that no
geophysical feature can lie more than 200 miles from each coast, the "rift
zone" cannot constitute a fundamental discontinuity terminating the
southward extension of the Maltese shelf and the northward extension of the
Libyan as if it were some natural boundary:“在本案中,因为两国的海岸相距短于400海里,所以任何地理特征不能延伸超过200海里,所谓的“破裂带”不能构成将马耳他大陆架南侧延伸和利比亚大陆架北侧延伸之间的分隔,尽管他们是自然界限。”说到两国海岸相距距离,有意思的来了:看图,两国的领海基线最宽处相距170海里(未到200海里),所以双方理论上都拥有整个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同时在实际划界中又都无法主张全部的大陆架,更不要说超过200海里的部分,只能就这170海里宽度的大陆架进行划界。那么,就先别忙着对这句“因为两国的海岸相距短于400海里,所以任何地理特征不能延伸超过200海里”奉若至宝,先回答一个问题:这句话是怎么推论出“破裂带不能构成将马耳他大陆架南侧延伸和利比亚大陆架北侧延伸之间的分隔“的呢?整句逻辑的大前提是:”地理特征不能延伸超过200海里“;隐含的小前提是:“该案中有国家主张将地理特征延伸超过200海里”;结论是:”位于两国之间的破裂带不能构成两国大陆架的分隔”。问题来了:该案中没有国家主张超过200海里(如果利比亚主张那马耳他就只剩领海了、如果马耳他主张那大陆架就上岸了),所以小前提不存在;破裂带距离两国都小于170海里而没有超过200海里,所以大前提的存在对结论没有任何影响。怪哉。其实不用对该案过多讨论:中日之间最宽处340海里(超过200海里),和该案所面临的海洋划界问题完全不同;更为重要的是,中日东海划界采用的是双边谈判的方式,提交国际仲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虽然国际法是普通法,之前的判例有作为论据的作用,但中日划界根本不会上国际法庭,所以,在中日划界中也就没必要对这个案子判决书中的考虑因素进行探讨了。额外再说几个槽点:该案是在1980年发生争议,1982年7月提交国际法庭,申请的是划定大陆架边界,在1985年做出最终判决的,你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最近”的国际法实践证明“专属经济区划界”。。。另外该案的审理中国际法庭(而不是国际海洋法庭)虽然参考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但《公约》是1982年12月通过,1994年生效的,一般认为《公约》第一案是1984年美国和加拿大的缅因案。。。再另外,今天为止利比亚还只是《公约》的Signatories之一,而非Parties之一。。。不多聊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如果想继续也可以我这里也有这份文件。其实你提这个案子的目的我明白,是想表明如果中国在中日划界谈判中,主张200海里到250海里冲绳海槽之间的大陆架,对专属经济区划界没有帮助。这个表述本身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你把中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的对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与“在中日谈判中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主张”混为一谈了:注:本图由作者根据网络图片加工在中日划界谈判中,中国目前对海域划界的主张并没有超过200海里(注1),在中国的外大陆架申请通过之前也不可能超过200海里。(注2)中国主张地质概念中的东海大陆架延续到冲绳海槽为止,中国与日本是非共架国,为此:(1)中国在外大陆架申请中,向大陆架委员会申请200海里外大陆架延伸至冲绳海槽(因涉及争议海域基本不会通过)。(2)中国在中日划界中,认为“冲绳海槽应为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而非海域划界界限)、认为“冲绳海槽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从而主张海洋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主张200海里内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而不是:通过将“大陆架权利”延伸超过200海里至冲绳海槽,将冲绳海槽作为东海中间线,甚至要求冲绳海槽以西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关于这两者的区别可以参考后面的图。注1:依据公开信息对中国主张划界界限的描述,官方并未正式公开声明。如果有材料能证明在中日划界谈判中,中国要求以冲绳海槽为两国海域划界的边界,欢迎继续讨论。注2:2012年,中国就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但由于涉及争议海域,近期通过的可能性趋近于零。(本文的分析,都是基于中国的东海外大陆架申请还未通过的情况,这也是比较符合现实的假设)也就是说,由于中国对于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申请还没有通过,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的主张不具备效力,所以中国目前在理论上也不可能在东海划界谈判中主张的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因为得不到任何国际法的支持。如果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变化,外大陆架申请得以通过,个人认为中国是可以主张大陆架到冲绳海槽的:(1)公约中没有规定“400海里内两国划界不考虑海底地形”这个观点的 (2)用利比亚马耳他案来支持这个观点,是在用1982年的一起国际法院对大陆架划界案的简易判决(Summary of the Judgment)中的考虑因素,来作为中日双边谈判中的限制条件,说服力是严重不足的。对于中日这种双边谈判的情况,更有借鉴意义的是1997年澳大利亚案和印尼的双边协议。注3:对于该部分的概念区别见最后一部分概念辨析。3、国家之间不被整合入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单独大陆架划界,如今只可能在两个以上国家均申请了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而所申请的范围有重叠冲突部分时,才会出现。