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企业人员将取消企业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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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农村退休职工要求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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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休职工要求发放住房补贴峰煤集团不予回应引发事端一、事情起因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23号文件,其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根据这一精神,河北省政府发布了冀政[1998]45号文件,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并在第二款规定了补贴标准。邯郸市政府依据上述文件,由市住房委员会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文件精神。邯房委会[2000]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是指:既未承租又未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未享受过购、建住房补贴的职工。该政策公布后,我市邯钢、省水文地质勘探队、邯邢矿山管理局(现五矿集团邯矿公司)、涉县电厂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都发放了该项补贴。河北省冀中能源是世界五百强企业,其管辖的峰煤集团是邯郸市屈指可数的特大型企业,有数以万计退休职工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标准。这些人原籍在农村,参加工作后转为市民户口,退休时大都回到原籍居住。他们从未参加过住房分配,没有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棚户改造房和廉租房政策,退休时没有得到过安家费,理应得到住房补贴。从2006年开始,这批退休职工多次找到峰煤集团,要求落实国家政策,但直到今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号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无端克扣老职工的正当福利,简直就是笑话。二、交涉过程日,该集团信访办主任李文峰与退休职工代表会见,他说,集团领导让他们进行了摸底调查,这项补贴覆盖面广,涉及人员多(约三万人),按当时的建房标准每人补贴两万元计算,大约需要六七亿元。如此重大的决策,企业需要慎重研究。此后,退休职工代表多次追问,信访办都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领导需要熟悉情况为由推托。〈期间董事长张文学、郭周科先后离开,陈亚杰上任〉大家体谅到企业的实际处境,没有上访。2013年,退休职工眼看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反映,便加大了上访力度,曾经有上百人到北京,二百余人到省政府、近千人到集团公司机关上访,却一再被踢皮球。同年10月,根据信访条例,退休职工代表索炳义等人在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到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访。该厅于日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意见说“经查,住房实物分配的条件,国家和省均无明文规定;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单位通过民主程序自行制定,若你们单位符合本单位住房实物分配条件,可根据房改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发放购房补贴申请。”索炳义等人当场表示不能接受如此答复,他们质问,国务院和省政府哪一家文件规定了只有“符合本单位住房实物分配条件”才能“向本单位提出发放购房补贴申请。”要求省住建厅必须出示政策依据。负责接洽的马处长张口结舌,无言以对。 索炳义等人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们所反映的问题事情复杂,牵涉面广,省厅答复含糊不清,有必要走听证会程序。但时至今日,听证会仍未启动。峰煤集团个别领导曾经对上访职工恶狠狠地说,我们宁可花一千万平息这件事,也不会给你们解决问题。此后该集团终于促成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了不伦不类的答复,并拒不召开听证会,恐怕这一千万元功不可没。而省住建厅这个含糊其辞的答复就成了峰煤集团的尚方宝剑。此后,退休职工们以集体代表或个人名义“向本单位提出发放购房补贴申请”,均被峰煤集团以“不符合本单位住房实物分配条件”为由予以拒绝。并强调,该厅复核答复为终结意见,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集团的如此做法引发了更多人员上访。今年八月,迫于压力,集团公司董事长陈亚杰在会见个别退休职工代表时说,可以参照其它单位,给每个人解决两万元左右住房补贴。但在以后的会见中又说,邯郸市领导担心一个单位解决了,会引起其它单位职工效仿,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案。此后,退休职工再次群体上访。10月27日, 峰煤集团信访办负责人约退休职工代表到黄沙矿见面,当场表示,你们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解决也行,不解决也行。我们不解决,你们什么办法也没有。其它退休职工得知信息后,于10月30日来到峰煤集团机关办公所在地,要求与领导见面,未能见成,即被大批有组织的人员冲散。此后,多位退休职工代表被冠以聚众闹事罪名予以治安拘留处分,更激起了其它退休职工的强烈义愤。几年来,农村退休职工在反映自己诉求过程中,摆事实,讲道理,严格履行程序,认真依法办事。即使几百人、近千人聚集,也没有影响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发生。而峰煤集团个别领导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对于这批为本企业奉献了一生的老职工正当诉求,要么不予理睬,要么强词夺理,要么不按时答复,要么答复后出尔反尔。他们还采取扣发退休职工代表工资、不让代表亲属上班工作、限制上访职工人身自由、窃听退休职工代表电话等手段。甚至动用数以千计的警力,数以百计的车辆,对上访职工围追堵截。三、峰煤集团个别领导的做法于情有悖、于理不通峰煤集团以如此高昂的代价对付自己的退休职工,原因究竟是什么呢?说穿了,就是集团内部根深蒂固的户籍歧视。多年来,峰峰煤矿的绝大部分福利只属于同是市民户口的双职工,家属在农村的职工就是二等公民,他们在煤矿工作一辈子,人被打发回原籍,户口留在矿上,住房问题无人问津,福利无从谈起,成了社会边缘人。退休职工们说,同属企业一分子,你们吃了肉,啃了骨头,捞了肉渣,我们只是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喝点肉汤,这难道过分吗? 事实就是如此,从1998年到现在,峰煤集团领导干部的收入提高了多少?三公消费增长了多少?住房面积增加了多少?你们敢公开吗?你们依靠着属于全体职工的企业赚得盆满钵满,农村退休职工只是按照1998年的标准,向企业讨要区区两万元福利,耗时八年历尽艰辛,等来的却是打压监禁。哪条王法规定了峰煤集团的改革发展成果只能由领导干部独享,农村退休职工没份?!峰煤集团领导在自己管辖的领地说一不二,所幸在中国,真正说了算的是共产党。党中央一再强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务院充分体谅弱势群体的苦衷,在制定住房改革政策时,特别强调给予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补贴。退休职工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国务院的贴心政策,通过大家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维护公平正义,得到属于自己的福利。峰煤集团上访退休职工大都七旬左右,他们参加工作时,劳动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工资少得可怜,福利基本没有。企业领导天天号召大家:工作不计时间,劳动不计报酬,出大力,流大汗,为夺煤保钢做贡献。职工们义务劳动,加班加点成为家常便饭。正是由于这一代人的拼博努力,为峰峰煤矿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们的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成为鼓舞集团职工铸就辉煌的不竭动力。这些老职工无法理解,都说吃水不忘挖井人,这些后上来的集团领导对于我们这些老人怎么这么冷漠无情?索炳义等人说,如今市场发生了变化,峰煤集团确实遇到了很大困难,我们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可是平心而论,前些年效益极好时,企业为什么不解决呢?再说,企业有了困难,需要大家同呼吸共命运。不能只让我们这些收入不多的退休人员承担牺牲,在职领导却享受高工资、高福利。&&退休职工代表说,如今峰煤集团有困难,我们可以少要,集团公司可以晚给,可以分期分批解决。但是集团公司要有诚意,要拿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让大家吃定心丸,不能无限期地拖下去。 天下事不平则鸣。还大家一个公道,事情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讲道理强力打压,只会引发更强烈反弹。农村退休职工固然关心个人利益,但他们更需要争取公平正义。他们坚信,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一定能够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公民权利,不会允许戏弄国家政策法规,剥夺民众利益的行为漫延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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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继续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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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41 &&
