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购买同样同价钢结构房屋价格却不同价的问题:情况是大部分是购房后严格遵守合同期限办理按揭手续和准时交付购房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朱贤义与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贤义,男,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秀龙,系朱贤义之妻。上诉人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贤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昕、被上诉人朱贤义的委托代理人赵秀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贤义在原审中诉称:原告欲购买商品房一套,于日通过原告原所在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马鞍山市消防支队)向被告交纳购房预付款225828元。2011年5月初,原告考虑被告无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户型不合适等原因,遂放弃购房打算,向被告要求退款。同年6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原告再一次表示不再购房并要求退款。此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以种种借口加以推诿,拒不退款,至今占用原告购房款。原告认为,原告在未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给付购房预付款属于订立合同意向,对双方当事人无拘束力,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返还,况且被告收款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收款行为违法。故原告具状法院诉请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225828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审查明:日,朱贤义通过原单位马鞍山市消防支队向中闽公司交付团购预付款225828元参加中闽公司开发的朝晖东方城房屋团购。中闽公司收款后向朱贤义开具收款收据一份,注明缴款人朱贤义,房号东方城10栋2201号,收款内容团购预付款(30%),收款金额225828元。日,中闽公司(甲方)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乙方)签订一份《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约定:乙方保证已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代表,具有特别授权,有权处理购买“朝晖东方城”商品房工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乙方所团购房为“朝晖东方城”10#楼2-25层,9#楼5层,房源共计100套,总建筑面积共计约10395.76平方米,乙方已知悉所购楼房位置及户型结构,不持异议。乙方按选定的房屋套型面积付款,每平方米均价按照5800元计算制定每套房屋价格,总价款约元,分三次付款:(1)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时即支付房屋首期款计元,(2)甲方取得“朝晖东方城”9#、10#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计元,并向甲方提供乙方购房职工的名单及身份事项,及与名单对应确定的房号和户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上述内容与乙方委托的职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3)“朝晖东方城”9#、10#楼于全部封顶时再付房款总额的10%,计6028859元。甲方在日前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整体向乙方交付:(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商品房和小区符合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按照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处理。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没有支付款项,10日之后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外销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达90日,或甲方不能交付商品房,乙方可根据每套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追究甲方责任。该《商品房团购协议书》附有价格表一份,其中10栋2201室建筑面积为115.04平方米,单价6120元/平方米,总价704045元。日,中闽公司取得朝晖东方城7、8、9、10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6月,中闽公司通知朱贤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朱贤义未与中闽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后,朱贤义放弃购房要求中闽公司退还购房款,与中闽公司协商未果,以致成讼。原审另查明:参加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的其他团购户与中闽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日前,并就付款时间作了重新约定。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朱贤义参加团购原单位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组织的中闽公司开发的朝晖东方城团购房,中闽公司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的性质?日,朱贤义因参加原单位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组织的中闽公司开发的朝晖东方城团购房,通过马鞍山市消防支队向中闽公司交付团购预付款225828元。马鞍山市消防支队与中闽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约定,中闽公司取得案涉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日内,马鞍山消防支队向中闽公司支付约定的房款,并向中闽公司提供购房职工的名单及身份事项及与名单对应的房号和户型,中闽公司根据马鞍山市消防支队提供的上述内容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委托的职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中还约定,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及中闽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均需根据每套房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因此,中闽公司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之间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系商品房预约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朱贤义与中闽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需要朱贤义与中闽公司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就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装修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产权登记、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约定。日,中闽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知朱贤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朱贤义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中闽公司在朱贤义明确表示放弃购房后,可依据《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约定,将朱贤义认购的房屋对外销售,并协助朱贤义办理退款手续。中闽公司如认为朱贤义违约,可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一直占有朱贤义交付的团购预付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现朱贤义诉请中闽公司退还团购预付款22582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朱贤义要求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贤义缴纳的团购预付款225828元;二、驳回原告朱贤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8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408元由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中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朱贤义在起诉状中自认,“在签订团购协议书后中闽公司曾通知朱贤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此后朱贤义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朱贤义目的是想通过拖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转售房屋,谋取利益,并非是朱贤义诉称房型不合适等原因。朱贤义没有向法庭提供何时“明确表示放弃购房”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朱贤义明确表示放弃购房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相互矛盾。中闽公司在本起纠纷中没有过错,没有违约行为,但一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裁判原则。中闽公司认为,朱贤义明确表示放弃购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朱贤义违约的事实进行确认。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朱贤义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朱贤义于2011年5月以来一直通过多种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购房。2、朱贤义上交团购预付款时,马鞍山市消防支队还没有与中闽公司签订团购协议,朝晖东方城10#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办理。团购协议不能代表《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不能代表《商品房买卖合同》。3、日朱贤义交付预付款225828元;日马鞍山市消防支队与中闽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日中闽公司才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朱贤义与中闽公司至今没有就房屋位置、层次、户型、结构、周围环境、装修标准、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等签订任何购房买卖协议,因此团购协议只是意向,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4、中闽公司将朝晖东方城10#楼2201在网上对外销售(有网上截屏为证),足以证明朱贤义与中闽公司就该套住房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并不矛盾。1、朱贤义认为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朱贤义想尽快结束纠纷,尽早收回房款,所以接受一审法院不支持利息的原审判决。至于有无过错不是合同纠纷的要素。2、因《商品房团购协议》本质上是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团购意向,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毁约”、“违约”问题。3、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向中闽公司释法,但中闽公司既不在庭审中提起反诉,也不另行起诉,却非法无理无依据占用朱贤义房款,显属恶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中闽公司应否返还朱贤义团购预付款225828元;2、中闽公司主张朱贤义违约,在本案中应否一并处理。