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得怎样考教师资格证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怎样考教师资格证( )。

专栏/教师资格证因一些“小事”就被吊销?这些“小事”件件犯法!2021年06月07日 08:17--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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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小可爱们,6月15日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就出成绩了,激动不激动?毕竟,拿到合格的成绩,你就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准备教师招聘的报名了。  有的小可爱说,这下好了,考下资格证,自己一辈子都可以用,真是付出一次,受益终生啊!真是这样吗?  小编要给大家泼冷水了,真不是!至于原因还得从自身找起,若德不配位,对不起,你的教师资格证还得被收缴,甚至终身丧失。  不信?往下看吧↓  近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汇编了师德警示教育学习材料,其中包括分别违反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有的教师因此被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在很多人眼里似乎并不严重,殊不知早已触犯了诸多法律,接下来就为大家展示几个典型案例,大家以后也要尽量避免哦~  案例一  @某高校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  2019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案例二  @某中学教师肖某某在课堂上歧视、侮辱学生问题  2021年2月,肖某某在课堂上发表通过家长收入水平质疑家长素质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等言论。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肖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并调离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  @某学校教师许某某体罚学生问题  2019年3月29日,许某某用笤帚木把对未达到英语月考目标分数的25名学生进行体罚,造成部分学生腿部、臀部、背部等部位淤血、红肿。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许某某予以辞退,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校长等的责任。  看到了吧,小可爱们,有了教师资格证,考上了心仪的教师,并不能保证你一生都能从事教师职业,你若违反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你的教师资格是会被撤销的,教师资格证也会被收缴。  对于以上这三个案例,大家是否有些熟悉?这些行为其实在我们身边都发生过,大家对于教师的辱骂、体罚,学生帮导师做一些私人工作等行为都已经司空见惯。  每当有类似事件上新闻的时候,还有很多网友认为孩子不听话,老师就应该体罚,学生以后会感谢老师。可见,大众对于这三种行为的包容度比较高,这也令很多教师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最终导致自己受到处分,证书被吊销。  为了不让大家踩雷,还是跟小编来仔细看看,这些老师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吧~~  不可忽视的法律条文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详见下文)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不得不说,这《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是一般人、一般教师更容易碰到、更容易发生的,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事情更是屡屡发生,那《教师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又是什么呢?  《教师法》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涉及到刑事犯罪可就相当严重了,不仅对于从事教师行业,以后想考编或者考公也都基本无望。  相信小伙伴们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会触犯这条法律。虽然教师们往往品德素质都比较高,但总有几个“败类”犯下了更严重的错误,他们最后有什么结果呢?  案例一  @某小学教师肖某猥亵学生问题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肖某利用教导主任和教师身份便利,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肖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肖某开除公职处分,其教师资格依法丧失,注销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案例二  @某幼儿园教师许某某、潘某某体罚幼儿问题  2019年12月,许某某、潘某某在保教过程中,拉扯幼儿、让幼儿自己打自己嘴巴。许某某、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许某某、潘某某以及该幼儿园执行园长予以解聘处理;将许某某(无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依法撤销潘某某的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猥亵除违反以上规定外,同时也触犯了刑法。而幼儿教师对于道德要求是非常高的,体罚幼儿的性质远比体罚中小学生更加恶劣!幼儿本身就处于需要教师引导着成长的阶段,教师不采用正确的教学方式来帮助幼儿成长,反而对幼儿施加不合理的惩戒措施,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情层面,都不会被轻易原谅!  所以,要做一名合格的教师,真不是考考试、拿拿证这么简单,“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名好老师首先律己,才能更好律人、育人。  这些道德要求本就是我们做人的规范,更何况各位小可爱们还是未来的人民教师,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否则,证书被撤销,工作丢了,职业生涯毁于一旦;在自己曾经的学生面前,也难以抬起头。  从考到教师资格证到参加教师招聘顺利上岗,大家都付出了不少努力,小可爱们可要且行且珍惜呀!  希望到出成绩的时候都看到大家的笑脸哦本文禁止转载或摘编------0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哪些情形会丧失教师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此外,第二十条中还说明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件有哪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5、有教育教学能力;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教师资格的材料有哪些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全部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出来)。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张。教师资格分为几种分8种,如下:教师资格分(自上而下兼容):(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八)成人/大学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 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 )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
(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 C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
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6第一个教师节是什么时间( A).
