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地区,如何办理注册建筑设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资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要求?

发票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净利润
EPC总承包合同也称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总承包合同由设计,采购,施工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利润敏感性分析法是在投资项目评价和企业其他经营决策中常用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它是在确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重复分析不确定因素变化时,将对项目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
本文的数据在假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交纳的基本附加税为12%,即3%的教育费附加税、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7%的城建税附加税的前提下得出;若实际工作中还涉及水利建设基金等税种,只需将税率稍作变更就可得到相应的比较结果。本文通过对设计采购施工的净利润公式推导可以得到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的净利润公式和对应总承包合同额和分包成本的常量系数。
总承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在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和分包签约方式的组合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通过净利润公式推导来定量分析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额和成本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
一、设计净利润公式分析
在向业主开具6%增值税,签订设计分包合同获取6%增值税时,设计部分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进项税税率=销项税税率,因此
净利润=[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6%×12%)-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4.46%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75%印花税
=74.46%×(总承包额/1.06-成本/1.06)-75%(总承包额+成本)×0.05%
=70.2078%×总承包额-70.2828%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0.2078%
当成本=1,净利润=-70.2828%
二、施工净利润公式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施工分包的营业税税率为3%。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施工部分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毛利率×(1-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率)]×(1-所得税税率)
=75%×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毛利率×(1-3%×12%)-75%印花税
=72.48%×(总承包额-成本)-75%×(总承包额+成本)×0.03%
=72.4575%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三、采购净利润公式分析
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有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两种模式。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在分包签约方式上有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和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两种方式;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分包签约方式上有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因此根据排列组合就有三种类型。以下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来确定EPC总承包合同采购部分的净利润计算公式。
1.类型一: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采购合同获取17%增值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成本-进项转出额-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2.4575%×总承包额-75.02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5.0225%
2.类型二: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获取营业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2.4575%×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3.类型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采购合同获取17%增值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62.7724%总承包额-62.8174%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62.7724%
当成本=1,净利润=-62.8174%
4.类型四: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营业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62.7724%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62.7724%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通过对净利润公式和常量系数我们发现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获取营业税发票比获取增值税发票净利润高,因此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分包合同的签约方式采用将该部分纳入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比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更优。另外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由于进项税转出进入成本对所得税的抵减作用,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的高低不影响净利润,因此在分包合同签约方式选择时无需考虑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税率高低。
四、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不同,则开具发票类型和收取发票类型和税率组合也不同,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对应的总承包额边际贡献率和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也不同,常见组合如下表所示:
按照什么税种、依照什么税目的税率纳税, 并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要将正确的筹划思路落到实处, 还必须把握操作的关键点为合同签约方式,因为合同的具体条文决定了向业主开具发票的类型和收到发票的类型从而决定了税收政策如何适用和税收筹划方式的选择。
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的合同额分配不合理,将造成合同整体税负增加,在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时应增加采购和施工在总承包合同额的配比,减少设计在总承包合同额的配比。EPC总承包商应与业主积极沟通调整设计、设备及施工安装三部分间的总承包合同额分配,减少EPC总承包合同税负,增加净利润。
由于分包合同成本的常量系数和对净利润边际贡献率的差异,通过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下的总成额边际贡献率和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的对比分析发现, EPC总承包商在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与分包签约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净利润结果的不同。因此EPC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采购合同和施工分包时应选择最佳分包合同签约方式,增加净利润。
参考文献:
[1]艾华,王震.税收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41-43
[2]冯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胡文君.边际分析法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109-101
[4]胡爱萍.华良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晓燕.EPC合同模式下公路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索赔策略研究.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
[6]刘智勋.浅析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税收筹划.财会研究,2012:218-219
[7]马珊.WT公司持续经营中税收筹划问题研究.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论文,2012发票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识别 发票验审 查询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主要负责国网公司、省公司两级采购所有方式的物资合同的签订、结算以及供应商服务管理等工作。随着“物资集约化管理”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合同管理工作量急剧倍增,大量的发票验审工作向物资公司集中,人工审核增值税发票工作量大而且容易出错,针对该问题,物资公司提出建设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采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识别技术,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扫描识别,将非结构化数据转换为结构化数据,通过接口与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从而实现发票录入、发票验审、发票过账等环节的自动化、智能化进行,由机器代替人工,提高单据验审与账务处理的工作质量,保证业务人员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发票验审、结算工作。
1 需求分析
1.1 发票数据录入
传统的发票录入工作由人工完成,每份发票的票面信息都要录入至EXCEL表中进行归档,并且数量多,每份合同可能会对应少则一张多则几十张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选用高速馈纸式扫描仪,可以支持批量发票扫描,确保发票数据的快速录入。
1.2 发票验审
发票验审工作主要是审核发票开票信息是否有误,审核发票抬头信息、审核供应商信息、审核发票开票日期、审核发票金额税额是否与到货信息一致等,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抽取ERP系统中的订单数据和供应商数据与扫描识别得到的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才允许录入系统。
1.3 发票过账