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北冰洋俄罗斯、丹麦、加拿大等国所提出的申请,将来免不了要谈判解决。而这样的大陆架划界,和贵国在东海面对的问题是毫无关系的。你这里对“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释是没问题的。但是“国家之间不被整合入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单独大陆架划界,只有外大陆架划界”的表述是错的。首先,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不是整合被整合、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是统一于海洋划界问题。区别只是在于有的海洋划界案例使用了“单一划界”原则,采用一条线作为两者的共同界线,如:1984年缅因湾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圣皮埃尔/密克隆案等;而有的案例使用了“分别划界”原则,对专属经济区界线和大陆架界限分别采用两条线,如:1978年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案、1997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案。其次,外大陆架案从概念上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就没有关系:(1)专属经济区划界是200海里内;(2)大陆架划界适用于200海里内;(3)外大陆架划界适用于200海里到350海里。以“除外大陆架划界之外,其他大陆架划界都被整合入专属经济区划界了”作为结论,等于用适用范围与(1)、(2)完全没有交集的(3),推论出了(1)和(2)关系的。======================================================================请注意中国主张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的区别,中国主张的中线是沿着大陆轮廓划外200海里划出的,而非按照冲绳海槽为界线划出的中日划界要求中各自关于大陆架的主张:中国:1国内法律规定:1998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依本田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绿的海底区城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2关于东海大陆架: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质构造上与中国大陆有看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拥有从本国陆地东海岸直到冲国海槽以西的所有东海大陆架;中日分处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架。冲绳海槽无论在地质构造还是地形地貌上,都具有把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分开的明显特征,它构成了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果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槃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所以认为中国和日本并不是共大陆架国家,不需要与日本平分大陆架。3关于划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才能被接受。日本:1国内法律规定: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则条线。“该法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和中国一样,是基于200海里的大陆架标准距离来划定的,这个主张和中国现在在东海问题上对于大陆架划分的依据是完全一致的(矛盾在于是否认为中日是共架国家)。2关于冲绳海槽:中日同处于东海大陆架上, 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不构成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日本的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日本没有表示大陆架原则在东海不适用,只是认为东海也是日本的大陆架)。3关于划界原则:日本主张等距离原则中间线,是被1958年《大陆架》公约(而非1982年《公约》)和划界实践确立的划界原则,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应根据等距离原则采用中间线平分。(日本没有表示不划分大陆架,而是要在承认共架的前提下实现平分大陆架)结论:到这里,中日东海划界是否需要考虑大陆架问题已经很明显了,我们在开头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东海划界,不仅涉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也涉及大陆架划界,而非“相邻小于400海里就和大陆架没有关系”。而在现实中,中日没有将两种划界分别进行,而是统属于东海海域划界,这容易使我们的认识产生偏差。======================================================================以下对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和本篇中其他分析一样,该部分是建立在中国对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申请还未通过的情况下(这是比较符合目前现实情况的假设)1、如果将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分开来看待东海划界问题:中国的主张是:不共架+公平原则(1)不共架,所以按照目前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能宽度来主张大陆架。目前的情况不允许中国在谈判中主张200到250之间至冲绳海槽的大陆架,因为对于该部分的申请涉及海域争议,无法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通过(虽然依然会提交申请)。所以200海里是中国目前在中日东海谈判中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可能宽度。(2)公平原则,所以在划分专属经济区时考虑到中国的海岸位置、岛屿、比例性、经济因素等影响公平原则的因素,专属经济区划界线会更远离中国一侧。