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店购买手机退货条件如何退货?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在直播间花五十多万买了十几块石头,后悔了还能退款吗?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  刚刚过去  不少人在促销开始前  就早早将心仪的商品加入购物车  虽然“剁手”后的兴奋还在  但是  一些消费者已经开始为了维权发愁  比如  商品与直播间描述不一致  代购回来的怀疑不是真品  网购的电子产品有质量问题  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  ……  不仅影响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有时候也关系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  房山法院城关人民法庭  携手“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  来到房山职业学校  开展“法庭+房职”法律课堂  法官助理李萌  结合实际案例  以“网购维权应知会 法典护航伴成长”  为主题  给70余名师生带来专题讲座  并进行现场互动  回应了同学们网络购物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  案例一  直播赌石货不对版  要求退款难以支持  原告张某在被告公司网络直播间购买翡翠原石18笔,原告依据直播间的下单情况,经被告公司客服的指示分别采用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支付宝账户及被告公司李某银行账户支付了货款51万余元。  原告收到被告邮寄交付的翡翠原石后,经立即检查发现翡翠原石品相与被告公司在直播间承诺的原石品相不符,导致价值相差甚远。  就此欺诈行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售后客服积极沟通退货事宜,并联系直播平台客服进行投诉。  经过沟通,被告共向原告退还部分货款25万余元。对于剩余的货款26万余元,被告拒绝退还。  原告称被告在向其销售涉案产品时在直播间称“品质不到、可以不要”属于欺诈行为,但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涉案翡翠原石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在每一块石头成交时直播间主播都要求向买受人截图发送一张纸条,上面有红字单独标注“代购原石、不退不换”,并且在网络店铺和下单链接页面上也进行了特别提示:“代购商品(翡翠原石)一经拍下,不退不换,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因为翡翠原石具有特殊性,在去皮或者是切割等处理后会影响二次销售,所以是不可以进行退换的一经拍下都不支持退货”,原告均确认知悉并继续购买。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原告在庭审中称他想进一些原料从事翡翠生意,而原告在与被告在直播间交易时,一未进行鉴定,二未对涉案原石进行切割,仅凭借肉眼观察和直播间主播对18块翡翠原石的描述就决定以51万余元的高价交易,显然符合玉石行业习惯中关于赌石的交易形式。  既然原告接受了这样一种交易的模式,又在交易后也对部分涉案原石进行了切割,并且双方已协商退还了部分货款25万余元,其要求全额退货退款的请求显然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是当下比较热门的直播形式的网购,而且涉及到“赌石”,“赌石”是珠宝业术语,是指在玉石交易的过程中,看不到内部的情况时,人们只有根据皮壳的特征,凭自己的经验来推断赌石内部翡翠的优劣,而通过远程网络直播形式的“云赌石”,相应的风险则更大。  切割后如能得到品质上乘的翡翠,则获利巨大,反之则可能无利可图,因此,很难据此认定所购买的翡翠原石货不对板以及销售者存在欺诈等事实。  任何投资、买卖都具有风险,根据风险自担原则,法院只能依据双方有效的约定进行判决,因市场变化、投资风险等带来的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担。  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市场交易等行为时,需理性判断后做出合理决定。  案例二  “代购”无保障 购买需谨慎  王女士通过微信联系身在德国的孟先生,让他代购名牌女包一个。  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购买品牌包的型号、价格,王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孟先生共计15000元,随后孟先生向王女士送货。  但是,王女士发现该品牌包与正品细节和质量都有差别,通过真伪查证渠道进行查证后,发现该代购包非正品。  但当王女士再找孟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时,对方却不认可,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退还全部货款。  孟先生辩称,自己是按照王女士的要求在专卖店买的包,王女士支付的钱也都付给专卖店了,自己赚取的报酬只是办理退税获得的退税金额。因此,自己给王女士提供的是代购服务而不是直接向她销售商品,是委托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王女士与孟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由孟先生向王女士返还15000元货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孟先生与王女士交易方式为:王女士选定货物,由孟先生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王女士支付价款后孟先生交付货物,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  孟先生未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与王女士之间,就王女士委托的事务以及双方曾就孟先生应收取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为退税金额进行过约定,因此,孟先生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为此,孟先生作为出卖人,应向王女士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  而孟先生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能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包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故判决解除王女士与孟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由孟先生向王女士返还15000元货款。  法官提示  本案中王女士是幸运的,因为她是认识孟先生的,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如果是从陌生“微商代购”商品,无法得知对方的身份信息等,可能会造成即使诉至法院也难以认定事实或执行困难等问题。  这类借助微信平台从事销售和代购商品活动的主体不断兴起,当下统称为“微商”,包括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和个人注册的微信账号。  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的商家一般是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公司的认证后方可开办。  