发票过账工作主要是进行发票、采购订单、入库单三单匹配工作,在ERP系统进行发校验操作。该环节最大的问题是发票数量较多,并且发票校验操作需要填写采购订单号、金额、含税金额、日期、摘要等数据,录入信息量较大,针对该问题,我们将充分利用扫描采集到的发票数据,将发票数据自动填写到发票校验界面、自动调整税差、自动生成摘要,财务人员只需审核数据便可完成发票校验操作。
1.4 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原始单据的查询,原始方式便是在档案室找到对应的发票,但这种方式较为费事费力,针对该问题我们可将扫描采集到的发票影像信息,根据采购订单或发票号发票代码为索引,在ERP系统DMS模块中建立归档,通过链接便可以实现原始票据的在线查询。
2 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
2.1 设计目标
实现增值税发票的批量扫描识别、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验审、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过账、实现增值税发票单据影像在线查询。
2.2 主题思路
发票验审业务的实质就是根据ERP系统内的采购订单数据与收货数据验审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主要验审内容为:验审抬头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开票供应商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发票金额是否与收货金额一致、验审开票日期是否在有效范围之内。传统的方式是供应商将发票送交至验审窗口,验审人员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订单然后核对数据是否正确,这样验审效率较低。
2.3 构架设计
实现发票自动验审的前提是需要拥有采购数据,所以我们设计通过接口将采购订单数据传输至增值税智能管理系统中,扫描发票数据并时,系统会将采购订单数据与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初步验审。
图1:系统基本构架
2.4 系统功能设计
系统的架构是先扫描、再验审然后过账的一条线处理方式。采用多模块结构。按照功能模块的功能,可把系统划分如下:
2.4.1 扫描识别系统
(1)登录验证: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系统,经过系统验证后,将该供应商对应的采购订单等信息列出。
(2)待结算合同清单显示查询:登录后,将能直接浏览到未结算的采购合同,并显示各合同的工厂名称、合同不含税金额、合同总额等信息,供应商可以选择需结算的合同进行发票扫描。
(3)发票扫描:完成扫描后,系统将发票票面信息转换成结构化文件格式和图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含税和不含税金额等信息转成结构化文件。
(4)信息识别及修正:系统读取发票代码、发票号在内的发票信息,进行重复发票的检查。读取开票日期、购销方税号在内的发票信息,通过检查开票日期是否超过抵扣时间,销方税号是否和供应商主数据一致,购方税号是否和购方数据一致来进行发票信息的初步核对。若该订单对应的发票信息全部识别正确,上传即可。
(5)系统审核:供应商确认上传时,系统将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检查,检查以下方面:购销双方税号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在可用范围内、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允许上传。
(6)粘贴单打印:上传发票信息后,系统自动打印出发票粘贴单。
(7)发票明细打印:系统将刚刚扫描并上传的发票明细进行整理,之后自动形成发票明细单。
2.4.2 发票验审
(1)登陆验证:验审人员登陆发票验审平台,系统根据验审人员账号自动检测该验审人员权限,将该验审人员验审发票数据列出。
(2)发票验审:系统列出待验审发票信息,包括合同信息、发票信息等,并将验审结果以指示灯的形式输出至验审界面,验审人员审核指示灯信息无误,点击通过便可完成验审。
2.4.3 发票过账
(1)登陆验证:发票过账人员登陆发票过账平台,系统根据该人员登陆账号检测该人员权限,并将该人员允许过账发票信息列出。
(2)发票过账:过账人员选择已验审通过的订单号,系统自动跳转至发票过账界面,并将发票数据填充至相对应栏位,过账人员审核数据是否正确点击过账即可完成发票过账操作。
2.4.4 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1)工作人员在扫描发票后将数据上传至SAP系统中,同时系统自动将对应的发票图像同时传输至SAP系统,存储至SAP DMS模块中,以采购订单号为索引,关联至相对应的采购订单。
(2)在采购订单查询界面进行增强开发,加入发票图像查询链接,查询发票图像时登陆采购订单查询界面,点击链接,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号将该订单对应的图像信息列出。
3 结语
本方案根据增值税发票验审工作的特点,采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识别技术,通过接口与现有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实现发票验审、发票过账等操作的智能化、自动化进行,有效减少了人工误差,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该系统具有操作简单、流程明确、数据安全等特点。后续如何更好的完善该设计方案还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
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00发票合同范文第3篇
1需求分析
1.1发票数据录入
传统的发票录入工作由人工完成,每份发票的票面信息都要录入至EXCEL表中进行归档,并且数量多,每份合同可能会对应少则一张多则几十张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选用高速馈纸式扫描仪,可以支持批量发票扫描,确保发票数据的快速录入。
1.2发票验审
发票验审工作主要是审核发票开票信息是否有误,审核发票抬头信息、审核供应商信息、审核发票开票日期、审核发票金额税额是否与到货信息一致等,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抽取ERP系统中的订单数据和供应商数据与扫描识别得到的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才允许录入系统。
1.3发票过账
发票过账工作主要是进行发票、采购订单、入库单三单匹配工作,在ERP系统进行发校验操作。该环节最大的问题是发票数量较多,并且发票校验操作需要填写采购订单号、金额、含税金额、日期、摘要等数据,录入信息量较大,针对该问题,我们将充分利用扫描采集到的发票数据,将发票数据自动填写到发票校验界面、自动调整税差、自动生成摘要,财务人员只需审核数据便可完成发票校验操作。
1.4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原始单据的查询,原始方式便是在档案室找到对应的发票,但这种方式较为费事费力,针对该问题我们可将扫描采集到的发票影像信息,根据采购订单或发票号发票代码为索引,在ERP系统DMS模块中建立归档,通过链接便可以实现原始票据的在线查询。
2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
2.1设计目标
实现增值税发票的批量扫描识别、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验审、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过账、实现增值税发票单据影像在线查询。
2.2主题思路
发票验审业务的实质就是根据ERP系统内的采购订单数据与收货数据验审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主要验审内容为:验审抬头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开票供应商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发票金额是否与收货金额一致、验审开票日期是否在有效范围之内。传统的方式是供应商将发票送交至验审窗口,验审人员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订单然后核对数据是否正确,这样验审效率较低。
2.3构架设计
实现发票自动验审的前提是需要拥有采购数据,所以我们设计通过接口将采购订单数据传输至增值税智能管理系统中,扫描发票数据并时,系统会将采购订单数据与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初步验审。
2.4系统功能设计
系统的架构是先扫描、再验审然后过账的一条线处理方式。采用多模块结构。按照功能模块的功能,可把系统划分如下:
2.4.1扫描识别系统
(1)登录验证: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系统,经过系统验证后,将该供应商对应的采购订单等信息列出。(2)待结算合同清单显示查询:登录后,将能直接浏览到未结算的采购合同,并显示各合同的工厂名称、合同不含税金额、合同总额等信息,供应商可以选择需结算的合同进行发票扫描。(3)发票扫描:完成扫描后,系统将发票票面信息转换成结构化文件格式和图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含税和不含税金额等信息转成结构化文件。(4)信息识别及修正:系统读取发票代码、发票号在内的发票信息,进行重复发票的检查。读取开票日期、购销方税号在内的发票信息,通过检查开票日期是否超过抵扣时间,销方税号是否和供应商主数据一致,购方税号是否和购方数据一致来进行发票信息的初步核对。若该订单对应的发票信息全部识别正确,上传即可。(5)系统审核:供应商确认上传时,系统将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检查,检查以下方面:购销双方税号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在可用范围内、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允许上传。(6)粘贴单打印:上传发票信息后,系统自动打印出发票粘贴单。(7)发票明细打印:系统将刚刚扫描并上传的发票明细进行整理,之后自动形成发票明细单。
2.4.2发票验审
(1)登陆验证:验审人员登陆发票验审平台,系统根据验审人员账号自动检测该验审人员权限,将该验审人员验审发票数据列出。(2)发票验审:系统列出待验审发票信息,包括合同信息、发票信息等,并将验审结果以指示灯的形式输出至验审界面,验审人员审核指示灯信息无误,点击通过便可完成验审。
2.4.3发票过账
(1)登陆验证:发票过账人员登陆发票过账平台,系统根据该人员登陆账号检测该人员权限,并将该人员允许过账发票信息列出。(2)发票过账:过账人员选择已验审通过的订单号,系统自动跳转至发票过账界面,并将发票数据填充至相对应栏位,过账人员审核数据是否正确点击过账即可完成发票过账操作。
2.4.4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1)工作人员在扫描发票后将数据上传至SAP系统中,同时系统自动将对应的发票图像同时传输至SAP系统,存储至SAPDMS模块中,以采购订单号为索引,关联至相对应的采购订单。(2)在采购订单查询界面进行增强开发,加入发票图像查询链接,查询发票图像时登陆采购订单查询界面,点击链接,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号将该订单对应的图像信息列出。
3结语
本方案根据增值税发票验审工作的特点,采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识别技术,通过接口与现有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实现发票验审、发票过账等操作的智能化、自动化进行,有效减少了人工误差,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该系统具有操作简单、流程明确、数据安全等特点。后续如何更好的完善该设计方案还待进一步研究。发票合同范文第4篇
一、 基本案情
我国某公司多次洽谈后,应也门一客户支付购货款的要求制作一份形式发票。当时该公司没有多想便按其要求制作了一份PI,简单规定了货物的要求、金额等,便发给了客户。在等待客户回复过程中,银行通知客户信用证已到。该公司原本想和客户先确认支付方式,如是信用证的话,再和其确认开证行及具体信用证条款,但没有想到客户没有双方协商就已经开来信用证。该公司审核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有一软条款,而且开证行资信等级不高。于是马上与客户联系,要求其改证,如有可能的话撤销信用证重新开证。客户回复可删除软条款,但不能更换开证行,且要求我公司承担一部分改证费用。后经过不断协商,客户改证两次,第一次删除了软条款,第二次延长了交货时间,因为我公司交涉过程中浪费了许多时间。此单最后虽顺利执行,但付出了三方面的代价,一是该公司承担了部分改证费用;二是便于安全收汇做了出口信用保险,增加了公司成本;三是浪费了货物生产和沟通时间。该公司之后进行反思认为,将简单的PI发出,后来对其补救的时间远远多于制作一份合同的时间,得不偿失,也给客户一个不专业的印象,因此建议使用销售合同,减少使用PI。
二、该案中形式发票的合同效力