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月朱贤义向中闽公司支付225828元参加团购原单位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组织的中闽公司开发的朝晖东方城团购房。日,中闽公司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签订一份《商品房团购协议书》。《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中就案涉房产的基本状况、装饰设备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等事项未进行约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该《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为签订商品房合同作的预约。本案中,朱贤义缴纳的225828元系团购预付款不是购房款,现朱贤义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参加团购,并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中闽公司继续占有团购预付款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判令中闽公司退还朱贤义团购预付款225828元并无不当。至于中闽公司所主张朱贤义存在违约的问题,因中闽公司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本案中不应一并处理,中闽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688元,由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雍    自    涛审判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刘乔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方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资讯中心:
| 涉税服务:
实务案例:
| 涉税研究:
财税咨询:
| 涉外税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通常要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这些费用通常由房地产公司先代收,然后再转交给委托单位。那么这些代收的费用是否该征税,征税时征何种税以及如何征?本文拟就这些相关的涉税处理做一简单的梳理。
 我国新旧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均采取的是申请主义而非职权主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务人、债权人等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人申请时,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启动破产程序。新破产法在预防破产的立法思想指导下,鼓励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利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制度实现自己权利,然而新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规定简单粗糙,虽然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解决了债务人借&人去楼空&恶意逃债的破产案件的处理问题,但对于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资格要件、举证责任、债务人异议的处理方式等仍无具体规定,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导致实践中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要件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否应有人数或者债权额的限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主张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定方式,基于债权平等原则,无论是自然人债权人或者是法人债权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的债权,作为债权人均可以享有破产申请权。但是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的债务清偿程序,消耗的司法资源较多,成本高,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法人资格消灭,必然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如因企业破产造成失业职工增加、的社会减损等等,为此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有代表人数尤其是代表债权额的限制,如英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其无担保的债权必须达到750英镑。
  加拿大破产法规定,只有当债务人负债超过1000加元时,债权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的,必须有3名以上债权人,其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在10000美元以上时才能提出破产申请,而且还规定,不允许为了便于提出破产申请而转让或者取得债权。这些反映出了立法者对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限制,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予以充分保护的立法倾向。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限制,虽然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但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且该规定并非受理破产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只要一人,且无论债权额的多少,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及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我国有必要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持有的最低债权额。
  (二)几类特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问题。
  1、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执行,当然也就不能申请破产;同时,允许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申请破产,实际上使债权请求权成为不附条件的债权与附期限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与其他债权性质相同,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否则如出现债务人逃匿、赖债等情况,无破产申请权,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2、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也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物担保,其受偿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在未放弃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否则会出现无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担保债权人也是破产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有有担保物受到限制,更何况还存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因此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法定优先权担保下的债权,也同样处理。新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依债权性质分析,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更为合理,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有受偿权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如是否维系债务人的存在、是否启动和解、等,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到正当目的手段。
  3、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破产申请权。对自然债权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不提出,债权人的申请应为有效申请,法院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否定说认为,承认自然债权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实际上会起到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即使在破产程序中自然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自然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丧失权利,也没有不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强制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债权因丧失执行力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4、税收以及罚款、罚金等公法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通说认为,公法上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该类债权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无须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且往往作为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清偿的。笔者赞同,除上述理由外,主要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债权的实现程序,不应赋予公法债权人破产申请权。
  5、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各国破产法一般不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债务人企业恶意逃避债务,侵害职工债权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同时为了防止职工债权人随意启用破产程序,以及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应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作出最低债权额的限制。
  二、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问题。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来源: &&&&
Copyright& &&中国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惠网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专用邮箱:.cn &&&&
备案序号:京Icp备&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7.0浏览器我们是长沙市金达家园的业主,6月底满怀欣喜地收得到开发商湖南金达置业有限公司 寄来的《交房入住通知书》。本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6月28日,但是通知书却是“建议于7月2日验房”(售楼部答复:人手不够,需分批验房)。鉴于此,我们大多数业主于7月2日来验房,却发现该楼盘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不仅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质量问题,还遭遇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大多数业主无法按时收房。很明显,开发商是用“整改期限”来完整尚未竣工的部分,严重影响了业主正常收房时间和装修进度。
  
