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夫妇只有一方在世,可以将夫妇共同房产夫妻产权过户给另一方到在世方前妻的孩

再婚夫妻房产继承
再婚夫妻房产继承
范文一:【案情简介】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郑州律师法律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1、刘某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首先,刘某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刘某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刘某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刘某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其次,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李老太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刘某和李老太的儿女共同继承。刘某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律师提醒: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原文地址:【案情简介】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郑州律师法律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1、刘某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首先,刘某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刘某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刘某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刘某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其次,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李老太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刘某和李老太的儿女共同继承。刘某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律师提醒: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范文二:许先生与秦女士于2005年4月结婚,俩人均系再婚,其子女均已分开居住。2006年3月许先生出资42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防止双方子女将来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许秦俩人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俩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2、以秦女士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秦女士所有,许先生及其子女对此没有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许先生找到律师咨询:这样做能够保证该套房产今后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吗?房地产律师解答:许先生夫妇签订的这份协议是达不到房产全部由许先生的子女继承的目的的。首先,这份协议只是确认了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可以认为许先生婚后购买房产的全部产权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不享有任何份额。即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其次,这份协议并不能证明秦女士放弃了继承权。虽然协议中载明了“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是、并且也只能是目前房产的所有权。而房产的继承权始于许先生死亡之时,即便双方签署协议的本意是秦女士放弃继承权,但是由于订立协议时继承并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故事先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因此,该份协议起到的作用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过约定明确为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许先生先于妻子死亡的话,根据协议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而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则在许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给秦女士,剩下的一半再作为许先生的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分割。
范文三:再婚夫妻遗产继承争议案一、案件来源时间:日地点:上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件来源:案卷查阅案件二、案件事实近日,民一庭接到一起遗产继承案件。本案中,原告王某,系二婚女性;被告张某,系王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十四岁时,与原告一起和已故者,即被继承人李某一起生活。李某系离休干部,再婚前有子女五人。该案中,李某死亡后,单位提供有一笔抚恤金,在分配时,出现较大分歧,李某所在单位曾居中协调,提出原告分一半,其余由六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被原告拒绝。李某单位有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系二婚,双方无共同子女,原告所分金额已经偏多,不应再做其他要求。但因为李某的遗产不仅只此,还有一套军产住房,故各方争议较大,单位多次协调后,提出的各方案均被原告否决。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原告只告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考虑到利害关系,法院打算追加其余五名子女为被告。三、践指导老师或本人的处理方式或步骤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案件中,如果已故者有遗嘱,只要遗嘱中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条款,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采用此程序,本案最迫切需要查明的是被告与已故者作为继父女,相互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另外,原告有无经济来源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四、件采集者个人见解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保证老有所养的提前下,也应关怀他人。当事人只有多理解、多包容、多换位思考、多推己及人,才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范文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再婚夫妻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贺某与赵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贺小军。此后,赵某死于癌症。2000年,贺某再婚,然而不久贺某也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继母刘某主张继承贺某的遗产,遭到了贺小军及贺某父母的反对,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见,刘某有权以夫妻的名义继承贺某的遗产。贺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刘某所有,剩余一半为贺某的遗产。再者,贺某再婚前的财产,即其与前期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中属于贺某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因此,刘某与贺小军、贺某的父母一样,有权继承贺某的遗产,包括刘某与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的一半、贺某前婚中夫妻财产的一半及贺某继承前妻的遗产。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五:再婚夫妻死亡后,财产如何继承李先生丧偶,有一个儿子。张女士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李先生的房子是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张女士名下的房产其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二人婚后居住在李先生的房子里,而今李先生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先生的儿子要求张张女士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律师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1、李先生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2、如果张女士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首先,李先生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李先生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李先生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李先生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李先生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张女士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其次,如果张女士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张女士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儿女共同继承。