(一)形式发票构成有效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称《公约》)第14条第一款解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形式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是主要将拟报价出售货物的价格、规格、单价等开立的一种非正式发票,因此许多公司习惯上在发票(Invoice)一字前添加形式(Profoma)一字, 其它项目内容可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由于形式发票本身就是假定合同成立而开具的,品名、数量和价格都是设计好的必填栏目,而且许多公司并不对形式发票的非有效性进行声明,因此,该案例中即使买卖双方没有经过多次磋商,形式发票也符合有效发盘的条件,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就能够成立。
(二)形式发票是确定成交条件的邀请接受
以函电方式多次磋商后,由于买卖双方反复还盘后,最初发盘中的许多交易条件都发生了改变,如果买卖双方直接起草合同,合同条款难免会有错误的情况,更改合同在一方已签字的情况下还是会带来许多麻烦。因此,在实务中合同签订前需要一方将所有条件都确定下来,相当于反复还盘后最终形成的完整新发盘,无误后对方确认,则双方可以按照其规定签订合同。形式发票上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总价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其他条款如包装、运输、支付等可以在表格下的空白处来表现,其清晰性和简洁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其用于邀请买方发出确定的订单。该案例中,在多次磋商后,尽管外商没有明确说明接受所有交易条件,但其以支付购货款为由要求制作一份形式发票,已经显示出买方成交的意思,形式发票上注明价格和销售条件,则一旦买方接受此条件,就能按形式发票内容形成合同。
(三)接受后形式发票是书面合同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多数国家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生效是以接受为条件的,只要接受生效,合同就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据该条款,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有效接受即可判定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依据该条款,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该案例中,承诺的内容为形式发票上所载明的内容。如果形式发票中的条款完整,那么其与销售确认书这一合同形式并无很大差别,就可以替代销售确认书成为新的合同形式。因此,形式发票所表现的合同形式顺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简单化和高效率的趋势。
(四)形式发票处理上的灵活性
在现代外贸中,进入该行业的企业越来越来,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由于受买方市场的影响,签订或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是繁还是简,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场、买方的话语权、交易习惯等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行情变化快的行业中,如服装行业,也越来越追求外贸谈判的简单高效。由于形式发票可以用作发盘或用作邀请接受,对方接受后可以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合同,还可以帮助买方办理各项进口事宜,其多用途性以及所体现的高效性越来越受到许多外贸公司的青睐。
1.条款的繁简程度不同。这类发票有时可以随意缮制,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如作虚盘时,只要将商品的品质、数量和价格填列清楚即可,而当形式发票作邀请接受或合同或办理进口手续的单据使用时,则合同的具体条款都要在上面清楚准确的列出,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在作海关查验放行单据时,则需详细列明快件号码、交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及内件性质、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国等,单位交寄的应盖有交寄单位公章并由交寄人员签名。
2.出具的份数不同。形式发票缮制的份数在不同情况下也会不一样。案例项下的形式发票由于是多用途的集合物,因此,在缮制上往往只有一份;当形式发票明确做合同使用时,一般要缮制两份,双方签字后各保存一份;当形式发票做办理进口手续的单据或进出口海关核查的单据时,由于牵涉的部门多,因此,一般要求缮制一式几份,这与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关。
3.价格的灵活处理。形式发票在作虚盘或海关查验单据时,不用十分真实地反映货物的实际价值;作邀请接受和合同时,必须是买卖双方所愿意成交的价格;做进口办理手续的单据时,有时进口商为了逃避关税,会要求出口商将形式发票上的价格做低点儿,有时进口商为了获得更多的批汇,要求把价格做高点儿;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有的进口商还会让出口商做两种不同的形式发票,一种作为合同准确反映货价,一种作为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单据用于其特殊目的。
三、形式发票使用时的风险防范
使用形式发票作为海关查验单据时,只要寄送物品不违禁,一般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是,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要防范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使用形式发票时,在弄清出所出具的形式发票将作为何用途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那么,形式发票应该是一种安全便捷的实务做法。
(一)形式发票作发盘时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作虚盘使用时,是不受其约束的,在实务中应该在形式发票上添加虚盘的表示语句,如“所附形式发票一式三份并不意味着我方接受贵方订单,因为所列价格与数量是不受约束的。The Proforma Invoice in triplicate enclosed does not imply acceptance of your order as both price and quantity stated therein are without engagement.”。形式发票作实盘使用时,由于其形成法律上的要约,因此应该添加愿意受形式发票约束的语句,如“形式发票是实盘有效期为一周。The profoma invoice is firm for one week.”。
(二)形式发票作邀请接受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在做邀请接受时,一定要对此后的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可以在形式发票或所付函电上添加有关合同问题的语句,如“形式发票仅作为确认交易条件来使用。请贵方来函接受以便我方缮制合同一式两份交由贵方会签/请贵方根据形式发票内容向我方发出订单。The profoma invioce is only for your confirmation of all business terms. Please reply to accept it so that we can work out the contract in duplicate, which will be sent to you for your counter signature./ please send us your order according to it.”。形式发票在作合同时,应严格符合合同要求,双方签字才正式生效,因此,寄送形式发票时应一式两份,而且随附信函要求对方会签后退还一份以供双方保存形式发票这种合同的文本,如“我方很高兴寄送你方有关***商品的形式发票一式两份。请会签退还一份以供我方存档。We are glad to send your Profoma Invoice for *** No.*** in duplicate. Please counter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for our file.”。 此外,形式发票在作为合同使用时,对小额小件小批量商品交易比较适用,大额大件大批量商品的交易还是应该用正式合同形式把合同条款订立详细。
(三)形式发票作办理进口手续单据时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作办理进口手续的单据使用时,特别是进口商要求改动单价和金额时,为方便进口商处理相关业务,可以酌情接受,但要防范其将此作为正式合同,或者失真时被对方国家管理机构查处受连带责任,更要拒绝进口商要求提供空白形式发票的请求。可以在形式发票中添加语句,如“以上价格和条款以我方最后确认为有准。The above prices and conditions are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在随附的信函中可以对此再进行声明,如“现寄送你方形式发票一式四份,供申请进口许可证之用。必须说明的是,我方一般不向客户寄送空白形式发票,而仅发给列名贵方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金额的形式发票,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We send you here with our Proforma Invoice in quadruplicate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for import licenc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make it clear that, usually, we do not send our customer blank Proforma Invoice but issue it with the name of customer,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price and amount filled in,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四) 形式发票多用途使用时的风险防范
该案例下,当形式发票被用作各种用途综合使用时,如要防范其风险,就应该在缮制形式发票时将所有交易条件约定详细准确,特别是要考虑合同成立后的收汇安全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也就是说不仅价格条款要规定好,还要注意质量标准的约定,如我国与美国商人打交道时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例,形式发票上品质条款规定太粗略,美方以我方货物质量有问题而拒付,美国法院判决中方须承担质量责任,最后只收回8万美元,连支付律师费都不够,损失惨重。此外,还要注意支付方式的选择,如选择信用证,就应该在形式发票中详细规定信用证的各项条件,特别是一些不发达的小国家,还要考虑该国有实力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最好还有国外银行作保兑;如果选择汇付方式,则按其风险程度要求其提供大比例的前T/T,后T/T约定在传真海运提单后及时汇付,为了防止有些国家海关和买主串通以传真的海运提单提货,在传真提单时可以隐藏掉海运提单号等单据信息,确保收汇安全。在形式发票多用途使用时,托收方式风险很大,不建议使用。在综合使用时,最好要求买方会签,使其成为有效合同文本,避免以行为接受这种方式下出现纠纷时造成举证困难。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之所以在使用形式发票上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对形式发票的作用认识不清,没有了解形式发票的最新发展,以致条款约束不清导致信用证出现问题,但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形式发票,在其他合同条件下也可能出现类似问题。形式发票在当今对外贸易中使用的相当普遍,不能因为出现了问题就全面否定形式发票为现代贸易所带来的好处,只要谨慎对待形式发票的各种风险,就能够灵活地驾驭,在与外商谈判中做到游刃有余,实现外贸业务的高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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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制改革;建筑企业;合同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2.062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2-0-02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增值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目前,“营改增”全面实施近一年,其对施工企业的影响逐渐凸显。
