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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美国联邦区法院裁决驳回了M-G-M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对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的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诉讼请求,认为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并不存在侵犯版权行为①。而与此相反,日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终审裁决的Napster案,却作出了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结果,即要求Napster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②。通过对比Napster案与M-G-M V. Grokster案,不难发现两案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两案中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相似案情事隔两年,判决结果反差却如此之大,由此ISP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案情介绍  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是美国的两家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其中Grokster公司自行开发了一种名为Grokster的软件,网络用户通过下载Grokster软件后,就可以利用其再下载Kazza软件,而Kazza软件采用了&伙伴到伙伴&技术(Peer-to-peer,简称P2P),该种技术又称为&同等文件传输技术&。使用含有P2P技术的软件的不同计算机可以互相共享各自拥有的信息。Grokster公司的网络用户在下载并安装Kazza软件后,相互间就可以充分地进行资源共享。这对于众多爱好MP3音乐文件的网络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购买就可以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MP3音乐文件,而其中显然有很多MP3音乐文件是未经合法授权的。因此,M-G-M公司向法院控告Grokster公司为网络用户的提供了帮助,要求法院裁判Grokster公司侵犯版权,责令其关闭。Streamcast公司则与Grokster公司略有不同,其自主开发了一种名为Morpheus的软件,该软件本身就是采用了P2P技术(同等文件传输技术)。Streamcast公司的网络用户通过登录该公司的网站便可直接下载Morpheus软件,下载该软件的网络用户同样可以相互间进行资源共享,如:MP3音乐文件等。如同Grokster公司那样被控侵权,原告M-G-M公司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裁判Streamcast公司侵犯版权,责令其关闭。  Napster案的基本情况:Napster公司开发了一个名为&MusicShare&的软件,该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任何人到Napster公司的网站上下载&MusicShare&软件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后,就可以在上网时登陆到Napster公司的网络系统上并可以免费注册为Napster公司的用户。所有Napster公司的用户之间利用&MusicShare&软件可以互相交流Mp3格式的文件,实现资源免费共享,即Napster公司的用户在任何时候上传和下载Mp3文件时都不需要向对方用户、Napster公司或者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支付对价。由于Napster网站为广大的音乐爱好者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因而引起众多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所有者的仇视和抗议。日,Napster公司被A&M唱片公司等18家唱片公司以辅助性侵权、性侵权以及为由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纵观Napster案与M-G-M V. Grokster案,可以发现,两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将Napster公司、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确定为的法律原因。  在两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③,其是为用户提供接入各类网络(如:Internet网、局域网)服务,主要发挥传播中介和信息载体的作用。在以往发生的案中,其直接侵权主体往往是大量的个人用户。而通常由于网络用户,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均属虚构,即使真实,也不一定就是侵权人,因为上网需要帐号,而帐号是可以互借共用的,并且他人也可能盗窃上网帐号从事非法的侵权活动④。可以说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性(通过电话的拨号上网者,其IP地址实际上是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了网上的实际版权侵权者通常很难被发现⑤。因为依据诉讼法理论,只有存在足够的侵权证据,才能够认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与网络用户相对应,网络公司这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于是,被侵权的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纷纷将矛头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追究其为他人提供侵权便利的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获利者。某一网站的点击率越高、用户越多,其利润也就随之增加,两者成正比例关系。而且ISP预防侵害发生或扩大的能力以及将风险转嫁的可能性比权利人更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SP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这两起案件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Napster公司、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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