李先生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徐律师律师提醒: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范文六: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张建某病故前在遗书中列出“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某所有”这一限制性条款,妻子蔡丽某再婚后,这份特殊的遗书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之争。迟来的婚书1994年5月,热恋中的张建某与蔡丽某开始了同居生活, 二人与张建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巷上9号张家的三间平房中。1995年2月,张家人向邻居张文某买了平房东面张巷上10号的三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张文某签订购房合同。张建某与蔡丽某不愿受婚姻家庭的拘束,所以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蔡丽某意外怀孕了,张建某觉得两个人收入有限,根本养不活孩子,便劝蔡丽某放弃小孩,两人协商一致后,蔡丽某做了人流,后来就一直没要小孩。2006年,久缠病榻的张建某意识到和蔡丽某同居十二年,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后,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蔡丽某匆匆领了结婚证。这份迟来的婚书,成了张建某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过后,张建某终是挨不过病魔,12月4日病故。特殊的遗书然而,张建某在2006年11月病重期间写下一份特殊遗书给这份爱意蒙上了一层阴影,遗书载明:在他去世后,张巷上9号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蔡丽某,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某所有。张建某立下遗书时,蔡丽某也在,但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而且遗书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蔡丽某对再婚一事并没有提出异议。丈夫过世后半年,蔡丽某于2007年6月与张坚某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蔡丽某与前夫张建某以前生活的房子中。蔡丽某觉得她的再婚并非前夫遗书中的“嫁人”,依据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所以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书要求。2007年10月,蔡丽某和张坚某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两人生了个女儿,并在同年11月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了“百日酒”,张建某的侄子张超某一家这才知晓婶婶已经再婚。一纸起诉书蔡丽某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遗书中的另一个受益人张超某的认同。在张建某遗书中提到的张超某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张胜元的儿子。在得知婶婶蔡丽某和张坚某再婚后,张超某认为其行为违背了叔叔张建某遗书要求,依照遗书上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自己所有。至于遗书中提到的三间楼房,张超某认为是在张建某和蔡丽某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张建某的个人财产,在遗书中张建某说的房屋使用权归蔡丽某,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在几番争吵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2012年7月,侄子张超某持叔叔张建某的遗书,一纸诉状起诉到无锡锡山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在双方都对遗书的真实性认可的情况下,锡山法院从遗书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前不久,锡山法院判决驳回张超某的诉讼请求。张超某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说法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张超某是张建某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书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张超某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张建某遗书中提到的涉及张超某的部分是张巷上9号三间平房的继承,遗书提到“如我妻蔡丽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超某所有”,这一约束性内容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这一遗赠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张超某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张巷上10号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其并非张建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张建某病故前在遗书中列出“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某所有”这一限制性条款,妻子蔡丽某再婚后,这份特殊的遗书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之争。迟来的婚书1994年5月,热恋中的张建某与蔡丽某开始了同居生活, 二人与张建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巷上9号张家的三间平房中。1995年2月,张家人向邻居张文某买了平房东面张巷上10号的三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张文某签订购房合同。张建某与蔡丽某不愿受婚姻家庭的拘束,所以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蔡丽某意外怀孕了,张建某觉得两个人收入有限,根本养不活孩子,便劝蔡丽某放弃小孩,两人协商一致后,蔡丽某做了人流,后来就一直没要小孩。2006年,久缠病榻的张建某意识到和蔡丽某同居十二年,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后,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蔡丽某匆匆领了结婚证。这份迟来的婚书,成了张建某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过后,张建某终是挨不过病魔,12月4日病故。特殊的遗书然而,张建某在2006年11月病重期间写下一份特殊遗书给这份爱意蒙上了一层阴影,遗书载明:在他去世后,张巷上9号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蔡丽某,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某所有。张建某立下遗书时,蔡丽某也在,但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而且遗书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蔡丽某对再婚一事并没有提出异议。丈夫过世后半年,蔡丽某于2007年6月与张坚某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蔡丽某与前夫张建某以前生活的房子中。蔡丽某觉得她的再婚并非前夫遗书中的“嫁人”,依据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所以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书要求。2007年10月,蔡丽某和张坚某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两人生了个女儿,并在同年11月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了“百日酒”,张建某的侄子张超某一家这才知晓婶婶已经再婚。一纸起诉书蔡丽某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遗书中的另一个受益人张超某的认同。在张建某遗书中提到的张超某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张胜元的儿子。在得知婶婶蔡丽某和张坚某再婚后,张超某认为其行为违背了叔叔张建某遗书要求,依照遗书上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自己所有。至于遗书中提到的三间楼房,张超某认为是在张建某和蔡丽某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张建某的个人财产,在遗书中张建某说的房屋使用权归蔡丽某,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在几番争吵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2012年7月,侄子张超某持叔叔张建某的遗书,一纸诉状起诉到无锡锡山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在双方都对遗书的真实性认可的情况下,锡山法院从遗书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前不久,锡山法院判决驳回张超某的诉讼请求。张超某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说法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张超某是张建某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书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张超某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张建某遗书中提到的涉及张超某的部分是张巷上9号三间平房的继承,遗书提到“如我妻蔡丽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超某所有”,这一约束性内容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这一遗赠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张超某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张巷上10号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其并非张建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