1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以下五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是项目管理。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常用的经营方式,其是合法的常规的项目管理方式。利用该管理方式,企业税改风险是可控的。此外,建设工程大包和挂靠的经营方式也是企业常用的方式。在此种管理方式下,建设企业对其承揽工程的管理较为松散,而这必然导致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在建设企业实施“营改增”新政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仅靠收取微薄管理费不足以应对税收新情况,极有可能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亏损。
二是投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必须详细了解项目材料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其对外报价扣除3%的简易税率,施工企业得到的不含税价格为90%;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并且抵扣率较高,双方都能获得额外收入,所以供应商是哪种增值税纳税人将影响实际材料价格的测算。尤其是砂石料,辅料等,供应商通常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严重影响项目利润。由于对项目实际采购情况不了解盲目投标而导致投标失败或项目亏损严重的现象可能会时有发生。
三是分包和采购。签订施工合同后,以集团资质承揽子公司具体施工的工程,由于是子公司具体施工,所以分包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以子公司名义签署,但这会导致分包商和供应商直接向施工合同签订人即集团开具发票,从而影响企业抵扣。
四是施工生产。根据“营改增”新政规定可知,进项增值税的认证和抵扣环节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完成,而施工企业生产过程存在项目数量多、分布较分散、生产变数多等诸多问题,企业对增值税抵扣工作难以跟踪,从而对增值税发票能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抵扣造成影响。
五是施工结算。建设工程施工结算与施工进度是不同步的,往往是施工结算落后于施工进度。增值税的缴纳是在固定时间完成的,但由于建筑企业尚未回收工程款,因此企业需要垫付未回收工程款的税金。同时,建设项目周期长、金额大、各阶段工作量不同,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额在不同时间会出现巨大差异,而一旦业主拖延付款,或者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对企业的现金流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2 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统一合同主体,满足“四流一致”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要求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的“四流一致”,尤其是合同流一致。因此,施工企业尤其是集团性施工企业应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或以企业资质中标项目所组建的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企业名义进行,严禁以项目部名义或者子公司名义进行。
2.2 修改合同文本,全面对接税改政策
“营改增”新政的实施不仅影响了公司的税负承担和税款缴纳,而且对公司的合同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修订合同文本,是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新政,防范“营改增”法律风险,加强合同管理的首要举措。
2.2.1 增加合同双方主体信息
增值税征管更严格,信息要求更完善,针对这一要求,合同范本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准确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账号、电话等开票信息资料;同时约定合同相对方的纳税人身份类型、应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采用的计税办法和适用税率等相关信息,确保增值税发票信息真实、准确。
2.2.2 明确增值税价外税的相关信息
根据增值税为价外税的属性,对买卖类合同标的物的不含税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增值税金额、含税总价等项目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进行约定,便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账务处理。
2.2.3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为了防范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和税务刑事犯罪风险,对合同相Ψ娇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以及保证发票的等额、真实、合法、有效要求作出约定:约定对方提供相应的清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同时要明确合同相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环环相扣,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满足抵扣要求,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2.2.4 明确特殊合同的税务责任承担
内部承包和外部联营合同中,应明确税务承担问题。针对内部承包单位和外部联营单位,应规定达到一个基本的进项税抵扣比率标准,如60%或者80%。如果因为内部承包单位和外部联营单位的原因达不到该标准的,则应将该差额税款补偿给施工企业。
2.2.5 规定第三方收付款
为保证“四流一致”,针对现实交易中存在的第三方收付款情况,增加必须提供相关收付款委托手续的约定,以规避资金流与其他流不一致的风险。
2.3 灵活变动合同形式,实现进项税额充分抵扣
第一,施工合同甲供材料项目,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料条款。要和建设单位协商是否通过建设单位指定厂家和材料规格,施工企业自行购买方式,变甲供料施工为甲指料施工合同。
第二,施工合同联合投标项目,联合体各方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第三,分包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对于劳务分包或者专业分包,材料采购和劳务采购最好分别订立合同,以获得不同的进项抵扣。
2.4 加强合同签约主体的资质审查,增加税务情况审查内容
在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除对传统项目如营业范围、公司规模和资金实力、建设工程资质进行审查外,还要增加考察分包商和供应商的税务情况,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察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或影响企业抵税。
2.5 加强分包合同管理,提高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额
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对提高进项税抵扣额,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压力具有重大意义。分包商的纳税人类型,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不仅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分包成本也不能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总包方的税负增加。
2.5.1 专业分包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修改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在专业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商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类型和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发票提供时间等,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固定时间段内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合理对专业分包合同进行拆分。专业分包包含材料、机械设备和劳务。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总包方可以增加进项税、降低附加税而增加利润,但加大了总包方对材料用量的管控难度。对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进行合理拆分,材料由总包方自行采购,需要比较和权衡。大型设备考虑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加大总包方进项税抵扣,管理难度相对较小。
第三,专业分包合同无法拆分的情况。遇到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较高,总包方不能采取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进行分包的情况,总包方要考虑材料抵扣税率17%与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额对利润的影响,与分包商谈判过程中适度降低专业分包价格,增加企业利润。
2.5.2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方法
劳务分包商如果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总包方的分包成本。按照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的分包成本无进项税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了总包方增值税税负。此外,因劳务成本没有发票,分包成本不得在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总包方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补偿,此种方式与营业税方式相比,对总包方利润没有影响,只是原来的税费负担变为增加分包成本。
第一,修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税改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税改后,应将相应的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并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并增加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条款。
第二,合同谈判降低价格。在劳务分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的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因提供发票而多增加的税收成本,会要求总包方为其承担。总包方应制定劳务分包谈判策略,在选择一般计税时,控制不含税价格,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控制含税价格。
第三,总包方充分抵扣。在分包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和付款应当先开发票。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如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第四,分包合同中清包工方式。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单位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应选择采取简易征收方式计税,节省税收成本。
2.6 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增加对税票提供和抵税环节管控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主动学习税法政策,增强节税意识,与财税部门通力配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管控环节从传统的施工、计量、付款、结算四个环节拓展到新税改环境下的施工、计量、税票、付款、抵税、结算六个环节,实现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合同履约过程中付款和抵税环节要注意以下问题。