综合来看最好的结果是,中国的大陆架边界线在领海200海里线,而专属经济区边界线在中日等距离中间线的东侧。日本的主张是:共架+等距离中间线原则(1)共架,所以要等距离平分大陆架(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所以等距离平分专属经济区综合来看最好的结果是,日本的大陆架边界在中日等距离中间线,而专属经济区边界也在中日等距离中间线。其结果很明显,如果将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分开来进行,两国各自实现其最大利益(200海里内的全部经济区、大陆架)是不可能的了;争议明朗化,中日都需要在各自主张的基础上,在不同问题上作出等量的让步,不然谈判势必无法进行,这使得操作空间减小;且分别划界更容易受到《公约》中规定的约束,政治博弈的空间变得变小了。这样一来,两国都无法获得最大可能的收益。2、所以在现实中,中日双方都默契地没有这么做:将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统属于东海划界问题,而不是分别来谈(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1997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海洋划界案,就是属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开谈,谈了20多年,并最终分别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确立了分界线)。这种默契的原因还在于:在微观层面钓鱼岛的归属不明朗、宏观层面中日双方目前都希望避免加剧冲突的情况下,中日都希望将东海划界暂时搁置。而搁置状态下,一定要在主张上声索对自己最大程度的有利,从而为未来争取更多谈判的筹码,避免在未来谈判启动后的被动。举例而言,2012年,中国对于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申请已经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虽然由于涉及争议海域这个申请不可能通过,也不可能成为东海划界的依据,但中国还是要做出姿态,进行象征性的宣示;日本方面,按照《公约》规定和国际法实践,无人居住岛屿及有领土争议的岛屿不涉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谈判,但日本一直将钓鱼岛作为其划分东海的基点,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补充概念:1、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的关系单一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共同进行,使用同一条中间线(例如上边的利比亚马耳他案)分别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分别进行(例如前述的澳大利亚印尼案)2、关于海域划界采用的原则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海岸位置、岛屿、比例性、经济因素、第三国利益、安全和航行利益等因素中间线原则:按海域距两国领海基线等距离平分3、在“中国是否对200海里外、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有主权有求”这个问题上,有概念需要辨析:(1)存在两个“主张界限”:A、按照《公约》规定所主张的大陆架界限;B、在双边海域划界谈判中主张的界限A:中国,以冲绳海槽为大陆架界限(需要委员会通过);日本,距离日本领海基线200海里线B:中国,距离中国领海基线200海里线;日本,中日等距离中间线(2)存在两个“大陆架”:A、按照《公约》规定所主张的大陆架;B、在双边海域谈判中要求的大陆架A:中国,包括200海里大陆架+200海里外大陆架(需要委员会批通过);日本,日本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B:中国,中国领海基线200海里线以内的大陆架;日本,中日等距离中间线东侧的大陆架概念区别的核心就在于,按照《公约》的逻辑,成员国要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和解释,再解决因适用《公约》引发的争端:A的特征在于是因适用《公约》产生的,有效性来源于《公约》相关规定;B的特征在于,是在解决因适用《公约》引起争端的过程中产生的,有效性来源于谈判双方协议。而这两种概念的区别,在中国提交联合国的报告中也声明了:“本划界案是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A。中国政府提交本划界案A不妨害中国以后在东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划界案B。”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不为人所注意,却是最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论的所在。简单地说:中国在联合国主张拥有冲绳海槽以西全部东海大陆架,但在中日谈判中并不主张全部大陆架:注:这是中国对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申请注:cctv4的截图表明的中国在中日东海划界谈判中主张线。应该说对官方主张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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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南海属于太平洋。南海属于太平洋的一部分,南海在太平洋西部海域,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该海域自然海域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其中中国领海总面积约210万平方公里,为中国近海中面积最大、水最深的海区,平均水深1212米,最大深度5559米。太平洋的范围太平洋,北到白令海峡,北纬65°44′,南到南极洲,南纬85°33′,跨纬度151°。东到西经78°08′,西到东经99°10′,跨177个经度。南北长约15900千米,东西最大宽度约19900千米。从南美洲的哥伦比亚海岸至亚洲的马来半岛,东西最长21300千米。包括属海的体积为71441万立方千米,已知最大深度11033米,位于马里亚纳海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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