A,1985年9月10日 B,1986年9月10日 C,1987年9月10日
7.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 B)。
A,保留教师资格 B,取消教师资格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 B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 ABD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题各4分,计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4.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5.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案例分析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⑶违法主体是谁 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教师法
《教师法》的实施就是使教师法在实际活动中产生法律效力。下面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增强教师依法规范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3〕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江某该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在1993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93年工资套改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64元,纳入新的工资标难,剩余部分暂予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按照国务院工改(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案例8—4〕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8—5〕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案例8—6〕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2004年9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8—7〕罚学生站和停学生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省S市的孟女士最近被一件事搅得心烦意乱,她的儿子洋洋在S市第二中学上学,因为成绩不好长期被他们班上的老师停课、罚站,这让望子成龙的孟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和惊讶。孟女士的家距离二中只有200米,孟女士说,当初就是为了方便儿子洋洋到二中上学,才把家从农村搬到了这里。可没想到儿子只读到初二就读不下去了,作为学生他竟然整整7个月没有进教室上课。孟女士说,洋洋之所以读不下去是因为成绩不好,受到班主任张某(刚从非师范专业毕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歧视,长期被停课罚站,而自己是在去年的3月3日发现这个情况的。
孟女士清楚地记得,那一节上的是英语课,可儿子洋洋却没有在教室上课。最后,她还是在教室隔壁的一间小办公室里找到了洋洋。当洋洋一看到妈妈,立刻吓得蹲在地上,后来在妈妈的百般劝慰下他才站起身,小声说出事情经过。原来,他今天在上课的时候随便讲话,老师就停了他这一节课。孟女士注意到在小办公室里一共有7个孩子,当时在她看来,这些孩子因为上课捣乱而被老师罚站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并没有在意。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她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洋洋每天早上一到学校就站在教室外面,有时要站上整整一天。洋洋说,因为害怕妈妈生气,就一直没有把停课罚站的事告诉她。
其实,自从2002年9月张某当上班主任,洋洋罚站的遭遇就断断续续开始了。初二上学期开学没多久,刚刚当上班主任的张某就听其他老师反映班里的纪律差,于是她就想了办法,让全班同学投票评选上课捣乱的学生,结果洋洋和另外4个同学得票最多。张老师就把这5个同学的名字写在了黑板上。
我们又见到了洋洋的同学明明,明明是这样讲述他的遭遇的:那天是星期六,下午没有课,从中午放学一直到下午4点多,明明被张老师留在教室里默写单词,不准回家,也没有吃午饭。后来,趁张老师回办公室的时候,饿坏了的明明和另外两个同学偷偷跑回了家。谁知到了下个星期一,张老师就让明明和另外两个溜回家的同学一起站到了教室外头,还让他们打电话叫家长,如果家长不来就一直在外面站着。
明明说,自己害怕挨打,就不敢给妈妈打电话。而明明的妈妈却在当天中午接到了张老师打来的电话,说明明不见了。明明就这样离校出走了,这一走就是3天。3天后,他被警方送回了家。明明的妈妈说,此时学校提出明明要想再进教室上课就必须签订一个"返校合同",合同中要写明,今后如果明明再次出走,与班主任和老师无关,如果成绩没有进步,家长要主动把孩子带走。为了让孩子可以继续念书,明明妈妈答应了学校提出的所有条件。
这事儿过去没多久,明明就在张老师主持的投票中当选为上课最捣乱的5个学生之一。从那以后,她从张老师那里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把孩子带走吧,别在这里丢脸了。明明妈妈说,她没有把儿子带走,儿子从此也就成了教室外面罚站的"常客"。
明明还告诉记者,除了罚站以外,张老师在上课时间还让他去打扫办公室,在校园里捡垃圾,到车棚里整理同学们的自行车。如果不是去年3月份他在小办公室罚站的事情被洋洋的妈妈发现,这些他是不敢告诉父母的。张老师的歧视和体罚让明明产生了强烈的厌学情绪,一提起上学,明明就感到烦闷压抑。即使后来妈妈给他转了学校,他也不愿意上了。记者采访时,明明已经辍学在家大半年了。刚开始,无事可做的明明总是在网吧里打发时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网吧集中整顿,他就每天呆在家里看电视,学校对于他来说已经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对洋洋和明明采访中,记者还听说了班上的另外一件事,一个叫兰兰的女同学因为不堪忍受张老师的辱骂,竟然给家人留了一份遗书准备自杀,后来幸亏被好朋友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场惨剧。记者在这个小区里找到了兰兰的家。兰兰的妈妈告诉记者,自从辱骂事情发生以后,兰兰就再也不愿意去二中上学了。她甚至对妈妈说:如果你让我再去上学,我就死给你看。脸上流露出以前从没有过的仇恨和坚决。