2.6.1 管控好发票问题
第一,要把好发票质量关。对于分包方开具的发票质量需要严加审核,保障发票合格,满足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合格的发票应包含具体金额,盖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要把好发票开具及送达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会导致无法抵扣。因此,分包方应在付款前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总包方完成发票认证后,才能支付经过认证的发票款项。
第三,要把好发票变更关。实践中,存在着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和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涉及服务类别和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总包方应书面通知分包方该事项,要求其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应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发票。
2.6.2 管控好抵税问题
第一,要防范好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导致无法抵税;第二要防范好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发票作废导致无法抵税;第三要防范好分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具发票或者拒开发票导致无法抵税;第四要防范好分包方纳税主体身份变更,为及时通知总包方导致无法抵税;第五要防范好分包方未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导致总包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合同范文第6篇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云浮市某大理石公司申请执行由惠东法院判决的业已生效的判项,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惠东某商贸城拖欠的大理石货款二百多万。立案受理后法院随即采取相关措施,而被执行人以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须造册入帐为由要求申请人开具发票否则拒绝履行,并以法院的执行措施间接支持了申请人偷税漏税为借口投书上级监督机关。
评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对于在合同纠纷中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抗辩权?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在讨论中出现了两种绝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仅违反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是不能导致抗辩权产生的。虽《发票管理办法》对开具发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表明开具发票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从合同义务种类来说其充其量也只是一项从给付义务而已。因此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只有在被认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才能够导致合同抗辩权的产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每个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决然可以根据《全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次,即使合同并未特别约定,但根据合同给付中的主从义务关系划分,虽开具发票行为属于从给付义务,但其与主给付义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系到主给付义务中给付物的完整性,义务人应当完整履行相关义务以保证其给付物没有权利或品质上的瑕疵,否则应视为主给付义务在履行中存在缺陷,因此被告完全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理分析
根据法理笔者跟大多数人一样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主从给付义务的划分。在学理上,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从两部分。所谓主给付义务,即合同法第135条规定的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即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接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企业出于财务方面的考虑,其通常都会要求交易的对方开具发票,而出卖人也有法定的义务开具发票,但由于这种法定义务只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因此,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对发票的开具做出了约定,此种义务都应当被视为从合同义务。若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而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的关系(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 第212页)。在案例一二中出卖人均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使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没有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过开具发票的行为虽不发生影响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效力,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买方于此时可提起独立之诉,请求卖方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
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许多双务合同都对履行顺序作出规定。比如,雇佣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雇员先提供一定的劳务,然后雇主再支付劳务费。即雇员履行在先,雇主履行在后。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在一般交易习惯当中,销售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因为,销售发票是可以作为直接债权凭证使用的,一旦一方向对方开具了销售发票,即可认定其已收到对方的付款,如果对方因此而拒付货款,则将给已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从这点来说欠款方必须先偿还欠款再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三、《发票管理办法》虽对开具发票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对违反这种强制性的行为,国家虽加以公法上的制裁,以遏制其行为。在商法和发票合同范文第7篇
Abstrac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jointly issued the Pilot Progra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The effect of reducing the tax of enterprises by the popularization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is obvious. The labor subcontracting is generally existed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general tax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ffec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on labor subcontracting from subcontractor qualifi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acceptance and valuation, financial payment and other aspects and proposes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关键词:建筑业;劳务;营改增;影响及应对举措
Key words: construction business;labour service;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impact and respons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4-0057-03
0 引言
自“营改增”试点到全面实施至今,按照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媒体大会介绍的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来看,营改增在2016年前11月整体减税规模已达4699亿元,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对于国家及企业来讲,营改增的推行不但是财税体制的变革,更是管理机制和模式的改革,从各个行业领域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
“营改增”涵盖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建筑业作为改革实施的行业之一,因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现象,因而,受到新政的影响较大。作为建筑行业总承包企业,不管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均应遵守“综合分包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于劳务分包商的管理,除了按照供应商管理要求梳理分包商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外,还应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优先选择有建筑业相关资质且是一般纳税人的分包商进行合作。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全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重大挑战。本文仅讨论一般计税项目下,“营改增”对劳务分包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可能的应对举措。
1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管理有何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生产活动。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义务、验工计价的方式方法、财务支付流程及周期、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宜等约定内容,从而确定双方合作关系。营改增之前,由分包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或服务业统一发票,或分包方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均可作为支付凭证。营改增后,针对劳务分包的特点及国家营改增政策,对劳务分包的管理以及税负等都有了新的管理要求,具体影响如下:
