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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上官光强为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原告上官光强为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苍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上官光强。
  委托代理人:颜贻泼、颜牡丹,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忠秀。
  委托代理人:杨乃柱、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官光强为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本案属7件系列案之一,该系列案为共同被告和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本院依据《》第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光强的委托代理人颜牡丹,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立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官光强起诉称: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为打造家居礼品品牌,建设家居礼品市场,需拆迁该市场b区工程建设场地内32户被拆迁户38间民房,其中包含原告的一间民房。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龙港镇家居礼品市场b区房屋拆迁协议书》一份,约定:因拆迁原告一处房屋,被告应为原告安置宅基地一间。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如期腾空并交付房屋供被告拆除,同时交纳了基础设施费,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宅基地。在原告及众拆迁户的多次要求下,被告于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日前履行交付宅基地并办理相关建房报批手续及逾期赔偿每间房屋每天200元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能履约,仅支付了5个月的违约金。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字进行了确认。日,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就该承诺书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核实了承诺书中所涉的拆迁名单,其中包含原告。上述情况说明业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日,但仍未按承诺书履行义务,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自日起以每日每间2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日止,共计9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拆迁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拆迁权利义务关系及被告负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
  3、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已按照拆迁协议书内容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
  4、《承诺书》一份,以证明被告承诺向原告交付讼争宅基地,双方约定了最后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的事实;
  5、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原告属承诺书中确定的安置对象,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的事实;
  6、(2012)温苍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拆迁事实及证据得到法院确认的事实;
  7、(2011)温苍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苍南县人民法院曾受理原告等拆迁户与被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及证据得到了法院确认,原告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的事实。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被告就涉案宅基地报批的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违约金,现批复已下达,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二、被告在涉案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只有审核义务,审批权在县人民政府,造成逾期批复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适当予以减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业已收取足额补偿款,再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四、本案涉及拆迁户人员众多,如继续按承诺书支付违约金,将导致被告方损失达上千万元之巨,不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且进一步损害政府及国家利益。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温州日报》、《今日苍南》、龙政(号文件及龙政函(2013)59号函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在日起多次公示要求原告提供申请材料及被告已履行协助向相关部门申报义务的事实;
  2、咸园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一份及公告、收据、个人建房呈报表各二份,以证明原告迟延至日才上报宅基地个人建房报告的事实;
  3、调查登记表、实地踏勘表、土地权源证明书、土地权源调查表、拆迁协议书、律师见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房屋确认书、死亡证明、龙港镇咸园村委会证明若干,以证明导致被告申报未取得批复的原因在于原告申报材料存在瑕疵的事实;
  4、苍政地(号及苍政地(号文件各一份,以证明涉案宅基地业经政府部门批复的事实。
  庭审后,被告向本院补充提交以原告名义申请的个人建房呈报表一份。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1-3、6、7没有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由法院予以核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上官光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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