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家中国是绝对豁免还是限制豁免法正式生效之后将正式起诉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吗?

第一条 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一)外国主权国家;(二)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三)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国际条约;(二)书面协议;(三)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四)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五)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第五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作为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二)作为被告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受理的诉讼,并就案件实体问题答辩或者提出反诉;(三)作为第三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受理的诉讼;(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时,由于与该起诉或者该诉讼请求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被提起反诉。外国国家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能够证明其作出上述答辩之前不可能知道有可主张豁免的事实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后的合理时间内主张管辖豁免。第六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七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或者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的,对于该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非行使主权权力的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投资、借贷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在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时,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第八条 外国国家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是为了履行该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特定职能;(二)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享有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享有相关豁免的人员;(三)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该外国国家的国籍,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经常居所;(四)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协议。第九条 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第十条 对于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该外国国家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二)该外国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的赠与、遗赠、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三)在管理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或者进行法人、非法人组织清算时涉及该外国国家的权益或者义务。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确定该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二)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第十二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根据书面协议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书面形式同意将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的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对于需要法院审查的下列事项,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仲裁协议的效力;(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仲裁裁决的撤销;(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事项。第十三条 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外国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一)外国国家以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等方式明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二)外国国家已经拨出或者专门指定财产用于司法强制措施执行;(三)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外国国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且与诉讼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第十五条 下列外国国家的财产不视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一)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者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用于、意图用于公务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款项;(二)属于军事性质的财产,或者用于、意图用于军事的财产;(三)外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中央银行或者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四)构成该国文化遗产或者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五)用于展览的具有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物品,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认为不视为用于商业活动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二)该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通过前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可以通过外交照会方式送交该外国国家外交部门,外交照会发出之日视为完成送达。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依照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附上有关语言的译本,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附上该外国国家官方语言的译本。向外国国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一并通知该外国国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个月内提出答辩状。外国国家在对其提起的诉讼中就实体问题答辩后,不得再就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第十八条 经送达完成,外国国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指定期限内出庭的,法院应当主动查明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的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应当在诉讼文书送达之日的六个月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外国国家作出的缺席判决,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送达。外国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缺席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以下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应当采信:(一)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是否构成本法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外国主权国家;(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交照会是否送达以及何时送达;(三)其他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对于前款以外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具意见。第二十条 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上述机构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第二十一条 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等原则。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15:03
来源:
刘勇教授发布于:湖北省
前段时间,因为福岛核污水排海带来的担忧,中方宣布全面禁止日本水产进口。对此,岸田政府多次展现出,“中国不吃核食,就等着吃官司”的态度。
今天,岸田政府正式提交了文件,将我国告上了WTO。对此,我国出台了《外国国家豁免法》,取消了所有国家的在华绝对豁免权。现在相关中国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以依法将岸田政府告上中国法庭。
日本首相岸田文雄
日本正式递交申诉文件