①劳务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包方计量滞后、小规模工程周期短、分包方要求一次性验工计价、分包方不熟悉税务办理流程等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分包方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票无法及时获取并抵扣,增大了当期税负负担。
②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此类情况在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如分包方管理规范,长期与总包方合作且信誉良好,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继续合作,该部分税负势必会包含在分包单价中,因无法抵扣而增加施工成本;若不再合作,对企业来说又损失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
③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总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1)劳务派遣,即建筑总包方企业与普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提供人工劳务。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零星劳务用工是总承办企业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外剩余的一些零、杂用工,大多使用地方闲散人工临时组合进行小额分包。这类“游击队伍”未注册公司,无营业执照无企业资质,在营改增前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改增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导致总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3)挂靠队伍,即总包方企业将部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挂靠于某建筑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队伍。名义上是某建筑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在进行施工管理和现场作业,实为不具备企业资质的工程队伍。这种情况,因合同主体、收款方、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o总承包企业带来税务稽查、审计、及其他法律风险。
4)架子队人工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架子队是由总包方内部成立的逐级施工管理队伍,一般由总包方总负责、结构分管人、一般管理员、劳务工组成,架子队通常采用工资单形式进行劳务结算,建筑总包方不能取得发票,进而增加企业施工成本。
5)个人承接工程,即由一个工班长带领一支劳务队伍进行劳务作业,工程款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个人,或由工班长按照考勤造表当月结算工资,发生的成本直接进入工程直接费,不产生进项税额抵扣。这是一种介于架子队和挂靠公司之间的分包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随着社会进步及企业管理要求,必定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2 针对“营改增”的不利影响,总包方的应对方式
总承包企业应修改公司原来适应营业税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并推行“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及结算支付管理,从“甄选队伍―合同管理―结算支付”三步骤逐一落实“三流一致”。
2.1 加强劳务分包准入制,与身份合法的劳务分包公司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两个概念: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能够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只能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方,在营业税下可以提供建筑业或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①明确劳务分包商准入条件,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完善劳务分包商管理制度及考评制度,择优录用。按照分包商的资质、规模、经营范围等确定其纳税人身份,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按照拟分包工程的大小及类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甄选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优秀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生产活动。对管理规范,长期与总包方合作且信誉良好,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企业,进行营改增政策及未来税制改革总趋势的教育及培训,鼓励并培育其成为一般纳税人。
②对于挂靠公司,总承包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法、财务管理政策、以及营改增相关规定,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劳务验工计价,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总包方支付工程款,从而实现进项税抵扣,规避法律、税务稽查、审计等风险。
③坚决杜绝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杜绝零星用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队伍与一般纳税人的分包队伍进行不含税分包单价对比,选择综合分包成本最低的劳务分包商。对于零星用工可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与其办理劳务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规范合同管理,结合税法、营改增政策等修订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做好合同评审和交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
①根据分包商资质、开具税票的能力等综合情况灵活确定分包模式。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尽量协商采用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器具,总包方自行租赁设备等,以此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技术性不强的专业分包商,总包方在合同谈判时应力争控制主要材料,材料费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7%,若总包方自行采购,且在合同中约定主材的设计量或消耗比例,对于超过部分予以调拨并给分包商开具超额使用部分的销售发票。
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分包商,总包方无法掌握主要材料的采购权,在此情况下,总包方应权衡材料费抵扣率17%与专业分包抵扣率11%的差额对成本的影响,与专业分包商谈判,争取适当降低分包单价,拓展企业利润空间。
②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总包方应修改分包合同条款,将分包单价条款修改为含税单价,且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对发票提供时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③主管合同负责人应认真落实合同交底工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物资、设备、劳务、财务等部门需要加强沟通,确保实现“三流一致”。
2.3 规范劳务分包结算及支付流程,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办理结算,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支付。
①坚决执行“先开票、后付款”。为落实该项原则,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总包方分管合同的相关负责人,应会同法律部门对分包合同范本进行修订,在合同范本中明确发票类型、税率、发票开具期限等,并在合同谈判中向分包方具体说明,在合同交底环节与相关部门对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求分包方完成劳务结算后在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的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②规范挂靠方式下建筑业专用发票的取得,做到“三流一致”。总包方与挂靠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资金关系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总包方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取得被挂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工程款由总包方支付到实际现场施工工程队的银行账户,导致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三流”不一致;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总包方与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向分包队伍支付工程款,但取得的发票为被挂靠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开具主体与合同主体、收款方不一致。为确保“三流一致”,总包方应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合同,被挂靠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总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被挂靠公司账户,确保“三流一致”,最终实现进项税抵扣。
目前正于营改增全面推广的初级阶段,管理模式和结算、支付思路的改变,让很多中小企业感到“有压力很麻烦”,因此,作为总包方企业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及时普及“营改增”知识,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推行新政非常重要。在“营改增”的道路上,遇见任何困难,都应该抱着坚定的决心和信心,明确项目管理模式,灵活进行劳务分包管理,以适应“营改增”后不断变化的建筑劳务市场,从而真正实现“减负”。
3 结束语
“营改增”是国家改革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对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推动各行业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作为建筑企业,要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税务制度等,加强学习和培训,谨慎改变经营战略,保持企业活力,平稳过渡,从而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军著.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06-01.
[2]李志远,李建军,陈颖著.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务:政策解读、发票管理、会计核算[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06-01.发票合同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营改增 稽查 合同管理 单据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税务局征收管理工作也由以地方税务局为主导征收营业税转换为以国家税务局全面负责征收增值税。