兰兰的妈妈说,辱骂事件的起因是一次课间的时候,兰兰和一个男生在教室门口闹着玩,被张老师看见了。张老师当时就让兰兰站到讲台前,并大声说:把你们俩的丑事再表演一遍,小女孩不要以为自己长得漂亮就可以不知羞耻。就连同学们都觉得那些话说得太难听了。兰兰说,事情虽然过去1年多了,可自己仍然记得当时站在讲台上那种头重脚轻、天旋地转的感觉。那一节课,自己就被张老师关在了教室外面。放学后,兰兰就托班里的其他同学给妈妈带了封遗书准备离开。
在校方提供的调查报告中,我们看到张老师是从2002年10月开始,断断续续地停了5名学生的课。那么,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3月,停课事件被洋洋的母亲发现,这期间难道学校就没有发现制止过吗?记者又采访了和她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的年级主任赵主任。赵主任说,去年3月份,校方在接到学生家长的投诉后就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停止了她的班主任工作,并责令她写出检查。但家长们认为这样的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她还继续教课,就会继续影响其他孩子。由于不满意学校对张老师的处理,家长们继续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情况。(选自中央电视台2004年6月7日“今日说法”)
佟丽华(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评案:虽然我们小时候都可能被罚过站,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罚站是违法的。《未成年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第二,老师要学生停课,说我没有撵你走,但是我就是不让你上课,实际上一定要意识到,受教育的权利恰恰就是要保证他能够上课接受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是不能开除学生的。有的学校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它的对策就是有的是劝退,有的是停课。针对这一点,北京市在修订《未成年保护条例》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劝退停课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老师发动全班同学进行投票评选出最差的学生,我认为这样侵害了这个学生的名誉权。学校和明明的家长签订的所谓转学合同,主要想规避自己的责任。这种协议是一种通过所谓的合法形式来变相侵害学生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学生因上述原因有自杀自伤的行为,学校和老师可能就要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侮辱的程度非常严重也会构成侮辱罪。其实如果造成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就是学校。因为是老师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给学生造成的伤害,老师自己没有上岗证也没有教师证,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发生这么多的行为,学校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给学校提个醒,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而言,一定要意识到要依法进行教育,如果管理者的观念本来就是比较落后,他认为打一点骂一点这都是正常的,那么老师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行为就无法避免。
作为老师来讲,你的教育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我们国家对于教育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多的。作为每一个老师,在上岗之前是否过了法律这一关,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
〔案例8—8〕学生告教师也不一定都胜诉
某校学生邵某上课时要请假出去,说自己眼睛痛。女教师邵某认为该生的眼睛问题不大故不准其假。该生再此要求出去,教师仍不准。于是,学生走上讲台与教师理论,说教师不对。邵老师说他不愿学习还不如回家种地、做泥瓦工。该生认为老师在公共场合侮辱了他的人格,因为他是农村学生,父母都是种地的农民,老师不应该看不起农村人。因此,该生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认为,尽管学生请了三名同学作证,而教师也举不出自己未说侮辱学生的话的证据,但还是判定:社会分工不同,但人格平等,老师不能歧视体力劳动者,但即使老师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也不属违法行为,学生败诉。但法庭也提请就是要注意提高教育艺术和改善师生关系。(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2003年6月21日)
这个案例说明,学生也不要动不动就告老师,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教师也应该冷静地有理有据地面队学生的起诉,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体育教师招聘考试知识点题库
一球一世界
忘我即生活
这场游戏的发明者,把大千世界互相依存,互相排斥的现象摆布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里。
它给任何一方尽其所能的权利,又不让任何一方轻易得逞;给人以希望、又给人以幻灭。它挑动着人们的激情,呼唤着人们原始的冲动和好胜心,又小心翼翼地规范者人们的秩序,犹如河堤约束着河水,藩篱阻挡着飓风。理智与非理智的崩溃,只有一垒之隔。因此,它又是一种费厄泼赖,考验着人们的智慧、耐心和体能,驱使人们去追求、去拼搏,去苦恼、去欢乐;并把本来不登大雅之堂的阴谋诡计,上升为合法的文明,罩上一圈灵性的光环,最后向优胜者献上荣誉的桂冠。“小孩踢上足球可以成为大人,大人踢上足球可以成为绅士”。有人喜欢安静的瞪着那块绿茵场,因为那是百看不厌的生活的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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