据环球时报报道,9月4日,日本外务省宣称,中方在日本启动核污水排海后,宣布的全面进口管制措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因此,日方已经向世界贸易组织(后文简称WTO),正式提交了书面申诉文件,并继续要求中方撤销相关举措。
日本外务省提交的文件中,提到的东西还是老几样,总结一下可分为三点。
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文简称IAEA)的认可,依旧是“排海通行证”。
二是ALPS系统功能强大,能充分净化核污水,所以核污水排海带来危害,可以“忽略不计”。
三是日本相关机构正在对海水、相关海域鱼类以及储存的核污水进行检测。相关结果非常“透明”,可以在东电官网与日本政府官网查看,至今放射性元素没有超标。
我们挨个来讲,首先所谓IAEA的认可,是非常片面狭隘的,其检测数据全部来自东京电力公司,这家公司此前就在核污水数据方面,屡屡进行造假,欺骗全世界。由不靠谱的数据诞生的“认可”,自然也是不靠谱的,决不能充当“排海通行证”。
其二,IAEA都曾坦言,ALPS系统不能完全净化放射性元素。该系统的净化功能是否强大,核污水排海会带来多大的危害,这些问题不是岸田政府,凭借一己之言能决定的。
况且核污水的危害,不仅体现在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上,现在日本和周边国家的渔业,因为核污水排海已经是屡受重创,这也是危害之一,岸田政府应该负起责任。
其三就是该文件指出的“透明”,事实上,现在对福岛核污水的检测,完全只有日本机构在负责,周边国家提出的第三方检测机制,岸田政府是避而不谈。这些数据无论怎么公开,都有着造假的嫌疑,没有任何“透明”可言。
上述岸田政府的陈词滥调,能不能说服WTO是未知数,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一定无法解决世界各国的担忧,也无法让中方撤回,保护自国民众安全的合理合法举措。
在中方还未就岸田政府的上述行为表态之时,日本渔民就率先对岸田政府进行了起诉。
日本民众要求法院裁停排放
据环球时报报道,9月4日,超过百名日本民众计划于本周,集体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法院裁停核污水排海计划。有民众表示,岸田政府曾保证核污水排放前,会先征求日本渔民的同意。但岸田政府背弃了这项承诺,无视日本渔业组织的强烈反对,执行了这项错误政策。
在核污水排海这件事情上,作为利益攸关方的日本渔民,理所应当地一直在强烈抗议。该政策本是由岸田政府一手决定,日本渔业却为此“买了单”,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虽然岸田政府想将这口黑锅,硬甩到了中方身上,但事实上,大力赞扬核污水排海的美国,早在上半年就降低了日本水产进口。况且就算没有任何禁令,相信大部分人也不会想去当“核试验小白鼠”。在岸田政府被告上日本法院的同时,中国法院的被告席也在等着他。
外交部就《外国国家豁免法》进行回应
据观察者网报道,9月5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记者会回应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旨在健全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为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律明确了中国法院,可就涉及商业活动、相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诉讼实行管辖权,对外国国家商业活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代表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加持下,所有国家的在华绝对豁免权已经被取消。现在岸田政府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地排核入海,已然对我国企业、民众造成损害。对此,我国企业、机构以及个人,可以将岸田政府告上中国法院。中国法院也可依法对其在华商业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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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地区的地缘政治动荡近年来,亚太地区的地缘政治持续陷入动荡。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持续挑拨地区和平稳定,早已经让战争的阴影笼罩在了亚太地区。这种动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领土争端、军事对抗以及经济利益的争夺等。亚太地区地缘政治动荡对地区和平稳定的影响十分深远。首先,它给地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战争和冲突一旦爆发,无辜的老百姓将成为最大的牺牲品。其次,动荡的地缘政治局势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亚太地区是全球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但动荡的地缘政治局势可能会导致投资环境恶化,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亚太地区还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通道之一,地缘政治动荡也可能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严重冲击。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近期,日本单方面宣布将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洋,无异于对中国的海洋产业释放了一次延后的“核打击”。这一事件对中国的影响不容忽视。首先,核污染水排放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核污染物具有极高的毒性和放射性,一旦进入海洋,将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威胁到我国的海洋资源和渔业产业。其次,这一事件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由于核污染物具有蓄积性和传导性,一旦进入海洋生物体内,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中国政府对这一事件作出了坚决反对,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国家利益。首先,中国强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应对。其次,中国要求日本履行国际责任,为核污染水排放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中国还加强了对本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近期,中国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该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对当前敏感局势下,中国处理对外关系,有着极大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包括了六个方面和三种情况。首先,该法规定了豁免的具体范围,包括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使团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其次,该法明确了外国国家责任的追究方式和范围。如果某个国家政府对中国造成伤害或损失,将被移除豁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该法规定了外交部出具证明文件的程序和要求。当我国与外国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供外交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才能进行诉讼。《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外国国家豁免法》,该法共包括六个方面和三种情况。六个方面主要包括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团、军事人员、文化和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和豁免涵盖了外国国家在我国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三种情况主要分别为外国国家政府对中国造成伤害或损失、外交部出具证明文件和对等待遇执行。其中,第一种情况意味着如果某个国家政府对中国造成伤害或损失,将被移除豁免,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要求在与外国国家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供外交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才能进行诉讼。第三种情况涉及对等待遇的执行,即如果对方国家对中国实施了限制措施,中国也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中国的机会与对策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为中国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机会,同时也需要相应的对策来应对这一机会。首先,日本核污染水的排放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外交杠杆,可以通过联合民间声音在国际上对日本采取经济和军事行动,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地区安全。与此同时,中国也应加强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合作,形成联合战线,共同应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其次,这些民间力量也可能成为中国可以联合的对象,对抗美国在华布局,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可以通过发展经济合作、加强人文交流等方式与亚太地区国家密切合作,共同抵制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对地区的负面影响。总之,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为中国带来了重大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应充分利用这个机遇,通过外交手段和联合行动捍卫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地区安全。同时,中国还应加强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通过这些努力,中国将能够有效应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带来的挑战,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繁荣。关注我,给你带来精彩的泛知识解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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