当更多人把目光投向营改增带来的税收变化时,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或者是企业管理者们,需同时敏锐地捕抓到两个信息点:一是在2016年4月13日重庆会议上,国税总局就2016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重点工作做了明确部署,各项工作的部署,意味着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完成稽查堵漏增收任务自然形成核心要务;二是随着5月1日实施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将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稽查。可以说,营改增的运行,利于税务机关加大稽查管理力度,必然对企业形成更进一步的监督和制约。以下将结合企业在合同和单据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和运用谈谈我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1从源头上抓起,重视合同管理
1.1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1.2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在具体交易中,存在同一家企业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在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把合同落实到各细节处。如:对于兼营的不同业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1.3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相关事项,规避风险
基于增值税发票抵扣存在180天的有效认证期,若超过该期限,将无法抵扣造成一定的税费损失,且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若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为此,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一是建议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二是建议特别加入虚开增值税发票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三是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四是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若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五是质保金的扣留将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为此建议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扎实日常单据管理,规避三流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对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统一的要求进行强调,指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为规避风险,必须严格要求并加以规范日常经营管理相关单据,建议:(1)在合同中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2)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避免因三流不一致导致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也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风险,重新审视和完善自身内部控制流程。
参考文献
[1] 佚名.加强企业自身风险防范,“爬虫”再多也不怕![EB/OL]. Aisino一站式服务平台网.发票合同范文第9篇
调查进展
中国信保介入后,立即着手调查,与B公司总裁R先生进行了直接沟通。会谈中,R先生告知中国信保: B公司仅为一家报关公司,不应承担本案项下债务。因所有货物的最终买方均为C公司,故应由C公司承担相关债务。经中国信保进一步追讨,C公司表示愿意承担本案项下债务,并口头提出将分十期偿还本案项下全部货款。
经审理,本案项下贸易各方并未签署正式的销售合同,而仅以形式发票(Performs Invoice)确定相关交易条件。从形式发票来看,B公司与C公司均被列为贸易参与方。根据形式发票的约定,货物“Imported by B”、“Sold to C”,B与C均在形式发票的“Buyer”一栏进行了签字确认,形式发票的上述内容与A公司开具的商业发票抬头内容完全一致;从运输单据来看,B公司的身份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而C公司的身份则是通知人(notified party);从汇票承兑情况来看,C公司作为汇票的受票人/付款人(Drawee)去代收行承兑汇票。
与此同时,据A公司反馈,在与B公司的多年历史合作中,B公司从未以其并非最终买方为由拖欠货款,且形式发票签署方及货物接收方均为B公司,故B公司应作为债务人承担本案项下的付款义务。经查询B公司的历史交易记录,我们发现,B公司在历史交易中并非单纯地进行进口报关,而是作为一家实体贸易公司,与A公司及其他国内出口商进行过多笔交易。
案情分析
本案中,一方面,B公司作为形式发票的签字方及收货方,是否可被认定为合同买方,对货物的进口负有直接的付款责任?另一方面,C公司作为最终收货方,以自身名义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并承诺偿还债务,是否表明其身份即为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其承兑付款行为是否可免除B公司的付款责任?要明确本案中究竟谁应承担付款责任,需对本案涉及的贸易细节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
在合同签署方面,B公司在形式发票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可作为承担合同付款义务的基本依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销售合同作为明确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销售合同的签署方通常即合同的买卖双方,其行为应受合同条款的直接约束。但在实务操作中,从交易便捷的角度出发,买卖双方通常以非正式形式达成交易合意,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订单(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约)和形式发票(卖方向买方发出的要约)。在本案中,双方即采用了形式发票作为达成交易合意的依据。作为一种试算性质的交易单据,形式发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作为买方申请进口许可证或外汇额度的凭证, 也可作为买方向银行申请对卖方支付货款或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而在一些金额不大的交易中,形式发票经常起到约定合同基本内容以实现交易目的的作用。经买方签回确认的形式发票,应视为确定买卖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形式发票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合同内容要素,应视为国际贸易项下的买卖合同,B公司既然已在形式发票上签字确认,即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买方付款责任。
在货物流向方面,B公司作为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取并将货物销售至下游客户,理应承担对A公司的付款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中,记名提单往往不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故在提单收货人与通知人一致的情况下,提单收货人一般即进口商(合同买方);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提单收货人一栏所列主体一般是为合同买方,而通知人一般是收货人的人。在本案中,货运提单为记名提单,提单收货人为B公司,通知人为C公司,B公司提取货物后销售给C公司,B公司在贸易中的作用很难被认定为(如其所述的)报关方。结合B公司签署了形式发票,提取到港货物后又销售给下游客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合同买方,对A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在承兑主体方面,尽管B公司未以自身名义做出承兑付款表示,但C公司的承兑行为并不当然使其具有基础贸易中的合同买方身份
一般情况下,在D/A支付方式下的国际托收业务中,作为进口方的合同买方常常作为承兑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并通过承兑后取得的单据提取货物。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汇票承兑方与基础交易中的买方也会发生分离,从而导致出口商对付款责任主体发生认识上的混淆。
在贸易实务中,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本身具有无因性的属性。作为现代票据法律的基石之一,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虽然票据基础关系(如贸易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但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与基础关系发生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构成影响。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巴西)中,出口商可直接以承兑后的汇票要求承兑付款人支付货款,从而与可能在基础贸易中出现的争议或诉讼相分离。
正是基于上述相对独立于基础贸易的票据关系,票据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就可以以合同约定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在一些进口的实务操作中,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合同买方),常常将被人(实际进口方)指定为承兑付款人,人(合同买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不进行直接的货款支付。指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但贸易合同中指定了票据付款人,并不能豁免合同买方的付款义务。如指定付款人出现了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偿付不能的事由,合同买方仍然需要在基础贸易合同项下承担对卖方的付款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虽然C公司是票据的承兑付款人,但其先书面承兑票据后口头承诺付款的行为,并不必然使其取得合同买方的法律地位。在C公司承兑汇票后又拖欠货款的情况下,A公司完全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买方付款责任。
启示建议
回顾本案的处理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本案项下付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形式发票”中未对付款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具体的锁定(形式发票仅约定:Imported by B,Sold to C,但B与C在“Buyer”一栏中都进行了签字确认),从而导致在欠款追讨的过程中,B公司对其合同买方身份予以全盘否认,而承兑(承诺)付款方C公司虽口头承诺付款,却并无任何实际付款表现。本案的处理带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
(1)严谨、规范的书面合同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力武器,准确锁定合同买方更是签署贸易合同时首先应关注的问题。发票合同范文第10篇
签订合同发出商品是决定企业由没有活干、能否生存发展的前提;而收回货款则是企业付出和经营能否获得回报和持续发展的关键。笔者在销售财务岗位上工作4年多,深深体会到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销售财务的地位越来越显得重要,原有计划经济的一套销售会计结算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不断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现就以下几方面浅谈一些体会:
l、业务独立运行,建立健全有关销售财务制度
随着市场发展,销售财务所包含的业务内容越来越多,内部分工也越来越细,而且不同于生产、供应等财务部门的日常收付、月终核算,是具有相对独立内容的针对产品销售的货款回收,因此,企业应当单独设立销售财务机构或专职销售会计,以统一管理用户信用等级考评会同预收款、产品来、用、余款的结算、应收帐款核对、销售费用、清理欠款等会计业务,并协调处理好同销售业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研究、开发市场,同用户建立长期的相互信任、彼此了解伙伴关系。