  无奈之下,我们业主只好向红网百姓呼声求助,希望能代转给相关部门,能让我们几百户业主顺利入住新房。
擅自更换物业公司并涨价
  
7月2日,在金达家园的物业管理处,我们业主惊讶地发现,开发商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已经擅自更换了一家不知名的物管公司,而非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湘智物业”。同时,该物业公司未见任何营业证照。更令业主们气愤地是,物业费与合同严重不符,原合同写明每平米0.6元,涨价到为每平米0.7元。
  
对此,开发商解释,原合同约定的“湘智物业”已经倒闭,所以更换了物业。对于涨价,也有物价局审批,但是业主们却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按照合同法,这种行为已属违约,即使要更换物业公司,也应该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这种擅自更换并涨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因此业主有理由拒绝收房和缴纳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出具物业费收费明细。
我来回答:
优质回答体现您的专业素养,更容易被用户关注。
还可以输入2000字
&&验证码:
[君悦紫园]
[君悦紫园]
[三一街区]
吉屋网友回答
原住老房系危房,经村委与有关部门默认允许在自家田地建房居住.现只建一层,原住老屋现已经政府需求拆毁,一家七口蜗居一层房家拥挤,儿子又到结婚年龄。住房将更加困难。由于家庭经济相当困难,无法另行买房,本人身体拖病,无法从事劳动获得经济来源,以上所述皆已得到相关领导核实,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才好
未办理户口迁入、教育基金等手续    有业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却被告知湖南金达置业有限在建此楼盘时,没有在当地派出所备案,导致我们的户口无法迁入当地社区。据其他业主说,关于教育基金的问题,目前附近小学因为本小区没有缴纳教育基金,以后将不接收此楼盘的小孩上学。新装商品房不到半年,墙面出现大范围裂缝,这叫业主省心吗?  找开发商评理,推诿给物业来处理,物业开始讲是维修,或是赔偿几百元了事,可迟迟不见动静。可后来更气愤的是,物业经理说墙面裂缝这跟房屋质量没关系,叫我找鉴定部门鉴定后再谈,还说交房时没问题,受了房就不关他们的事。这种没有一点素质,一点没有法律常识的话,实在让人气愤。象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及物业,只顾收了老百姓的血汗钱,就不管老百姓的死活,该谁来管一管,替我们作主呀?业主们的反应都很大。
交房时未见房屋竣工相关文件    在物管处办理验房手续时,物业人员说必须缴纳物业费才能拿钥匙,并从验房日开始收物管费。让业主纳闷的是,在物管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面积实测表》、《强电、弱电管线分布竣工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等一些列重要文件时,就要求我们立即收房。  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这些文件就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必须出示和有相关部门的盖章。开发商解释说,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如此说来,在尚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业主拒绝收房有法可依。    开发商避谈房屋整改问题  连续多日来,我们业主不断向开发商反映问题,并于7月6日集体递交了一份80多名业签名的《房屋整改意见书》,对房子存在的层高不足、未做防水、防盗门质量低劣等一些列问题进行集中反映。   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一直未作书面答复,只口头承诺“在90天内整改”。很明显,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时要求业主收房,已经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而开发商以“90天整改期”来拖延,目前各类建材将面临新一轮上涨,导致了业主装修无法如期进行、成本无故提高。对此,开发商应该给予相应补偿。  
4588元/平米
5700元/平米
6800元/平米
3980元/平米
3900元/平米
最低价4700元/平米
<input type="hidden" id="_mtitle" value='我们是长沙市金达家园的业主,6月底满怀欣喜地收得到开发商湖南金达置业有限公司 寄来的《交房入住通知书》。本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6月28日,但是通知书却是“建议于7月2日验房”(售楼部答复:人手不够,需分批验房)。鉴于此,我们大多数业主于7月2日来验房,却发现该楼盘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不仅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质量问题,还遭遇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大多数业主无法按时收房。很明显,开发商是用“整改期限”来完整尚未竣工的部分,严重影响了业主正常收房时间和装修进度。
  
  无奈之下,我们业主只好向红网百姓呼声求助,希望能代转给相关部门,能让我们几百户业主顺利入住新房。
擅自更换物业公司并涨价
  
7月2日,在金达家园的物业管理处,我们业主惊讶地发现,开发商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已经擅自更换了一家不知名的物管公司,而非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湘智物业”。同时,该物业公司未见任何营业证照。更令业主们气愤地是,物业费与合同严重不符,原合同写明每平米0.6元,涨价到为每平米0.7元。
  
对此,开发商解释,原合同约定的“湘智物业”已经倒闭,所以更换了物业。对于涨价,也有物价局审批,但是业主们却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按照合同法,这种行为已属违约,即使要更换物业公司,也应该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这种擅自更换并涨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因此业主有理由拒绝收房和缴纳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出具物业费收费明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装修价格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