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其进入的门槛低,建立朋友圈的好友也不一定是实名,加上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  由于“微商”是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创立时间较短,目前缺少职能部门监管,存在经营混乱、质量无保障、维权难等问题。  因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尽量选择正规平台购买商品,交易时要有证据意识,保存完整交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  在交易过程中要核实对方姓名、所在地等信息,尽量选择具有第三方平台保障的渠道进行付款,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交易信息单以及卖家相关信息等,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如订单截图、收银单据及出售商家的联系方式、物流运输证明等,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已激活手机出问题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可随意适用  小刘在某网上商城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台A品牌手机,收货并开机激活后,小刘发现该手机屏幕颜色明显偏暗,委托他人将所购手机去A品牌王府井专卖店进行检测,检测单明确认定该手机屏幕颜色发暗、对比度不正常。  小刘通过网上商城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网店辩称,自家店铺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手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现小刘已将手机激活,故拒绝退货。  于是小刘将网上商城与手机网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手机网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手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小刘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对该内容的同意与确认,小刘在激活后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法律依据,故手机店不同意退货,不能认定其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义务。  小刘提交的手机检测报告,也不能证明其购买的手机并非正品,但可能构成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小刘的主张不属于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退货情形,也不能证明某商城向其销售该商品时存在欺诈,故小刘要求网上商城和手机店履行退款并三倍赔偿的条件不成立。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很多网店商家会设置这样的声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声明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等情况,则属于卖家的过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果没有与卖家商量好退货邮费的话,应由消费者承担。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比如游戏点卡,报纸、期刊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如果购买手机、电脑等大件物品还是尽量选择信誉较好、证照齐全的大型电商平台,这类平台的付款有严格的程序,退换货、维权取证较为方便快捷。  当消费者想要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还需要看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可以退货的范畴。如果不能确定收到的商品自己是否喜欢,不妨顺手买上一份运费险,或在查看外观是否完好、满意的情况后再进行注册、激活或者进行一些个性化设置。  案例四  网购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可要求十倍赔偿  原告李某在被告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螺蛳粉5包,每包单价为4.9元。  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1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  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这个网购合同,被告退还购物款4.9元并赔偿1000元,原告进行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经过与螺蛳粉生产厂家核实,厂家称每包食品都进行了打码封存,不可能有遗漏,对此可以提供打码封存的视频。生产日期为喷码机喷码,该喷码为油墨喷码,所喷生产日期文字可在特定清洗剂清洗下抹除。  因此,被告怀疑原告擅自进行操作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将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进行擦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9元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照片以及当庭出示的涉案商品实物,该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也没有发现明显人为处理过的痕迹。  虽然被告提交了带有生产日期的商品照片和视频,但无法证明本案双方诉争的特定的这袋螺蛳粉在出厂时已经标注了生产日期。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采取某种方式擦除了原有的生产日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所以,应认定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消费者主张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司法实践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起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通常会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问题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关于“瑕疵”的规定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哪些情况下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属于标签、说明书的标示瑕疵呢?  一般情况下,有英文大小写错误、中文繁体简体适用不当、书写或者印刷瑕疵等情况,而非内容上的问题,更不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示基本信息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也就是说,上述这些要点不属于瑕疵,而是属于会影响食品安全的这些要素,如果存在问题是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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