同时,要在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合同法》等经济法规,建立健全“销售财务人员职责和标准”、“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应收帐款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指导销售财务日常工作的开展。
2、规定财务会计业务控制程序
规定财务会计业务控制程序,主要是收入控制程序这个基本控制程序防止内部舞弊。下面是制造企业收入控制程序的一般情况:三线两点
企业的收入业务涉及钱、单、货三个方面。产品销售后或提供了劳务,帐单(发票)就得开出去,货币就会跟着收进来,或者随之形成帐款的追索权。在钱、单、货三个方面,产品是前提,如果产品不销售,其余都是空的;货币是中心,因为所有的控制都是紧紧围绕帐款的收进而进行的,保证货币正确无误地收进,是控制程序的基本任务;单据是关键,产品是根据单据发出的,帐款是根据单据计列和收取的,失去了单据,则控制就失去了依据。
因此,收入业务控制程序的设计,即要把握这三个方面的有机联系进行综合考虑,又要将这三方面分开单独进行考察和控制。而“三线两点”,就是从这一设计原则里概括出来的,也是目前比较完善、比较完整的收入控制程序。
所谓“三线”是指发票传递线、货币传递线、产品传递线:“两点”是指发票与货币核对点、产品与发票核对点。“三线两点”的主要精神就是把单、钱、货分离成三条互相独立的业务线进行传递,在三条传递线的终端设置两个核对点把这三条线联结起来进行控制。使经手产品的人,不经手发票帐单和货币;经手发票帐单的人,不经手产品和货币;经手货币的人,不经手产品和及发票帐单。从而形成三条业务传递线,而每一条业务传递线又由许多传递链条或传递环节所组成,这些链条和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或部门担任,一环接一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每向前传递一步,就对上一步的传递工作进行核查一次,以保证每条传递线、传递结果的正确性。最后再将三个传递结果集中在一起进行核对,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整个控制系统的可靠程度。
“三线两点”的运作程序如下:
(l)发票传递线
发票传递线的具体步骤是(采用现款销售的程序):
①除个别零星销售外,企业所有的销售业务都应有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与购货单位签订,合同应载明本企业与购货单位之间就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有关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作为规范销售行为的直接依据。销售合同的副本要送一份给财务会计部门。
②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开票员根据销售合同开具销货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一般有×联,如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报销联;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单位计算进项税款的证明;第四联为记账联,是本企业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第五联为提货联;第六联为出门证联(有些企业产品的出门证与发票分开,由财务会计部门另外单独填制)。
③发票开好后,开票员留下×联,其余交收款处办理结算手续;
④每日下班前,开票员将收款员退回的发票记帐联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后,根据发票记帐联编制销售日报;
⑤将发票记帐联附在销售日报的后面,一并送交的销售会计。
(2)货币传递线
货币传递的具体步聚是:
①收款员接到销售发票时,应审核发票上的购货单位、产品名称及规格、产品数量及单价,应复核销售发票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②复核后,收款员按照发票金额收款。如属转帐结算的销售业务,收款员应核实其通过银行转帐的款项是否已确实到帐;客户拿来支票和汇票结算的,应按有关支票和汇票收受程序办理;挂帐结算的,应审核其有无经规定的程序批准或合同上有无此约定。
③货款点收或查实无误后,在发票上加盖“现金收讫”或“转帐收讫”的财务印章。如合同上规定或企业领导层批准属于“先提货后付款”的,应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或由批准人签字,并将发票的记帐联留下,退给开票员。
④每天下班前,将本班收到的现金清点整理好后,编制收款报表。
⑤将收款日报与现金一起交给出纳员。
⑥出纳员将各收款处交来的现金送存银行,并汇总编制每日收款报告,把送存银行的回单附在其后,送交销售会计。
(3)产品传递线
一般来说,产品的传递是实物的传递。但实物的传递给内部控制带来诸多不便。故从内部控制上来看,产品传递控制的主要对象是代表产品实物运动的单据的传递。即对提出产品的有关单据进行控制。
产品传递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仓库保管人员根据盖有“现金收讫”、“转帐收讫”等财务会计确认印章的发票提货联发货;
②发货后,仓库保管员在发票上加盖“货已发”的仓库印戳,将提货联留下。
③产品出厂时,门卫人员应索回发票的出门证联,检查出门联上有无财务和仓库上述印戳,核对产品的数量后放行。
④仓库保管员在下班前,将留下的发票提货联按顺序整理好,填制“发货日报表”,然后将提货联附在“发货日报表”后面送交财务会计部。
⑤门卫人员也必须将收回的出门证交到财务会计部。
(4)发票与货币核对点
发票与货币的核对实际上是销售部门交来的销售日报与出纳部门汇总编制的每日收款报告的核对,但从根本上说仍是发票和货币的核对。核对的执行人是销售会计人员或其他专设的稽核人员。
发票与货币核对的具体步骤是:
①复核销售部门交来的销售日报及其所附的发票;检查销售日报上的数量金额与发票加总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②审核出纳部门交来的每日收款报告及所附银行回单或现金入库(入本企业保险柜)单是否合法、真实、正确;检查银行回单或现金入库单与收款报告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
③最后将审核后的收款报告、销售日报的有关数额相核对。
(5)产品与发票核对点
核对的执行人仍然是销售会计人员或其他专设的稽核人。方法是:
①先将仓库交来的提货联与发货日报表进行核对,检查发货日报表有关数字编制的正确性。
②再将发货日报表的有关数量数据与销售日报的有关数量数据相核对,以验证产品发出的数量与销售记账的数量是否相符。
③必要时将门卫交回的出门证与销售发票相核对。
后边这两个核对点,是整个收入程序的关键控制点。发票与货币的核对,是保证帐款相符、揭露现金结算错弊的关键;产品与发票的核对,是保证单单相符、帐实相符的重要环节。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发票与货币的核对,则应该收进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入,现金是否发生短缺或被截留等现象都很难发现并控制;如果缺少产品与发票的核对点,则实际收入与产品的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以及有无利用发票作弊,开出大头小尾、上联与下联不一致的发票以及涂改发货数量等问题,也很难被揭露和控制。
因此,对于销售会计来说,在销售收入记账前,认真进行上述两项核对,是极其重要的。发票与货币、产品与发票不核对清楚,不能记账。
3、充实会计业务内容
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发市场、承揽合同时,遇到的用户千差万别,各有各自的特点,如有的用户信誉很好,但合同需求量不大;有的用户信用不好,但合同需求量很大;有的用户前期信誉良好,但后期信誉大大下降等等,在对待各不同用户货款结算的政策上,需采取不同的办法,这些以前都是没有的。综合起来,应充实的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用户信用等级和考察评定。建立用户档案,针对用户的订货量、存欠款、存欠料等具体情况,对用户进行信用等级测定,可分为a、b、c、d、e五类等级。
(2)对预收款比例的掌握控制。依据五个信用等级对用户采取不同的预收款比例,按100%、80%、60%、40%、20%等订货合同金额收预收款。
(3)规范对用户来料受托加工产品货款和来料的清算。用户来料加工的货款和来料必须按所签合同的执行情况随进掌握,以避免以出欠款、欠料情况。
(4)加大对用户有老欠款又订新合同货款的控制。对历史形成的老欠款用户只要仍和企业有合同往来的,采取新订合同货款不能拖欠,老欠款慢慢归还的办法,一方面企业有了合同有了市场,另一方面,也避免老欠款成为呆坏帐,并可慢慢收回。
(5)规范企业对有意垫资的新产品的货款管理。企业开发研制的新产品为了抢占市场、开发市场,而垫资推销试用的产品,销售财务必须有一套供需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以确保垫资的产品能最终收回货款或收回产品样本。
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货款结算。专款专用,是指销售财务在按合同编号收到预收款后,分合同号登记帐薄,一款一用,直到合同执行完毕后结算时,按合同号结清预收款。这是企业财务结算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障企业利益,防止“死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企业应对此进行详细研究,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专款专用”管理办法,并检查督促,认真执行。笔者所在企业连续几年来,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基本上没有造成合同执行完毕后无人要的“死合同”的情况发生。
4、先审核,后核算,严格控制销售费用
根据销售财务的工作流程,即:见到合同——收预收款——执行完毕——收齐货款——填制记帐凭证——开发票——审核——发票交用户提货或通知铁路发运——核算,审核岗位是销售财务工作的“守门员”性质的岗位,它关系到货款是否正确无误收到、记帐科目是否合乎规定。此岗位的设立,很大程度上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降低应收帐款金额提供了保障,要选择责任心强、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此岗位。另外,对销售费用等销售产品发生的支出,也要经过审核后方可支出,从总体上保证销售财务在货款收入和销售费用支出上按规定、按制度执行,杜绝或避免呆坏帐和不合理支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现象发生。
5、加大清欠力度,减少呆坏帐损失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大量应收帐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或将要成为呆坏帐,若不加大力度清理,必将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笔者所在企业几年来坚持上门催要、磨帐、以物抵债、新订合同货款不欠,老欠款慢慢还、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大力进行清欠,应收帐款由原来的2000多万元降到目前的700万元左右,为企业收回了大量资金,避免了损失o同时,在新的销售业务往来中也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呆帐,这些需要加大清欠力度,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6、重视其它业务收入管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要相应地为用户提供辅劳务和垫付产品的铁路运费、汽车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还有对使用企业包装周转箱收周转使用款、对超过合同约定提货期的货物收取一定的仓储保管费等,这些收入也是企业收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总收入的补充,也是对企业付出的部分补偿,其他业务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l-3%,数额相当可观,如果稍有不注意,将会造成应收的收入收不回来,使企业蒙受损失。因此,在销售财务实际工作中,应改变过去只重视产品收人管理,忽视其他业务收入的做法,把其他业务收入提高到和产品收入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规范管理,保证每一笔其他业务收入按时收回。
7、分析货款回收好坏,为开发市场提供信息
销售财务应每月每季进行简单和半年进行详细的销售资金回收情况分析,对合同执件中货款回收、欠款清理、销售费用等进行系统分析,并对高附加值高收入的产品,有市场开发潜力的产品提出意见,充分发挥销售财务的作用,变“算死帐”为“算活帐”;为企业经营决策和开发市场提供信息。
同时,财务人员也要和用户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关系,做到优质高效地服务市场、服务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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