真理在哪里?老矿工啊!!!辛辛苦苦一辈子!谁来主持公道!为什么理所应当的事总是道路那么长???能不能让公理公平公正落实的时间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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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28 &&
支持峰煤集团无房职工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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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21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峰煤集团无房职工的复核答复意见违背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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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55 &&
能不能让公理公平公正落实的时间短一些!!!.支持峰煤集团无房职工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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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52 &&
河北省住建厅对峰煤集团无房职工的复核答复意见不伦不类,有损共产党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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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02 &&
邯郸市政府不让峰煤集团对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理由是害怕其他单位效仿,影响面大,这符合党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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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04 &&
峰煤集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要求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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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16 &&
&&&&峰煤集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要求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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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47 &&
&&&&峰煤集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要求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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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03 &&
&&&&峰煤集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要求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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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29 &&
&&&&峰煤集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要求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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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2 &&
在中国哪有真理?权和钱就是真理王法,其实就一个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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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6 &&
河北省住建厅对峰煤集团无房职工的复核答复意见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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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八)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
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十二)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十五)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十七)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资金情况,2003年先发放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和退出标准租私房承租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三),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含电子版文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全市、区(县)各单位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和单位售房款的情况分年度安排解决资金,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二十二)单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发放本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申请财政补助。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核准的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与单位经费缴拨关系,分别拨付到一级预算单位。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原单位已撤消,由其上级单位核发。
六、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规定
(二十五)单位应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按规定支取。
(二十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8号)的要求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和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二十七)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十八)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不得瞒报售房收入、虚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以及新职工人数等取得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市、区(县)房改(房管)、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别对同级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严肃认真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三十)对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三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按《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号)执行,其中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计发按本通知规定的机关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远郊区县对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基准补贴额测算后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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