范文七:王X和杜X相恋一年后计划在五一节前结婚。然而就在俩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X的父母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作为独子的王X继承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父母的全部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次年的国庆节。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原因决定分手。杜X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王X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王X拒不同意。争议焦点:王X继承的遗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律师解答:王X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王X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杜X认为在王林的父母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方在次年国庆节也是新领结婚证而不是补办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只能从次年国庆节起算,而不是从同居之日起算。所以,杜X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特别提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因为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范文八:案例一、遗嘱继承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争议焦点: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房产律师解答: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特别提示: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案例二、法定继承江英的父亲去世多年。江英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辉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辉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人口角不断。本来盼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英的母亲对此忧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江英坚决要与郭辉离婚。郭辉提出离婚可以,但江英继承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争议焦点:郭辉的主张有依据吗?房产律师解答: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辉的主张是有依据的。特别提示: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为归江英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江英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范文九:夫妻共有财产 先析产再继承   文/吴晨旭   原文: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出自《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解读:   析产即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先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既是为了维护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也是为了死亡公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案例:   赵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子赵军,后赵女士与前夫离婚,与王先生再婚,并生下儿子王阳。后赵女士去世,未留遗嘱,之前其曾与王先生购房四间,赵女士名下有20万元。赵军未经王先生和王阳同意,私自将20万元存款取出归为己有,并要求分割住房两间。王先生无奈告到法院,要求判令:4间房屋中的2间以及赵女士的20万存款中的13.3万元归王先生所有。   法院审理认定:王先生与赵女士所购的4间房屋和赵女士名下的20万元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去世后,4间房屋中的2间应归王先生所有。另外,20万存款中,有10万元本身就应归王先生所有;剩下的10万元应由王先生、赵军和王阳三人平分。   最终,法院判决,13.3万元归王先生所有,王阳、赵军各分得3.3万元。   三种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文/徐涛   夫妻双方要离婚时证据是很重要的,但离婚取证手段仍有一些是不可取的。   一是私人侦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做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   二是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很大。
范文十:再婚太婆凭遗嘱获亡夫房产继承权       [案情] 2010年2月,家住德阳的王大爷因病过世。很快,一场4个子女与王大爷的再婚老伴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便沸沸扬扬地开始了。1990年70岁的王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周婆婆,相处一段时间后,尽管子女不支持,他们还是登记结婚了。结婚后的这对老人相濡以沫,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并于2001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王大爷生前就立下将两人购置的房屋产权和自己所有财产赠与周婆婆的遗嘱。王大爷过世后,周婆婆认为,老人生前立有遗嘱,自己对房屋理当拥有产权;而老人的子女们却认为,父亲生前没有征得子女同意便立了遗嘱,这份遗嘱是无效的。继承遗产有了争端,周婆婆便一纸诉状将王大爷的4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遗产。并向法庭出示了王大爷所写的1页具有遗嘱性质的书面材料:“在我离世后,我将现居产权房以及房内我所有财物全部毫无保留地赠送给你,以作你日后养老所用。”落款有王大爷的签字及私章。往下,还有王大爷所书附注:“此信等于遗嘱,如有发生不利及违反上述情况,请令弟、令贤婿、爱子、爱女均可据此仗义执言、为你讨还公道。” 见到遗嘱,王大爷的四个子女却坚持认为遗嘱应有2页,现周婆婆只提供1页,显然不完整,故不予认可。   为此,法院对这份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材料的主要内容是王大爷对其遗产的处分,具有遗嘱的性质。从文字中反映,材料行文流畅、自然,言辞恳切,对相关的遗产处分事宜意思表达完整、清晰,并在附注中作了“该材料具有遗嘱的效力,希望遵照执行”的特别强调,法庭确认具有证明力及遗嘱效力。   [评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王大爷已去世,其遗产理应根据遗嘱进行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老人写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其儿女在场。只要王大爷写遗嘱是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其遗嘱就是有效的。周婆婆根据遗嘱主张自己的权益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法院判决王大爷的房屋产权和所有财产由周婆婆继承,是恰当的。      离婚前丈夫取走20万元存款上法庭       [案情] 李群芳和孙威结婚五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孙威经常凌晨两三点钟打完麻将才回家,李群芳稍加劝阻,他便大打出手。2009年12月,李群芳看丈夫心情好时,跟他商量:“我们离婚吧。”孙威直截了当回答说:“行!你到法院起诉我吧。”谁想到,李群芳前脚刚到法院起诉,孙威便开始谋划后路了。2010年2月,法院开庭前夕,李群芳突然发现自己家的20万元存款被人取走。经过法庭调查取证证实,就在李群芳向法院起诉后,孙威便到银行办理了提前支取手续,将20万元悉数提前取走。原来,存折是用丈夫的名字存的,他们俩都知道密码,存折平时放在衣柜的一个匣子里,如今匣子空了。孙威承认自己取走了钱并解释说,他欠了朋友20万元,这20万是还债用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妻子也有份儿承担。气愤的李群芳随即向法院反映了这一情况。   开庭时,当法官追问孙先生欠债的缘由和债主姓名时,孙威支支吾吾,回答不出来,最后终于承认自己捏造了债务,转移了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李群芳和孙威离婚后,平均分配婚后购买的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60万元房子归李群芳所有,由于孙威之前已经取走了20万元,所以李群芳再补偿孙先生20万元现金即可。   [评析]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这个案件中,男方的行为,就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为惩罚,法院可以判决男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而法院依然判决双方平分财产这也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同时,鉴于男方及时承认了错误,这种判决也是恰当的。      评析律师:张立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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